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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侦查监督能力拓展的实践探索

2012-01-28赖国东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
关键词:邱某钟某侦查监督

文◎赖国东

公诉部门侦查监督能力拓展的实践探索

文◎赖国东*

[基本案情]2009年4月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每月5000元从互联网上租用黄金期货交易服务器,为犯罪嫌疑人邱某、杨某、刘某合伙开办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非法黄金期货业务,再由邱某、杨某、刘某发展客户来赚取佣金。从2009年4月至2009年11月初,涉案金额518万元,王某非法获利61万余元;2009年6月开始,另案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与王某相同的方式,为邱某、杨某、刘某提供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从2009年6月底至2009年8月26日,涉案金额达1956.8万元,李某非法获利达268万元。

2010年1月23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0年1月29日,王某被依法逮捕。200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2009年11月21日对其取保候审,但一直未移送审查起诉,且未对涉案人员邱某、杨某、刘某采取任何措施。

检察机关对王某非法经营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涉案人员经传唤拒不到案。该院随即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追捕李某,追诉邱某、杨某、刘某。公安机关采纳了该建议。2010年5月11日,李某被依法逮捕。2010年7月23日,邱某、杨某、刘某被依法逮捕。

同时,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讯问邱某、杨某、刘某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原法制科长钟某可能有挪用涉案赃款的行为,便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该院侦查部门,并协同侦查部门一举侦破了钟某挪用公款案件。经查,钟某在办理李某等人非法经营案时,收取李某退赃款120万元自己保管,在保管过程中挪用了部分款项。2009年11月2日至2010年7月2日案发时,钟某先后挪用退赃款98万元归个人使用,其中73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成功追捕漏犯1人,追诉漏犯3人,发现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条,并协同该院反贪部门立案1件,充分拓展了公诉部门侦查监督能力。

一、公诉部门拓展侦查监督能力的实践做法

(一)察微析疑,充分发挥追加诉讼职能

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进行追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依法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该案中,邱某、杨某、刘某合伙开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提供非法黄金期货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已远远超过非法经营30万元的追诉标准。该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将邱某等人作为“另案处理”,未将其一并移送起诉。公诉部门调阅相关案卷及法律文书后,又发现公安机关并未对三人刑事立案,因而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对“另案处理”人员的仔细审查,对追加诉讼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提前介入,充分发挥纠正漏捕职能

对于应当依法逮捕而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进行追捕。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对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以及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有碍案件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在本地无固定场所等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均应当逮捕。公诉部门在审查王某非法经营案时,发现另案嫌疑人李某非法经营数额更大,便抽调几名干警提前介入,进而发现李某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到案时已毁灭部分证据,很可能再次实施串供等妨碍案件侦查的行为,且在本地无固定住所,很可能负案逃跑,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相比之下,同案人王某涉案金额相对较少,却被采取了逮捕措施。公安机关对同案犯之间采取强制措施既不符合比例原则、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于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当机立断提前介入,对遗漏的李某依法批准逮捕,有效防止了李某实施妨碍诉讼的行为,对于该案的顺利侦查、顺利诉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部门联动,充分发挥打击职务犯罪职能

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起诉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审查,并报告检察长”。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是公诉部门侦查监督能力的集中体现,对检察人员的审查能力、侦查能力和法律监督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该院在审查该非法经营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李某、邱某、杨某、刘某都进行了多次提审,详细讯问。四名嫌疑人均讲到李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退赃了120万元的情况,邱某、杨某、刘某声称已从公安机关领回了其中98万元,准备退回给被害人。公安局原法制科长钟某也强调邱荣华等三人领回了98万元退赃款,并提供邱某等三人亲笔签名的领条为证。

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讯问中发现了以下疑点:邱某、杨某、刘某三人对于领回退赃款的方式说法不一,有的说是一次性领回,有的说是分多次领回;三人对于领回的退赃款处理情况说法不一,有的说是已经还给被害人了,有的说是仍存放在自己银行账户内。办案人员马上又对二十多名被害人进行了详细询问,并查询了三名嫌疑人账户,发现被害人并没有领回退赃款项,三名嫌疑人账户内也没有该笔款项。公诉部门掌握此线索后,立即与该院自侦部门联系,将案件线索移送反贪部门侦查,并报告了检察长。该院随即启动侦查一体化机制,调派该院侦监、公诉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协同自侦部门人员分三组搜集证据。第一组负责外围调查,固定犯罪嫌疑人银行账户资料,防止相关证据灭失;第二组负责讯问邱某等三名嫌疑人,进行各个击破;第三组负责审讯钟某,查清事实真相。

经过办案人员多次的思想工作,邱某等三名嫌疑人最终交待如下事实:公安机关法制科长钟某以不对邱某等三人刑事立案为条件,指使三人书写了虚假的领条,谎称已领回98万元退赃款,而事实上这笔款项仍在钟某个人账户中保管。钟某在邱某等人指证后,也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经调取钟某的账户明细,办案人员又发现98万元退赃款已被挪用三个月以上,钟某已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公诉部门与反贪部门的衔接配合,为最终侦破钟某挪用公款案件、追回退赃款项起到了很大作用。

二、公诉部门拓展侦查监督能力的机制探索

(一)探索建立信息网络机制

信息来源是侦查监督的基础,可以充分利用群众反映、案件检查、档案调查等方式获取信息。一是深化检务公开,广泛宣传和发动群众提供侦查监督线索,也可以专门聘请各基层组织、各单位的工作人员,作为侦查监督信息员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二是定期开展案件检查或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对侦查机关所做出的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查看是否存在降格处理的案件,从中发现监督线索。三是公诉部门应重点审查批捕在逃、负案在逃和另案处理人员的真实性,检查相关的档案和法律文书,必要时设立专门登记薄,以供办理案件时查找核对,从中寻求侦查监督特别是追捕追诉线索。本案中对邱某、杨某、刘某的追诉线索,就是在审查“另案处理人员”中发现的。

(二)探索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对于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公诉部门可以充分发挥公诉引导侦查的作用,提前介入该案,预防和纠正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可以组成提前介入突击组,突击组的干警首先应熟悉案情证据,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正确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如本文案件中对李某非法经营案件的提前介入,从中发现了公安机关对李某取保候审不当的问题,正确履行了纠正漏捕职能。

(三)探索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拓展公诉部门监督能力,还应加强同自侦、侦查监督、监所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对于建议立案侦查而侦查机关未予以采纳的,公诉部门可以将线索移交侦查监督部门实施立案监督;二是发现办案部门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通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纠正;三是公诉部门审查发现侦查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将有关线索移送本院侦查部门处理,也可以提前介入自侦过程,协同侦查部门快速侦破案件、固定证据。如本案中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了钟某职务犯罪的线索,移送并协同侦查人员侦破此案,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3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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