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以人性冲突为视角
2012-01-28姜登峰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3期
文◎姜登峰
法律起源的人性分析
——以人性冲突为视角
文◎姜登峰
基由于人性在其各种属性的冲突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在各种具体(不同人、不同社会、不同群体等)的人性之间存在着一种与社会发展的根本利益与要求不一致的可能,也存在着个别人的利益与其他人的利益的暂时冲突。每个人在其可能的本性中是平等的,它意味着人有同样的欲求和权利,帝王将相与市井小人,“君子”与“匹夫”,概莫能外。 基于这样的人性考虑,权力拥有者就可能会在社会生活与国家生活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满足自身所固有的需要本性中,滥用手中的权力,造成权力的异化。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和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人性自身冲突的存在决定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仅仅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并在这样的人性论基础上建立起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即实行法治。这种法治,它是客观地从人性的实在表现形式出发而得出的必然逻辑结论。由于在人类社会中,需要和满足之间始终存在着矛盾,因此人类社会在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都不可能消灭犯罪。于是人类文化开始发展出一套规范制度来对人类的需要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在历史进程之中尽管会有所变化,但是它必然将义无反顾地伴随人类的始终,这就是法律。
(摘自《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