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
2012-01-28张中秋
中国检察官 2012年17期
文◎张中秋
传统中国的法秩序是一体二元主从式多样化的构成。具体说,所谓一体是指由国家法和民间法构成的秩序统一体;二元是指由国家法与民间法构成的两个秩序系统;主从式是指整个社会秩序由以国家法为主的社会大秩序和以民间法为从的社会小秩序构成,即使这两个秩序系统有部分交叉和重合,但宏观上看主要还是主从式关系;多样化是指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样性,包括国家法中的律、令、格、式、科、比、救、例、礼等,以及民间法中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帮规行规等。
传统中国法秩序的构成原理是道德原理。道德原理是从有机的宇宙自然观出发的。有机的宇宙自然观的核心在于把世界看成是有生命的系统,用中国哲学的话来说,就是天、地、人共一体的世界是一个大生命体。之所以说世界是有生命的系统,是因为世界的自然状态是明与暗、景与夜、生与成、井然有序和生生不息,前者一是它的外在现象,后者它的内在性状。这种从宇宙有机出发具有生命感的理论,从根本上回答了有机世界存在的形式与本质,即世界在形式上是道本质上是德,这表明中国人的世界观实际上是道德观。道德是传统中国法秩序正当性所在。传统中国法秩序的构成是合道的秩序体系,所以它能保有长期的稳定和修复的机能。道是正当性的体现,所以合道就是具有正当性。道的正当性来自于德。而德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物之为物的理据所在,亦即事物的固有之理,所以,德就是事物的正当性。
从文化原理上说,道德或许不止是传统中国法秩序保持长期稳定并具有修复机能的奥秘,亦是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生生不息的根源,甚至还有可能是我们复兴中华文化,包括创新中国法文化的思想资源和精神动力。
(摘自《中国法学》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