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的舆论形成模式及疏导策略
2012-01-28王天铮
王天铮
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的舆论形成模式及疏导策略
王天铮
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的舆论具有即时性强、多元化、主观化、涉及社会各层面的实践活动等特点。从传播学视角看,公众、媒体和政府在法制事件舆论的出现期、爆发期、扩散期和终结期有不同的表现,三者相互作用促使舆论形成。基于法制事件舆论的特点及其形成模式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公众、媒体和政府要进行良性互动,媒体要履行对舆论信息把关的社会责任,政府和媒体要发现并培养知法、懂法和擅长释法、传法的意见领袖。
自媒体;舆论形成模式;舆论疏导策略
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公众可以使用固定终端设备或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多种网络接收和传递法制事件信息,表达对法制事件的意见。较之传统媒体时代,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的舆论能够及时反映当前的社会心理,舆论主体更为广泛,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一、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舆论的特点
1.舆论成为反映公众心理预期与法制实践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的意见集合体。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这些问题通过发生在经济、服务、教育、交通等领域的法制事件得到体现,其中部分事件与一些公众(尤其是草根阶层)对相关部门工作的心理预期不相符合,或者触动了其潜在的利益,这些公众即以网络匿名的方式将自己的意见“毫无保留”甚至“变本加厉”地传播到自媒体公共平台。在得到具有相同社会心理的其他公众的认同与强化后,相关舆论会得到第二次、三次乃至N次传播,最终形成社会群体对此法制事件的“传播流”。
2.自媒体传播的便捷性增强了舆论客体的即时性、多元化和主观化。近年来,彭宇案、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真假华南虎照片事件、甘肃省庆阳市幼儿园校车被撞事件等法制事件一经发生即迅速被媒体报道或网民爆料,相关信息被网络论坛、微博、社交网站等自媒体转载,引起了全国范围的关注和讨论。当前我国各阶层、各社会群体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呈多元化发展趋势,公众对法制事件的看法也呈多元化,如对真假华南虎照片事件就出现了“打虎派”和“挺虎派”两种意见代表。由于我国普法工作还未深入到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所以公众对法制事件的评论主要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工作和生活经历、国内外同类法制事件的处理结果等,相关评论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其中不乏一些非理性、片面的意见,这些个人偏见通过自媒体传播而被扩大化和标签化。
3.围绕法制事件的舆论包括对道德、伦理、教育等多层面社会实践的讨论。法制事件多指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监察等职能部门的活动相关的事件,而公众对法制事件的讨论并不限于法制层面,还涉及道德、伦理、教育等多个层面,对多方面社会实践进行综合评论。公众舆论的内容并非都以法制为中心,其舆论触点是多元的,需要结合相关社会实践和文化传统进行理性解读。如对于发生在我国香港地区的“艳照门”事件,关于隐私权的法律探讨多半由大众媒体提出,公众通过自媒体更多地讨论“大众明星拍艳照是否道德”、“涉案女星能否重做偶像明星”等,这是因为公众认为“艳照”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女性形象相抵触。
4.有关法治事件的舆论常使政法部门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法官行使审判权和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都是合法的,但围绕一些法制事件,“舆论审判”、“民意裁决”仍不时与法官的独立审判进行博弈。舆论的本质是民意。部分社会群体的意见经大众传媒传播后成为公众舆论,代表着公众对法制事件的解读和对政法部门工作的期望。“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舆论监督和独立审判的基本价值都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利为终极目的,都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为行动准则和目标。”①但目前在法制事件的舆论形成和传播过程中,公众还未能理性地看待舆论对司法部门工作的影响,媒体也未完全顾及舆论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长远影响。
二、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舆论的形成
1.出现期:事件发生,舆论出现。大众媒体、组织或个人在法制事件发生后向社会群体或大众传播事件信息,即进入了法制事件的舆论出现期。最先爆料的往往是法制事件发生地的媒体、组织或居民,其较早获得法制事件的基本事实及其发生发展的信息并进行传播,由于追求“首发”,所以偶尔会出现与基本事实有偏差的信息。出现期的舆论传播范围一般局限在事发地,舆论数量较少、强度低,媒体仅报道事件的原因、经过、当事人姓名和身份等基本信息,很少进行议程设置;公众与媒体的互动通常表现为对基本事实的认知和质疑,还未形成鲜明的态度和立场。在舆论出现期,政法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应密切关注公众和媒体对法制事件的反映,一旦有较多的消极或反动言论,应尽快与媒体和公众沟通。目前这方面做得还不够。
2.爆发期:事件发展,舆论跟进。随着法制事件的发展,舆论数量增加,传播范围扩大。国内外媒体会根据法制事件及其舆论的重要性、显著性和争议性,有选择地进行重点报道,并邀请专家对事件的争点进行解读。部分媒体开始着手对法制事件进行议程设置,选择与媒体内容定位一致的视角进行长期专题报道。公众会在现实生活中进行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在网络论坛、微博、SNS网站上转载法制事件、追踪事件的近况、讨论事件可能的处理结果,从而形成群体通告与讨论的初级舆论场。这个时期的公众开始既受大众传媒的影响,又受意见领袖的影响,还会辨别政府的立场、考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在官方公布的事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公众、媒体和意见领袖会不断补充事件的细节甚至猜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件进行多角度评议。现实生活和虚拟网络中的意见领袖在这个时期都表现得非常活跃,他们借助自媒体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及对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甚至会在网络上公布自己对法制事件的行动计划。在法制事件的舆论爆发期,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叫停媒体的失实报道。
3.扩散期:事件接受处理,舆论进入高潮。随着法制事件进入处理阶段,相关舆论也进入大面积、高强度扩散期。大多数媒体在重要版面或黄金时间段对法制事件进行报道,报道重点由事件经过变为事件追踪、事件解读、事件评价和事件处理结果预测,形成“报道场”。公众在现实生活中和自媒体平台上对法制事件进行讨论,获悉他人的观点,发表自己的意见,形成“意见场”。意见领袖通过传统媒体、自媒体平台或在现实生活中发表观点,试图影响更多的公众和大众媒体,形成“观点场”。个别舆论领袖会组织网民在自媒体平台上讨论或在现实生活中展开对话和实际行动,形成人际传播的“对话场”。面对媒体的“报道场”和公众及其意见领袖在自媒体平台上或现实生活中的“意见场”、“观点场”和“对话场”,法制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应密切监测舆情变化情况,邀请专家解读政府举措,选派代表利用多种传播渠道与公众及其意见领袖对话,邀请媒体相关负责人座谈,必要时举办新闻发布会向公众表达政府的立场。
4.终结期:事件完结,舆论减退。随着法制事件的解决,相关舆论进入终结期。在这一时期,媒体大多进行一些总结性、建议性的报道,公众舆论也相对稳定。法制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在舆论终结期会继续在舆情监测的基础上关注和疏导民意,举办新闻发布会对事件处理结果及舆论反映出的意见和问题进行说明,并向公众传达处理好相关法制事件或构建与此事件相关的工作机制的计划或决心。
综上所述,从传播学的角度看,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发生后,传播法制事件的信源既可以是媒体,也可以是公众。在舆论形成过程中,“媒介上的言论可能代表了一定范围内的舆论,也可能并不反映现实公众的意见,尽管大众媒介有‘舆论界’的别称。”②媒体报道是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促使公众舆论的形成。绝大多数公众不可能亲自调查和追踪法制事件的进展情况,只能通过大众媒体、网络论坛、微博等提供的“拟态环境”对法制事件进行认知。“在对司法个案的披露和讨论过程中,媒体固然是不容忽略的主体,但媒体的主要功能仍然只是传导公众的观点与意见,过于突出媒体的主体地位容易使公众判意的社会性受到遮掩。”③媒体需要尊重司法独立,但在我国当前的具体实践中,“媒体审判”现象仍旧存在且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公众舆论的形成。
三、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舆论的疏导策略
面对自媒体时代迅速、大量涌现的有关法制热点焦点事件的舆论,如何疏导以及疏导的“度”成为政府和媒体面临的难题。笔者认为,在制定疏导策略之前,要明晰疏导法制事件舆论的主要目的是:使公众客观、理性地认知法制事件及其背后的法律原理,树立科学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观;通过对法制事件舆论的疏导,使公众认知并认同社会发展的方向,进而理性地辨识政府和媒体所推广、传播的价值观。以此两大目的为指引,可从三个方面进行疏导策略设计。
1.通过互动使信息在公众、媒体、法制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之间良性循环。法制事件发生后,真实信息和虚假信息会同时弥漫在客观环境和媒体构建的拟态环境中,公众通常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意见未必代表公众对法制事件的真实认知和评论,一些公众甚至会在一段时间内对同一法制事件抱持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面对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应及时披露法制事件及与之相关的真实信息,第一时间澄清虚假信息和谣言。自媒体时代政法部门及政府相关机构一般都拥有自己的多种传播平台,如时下很受公众关注的政府微博、政府网站等,这些平台所披露的事件信息能在最短时间内传播给公众。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自我创办一家传播平台,系统构建、及时发布法制事件专题信息,通过文字、音频、视频等多媒体手段,使公众全面、客观地了解法制事件的前因后果,理解政府的态度、立场和行为。法制事件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或者虚假信息对舆论影响到一定程度时,相关部门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各大媒体和公众通报真实准确的法制事件信息,回答媒体提问,解答社会公众的各方面疑惑。根据新闻发布会遇到的问题和舆情检测的结果,相关部门要定期通过自由平台和媒体发布信息,对一时不能解答的问题分期分批公布“答案”。为公众提供客观、真实的法制事件信息,这既是媒体的工作,又是媒体的责任。媒体要尊重法制事件所涉个人或群体的表达权,为他们提供表达言论的平台,但要对这些言论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媒体对政府相关机构的工作有监督之责,但要以保证法制事件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为基础进行舆论监督,要基于社会良性发展的视角对法制事件进行报道。
2.自媒体时代媒体必须履行把关责任。自媒体时代出现了很多由互联网公司提供的自媒体传播平台如微博、博客、社交网站等,由于这些传播平台的传播者主要是公众,属于非职业传播者,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传播平台并不能称为媒体。但是,自媒体传播平台具有广义上的媒体基本传播功能,因而这些传播平台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义务、有责任对所传播的信息进行把关。媒体把关是一种组织行为。媒体对法制事件的把关包括对法制事件事实的把关和对事件法制价值的把关:对事件事实的把关主要包括对事实的真实性和事件涉及的人物、过程等信息的准确性的把关;对事件法制价值的把关包括把握法制事件的报道角度、如何解读相关法律、事件及其引发的公众舆论的法律评价等。对于传统媒体,上述两方面的把关工作都要做。对于自媒体传播平台,其需要将更多精力放在核实网民上传的法制事件信息是否真实和及时删除不真实、不健康的言论上;如果虚假信息已经传播出去,则要在醒目位置发出公告,必要时以站内短信的形式通知每一位用户。实行实名制也是媒体把关的一种途径。目前,北京市要求微博用户实名制,即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其实,即使微博用户不实名,也可通过IP地址查找到其真实身份。之所以采取实名制,主要是为了让微博用户意识到自媒体时代在公共平台上发言要承担社会责任。在社会责任的驱使和法律责任的压力下,用户会比较审慎、负责地发表自己对法制事件的意见。
3.发挥意见领袖在舆论传播中的人际“桥梁”作用。自媒体时代的每个人或机构都有可能利用自媒体传播平台在自己熟知的领域内成为意见领袖,他们活跃于自媒体平台,高频率、大量地发表对法制事件的意见和立场,具有较高的“人格魅力”,受到自媒体平台上部分社会群体或个人的追捧,其言论被广为转载和评论。意见领袖可称做法制事件舆论传播的人际“桥梁”,其将法制事件和公众联系在一起。与同样具有“桥梁”功能的媒体相比,公众一般不会对意见领袖的言论失望,他们很多时候会更倾向于相信意见领袖的观点和立场,接受意见领袖的说服。这是因为公众认为意见领袖是社会群体中的一员,更理解社会群体的利益和诉求。很多意见领袖能与公众在现实生活中或自媒体平台上进行人际沟通和组织沟通,通过对法制事件的解读,形成群体共识。但是,目前自媒体平台上存在着一些实际法律素养与自我标榜的水平不一致的意见领袖,这样的意见领袖非但不能使公众对法制事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认知,反而促使公众形成了对法制事件的片面认识和理解,严重时可能促成偏激的舆论潮。面对这种意见领袖,自媒体平台的管理者要及时采取措施,警告其注意自己的言论以免影响社会舆论走势。相关部门和媒体要善于发现优秀的意见领袖。优秀的意见领袖知法、懂法,既能从宏观层面理解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又能从微观上解读目前民主法制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困难的方式和方法。他们熟悉媒体的运作规律,无论在媒体上还是现实生活中都有着较高的亲和力、表达力和执行力,乐于与不同阶层和群体的公众交流。相关部门和媒体要鼓励这些意见领袖在法制事件的舆论爆发期和扩散期通过多种平台与公众沟通。但需注意的是,意见领袖不能“标签化”。他们不是政府发言人,也不是媒体工作人员,而是来自大众的对法制事件有较高认识和独到见解的“意见专家”。他们发表的言论应不偏不倚,不为某个特定机构服务,唯有如此,才是真正的意见领袖,才能获得公众的关注和信任。
四、结语
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发生后,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获悉事件的最新动态,并能多角度地表达对法制事件的当事人及相关政府机构的意见,这些意见与媒体、政府的观点和行动互动,形成影响广泛的公众舆论。面对多触点的公众舆论,政府不能一味地堵截,媒体不能放任自流,二者都需要与公众真诚沟通,对虚假的舆论内容严格把关,培养和发展优秀意见领袖。同时,政府和媒体应各自明确定位,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高效推进,化解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化、民主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
注释
①潘舒雨:《从舆论监督和民意裁决看司法公信力》,《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6期。②陈力丹:《舆论学——舆论导向研究》,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7年,第26页。③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责任编辑:林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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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0751(2012)04—0208—03
2012—04—07
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受众价值增值的视频内容产品创新模式研究》(11YJC860046)、中国法学会2012年度部级课题青年项目《自媒体时代法制事件的舆论形成模式及疏导策略研究》(CLS2012Y32)、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1CXTD04)的阶段性成果。
王天铮,女,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 10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