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的若干思考
2012-01-28曹伟龙
□曹伟龙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浙江 湖州 313000)
对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的若干思考
□曹伟龙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浙江 湖州 313000)
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具有参与主体复杂化,活动形式组织化,诱发因素多样化,社会危害趋重化等特点。在处置过程中存在对处置的规律、政策、手段等系统认识、把握不够;处置原则与处置战术的运用不够协调一致;应急处突专业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处置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等问题。对此,必须坚持党政主导,进一步明确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责任;必须准确把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的规律、政策及策略;必须建立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应急处突专业队伍;必须建立健全预防、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长效机制。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专业队伍;机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日益复杂,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日渐增多,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何积极稳妥地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必须重视的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要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首先要深入分析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准确把握处置规律,结合实际研究落实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法与措施。
一、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表现形式及基本特点
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某些群体或个人为满足其特定的需要,选择特定的时机和环境,实施危害社会安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的事件。
(一)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表现形式。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一是严重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集体上访活动;二是聚众围攻党政领导,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重要警卫目标等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三是聚众堵塞铁路和国道、省道等交通干线,扰乱交通秩序;四是聚众阻碍企事业单位生产、施工和工作,打砸、哄抢公私财产,严重扰乱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五是聚众械斗、骚乱。
(二)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是参与主体复杂化。近年来,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人员呈多元化趋势,身份日益复杂,不仅有改制下岗工人、农民工,也有出租车司机、退伍军人等,少数地方甚至还有教师、基层干部等,涉及的社会面较广,一旦演变成群体性事件,“观众”也会成为“运动员”,导致参与人数的扩大和主体的进一步复杂化。
二是活动形式组织化。大多数群体性突发事件由以往的自发松散的状态,发展到集体开会商讨,制订行动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实施,甚至发展为网上网下、境内境外共同参与等,给事件处置、调查取证和事后打击处理带来难度。
三是诱发因素多样化。有因劳务纠纷、交通和医疗等的非正常死亡事故而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企业的改制、倒闭、兼并、破产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有因国家工作人员执法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还有因城市拆建改造、土地征用引起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四是社会危害趋重化。群体性突发事件爆发迅猛,蔓延迅速,参与人数、行为方式以及后果往往猝不及防。由于群体情绪易交叉感染,形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群体行为又会形成狂热状态,会伴生出扰乱公共秩序、堵交通、打砸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
二、当前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及公安机关对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越来越重视,总体上讲预防与处置水平稳步提升,但是与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相比,与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的高要求相比,当前的处置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委政府、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规律、政策、手段等系统认识、把握不够。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接踵而来,中央、省、市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领导讲话、方案预案等也随之增多,然而这些材料往往以秘密文件的形式阅后归档,相关部门对一些法律法规、处置手段的认知度不够高,对维稳工作缺乏系统研究,对维稳规律的认识和把握能力较弱,往往由于对有些事件处置不够到位、前期准备不够充分等原因,错失处置良机,导致小事拖大。由于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规律、政策、手段等系统把握不够,由此产生日常的处置机制不完善、责任不明确,处置得早这一要求难以落实,往往由小事演变成大事。
(二)“三慎”原则、“三宜三不宜”要求与处置战术的把握运用还不够协调一致。“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三慎”原则,不能简单理解为不用,需对“慎”有正确的认识,对“用”有正确的判定。“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的要求也不能停留在口头上,需体现到处置工作的各个环节,是各种措施综合运用时需把握的要求。但是,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过程中,部分基层所队负责人片面理解“三慎”原则和“三宜三不宜”要求,没有很好地与事件的初期、中期和后期的处置战机有机结合起来,往往凭感觉处置,缺乏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处置准备工作的匹配性的评估,也没有对处置战略与战术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导致在处置过程中存在缩手缩脚、该出手时不出手的问题。战略战术更多地体现于军事领域,而面对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要调动上千人的整体联动,就必然会遇到战略战术的运用与相关原则和要求的结合,这是当前我们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战略与战术的研究与运用,是为了在总体部署上和具体行动中确定科学的目标方向与措施方法,简单地讲,战略就是做正确的事,战术就是要把事做对。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时涉及到多个警种、众多群体,如果缺乏对处置战略与战术问题的研究,不能灵活运用有针对性的措施方法,就很难成功处置群体性事件。
(三)应急处突专业队伍建设亟待加强。著名的管理培训专家余世维先生对如何做成一件事情有着深刻独到的见解,他在《赢在执行》讲座中指出,做好一件事情需要解决好人员、战略、战术三个方面的问题,而且人员是第一位的,因为战略、战术的正确需要人员来保证。群体性治安事件要处置得早、处置得小,除了要有优秀的指挥员外,还必须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突专业队伍。因为临时建立处突队伍,一方面聚集的时间长,另一方面相互配合不默契,战术的运用无法实现,而且一旦某个细节出现问题,极易导致事态激化。
(四)处置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在每个事件的处置工作中,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环境、起因等因素不同,处置的战术、手段也要求不同,即使是同类的群体性事件,受现场环境、参与人员等影响,预案也需要视情况及时调整变化。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虽然各个层面的处置工作预案、方案都有制定,但是不同程度地存在预案停留在书面的问题,导致处置预案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一旦遇到突发情况,往往难以有效应对。
三、加强与改进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工作的对策
就公安机关来讲,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中必须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职能定位准确、处置方法正确,按照“三宜三不宜”的要求,注重对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战略战术的研究与运用,加强应急处突专业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管用的配套工作机制,确保矛盾“软着陆”。
(一)必须坚持党政主导,进一步明确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责任。群体性治安事件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处置工作往往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哪一个单位单独出面都很难处理好。因此,只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开展处置工作,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业务线上的主力军作用,使各方统一协调行动,避免相互扯皮、推诿的行为,才能达到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预期的效果。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党委政府的整体工作部署下,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当好参谋助手,坚决果断、有序有力地开展处置工作。
(二)必须准确把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的规律、政策及策略。党政领导、公安局班子成员、基层所队负责人应认真学习消化上级关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讲话精神、方案预案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原则、政策及法律法规,全面掌握处置的基本策略和战术,做到认识上、行动上不发生偏差。综合考虑处置现场的情况、参与群体的大小、进出的路线等因素,制定完备的处置预案、方案,确保针对性、操作性强。在充分评估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处置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因情果断出手,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贻误时机。区分不同性质,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采取宣传教育、疏导劝阻、分散驱散、当场传唤、强制带离等措施有效控制现场局势,同时注重网上网下工作的同步开展。
(三)必须建立一支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应急处突专业队伍。就县区公安局层面来讲,应急处突专业队伍人员数量应不少于200人,统一实行军事化管理,平时参加巡逻防控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根据总体物价水平和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提高应急处突队员的工资待遇,增强其职业归属感;强化应急处突队员能力素质建设,加强针对性的训练演练,着力在法律法规学习掌握、警械装备使用、处置战术运用上求突破,做到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就全市层面而言,应针对各类事件加强整体联动的演练。
(四)必须建立健全预防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长效机制。结合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规律特点,按照“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突出党政主导、部门联动、落实责任,结合维稳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机制建设,有效推进维稳工作的齐抓共管,实现维稳责任主体归位。2008年,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分局推动党委政府建立健全了宗教领域维稳工作机制、舆情危机控制处置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公共突发事件处置机制、重点对象帮助教育转化机制、重点项目推进稳定评估机制、维稳工作领导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八项维稳工作机制,2008年、2009年、2010年全区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数同比分别下降8.9%、12.2%、55.6%,2011年同比持平。与此同时,要将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平安考核内容,做到常态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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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2)03-0089-03
2012-03-20
曹伟龙,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委常委、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局长,本刊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理论研究基地首席研究员。
(责任编辑:潘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