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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员工资索赔:诉讼和仲裁之间的选择
——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案*

2012-01-27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2年2期
关键词:仲裁法公约联邦

邓 晗

(1.杜兰大学 法学院,路易斯安那 新奥尔良 LA 70118;2.Watson, Farley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纽约 纽约 NY 10036)

邓晗.外国船员工资索赔:诉讼和仲裁之间的选择——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案[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23(2):106-112

2012-02-21

邓晗(1983-),女,天津人,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Watson, Farley & Williams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律师,E-mail:hdeng@wfw.com。

外国船员工资索赔:诉讼和仲裁之间的选择
——评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案*

邓 晗1,2

(1.杜兰大学 法学院,路易斯安那 新奥尔良 LA 70118;2.Watson, Farley & Williams 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分所,纽约 纽约 NY 10036)

简要介绍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案的案情,回顾美国国会对船员在法院诉讼追偿工资的法定保护和支持执行《纽约公约》下仲裁的两个政策的历史背景以及法庭判案所遵循的先例,按照对案件争议点的审理思路,逐一分析法庭对船员雇佣合同中仲裁协议是否被美国《联邦仲裁法》排除条款排除、《公约法案》和《联邦仲裁法》发生冲突时的优先适用、仲裁协议是否合理以及仲裁条款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推理过程,论证法院判决的合理性,提出与判决相反的可能性解释,从而得出结论:出于权衡国会相互冲突的政策的目的,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仲裁。最后,提出该案例对中国船员立法的借鉴意义。

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法定权利;《船员工资法》

一、案例介绍

原告Michael Rogers、Hulya Kar和被告皇家加勒比海游轮公司Royal Caribbean Cruises Ltd.(简称Royal Caribbean)签订了一份雇佣合同。依据合同,原告Michael Rogers、Hulya Kar在Royal Caribbean拥有的游轮“海上君主”号上工作*参见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547 F.3d 1148,1150,2008 AMC 2752 (9th Cir.2008)。。雇佣合同明确规定,双方之间的雇佣合同已经并入Royal Caribbean和原告所属的工会——挪威船员工会(简称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谈判协议(CBA)。CBA中第26条规定了“申诉和纠纷解决程序”,第26条d款具体规定,“如果某一纠纷无法通过工会、船东/公司、船员之间来解决,该纠纷可以通过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效仲裁作为排他性的解决方式。”

2006年7月21日,Michael Rogers和Hulya Kar在美国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对Royal Caribbean提起诉讼。两位原告诉称,根据美国海事总法(GeneralMaritimeLaw)和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被告Royal Caribbean没有依照双方之间雇佣合同的约定支付他们全部的工资。原告还诉称,被告Royal Caribbean没有在每个航次结束的24小时之内支付他们全部的工资,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f)款关于保障船员工资法定权利的规定。2006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申请依照集体谈判协议中仲裁条款的规定进行强制仲裁。2007年1月25日,地方法院批准了被告的申请并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上诉,主张《联邦仲裁法》将他们的雇佣合同排除在《美国法典》第九章的适用范围之外。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法庭支持了地区法院的书面判决。第九巡回法庭判决:雇佣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并没有被《联邦仲裁法》的除外条款所排除,并且该仲裁协议在公约下是可强制执行的;该仲裁协议是合理的;仲裁条款符合公共政策。

二、历史背景

(一)联邦法院作为“船员的守护者”

1790年,国会第一次颁布法律确定船员享有在联邦法院起诉追偿工资的权利。自此以后,船员成为了有权享有联邦法定保护的特殊阶层。在此之后,国会将这些法律编纂在《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596-97条。1983年,国会将这一内容重新汇编在《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中*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48-1152。。第10313条“船员工资”(wages)的(f)和(g)款中规定了应在何时支付船员工资的时间表,拖欠船员工资的金额,支付的合理方式以及未支付的相应惩罚措施。第(i)款规定,“当某一外国国籍船停靠在美国港口时,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在该船上工作的船员,即船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10313条。”

1920年,在the “Strathearn S.S Co.v.Dillon”案的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肯定了国会的这一政策,即为船员和其工资索赔提供特殊的法律地位。该案中,Dillon是一名在英国籍船上工作的英国船员,他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了追偿工资的诉讼。他向法院诉称,当船抵达佛罗里达时,他请求支付一半工资的要求被船长拒绝。地区法院驳回了他的起诉,理由是,他的诉讼为提前诉讼,即诉因产生之前即开始的诉讼。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撤销了该判决,判定Dillon有权追回未被支付的工资*参见252 U.S.348-354,2005 AMC 2980 (1920)。。美国最高法院详细审定了《船员法》的言辞,做出如下判断,“这一规定体现了国会的立法精神,使在外国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通过《船员法》的规定而受益,并且向外国船员敞开了联邦法院的大门*参见Strathearn, 252 U.S .at 354。。”12年后,在另一案件中,最高法院重申了国会的这一意图,即将船员视为一个更受保护的阶层*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1 [citing Bainbridge v.Merchs' & Miners' transp.Co,U.S.278,282 (1932)]。。

1971年,在the “U.S.Bulk Carriers,Inc.v.Arguelles”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船员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追偿工资的法定权利。该案并不是通过集体谈判协议(CBA)中规定的申诉和仲裁程序来解决的。船员Arguelles依据《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596条(10313条的前身)的规定,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要求立即支付工资。审理the “Arguelles”案的地区法院的判决是,联邦法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只能通过强制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但是,最高法院认为,“我们纵观1947年《劳资关系法》的立法史,从中找不到依据能够表明申诉程序和仲裁可以取代联邦法院自1790年起,就一直保护船员权利的这一作用和职责*参见400 U.S.351-364 (1971)。。”最高法院认为,《劳资关系法》第301条提供了救济措施来执行某一影响商事往来的行业中的集体谈判协议里关于申诉和仲裁的规定,但它并没有废除船员在联邦法院享有的就工资索赔问题的法定权利,其仅仅是提供了一种额外的救济措施*参见Arguelles, 400 U.S.at 351。。1991年,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就国会保护船员的政策阐释了相同的原理,即“为了保护船员免受船东不公平的待遇,国会颁布了特别的工资保护法*参见Castillo v.Spiliada Mar.Corp,937 F.2d 240,243,1992 AMC 1153 (5th Cir.1991)。。”

(二)《公约法案》对于仲裁条款的支持政策

《美国法典》的第九章用了三章节篇幅概括了联邦仲裁法律的内容。《联邦仲裁法》(FederalArbitrationAct,FAA)构成了第一章节。1970年12月29日,联合国颁布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纳入美国国内法,现编纂于第九章下的第二章节里,即《公约法案》(ConventionAct)。这一章节使该国际公约在美国国内生效适用,因其在纽约签署,又被称为《纽约公约》。该公约的第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依据该公约第1条第3款的规定*参见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Awards.Dec.29, 1970, 21 U.S.T.2517-2519。,美国行使了公约赋予的权利,将公约的适用限定于商事法律关系。《公约法案》第202条规定了受《公约法案》调整的协议或者仲裁裁决的范围。该条援引了《联邦仲裁法》第2条,后者规定“任何涉及商事交易的契约……都应该可强制执行*参见9 U.S.C.§2-202 (2006),规定仲裁协议或者仲裁裁决源于一个法律关系,无论是否是合同关系,该法律关系涉及商事关系,包括该章第2条所描述的交易、合同或者协议,都受公约调整。……”

1995年,最高法院在the “Allied-Bruce Terminix Co Inc.v.Dobson”案中,明确了《联邦仲裁法》第2条的适用范围。与支持仲裁的联邦大背景不同的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曾根据一项不支持执行仲裁协议的州法律拒绝执行仲裁。州法院认为《联邦仲裁法》不适用,理由是根据他们的解读,《联邦仲裁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预期”到一种和州际间商事活动相关的联系。最高法院在复审时强调,国会颁布《联邦仲裁法》的初衷是:扩大仲裁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处理的各种案件中的适用,同时消除司法对于仲裁协议的对抗状况*参见513 U.S.265-269(1995)。。为了使涉及商事交易的契约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可被强制执行,正如《联邦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那样,最高法院对“包括”(involving)和“表明”(evidencing)做了广义上的解释,从而将《联邦仲裁法》第2条规定的范围扩大到美国宪法商业条款下国会拥有的权力。因此,最高法院根据《联邦仲裁法》的规定驳回了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取代了与之相冲突的阿拉巴马州法律*参见Allied-Bruce,513 U.S.at 265-67。。

《联邦仲裁法》第1条规定了“海商交易”(maritime transactions)及“商事”(commerce)的定义。该条中规定了一条除外条款:“本条对海员、铁路工人和其他服务于对外贸易或者州际贸易的工人的雇佣契约不适用。”即船员雇佣合同被排除于《联邦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之外。但是,在the “Allied-Bruce”案中,在阐述第1条中“商事”的含义时,最高法院没有提及这一除外条款*参见Allied-Bruce,513 U.S.at 273-82。。6年以后,最高法院在the “Circuit City Stores, Inc.v.Adams”案*参见532 U.S.105 (2001)。中指出,“能够表明涉及商事活动”的合同包括雇佣合同*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4 [citing Circuit City Stores,532 U.S.105,113 (2001)]。。在the “Francisco v.Stolt Achievement Mt”案*参见293 F.3d 270, 2002 AMC 1529 (5th Cir.2002)。中,第五巡回法庭认为《联邦仲裁法》第1条中排除雇佣合同的除外条款并不适用于《公约法案》。在2005年the “Bautista v.Star Cruises”案*参见396 F.3d 1289, 2005 AMC 372 (11th Cir.2005)。中,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十一巡回法庭认为,《联邦仲裁法》中第1条排除船员雇佣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原告声称,《联邦仲裁法》的除外条款使船员雇佣合同不受仲裁调整。原告还认为,美国国内法对“商事”的定义和《联邦仲裁法》第1条一致,即已明确表明不适用于船员雇佣合同。但是,法庭反对原告的这些主张并认为,“《美国法典》第九章下的第二章节和第三章节负责调整《联邦仲裁法》之外的除外条款的适用问题。”与《公约法案》第208条*参见9 U.S.C.§208 (2006)。《美国法典》第九章第一分章(即《联邦仲裁法》)只在不与第二分章(即《公约法案》)相冲突的情况下适用于受第二分章调整的案件。相一致,即所谓的“剩余适用条款”(residual application),第十一巡回法庭解释了《美国法典》第九章下各章节间的层次结构并总结如下,“在外国仲裁这一领域,国会赋予《公约法案》优先适用的地位,《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只在两者之间没有冲突时适用。”法院判决认为,《公约法案》并未将《联邦仲裁法》第1条并入到第202条中,并且认为根据第202条的规定,游轮船员的雇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构成商事法律关系。

在the “Bautista”案中,案件涉及人身伤亡,并不涉及第10313条下的工资索赔问题*参见Bautista, 396 F.3d at 1290-1303。。2007年,第十一巡回法庭依据Bautista的判例,在the“Lobo v.Celebrity Cruise, Inc.”案中判决支持仲裁,该案涉及到拖欠船员工资和相关法定处罚。船员Lobo依据Arguelles判例主张,他的索赔请求不应受公约约束,因为根据《船员工资法》,他有权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法院驳回了Lobo要求遵循Arguelles判例的主张,并指出Arguelles判例没有说服力,因为它的裁决是在美国有义务履行《纽约公约》仅仅两周后作出的。遵循Bautista判例,第十一巡回法庭认为,“如果将特定行业除外条款用于对《公约法案》广义语言的解读上,这将违背公约的宗旨*参见488 F.3d 891-895,2007 AMC 1521 (11th Cir.2007)。。”法院通过类推说明:the “Arguelles”案法院认定《劳资关系法》(LMRA)对废除船员在法院可享有的法定权利持沉默态度,而公约则明确强制联邦法院将符合公约调整的争议提交仲裁*参见Lobo, 488 F.3d at 895。。因此,第十一巡回法庭判决《纽约公约》优先于《船员工资法》。

三、法院判决

在皇家加勒比游轮案中,第九巡回法庭认为,被并入可被视为“商事”的雇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据此,法庭批准了被告要求仲裁的申请,并且驳回了原告关于雇佣协议已被《联邦仲裁法》第1条排除适用的主张。第九巡回法庭判定:除外条款不影响《公约法案》对仲裁协议的强制适用。

第九巡回法庭首先从《公约法案》第202条进行分析*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0-1154。《公约法案》第202条规定:凡是产生于被视为商事性质的法律关系的仲裁协议,均属于公约管辖范围。。依据《公约法案》的规定,《纽约公约》适用于《联邦仲裁法》第2条中所描述的仲裁协议。法庭引用了Circuit City Stores判例并指出:该判例中的雇佣合同正如第2条规定的那样,是被包含在“表明涉及商事交易的合同”中的。为明确第2条的具体适用范围,法庭遵循最高法院在the “Allied-Bruce”案中采用的两步审查法,即首先就美国宪法商业条款本身的文字来说,“涉及商事”(involving commerce)广于或等于“影响商事”(affecting commerce)。在第二步中,最高法院还判定“交易必须涉及州际商事”。第九巡回法庭同时认为,除外条款并没有因第202条而并入《公约法案》,因为它没有影响到对“商事”的定义或者“商事关系”的法定描述。法庭依据国会关于“《公约法案》不允许除外条款对公约的适用加以额外限制”的声明(该声明被编纂于第202条中),从而进一步认定:除外条款不因第208条规定而被并入《公约法案》。因此,第九巡回法庭在皇家加勒比游轮案中认定《联邦仲裁法》第1条没有禁止仲裁。

皇家加勒比游轮案的原告依据Arguelles判例主张:法院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剥夺了他们依《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规定所享有的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然而,第九巡回法庭认为,the “Arguelles”案法院之所以会作出支持联邦法院对船员工资权利保护的裁决,是因为在第301条中从未提及到废除船员在海事领域内所享有的法定救济权利。随后,法院通过对上述案例中第10313条与《公约法案》间的关系和the “Arguelles”案中第10313条与《劳资关系法》第301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分析,认为皇家加勒比游轮案不同于the “Arguelles”案。法院依据the “Lobo”案中提到的“《公约法案》条文对其作出的规定远远多于《劳资关系法》第301条的规定”,强调国会的意图是执行仲裁。皇家加勒比游轮案的法院援引the “Lobo”案并指出,《劳资关系法》在立法史上仅仅是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救济方式。因此,第九巡回法庭同意第十一巡回法庭的意见,判定the “Arguelles”案不能驳倒除外条款不适用的判决,且判定《公约法案》对该案强制适用,明确该案应当提交仲裁。

皇家加勒比游轮案的原告Michael Rogers和Hulya Kar还主张:CBA中的仲裁条款是不能被公约执行的,因为其显失公平*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4-1159 (quoting Lobo, 488 F.3d at 895)。。但第九巡回法庭驳回了这个主张,重申了the “Paulson v.Dean Witter Reynolds”案*参见905 F.2d 1251 (9th Cir.1990)。中的结论,即原告并未尽到举证责任证明该仲裁条款是显失公平的。本案中的CBA由佛罗里达州法律来管辖,佛罗里达州法律中规定了衡量显示公平的双步法。法院遵循了这种方法,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同时进行了审查,并判定:原告未能证明其中任何一方面存在显失公平*参见Royal Caribbean, 547 F.3d at 1158 (citing Padson,905 F.2d at 1255)。。因此,皇家加勒比游轮案的法院驳回了原告“认为仲裁条款违背公共政策”的诉讼主张,同时强调:国会的立场是赞同《美国法典》第九章第3条和第206条所规定的仲裁纠纷解决方式,并认为,正如the “Mitsubishi Motors Co.v.Soler Chrysler-Plymouth Inc.”案*参见473 U.S.614, 631 (1985)。和第九巡回法庭的两个先例证明的那样,司法也赞成执行仲裁。第九巡回法庭因而判定,倾向于船员的公共政策不足以战胜倾向于仲裁的公共政策。

最终,第九巡回法庭维持了当事人的仲裁约定,主要是基于下列两个原因:第一,在《公约法案》下,皇家加勒比海公司与工会之间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第二,《美国仲裁法》第1条并没有禁止该协议的强制执行力。

然而,法官Noonan对此持有异议,他阐述道:“船员的工资依法和他们所航行的船舶绑定”,联邦政府之所以倾向于保护船员,源于他们在海上生活的严酷现实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他担心:《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赋予的船员的权利可能会因合同的规定而被放弃。

四、分析

在该案中,第九巡回法庭判决该仲裁条款可执行。该案判决与国会支持国际仲裁的政策以及最高法院和其他上诉法院的判例相一致*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2-1161 (Noonan.J., dissenting)。。该法庭正确解释了《联邦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公约法案》带来的结果是,联邦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执行在适用范围上要广于《联邦仲裁法》的规定*参见9 U.S.C.§202 (2006)。。原告认为,除外条款将船员雇佣合同排除在外,但他们没有相关论据证明除外条款适用于《公约法案》。原告引用the “Arguelles”案进一步主张,他们应当享有《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规定的在法院诉讼的权利。但是the “Arguelles”案法院认为,用仲裁来解决争议并不会剥夺原告任何法定救济权利。此外,正如法庭所指出的:在the “Arguelles”案中,《公约法案》与《劳资关系法》有区别,因为《公约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应当执行仲裁协议。原告还主张,CBA中的仲裁条款是在“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基础上达成的,但是法院判定船员是在完全知晓他们权利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在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仲裁会废除国会赋予船员的任何法定权利的情况下,第九巡回法庭只能作出遵循the “Lobo”案的判决。

该案中,第九巡回法庭支持仲裁的判决可以说是对《船员工资法》规定的一个急剧的转变,法庭作出了细致的推理,但反对者会认为,本院的论证似乎并不足以推翻过去200年来保护船员在法院法定权利的司法判例。

本案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对于《美国法典》第九章字斟句酌地进行了分析,做出了和the “Bautista”案相同的判决,同时解决了the “Bautista”案遗留未决的问题,即《公约法案》是如何对“商事”进行定义的。本案法院认同《联邦仲裁法》第1条对于“商事”的定义,同时,又正确处理了《联邦仲裁法》第1条除外条款和第1条剩余条款间的关系。然而,本案法院没有像the “Bautista”案那样,直接说明《公约法案》和《联邦仲裁法》发生冲突时公约优先适用,而是依据前文提到的“剩余适用条款”,间接解释了发生冲突时,公约优先的问题。但总体来说,法院正确地处理了冲突发生时的适用问题,继而推理出仲裁协议有效的结论。

本案法院在论证仲裁条款在公约下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问题时,引用the “Lobo”案的结论,即公约的宗旨在于强制仲裁,因此可以优先于《船员工资法》适用,推翻该法下赋予船员在法院享有的权利。但是,本案法院投反对票的法官Noonan的意见也不无道理,即在美国加入公约后,国会曾两次修改《船员工资法》,明确了船员在法院解决工资偿付纠纷的法定权利。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判决,也确实带来了不小的争议。

关于仲裁条款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问题的判决,持反对意见的人也会质问,为什么本案法院认为“倾向于船员的公共政策不足以战胜倾向于仲裁的公共政策”,以及为什么在国会倾向保护船员的政策背景下,法院还认为处于劣势地位的船员和船东签订的仲裁协议是出于自愿的,协议没有显失公平。笔者认为,支持仲裁的论据包括:仲裁程序高效,费用相对较低。本案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仲裁,认可了国际仲裁的重要性,与国际趋势接轨。但是,法院支持按照当事人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来解决工资索赔的判决很可能会与美国海事总法背道而驰*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4-1161 (Noonan.J., dissenting)。。而且,法院对于公约优先于并取代《船员工资法》适用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船员应是“受海事法保护的人”,他们是极为宝贵的,被重视和保护的阶层,国会多次表现出对他们的关怀,以此来保护他们免遭苦难*参见Harden v.Gordon, 11 F.Cas.480, 484-85, 2000 AMC 893 (C.C.D.Me.1823) (No.6, 047)。。《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第10313条规定的法定救济体现了国会保障船员能够即时得到偿付的政策,同时,也构成了一个旨在保护船员的,和美国海事总法相一致的,更广泛的保护和救济体系的一部分。

再者,司法程序能够为船员提供更多的保护,因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远比对法庭审理的司法审查局限*参见Arguelles, 400 U.S.at 361-365 (Harlan, J., concurring)。。另外,在仲裁中,调查取证是有限的,并且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不允许上诉,但法院判决则可以被驳回。以说,就工资索赔而言,船员的利益在法院中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仲裁可能会使船员丧失他们在法院可以享有的法定权利。国会的政策既保护船员的法定权利,又倡导仲裁在船员工资索赔纠纷中的适用,自身存在立法冲突。法院在协调权衡中,坚持了仲裁的适用和仲裁所能带给船员的好处,旨在避免留下一个仲裁无法执行的漏洞,也尊重了船员船东双方的合约自由。该判决承袭了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但是,本案判决也不可避免地与更早的保护船员在法院诉讼法定权利的判例相冲突。

也许,解决办法是,法院将来可以注意到,在纯海商案件中,应当将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解释为是可以诉讼的。如皇家加勒比游轮案的审理法院所说,“在将近180年的历史中,船员一直被当作一个特殊阶层来对待,他们不同于那些不在海上工作的人。”鉴于国会为船员索赔工资提供了两种途经——诉讼或仲裁,可以认为,法院不应只排他性地去支持执行仲裁协议。

五、结论

第九巡回法庭就皇家加勒比游轮案作出的判决符合国会支持仲裁的政策。该案审查了两个问题:第一,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第二,在《公约法案》下,关系到船员工资索赔的仲裁协议能否被执行。由于《公约法案》没有规定除外条款,美国《联邦仲裁法》第1条不能将船员雇佣合同排除在外*参见Royal Caribbean,547 F.3d at 1151-1159。。该案例的重要意义在于,法院在协调国会自身相互冲突的政策的同时,不仅要考虑支持仲裁,也要重视权衡对船员的法定保护。而鱼翅与熊掌能否可以兼得,如何兼得,是留给法院以及我们深思的问题。

六、对中国船员立法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米乔普勒斯(Efthimios E.Mitropoulos)曾高度评价船员对世界海洋事业和全球经济的贡献:“没有海员的贡献,有一半世界在受冻,另一半世界在挨饿。”然而,船员自身却面临海上的艰苦生活和职业的高风险性。相对来说,中国缺少专门针对船员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在中国造船业以及港口现代化和吞吐量均位于世界领先地位的同时,对船员的关爱应大大提高,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加强对船员法制化和人性化的保护。船员工资纠纷错综复杂,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资纠纷的特殊性。因此,其合法权益需要特定的,更加详尽的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34条“船员的任用和劳动方面的权利、义务,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之规定,法院在审理船东拖欠工资纠纷时,可依照劳动法规判决船东承担拖欠工资纠纷的责任。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时不足以协调和解决船员特殊的劳动纠纷,因此应有专门的立法,切实保障船员的权益。

中国的司法实践体现出了对船员特殊性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做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该批复意见是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应劳动仲裁前置的请示的复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理由包括:第一,如果外国国籍船员与本国国籍船员在同一船上受聘,当船员与中国船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时,外籍船员可直接进行诉讼。如果国内船员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申请仲裁,即形成同一船舶不同国籍船员救济程序的直接冲突,有悖法制统一原则;第二,船员工资纠纷等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一种,船员工资是第一顺序船舶优先权。如果此类案件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不由海事法院直接受理,船员将很难在海事法院拍卖船舶过程中优先受偿,受特别保护的船员工资将不能享受船舶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批复如下:“船员劳务合同包括国内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劳务合同纠纷。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此类案件是极具专业特点的海事案件,应当由海事法院审理。有关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向海事法院起诉的,不受本院(法释[1998]24号)文规定的必须经过仲裁程序的限制。”

《海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作为担保物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即船员主张了优先权的诉求后,法院扣船后,船员在船舶拍卖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1条,如果船东有直接支付工资的义务,船员可以申请扣押船东船舶。扣押船舶后,如果船东不提供担保,而且船舶不宜继续扣押的,船员可以在起诉或者仲裁裁决后,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船舶。然而,由于船舶挂靠哪个港口,停靠多长时间等因素,扣船以及拍卖周期相对较长,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有时会对船员工资先行垫付,这一点,体现了中国对船员的人性化关爱。

2007年9月1日起,中国开始施行船员管理的第一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意味着船员的权益从法律上被给予了专门性保障。其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的第29条明确了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

中国的司法实践是与主要航运国家对船员保护接轨的。本案例的借鉴意义在于,通过立法设立一系列专门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做法,是中国的立法趋势。美国建国于1776年,1790年国会立法首次涉及船员,将船员视为特殊保护对象,规定了船员获得工资的法定权利,至今已200多年。1915年的《船员法》规定,美国船舶上的船员,无论在装货港还是卸货港,都可以要求其应得工资的半额。通过设立《船员法》,明确了船员的权利义务,保障了船员权益。1920年《琼斯法》规定了船员因船东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的救济权利。1927年《沿岸和港口工人赔偿法》规定了非船员的海事工人受侵害的赔偿问题。在该法下,和海事作业有关的工人,比如卡车司机,吊车工,修理工,均有可能受该法保护。1983年,美国国会将保护船员工资的规定重新汇编在了《美国法典》第四十六章10313条下,即《船员工资法》。1984年《商船船员保护和救济法》也明确了对商船船员的保护,其中具体规定了工资问题。可以说,美国通过一系列连续的立法对船员以及海事工人的权益保护,包括工资制度,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中国仅靠《船员条例》《海商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足以建立一个保障船员权益的全面的立法体系。

中国从航运大国变为航运强国的道路任重道远,为使中国对船员的保护与国际接轨,批准实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刻不容缓,中国应该在其框架内容下,起草专门保护船员的法律。同时,《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58年修正本)也具有借鉴意义。最后,欧美国家的船员工会力量也很强大,这从另一方面增强了船员在行业中的力量。船员来自五湖四海,工作随船漂洋过海,工会的保护尤为重要。因此,中国也应尽快尽力完善船员工会体系。

Tocourtorarbitration:theninthcircuitfavorsarbitrationinforeignseafarers'wageclaims——an analysis of 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

DENG Han1,2

(1.Law School,Tulane University,New Orleans LA 70118,USA; 2.Watson, Farley & Williams’ New York Office, New York NY 10036,USA)

In the case note, the author briefed the United States Ninth Circuit's decision in the “Rogers v.Royal Caribbean Cruise Line”, reviewed the historical background of the U.S.congressional policies of affording special statutory status to seafarers and their wage claims in federal courts and favoring arbitration under theNewYorkConventionand the precedents upon which the Court relied in reaching the holdings of this case.The author followed the same order in which the Court examined the issues and analyzed the Court's reasoning in wheth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contained in the employment contracts were excluded by the exemption clause of theFederalArbitrationAct(FAA), whether theConventionActtrumped FAA in its application to this case and wheth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s were conscionable or the arbitration provisions conformed to public policy.The author then discussed that the Court was correct in its holdings and pointed out the possible opposite holdings and the underlying rationale.The case note represented the Court's ruling in favor of arbitration after weighing the conflicting congressional policies.At last, the author elaborated the case note's implications to China's future legislations on seafarers' rights.

arbitration agreement; arbitration clauses; statutory rights;Seamen'sWagesAct

DF961.9

A

1003-7659-(2012)01-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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