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回归村社回归农民——兼评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①
2012-01-27贾林州赵晓峰
贾林州,赵晓峰
(1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4;2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地权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与难点问题。二十多年来,主流经济学者所倡导的农地私有化政策已成为我国农村改革的基本指导理论。不过,这并不表明,理论话语和意识形态可以掩盖国情表述的真实情况与内在逻辑,从而超越资源与人口不平衡分布的空间区域和现代化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成为普世性、真理化的经济规律。任何社会科学理论不过是具体时空条件下的产物,而遵循基本的国情条件才是选择和运用理论的出发点。因此,农村改革的指导理论与政策选择的前提和基础,应是探寻和遵守乡土社会的基本逻辑。贺雪峰新著《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下简称《地权》)就是少有的能将现实乡土国情中的地权逻辑表述清晰的重要著作。
在此,本文即论述国情中地权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功能,并在追寻中国发展的合理村社制度基础与基本治理单位之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对农地私有化理论与贺新著进行回应。
一、个体地权:不能承受之重
(一)农地的权利神话
对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农村改革的指导思路,作为重要参与人的温铁军在其博士论文中叙述如下,“大包干之后中国分散的兼业化小农户不可能与外部规模经济主体之间形成合理的对等谈判条件下的可维护的契约关系、因而也就不可能构建立足于契约信用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故,我们把制度学派与自由契约的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作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指导思想”,②也即“在帮助制定各地的改革试验和对地方干部动员、培训中,较多地强调了明晰人格化的产权,建立和保护契约,并且逐步使之制度化”。[1]也就是说,改革中的核心政策与制度设计都是在确立农民的产权,以维护其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这一思路显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所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科斯在《交易成本问题》[2]一文中提出了这一思想,并在后来被归纳为科斯第三定理而被广泛宣传与应用,即“产权明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然而,这一观点不过是新自由主义市场万能论的翻版,却在中国改革的八九十年代大行其道,演变为“只要产权明晰了,就市场经济了;只要市场化了,就能解决中国农村改革与中国改革中的一切问题”。甚至,这一新自由主义的市场万能论被某些经济学家极言为“只要私有化了,中国就可以实现现代化了”。
应该说,只要理解了上述改革政策与新制度经济学的内在关联,就可以清楚地理解我国农村改革的基本路径就是渐进私有化,即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核心的农地制度要不断延长承包期,直到2007年在《物权法》中将农地界定为用益物权和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确权农地承包关系“永久不变”。想必目前,国内的农地制度离私有化也仅一纸之隔了。农村税费改革、农地用益物权的确立与具体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标志着基层的小农村社组织在法律上彻底失去了配置资源与收取地租的权利,因此,我国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正式瓦解。[3]
至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实际上已经基本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理论,建立起了不仅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而且在西方历史上也很少见的极端不受约束的农地私有产权制度。我们应该承认,在西方这种所谓完全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即完全私有制,也基本没有存在过。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由于保护、界定和实施产权的交易成本过高,西方国家更多的是执行海盗文明标准:强者占有,弱者淘汰。这种情况下,完全私有制不过是强者的霸权话语,③是以牺牲权利客体为代价的主体性话语权利;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则以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1933年银行法》,也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为标志,实现了对实体产业经济和虚拟金融经济的严格管制;虽然1999年克林顿政府废除《1933年银行法》而实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即《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但是其后果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全球性经济萧条展现给我们,而且美国已经于今年通过了更为严厉的新的金融监管法案,即《Dodd-Frank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经济危机本质上不过是分配不公造成有效需求不足,即马克思所谓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也就是由于管制不足,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由大众群体向少数富人群体的转移,其实质是公共财产的私有化过程,并造成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中国王朝更替周期的经济实践表明,土地作为一项具有极强公共性的财产权利,如果不能被严格监管,必然会导致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也即公共财产的大规模私有化。而且,在全球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情况下,也必然会发生国内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向国际金融资本转移的现象。大豆产业已是前车之鉴。
土地的权利神话,该终结了。
(二)《地权逻辑》的私有化批判
归纳来看,主张土地私有化者认为,农地私有化有如下经济功能:一,可以进行自由流转,并进行农业的规模经营,实现规模经济,保障粮食安全;二,可以抵制村级组织通过农地调整对农民利益形成侵害,即防止“恶政府”的侵害。
贺雪峰在《地权》一书中对这种观点进行了逐一批驳。
关于农地的规模经营和实现规模经济。贺雪峰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农业规模经营可以提高粮食产量”。[4]这一论断应该经得起所有经济学家与三农问题专家的质疑。在二元经济结构和劳动力过剩的条件下,会发生追求边际收益递减甚至零收益的劳动替代追求平均收益的资本投入,因此,劳动力的过密化投入天然地排斥资本,并且拥有资本不具备的低要素成本比较优势。所以,经济学家们所谓规模经营提高粮食产量和保障粮食安全的观点基本经不起推敲。笔者曾当面聆听国内一些农业龙头企业老总诉苦说,承包那几百、几千亩的田根本没有利润,因为没有办法跟小农竞争——农民的劳动投入是不计工资的,所以,要不是想要国家与地方政府的优惠贷款,才不会去趟那混水。
经济学家们应该说明规模经济到底是什么,又是如何才能实现的,不过对此,好像他们要么认为是共识的前提,要么就避而不谈。规模经济说白了不过是资本的规模经济,是单位资本的产出增加与利润提升,而不是人均的产出与利润增加。那么,在劳动力过剩而劳动替代资本的情况下,如何实现资本的平均利润?就是靠财政补贴与金融补贴,说白了就是靠纳税人的公共财产私有化来实现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将农民从土地上赶跑,再来一次圈地运动,而实现土地产权私有化(而不是产权明晰化,土地产权从来就是明晰的)是其前提。目前各地积极的城镇化措施基本上都是在努力的实现资本的平均利润,而置农民和国家的长远发展于不顾,如所谓的成都模式,各地疯狂的开发区经济。不过,奇怪的是,主流经济学家们大唱赞歌的招商引资与积极城镇化发展战略好像与其阻止政府的掠夺之手的观点相矛盾。
更为严重的是,土地私有化和实施规模经营会导致小农村社制度的彻底破产,不说在城里制造贫民窟,而就美式的石化农业替代互助合作的农耕体系,就将破坏原有的低成本的劳动力再生产与农产品再生产机制。因此,很难想象以中国完全劣势的财政能力与耕地资源,实施规模经营后的粮食安全,如何才能得以在美国农业产业化集团垄断和全面占优的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得以保障。大豆产业的沦陷表明,我国的粮食安全已经很成问题。如果我们承认李昌平关于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瓦解的诊断是正确的,那么也应该承认,保障我国发展的战略地腹——粮食安全,已经完全暴露在美国华尔街的金融核弹与农业产业化垄断集团面前。[5]这才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需要引起经济学家们和相关研究者的高度重视。
关于防止“恶政府”的侵害。政府的“掠夺之手”是指,村级组织会利用包括土地调整权、低保等几乎一切可以运用的资源,来逼迫农民交纳税费和出力“两工”,完成上级布置的税费任务。不过,目前接近私有化的农地制度安排“让农民具有了几乎完全的土地权利,而村社集体几乎不再有土地权利,这样一来,村社干部虽然不再做得成坏事,村社集体也不再有能力做成好事”。[6]村社集体做不成事的后果是,村庄的生产发展面临困境,残缺产权村社体制下搭便车行为的外部效应开始显现,并不断受到激励,因此村民合作陷入“反公地悲剧”,合作收益租金严重耗散,村庄无法有效治理,而村级组织只能是“维持会”。这一微观现象的宏观展现就是乡村社会呈现“结构性混乱”[7]的态势,基层稳定和国家的粮食安全面临威胁。
以农地私有化为核心的弱化乡村治权的税费改革与乡镇机构改革,显然过头了,而且没有抓住问题的核心。税费改革前,乡村伸出“掠夺之手”是因为,乡村两级组织结成了利益共同体,[8]而这一背后是财政分税体制和以GDP为核心的压力型考核体制;在税费改革后,乡村失去了向下汲取资源的权利与机会,但却转而全力招商引资,尤其是通过土地财政来应对财权少而责任大之间的内在张力。其结果,是过剩资本与地方官僚集团相结合,将地方小城镇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化,以通过级差地租实现财富再分配。地方政府的税改前后的行为只是改头换面,其内在逻辑——支持分权政府的分税制与压力考核体制——并没有改变。因此,防止掠夺之手最根本的是要变革财政分税体制和以GDP为核心的压力型考核体制,
八九十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并没有持续带来所谓的制度收益,相反,在大包干的制度激励于短期释放完毕后,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成本。目前,国内发展战略制订的前提,应该是重塑地权结构,以奠定我国未来发展的微观基础。
二、地权的历史演变与现实归属:个体,还是村社?
我国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个体意义上的私有产权,而是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矛盾下,于建国前形成了内生性的小农村社体制,于建国后在紧张的国际环境约束下以外生性制度强化了这一制度安排。小农村社体制本质上是以残缺产权为特征的村社成员共有产权的集合。[9]残缺产权,是村社集体成员自愿的或是在国家权力介入下强制性地,将土地产权分割并共同让渡给集体部分产权而形成的一种产权结构。这种残缺产权结构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加强村社集体的协调能力,减少小农之间在生产与生活公共品提供方面的高额交易成本;第二,维持和强化农耕文明史演进过程形成的互助合作传统,进而保证第一层面的作用发挥,并最终缓解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
(一)历史上的地权演变
著名的经济史学者赵冈、陈仲毅认为,我国自秦以来就是土地私有制。[10]秦晖同样认为我国历史上是土地私有,[11]诸多著名的经济学家也持同样的论点。[12]不过这一观点经不起推敲。
赵冈在其对农地历史的实证研究中,只是从相关朝代农地政策、文献与农地的历史演变中,认为农地是私有制,而并没有对这个所谓的私有制的内在结构进行深入研究。这可能与其意在回应封建地主制经济这一意识形态命题有关。④更为重要的是,赵以宋以后的资料为研究对象可能使其忽视了中央政权在朝代更替中对平均地权的真实要求。秦晖所谓农地“非官即民”[13]的观点同样让我们看不清私有制的内在结构,而且,他也认为农会、企业法人与社团法人也可以成为private性质的权利主体。[14]说白了,秦晖要反对的是官权,其本质是吏治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否定了小农村社体制的内生合理性。
在我国历史上,中央政府平均地权的政策与小农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这种历史性的超稳定结构的形成与演变的实质因素是,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经不起土地的过度集中,甚至稍微严重的社会贫富分化,更不能承受天灾人祸与高利贷金融资本剥削小农因素的相互叠加,否则,这种地权的微观收益就表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观成本。所以说,在我国历史上,国家先天性的具有国有化和再分配地权的权利,这是历史演变的必然结果。
历史上农地私有的残缺结构还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村社内部的成员优先权。杜赞奇在对1900-1942年华北农村的研究中表明,同族人具有土地的优先购买权,[15]而在华北地区宗族与村落多是同构的,因此,村社内部成员具有农地购买的优先权,这是一个长期农作过程形成的惯习,其实质是依血缘和地缘关系形成的对外排他的“村社共有产权”。第二,在农地上进行水利、道路等公共物品供给时,农户也会让渡给宗族或村庄部分产权。杜赞奇引用满铁调查资料说明,在河北邢台县农田灌溉管理中,管理组织“闸”往往被同宗的家长控制,为了保持对“闸”的领导权,联合的宗族内部分家时并不分水股。[16]不仅农田灌溉以宗族为单位,而且整个村庄的公共事务都是以宗族的“门”或“派”为单位的,所以杜赞奇认为,在华北农村的村落政治中,宗族远高于家庭的作用。[17]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家庭要让渡部分农地权利给宗族或是村社了。很明显,这种制度安排是恶劣的生存生态与低下的生产力导致的。而且,现在这种情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所改观。第三,两田制与两权分离。在解放前,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6-7个百分点的公田和其它占绝大部分的私田,以及使用权与所有权长期分离的两权制。这方面的研究较多,笔者不再赘述。需要说明的是,村庄或宗族掌握部分公田是村庄维持治权和进行有效治理的重要经济基础。
一切制度不过是要素约束的结果。我国历史上的农地制度,是在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条件约束下,形成的国家、村社(宗族)和家庭共同占有的残缺产权结构。而且,这一结构中,核心是以村社或宗族为基础的共同体,家庭中的人口只拥有部分成员权,而绝非完全意义上的私有制。也就是,在长期的农耕文明演化中,村落共同体形成了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宗族内部协作和外部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村庄互助合作文化。这种生产结构以劳动和管理协调替代资本投入而低成本的获取生存资料,温铁军和董筱丹称其为村社理性。[18]
(二)建国以来地权构造:(重)工业化与分田到户
鸦片战争以来,我国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矛盾在帝国主义的压迫下进一步恶化。而自救图强的历史使命意味着,必须进行高度的组织化来提取小农生产剩余,以建立独立自主的(重)工业体系来应对紧张的国际环境。在雅尔塔体系确立的美苏冷战格局下,到1952年,我国又一次采取了以“耕者有其田”为主要内容的均田制。应该承认,由于这一地权再分配过程是以政治力量的介入为主导的,因此,农民所获得的地权也就先天性地属于国家,并可能因国家的再度介入而收归国有。建国后的快速(重)工业化过程为土地的再国有化提供了外部环境,而这一过程是紧张的国际环境所导致的封闭国内市场的必然选择。因此,正如温铁军所说“对于国家而言,进入了这种工业化的单行道就没有回头路(One Way Without U Tune),除了让农村和农民做出牺牲之外,政府不可能有其他选择。”[19]最终,以1962年“农业六十条”(即《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颁布为标志,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按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构造是一种残缺产权结构。这种新产权构造是国家权力介入的外生性力量与村社农耕文明演变的内生性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制度变迁具有历史合理性。但是,始于八十年代的分田到户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后果。
1982年,全国推行大包干,其实质上是土地均分+定额租。[20]大包干从根本瓦解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济基础,并与政府文件表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本质不同。
据国家统计局 1993年对农村总资产的估算,在1992年95196.12亿元的农村总资产中,有77.29%为集体的耕地、山地和企业资产,22.71%为农户私产,而集体资产中95%以上已经长期承包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由集体控制的部分不足4%。这样村社集体所谓“统”的资源只有依靠农业税费、“三提五统”和共同生产费的定额租来进行。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可以使用的机动田约5%,同时,也严格限制村社调整土地的权利。同年,由于农村上层建筑不适应小农经济基础,导致愈演愈烈的黄宗羲怪圈,因此,中央政府不得不在2004-2006年彻底取消了农业税费。这一政策表明,农民上交于国家的定额租取消了。
2007年,《物权法》将农地界定为用益物权,从而使农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了超越债权的性质。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农地承包中的具体关系“永久不变”。这样,农村税费改革、农地用益物权的确立与承包期的“长久不变”标志着,基层的小农村社组织在法律上彻底失去了配置资源与收取地租的权利,因此,不仅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建立基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正式瓦解,而且,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小农村社体制也被否定,村社共同体面临结构性混乱的困境,并正在日益走向解体。
三、地权、治权与小农村社制度
小农村社体制是农耕文明的历史演变中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构建起来的经济、文化与生活共同体。地权是小农村社制度的经济基础,并在小农村社制度的维系之中起着核心作用。
(一)作为小农村社经济基础的地权
地权对于小农村社制度来说,关键在于其是上层建筑得以构造和建立的经济基础。制度安排不过是要素约束的结果。我国农地的残缺产权结构根本上是人地关系高度紧张,与我国作为一个巨型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国际环境条件双重约束的结果。因为我们要用全世界7%的耕地养活占全世界22%的人口,而在有限的国际市场容量下,不可能短期内接纳超过8亿农民进入国际分工体系,所以,只能在以有限的耕地资源来养活数以亿计的剩余劳动力的同时,为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提供粮食安全的战略纵深空间。因此,残缺的地权构造不仅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生存意义上的保障功能,而且,对于中国的现代化和工业化来说,更具有社会稳定和粮食安全的强大外部效应。
这一外部效应体现在,小农村社制度是一种低成本的劳动力再生产和农产品再生产机制。由于劳动力的无限供给,在小农村社制度下,必然是以劳动替代资本投入,因此,相较于货币化和市场化的石化农业,其具有农产品和生活资料生产的低成本优势。这种优势不仅是以劳动替代资本来完成的,还得益于农耕文明演进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合作的村社理性文化。正是这种村社理性文化帮助实现了,以低成本的有效治理来达成农户与村落行动单位之间管理协调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管理协调和互助合作,是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家庭(宗族)内部协作分工和外部的互助合作机制来实现的,甚至是以子代对父代的严酷剥削为代价的。⑤这种以家庭(宗族)内部协作分工和外部互助合作为实现途径,以劳动和管理协调投入来替代资本投入,以完成劳动力再生产和农产品再生产的低成本生产机制,是东亚农耕文明国家参与世界产业分工和农业生产分工,和我国实践“半工半农”和“有来有去”的再生产模式的比较优势所在。而破坏这种机制,则会造成分散小农间的巨额交易成本外部化和社会化,可能使一国的工业化进程陷于停滞。
村社内部实现这种低成本治理的有效办法在于地权的残缺构造,使村社组织或是传统的宗族组织拥有强大的资源与手段,来对村落和宗族内部不合作的农户和搭便车行为实施有效治理。
简言之,小农村社体制的核心在于地权的残缺结构,这是村社治权的基础,也是小农村社制度的经济基础。
(二)治权与村社共同体的意义再生产
小农村社不仅是工具理性的产物,而且也是价值理性的产物,更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以功能主义或是功利的经济学帝国主义来看小农村社制度,远远不能理解其内在含义。
以地权为核心构造的村社治权,不仅是使村社的经济基础有效运作的重要保障,更是整个村社制度自身再生产的重要保障。我国历史上维系至今的宗族制度与文化体系,是宗族或村落治权再生产的结果。虽然,经过一百多年来的革命洗礼和三十多年来的市场侵蚀,但是,目前这种宗族文化遗留的意识形态内核和价值内核仍然深深地烙印于中国人的灵魂深处,烙印于巨变之中的乡村社会。
小农村社所谓乡土,即是作为宗族或血缘纽带下小农的人生归属之地,也是其实现人生价值的意义世界。也正是在这作为人生归属与意义世界的小农村社制度中,农民才在祖先崇拜和传宗接代的仪式和秩序中,体验并满足于其终生追寻的历史感与当地感,从而实现乡土社会赋予个体的共同价值。在这个意义上,村落或小农村社,不仅是残缺地权结构再生产的场域,更是农民的价值延续与生命再生产的场域,是宗族文化制度与小农村社制度自身再生产的场域。
这一残缺地权与宗族制度或村社制度不断再生产,并在互动中持续演进,最终在各种外部环境和偶然性因素的作用下,形成今天的乡土社会。非个体化的地权结构支撑了这种具有高度公共性和高度公平性的互助合作文化,成就了农耕文明的内在合理性。因此,我们必须从文化和文明的高度来理解小农村社制度。地权赋予了村社或宗族强大的治权,是村落治权的基础,因此,地权也是村社再生产与农民意义世界再生产的基础,是东亚农耕文明再生产的基础。村社失去了治权,不仅“村将不村”,而且可能使内部化的社会稳定成本外部化,以致出现社会动荡。
(三)小农村社制度瓦解的代价
分田到户以来僵化的农地政策和税费改革及其后弱化乡村治权的农村改革导向,已经将小农村社体制推向瓦解,并正在带来严重的后果。
第一,正在大幅增加农业生产的投入成本。这主要是因为,村组不能有效治理搭便车行为,因此,以村庄为单位的互助合作机制只能将互助合作的组织收益耗散。如,在湖北、安徽、湖南、豫南等南方丘陵的稻田耕作区,灌溉成本已经由集体合作用水时的30-40元/亩普遍升至120元/亩以上,几年内增长达3倍以上;更严重的是,集体用水体制瓦解后,农民还要面临不能抗拒的大旱风险,并在冬季大量减少油菜种植面积(局部地区油料作物种植面积减少60%以上),这些成本几乎无法计算。我们已经面临一个高成本的农业生产投入机制和高成本的农产品时代。显然,在WTO框架的不平等贸易格局下,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的粮食安全状态。
第二,高成本的农村劳动力再生产机制正在到来。这一方面是由于,农村互助合作机制的瓦解,造成农产品生产成本的居高不下,对于家庭劳动力再生产的维持来讲,这将促使更多的劳动和资本投入;另一方面是,货币化的经济压力和市场的不断侵蚀,造成年轻一代多持经济理性的观念来看待父代的赡养问题,从而造成原有的子代和父代高度协作的耕作模式,正在走向低度协作的再平衡过程。[21]这一过程中,由父代来承担子代发展成本的机制将消失,从而使子代的发展成本向核心家庭来转移,那么,是家政产业崛起呢,还是子代家庭中的女方回归到家庭中?如果没有足够的产业利润支撑,女方回归家庭将是大概率事件,而这将造成劳动力供给的结构性减少。更严重的是,当以上两种因素叠加时,会出现怎样的劳动供给减少情况呢?这又会对我国在全球产业分工链条中的地位,继而对我国的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恐怕所谓的刘易斯拐点的提前到来,有小农村社制度被破坏做出的贡献吧。而这种意义上的刘易斯拐点,又怎么能被拿来做为推进户籍、农地、社保等名义上所谓深度城镇化其实是积极城镇化的指导理论呢?⑥
第三,村社制度收益耗散并外部化为宏观的社会成本。除了以上直接成本外,最为严重的,恐怕是村社制度收益耗散正在导致的外部成本。最为明显的是,在2003“信访大洪峰”以来,农村信访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虽然全国信访总量自2005年以来连续五年持续下降,但其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缓解。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即是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导致基层组织治权弱化甚至缺失,[21]是小农村社体制的被解体。据财政部向全国人大提交的《2009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今年预算草案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公共安全财政支出同比增长16%,达到5140亿,而2009年国防预算执行尚不足5000亿元。据估计,我国已经约有2000万公安及100万武警,此外,还有约400万名各类保安;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也越来越多地被安全门产业所占据。可见,近五年信访量的持续下降是以国家财政对地方的大力投放为代价的,在中央政府的大力财政支持下,地方政府正在由“综治”向“维稳”进行治理战略转型。可是,这能解决问题吗?笔者认为,显然不能。
据温铁军的研究,2005年全社会群体性治安事件达86000多起,是1993年8709起的10倍,其中,因征地、财产和环境等引发的财产侵害型冲突占了一半以上。但这种财产侵害在2007年土地泡沫起来之后才真正达到高潮,并于目前仍在持续。现在,地方财政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大大加强,那么等未来二年宏观经济二次探底,房产泡沫破灭之后,将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据全国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清查结果显示,2009年底,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其中90%需要以土地出让金来偿付。但是,2009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总额为1.59万亿,需要4.12年才能偿清。可以肯定,在未来二三年内,地方财政的破产是必然的。届时,地方政府还能以什么来应对发展负债造成的严重的财产侵害型上访和乡村治权弱化与缺失造成的治理诉求型上访。
我国的农村改革已经站在十字路口,需要尽快做出方向性选择。但是,遗憾的是,我们的很多专家学者甚至没有认真考虑过以上三种代价中的任何一种。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以上任何一个代价,都将对我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造成严重的恶劣影响,更不用说三种影响叠加在一起了。我们得承认,目前我国宏观经济与社会矛盾的多个面向中,这些因素都在起着重要作用。
小农村社制度解体的代价是社会动荡,历史多有前车之鉴。
四、地权再构造:回归村社、回归农民
综上所述,无论是我国历史上,还是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史中,都没有出现过西方经济学意义上的完全私有的产权制度。这种制度安排不过是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及其坚守者幻想的理想世界的理想类型。
由于劳动力无限供给,劳动替代资本是我国农业经济面临的基本特征,因此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规模经济与规模经营。规模经济根本上是资本的规模经济,而且,也是以获取国家财政补贴与贴息贷款为前提的。维护农民地权,最根本的是要转变发展方式。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商业和金融三大资本过剩阶段,过去以亲资本为导向的发展政策应该尽快取消,转而开启亲劳工,对资本征税的发展新阶段。
我国的农地制度演变,在根本上是农耕文明于高度紧张的人地关系约束下,与其它偶然性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种残缺的农地产权结构具有历史合理性和功能合理性,并在演变过程中形成的文化与价值体系支撑下,具有了价值合理性。残缺的地权结构是小农村社制度的经济基础,也是其实现有效治理的关键机制。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以家庭(宗族)内部协作分工和外部互助合作为机制的小农村社体制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农产品和劳动力再生产机制。残缺地权合约结构是这一机制的基石。
分田到户以来,我国不仅逐步瓦解了残缺的地权结构,消解了小农村社体制依存的经济基础,而且,通过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瓦解了乡村基层组织。至此,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小农村社体制基本上宣告解体。这不仅使社会稳定面临村社制度收益的外部化成本的威胁,而且,也将使我国面临一个农产品和劳动力再生产的高成本时代,同时,家庭代际关系的再平衡可能结构性地减少劳动力的供给。这些都将深刻影响我国的工业化与现代化进程。
在美元霸权下,美国掌控了全球的粮食和资源主导权,而我国又在国际分工链条中处于低端,面临着极端不利的处境;而不能夺取资源与粮食定价权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将加剧我国恶劣的外部发展环境。所以,由这种紧张的外部环境所决定,“半工半农”和“有来有去”的生产结构将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长期战略选择。而维持这一结构的小农村社制度也应该是今后百年我国工业化过程中的长期战略安排。
目前急需的是,重构已经严重僵化的小农村社体制,而其核心在于还地权于村社,在于恢复残缺的农地产权结构。这样才是真正的农地回归村社,回归农民。
[注 释]
① 贺雪峰:《地权的逻辑: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向何处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
② 温铁军:《“三农”问题与制度变迁》,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15-16页。其实,温铁军不只一次在各种公开场合的演讲中提到,八十年代以来的农村改革是按新自由主义的理论来设计的。
③马克思指出,土地私有权的否定,是西方近代工业革命发生的必要条件。见何新:《关于地租、土地私有化及三农问题》,《三农中国》,2003年第4期,湖北人民出版社,2003年。
④ 赵冈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绪论中开宗明义,“‘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已把中国经济史的研究,带入了严重的误区。”参见赵冈:《中国传统农村的地权分配》,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3页。赵对土地制度的研究明确了地权分配演变的长期影响因素,即租税制度、商业资金、人口变动(家庭承继制度),但是对所谓私有制的内在结构没有进行深入。
⑤ 华中村治研究群体近年来对农村代际关系的研究表明,子代对父代的严酷剥削在全国具有普遍性,从而形成了严重失衡的代际关系,这是子代家庭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半工半农”和“有来有去”生产模式得以维持的社会基础。具体可见,贾林州:《中部农区城镇化动力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华中科技大学,2010年;另可见,贺雪峰:《农村代际关系论》,《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5期;贺雪峰:《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动及其影响》,《江海学刊》,2008年第4期;朱静辉:《家庭结构、代际关系与老年人购赡养》,《西北人口》,2010年第3期。
⑥ 二年多来,以刘易斯拐点来推行深度城市化的声音已经成为主流,而缺乏反思的声音。如蔡昉:《以户籍、土地、社保等政策改革推进深度城市,被世界关注的中国农民工》,《国际经济评论》,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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