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犯罪统计: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基础(上)
——兼评美国两大犯罪统计模式

2012-01-27□刘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警务犯罪

□刘 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犯罪统计: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基础(上)
——兼评美国两大犯罪统计模式

□刘 涛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6)

在美国,以UCR和NCVS为代表的两种犯罪统计模式运用不同的统计方法,为学者、政府警务部门执法提供了较为科学可靠的社会犯罪数据情况。我国刑事政策研究偏重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研究。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对刑事政策研究、犯罪统计的制定和选取,应当注意:官方的警务犯罪统计亟待完善;将犯罪被害的调查,作为对于警务犯罪案件统计的补充,降低犯罪黑数对于犯罪统计的影响;刑事政策的研究者在具体研究刑事政策时要勤于做社会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

犯罪统计;定量研究;定性研究;刑事政策;UCR和NCVS两大犯罪统计模式

一、传统犯罪统计研究的地位与价值:以犯罪学为服务对象

统计是对某一社会现象有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也指获得的统计资料。它既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依据,也是正确实行宏观决策、进行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参照。犯罪统计,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所发生的犯罪事件、越轨行为、警方接警、立案、被害人受害的整体情况所做的数据统计。不管是任何一种犯罪统计,都是在运用了一定的统计方法基础上,力求反映在特定时空下的犯罪情况。

对于犯罪统计的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以及各种犯罪统计模式效度的研究,通常认为,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是指以科学方法,对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系统研究而形成的知识体系。①犯罪学视角下的犯罪统计是用科学的手段对社会犯罪情况的描述与分析。②

犯罪统计的研究,在各种犯罪学的研究中又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学的研究不属于思辨技巧,而是靠科学的方法做实证研究,属于行为学科的一个分支。③犯罪学注重对于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如何预防犯罪的分析,为了弄清罪犯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家不能不对社会犯罪的总体趋势有一定的把握,为了制定行之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不能不对现实中的犯罪真实数据有所了解。“当代犯罪学深受科学方法的影响,注重定量研究,非常仰赖犯罪学者对犯罪学问题精确的定量测量。”④而对于犯罪问题的精确测量,离不开精致的犯罪统计数据。其在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研究的地位。

虽然犯罪学的研究十分重视对于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和田野调查(field work),但犯罪学也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是靠理论支撑起来的,没有理论作根据的调查,是混乱的白忙一场。但光谈理论,不收集资料,也只算得上异想天开、不切实际。犯罪统计以数据为内容,虽然限于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的局限,数据也有不准确之处,但是作为实证研究的结果,犯罪统计得出的数据远优于学者主观的对于犯罪情况的经验之谈。犯罪统计研究,为各种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检验理论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便利了学者的研究,增强了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简言之,犯罪统计是犯罪学理论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

二、犯罪统计的发展:美国两种主要的犯罪统计

(一)美国两种主要的犯罪统计概述。美国是现代犯罪学发展的重镇,各种犯罪学理论几乎都由美国的学者提出。理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犯罪统计在美国的兴起,各种犯罪统计,也为新的犯罪学理论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而我们更应当看到,美国犯罪学理论和犯罪统计的发展,从根源上说,离不开社会学及其方法论对其的支持。社会学十分注重对于各种理论的实证检验,所以美国犯罪学的成果也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犯罪学理论的提出大多建立在实证研究和实证数据分析的基础之上,理论被提出之后,理论的特性或观点必须进行量度的考察(measurement),⑤更多的学者根据自己对于理论的理解,提出应当进行测量的具体量度指标,确定分析中的自变量(与理论特点有关,如社区的失序程度)与因变量(与理论的结论有关,如犯罪率的下降)。虽然学者对于同一个理论,会有不同的量度,但是对于理论的实证检验是美国犯罪学发展始终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可以确证地说,美国犯罪学的发展,不是依靠学者对于各种理论逻辑上的分析和批判,而是依靠对于理论的量度。

正是由于这种更倾向于传统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美国犯罪学的研究非常依赖能够反映理论特点的实证资料的获取,犯罪统计事业也就相应地发展起来了。通常而言,在社会科学中,最常用的四种获取资料的方法有:调查法、实地观察法、二手资料分析法以及文献分析法。其中,资料分析是指收集、使用已经公开的资料进行分析。⑥犯罪统计的数据在犯罪学学者的眼中,是属于这一种类的资料。学者对于二手资料的分析,属于静态的,不会涉及与人互动,所以也不会因为研究者、访员、研究工作进行过程等因素影响到受访者的行为,可以说,这也是犯罪统计作为一种资料所具有的优势。

由于美国犯罪学研究的上述特性和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对于犯罪统计的研究也在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各种官方与非官方的犯罪统计层出不穷。其中,影响较大的犯罪统计主要有“统一犯罪报告”以及“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这两种。

最先发展起来的一种是由联邦调查局 (FBI)负责汇整各地警局统计的 “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以下简称UCR),UCR也是所有联邦机构中最常被使用在犯罪学研究的官方刑事案件统计。这个报告始自1930年,所收集的资料相当完整,包括98%的全美执法单位所申报的记录。具体来说,UCR是一系列的有关行政当局的警务报告,其中包含七项关键的数据统计。⑦

A.警方已知的犯罪数量(被简称为Return A);

B.警方实施的抓捕行为的数量(Arrest,简称为ASR);

C.被杀害的或者被袭的公民数量 (Law Enforcement Office Killed or Assaulted,简称LOEKA);

D.警方就业情况(Police Employment);

E.纵火案的报告(arson reports);

F.补充凶杀报告(SupplementaryHomicideReports,简称SHR);

G.仇恨犯罪的补充报告(hatecrimesupplement)。⑧

在这七项统计中,第一项,也就是警方已知的犯罪数量的报告最为人所知。Return A的数据包含了以下被警方所知的犯罪记录:报告的犯罪数目(the number of criminal offenses reported)、未被立案的犯罪数目(the number of offenses unfounded)以及已经破案的数量(the number“cleared”by arrest)。被报告的犯罪种类包含七大类:凶杀案件(homicide)、强奸(rape)、抢劫(robbery)、故意重伤害(aggravated assault)、入室犯罪(burglary)、盗窃(larceny)以及车辆盗窃 (motor vehicle theft)。纵火案的报告如上所列,是单独报告的。除了上述被称为指标型的犯罪统计 (index crime),UCR也统计非指标型犯罪(nonindex crime),这涵盖了前面八种罪行和交通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犯罪类型,非指标型犯罪在统计报告中只记录破获了的案件和被起诉的案件。

所有这些数据的统计均来自于地方的警务统计,通过州UCR统计部门上报FBI或者直接由地方警局上报FBI,这样的数据收集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地方上的数据不受上级警察部门的干涉。UCR的报告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过时至今日,由于美国已有38个州建立了强制性的汇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不是针对UCR报告而是属于各州自己的统计制度),故而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UCR报告数据收集的便利和完善。⑨

相对于依靠警方汇报形成的犯罪统计,在美国还存在另外一种依靠犯罪被害人自我陈述犯罪被害情况而形成的犯罪统计。被害调查研究在美国由官方出钱,也已行之有年。从1972年开始,由美国司法部出钱,由人口普查局操办,每年进行“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以下简称NCVS)。调查以抽样的住户调查为主,每年访问全美5万户家,家中12岁以上的人都可接受访问,受访者大约10万人,涵盖住户或个人被害经验。

这些住户要连续3年接受调查,且每6个月都会有10,000个家庭更新,该项调查涉及的犯罪类型与UCR调查的范围类似,包括有:强奸、伤害行为、抢劫、盗窃、入室犯罪以及机动车盗窃。有两种严重违法行为未包括在内,一是杀人,因为该犯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接受访谈;二是纵火,因为通过调查受害者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衡量极其困难。⑩

在NCVS的基本调查中,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以及受教育情况均被记载。由于NCVS的报告每年出一版,差不多半年就要对受访者进行新一轮的访谈(主要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有时回访也使用电话访谈),所以这些关于被访住户的基本资料也会有所更新。

当受访者报告了一次被害的经历,详细的以事件为单位的数据(detailed incident-based data)会进一步被收集。例如犯罪行为发生的月份、具体事件、地点、犯罪的类型、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罪犯的特征、被害人所采取的自卫行为、犯罪所遭到的损失、是否向警方报案等。(11)根据NCVS的统计结果,美国社会的整体犯罪率要比从官方的UCR报告中反映的犯罪率高出许多。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在美国时常被使用的犯罪统计报告之外,还存在着以事件为基础的全国性的统计报告 (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简称NIBRS)、其他各种关于未成年人被害的统计报告以及纯粹的非官方的统计数据。应当注意到,经过多年研究和实践,在美国,包括上述两种犯罪统计报告在内的各种犯罪统计所使用的数据收集方法、统计方法以及犯罪分类标准等都是相当复杂的,笔者对于上述的介绍只是概括性的,也是十分粗略的。(12)

(二)美国两大犯罪统计方法的评述。通过上述的粗略观察以及对于相关文献的阅读,笔者赞成将美国的犯罪统计分为两大类型的看法:以案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以及以事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13)案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主要以警务部门的案件数据作为资料来源,而以事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则以自陈性(self-reports)的叙述作为资料来源。(14)

如前所述,从统计的犯罪的绝对数量上看,后一类型所统计出的犯罪数量明显高于前一类型。似乎从犯罪统计应当尽量反映社会真实的犯罪数量这个终极目标来看,以被害人自陈为方式的犯罪统计更能反映犯罪在社会中发生的实际状况。不过,若做一些分析,可以发现,两种犯罪统计是各有其优势的,对于社会犯罪现象的描述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1.从统计报告的整体时间跨度上来看,以UCR为主的统计明显具有优势。如前所述,UCR的统计报告始于上世纪30年代,虽然报告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变化、美国政府的需求和学者的批评而不断变化,但是,UCR超过80年的数据统计,确实为反映美国上世纪到本世纪初的犯罪整体走势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几乎每一本严谨的犯罪学教科书都会引用UCR的历年报告来说明美国现代社会的犯罪情况,美国总统针对犯罪问题发表的演说也会提到这些数据的变化。而且,由于UCR长时间的施行,对于内容不断的改善,其报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成型的数据收集模式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内容,(15)其为犯罪统计确立了标准,也为犯罪统计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实证数据。

相较而言,以NCVS为主的自陈性犯罪统计实施时间,在跨度上明显短于由警务部门的资料为资料基础的犯罪统计。作为一种更加关注犯罪受害真实情况的报告,NCVS为政府部门和学者分析犯罪的趋势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但是在短期内,其样本库的绝对数量不可能超越已经实施较长时间和有较为成熟技术的UCR为代表的犯罪案件统计。

2.从内容上来看,两者使用的标准虽有所差异,但是本质上都是遵循着美国学界和社会公认的对于犯罪的认知。如前所述,以UCR为主的犯罪统计将犯罪分为指标型和非指标型犯罪,对于指标型犯罪又细分为7大种类,而NCVS统计是基于这样的分类标准基础上(排除了重伤害以及纵火的单独分类标准,而将其融入其他的犯罪类型的统计中),对于各类犯罪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也是NCVS基于被害人访谈调查的精确化要求所决定的。虽然说,美国学者将这两种犯罪统计明确划分不同的阵营,但是如果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这两种犯罪统计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统计内容在形式结构上是相当吻合的。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形式格式的吻合,进而促进了美国犯罪统计研究的发展,特别是不同犯罪统计模式比较研究在美国的繁荣。从世界范围来看,之所以缺乏犯罪统计的跨国比较研究,很多时候,也是由于犯罪统计中划分犯罪的标准不一造成的。(16)犯罪统计的研究,如同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要求的是标准和量度的尽量精确和统一。在笔者看来,虽然美国两大类犯罪统计在收集数据的方法上、具体实施的步骤上以及统计的时间跨度等诸多方面有差异,但是对于犯罪统计内容及其犯罪分类的标准化上,两者为各国的犯罪统计研究树立了优秀的范本,也让更多的统计人员和学者认识到标准统一所带来的优势。

3.在犯罪黑数的问题上,两者皆有自身的缺陷。相较而言,以事件为资料基础的犯罪统计方法对于犯罪黑数问题有更好的免疫。如前所述,所有犯罪统计报告的目的都是为了尽量真实地反映在特定的时空下社会犯罪的整体以及局部情况。研究犯罪统计,所要解决的一个终极问题,就是怎样尽量减少在统计中几乎不可避免地发生犯罪黑数现象。而犯罪黑数现象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犯罪行为自身的隐蔽性,另一方面,具体到犯罪统计本身来说,就是各种犯罪统计自身的设计所决定的。

UCR为主的案件统计是基于警务部门的自身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数据报告。有学者就指出,警察被称为刑事司法系统的“看门人”,这意味着不经过警察的初步处理,几乎没有罪犯和案件能够进入刑事司法系统。所以说,基于独立的报告体系的UCR在反映犯罪的数量上,已经较之刑事司法部门真正处理的案件数量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警务部门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会通过减少报告案件的数量和增加报告案件的数量这两种方式,掩盖真实的犯罪情形。(17)另一方面,由于警务工作自身性质所决定,对社会上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可能都有了解,警务部门的执法总是有所侧重点,相应地,对于有些罪犯、有些犯罪行为和有些犯罪地区必然会有所忽视。易言之,UCR为代表的犯罪统计方式基于警务系统的优势,其统计网络覆盖了美国大部分的地区,但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对于警务部门的依赖,在犯罪发生的真实统计上,不免带有警务部门自身的倾向性。

虽然,UCR的统计近年来也多使用了归集的方式(imputation)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18)但是归集方法是否能够真的避免UCR报告自身收集方式所决定的缺陷,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的学者更是从科学方法论的高度提出,国家和政府为了实践需要可以对犯罪作出官方的界定,但科学研究依赖这些国家机构统计出来的数据也许是不妥的,因为这些数据所关注的问题与科学研究所关注的社会事实不一致,科学研究使用从这些机构得来的数据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19)(未完待续)

D631

A

1674-3040(2012)04-0075-04

2012-05-22

刘涛,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责任编辑:海 群)

猜你喜欢

犯罪学警务犯罪
国际犯罪学排行榜研究与新变化
公园里的犯罪
论犯罪学名著的判定与选择
我校举办枫桥式警务创新发展研讨会暨2019年“平安浙江”论坛
Televisions
比较犯罪学的历程与亚洲犯罪学的兴起
关于犯罪学的相关分析
环球警务专访
环境犯罪的崛起
警务训练中腹痛的成因及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