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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宗族势力与农村公安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以浙南山区为例

2012-11-03金伟标陈跃俊曹隆焕胡晓宁杨芝莉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宗族公安机关公安

□金伟标,陈跃俊,曹隆焕,胡晓宁,杨芝莉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关于宗族势力与农村公安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以浙南山区为例

□金伟标,陈跃俊,曹隆焕,胡晓宁,杨芝莉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以典型的浙南山区农村宗族势力为调研对象,以问卷调查和访谈为主要方式,调查宗族势力对当地社会治安环境的影响,以及宗族势力与农村公安工作之间的关系。从调查结果来看,基层公安机关应妥善处理与宗族势力的关系,在坚持统一领导、规范执法、提高民警群众工作能力的同时,还应建立一个与当地农村宗族势力有效沟通与合作的常态化机制,对其加以控制引导。

农村;宗族势力;公安工作;浙南山区

宗族,是指有男系血缘关系的各个家庭,在宗法观念的规范下组成的社会群体。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宗族文化一直是传统乡土社会生活的重要层面,宗族势力也在农村的土壤中得以不断地积淀和发展,根深蒂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带来的中国社会结构和民族文化的深刻变革,宗族制度似乎画上句号,但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国家政权对基层组织控制的弱化、宗族文化的历史传承、新时期农民的心理需求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宗族势力在广大农村地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宗族作为乡村社会的历史客观存在,其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社会功能不可忽视,其影响还有逐渐扩大的趋势。研究和应对农村宗族势力与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冲突问题,对顺利开展当前农村公安工作,创造农村社会安定和谐局面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准确把握宗族势力现状及其对农村公安工作的影响,调研组以较典型的浙南山区农村宗族势力为对象,组织开展“宗族势力和农村公安工作”调查研究。

一、调查的方式、区域和对象

本调研组主要采取了以问卷调查为基础,走访调查、电话咨询和搜集文献资料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收集了大量一手的数据与材料。根据研究需要,调查问卷共设计了A类(针对村民)和B类(针对基层民警)两类,调查组成员在温州市瓯海区郊区村镇以及永嘉、苍南、文成三县15个具有浓厚宗族传统的山区村镇和所辖派出所、治安大队等基层公安组织进行发放和回收。调查对象结构合理(详见图表1、图表2)。本次问卷调查共发放A类问卷600份,回收591份,其中有效问卷为586份;发放B类问卷82份,回收82份,其中有效问卷为82份。同时,本次调研有幸采访到了温州市瓯海区鞋都镇派出所所长、文成县南田镇派出所所长以及文成县大峃镇中村村长。

(一)A类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见图表1)。

(二)B类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见图表2)。

二、调查基本数据与分析研判

(一)浙南山区宗族势力对村民的影响力。在A类问卷调查中,当被问及在政府、村委会和同姓族人三者中,哪个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较大时,选择“政府”的,占54.75%,但选择作为国家致力推行的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仅占18.77%,影响力不如“同姓族人”(占26.76%)。当然,在事后的进一步调查中,笔者了解到很多地方的“村委会”正是由“同姓族人”所控制的,所以在一些村民眼里二者相当于是同一概念。这一方面说明了政府的公权力仍然牢牢把握着乡村的基层社会,另一方面也说明宗族势力在农村的影响力正在日益扩大,而村委会以及村民自治制度在乡间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宗族势力在农村是一个特殊的“民间组织”,主要以族规来规范群体内部的行为。当被问及如何看待宗族的族规时,有30.04%的人表示会 “尽量遵守”,47.42%的人表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表示“不关心”的仅占22.54%。在现代社会,族规虽然对人们失去了其原有的类似法律的“强制遵循性”和权威性,但在广大农村地区,其仍然影响着多数村民的观念和生活习惯。

在广大农村地区,一个族群凭借着共同的血缘关系,共同的生活领域和方式,往往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个利益团体。如在A类问卷调查中发现,当村里举行选举的时候,有35.21%的人会直接认准了“同姓的族人”,因为他们相信这样能够“将来好办事”。而被问及“当发生与其他族群的利益纠纷,有人号召要去联合对抗时”,选择“为了家族的利益,会坚决支持并参与”的有27.65%,选择“会支持但不直接参与”的有51.19%,二者相加接近八成。可见,当前农村宗族势力的内部关系虽然已经没有封建时期那样的牢固,但仍然具有较强的凝聚力,特别是当处在政治、经济等利益竞争时,宗族的“小团体主义”表现尤为明显。

在一些法制不够健全的农村地区,宗族势力同样也影响到了村民们对一些违法犯罪事件的态度和处理。如A类问卷调查中,当被问及“若抓到一名小偷系村里一认识的同姓的远亲会怎么处理”时,选择“先把他交给族里有威望的人,由他们讨论如何处置”占15.19%,“念在同族同宗的份上直接放人”占24.57%,与选择将其交至“派出所”(占39.42%)的选项所占比例不相上下。

为了进一步了解宗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调研小组还专门走访调查了文成县龙川乡中村,该村面积约62500平方米,人口1102人,人均GDP4000元。龙川乡临近文成县城,正好处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城区和地形封闭且发展相对滞后的山区之间。中村是龙川乡三大村庄之一,村里有三大姓,分别是赵、陈、黄,其中赵姓为大姓。笔者采访的村长赵士林告诉我们,他是三年前竞选当上村长的,中村的前任村长是他的一个亲戚,换届选举时,推荐他竞选村长。从对赵村长的采访中,笔者也了解到,中村的村长人选历来由赵姓族人担任,村委会一般也由赵、陈两姓掌控,而小姓黄姓是前些年村选举时在乡镇下派的工作组指示下才发展了一名党员干部。中村的村长赵士林有高中文凭,在村里还合伙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经营一个草莓基地,一年有不少的收入。他的文化素质、精明能干的头脑还有在村里良好的口碑是他竞选村长的资本,但他最终能顺利当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姓赵。

(二)浙南山区农村社区民警了解和接触宗族势力情况。宗族势力的影响是综合性的,这就决定了肩负社会维稳和治安重任的公安机关在进行日常公安工作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农村宗族这一传统势力发生关系,这些关系中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本次对基层公安民警的B类问卷调查显示也印证了这一点。当被问及“从公安工作的角度,如何看待农村中普遍存在的宗族势力”时,认为其“存在有利于公安工作”的占17.07%,认为“要严厉打击”的占10.98%,而有62.19%的被调查者认为“对其要引起重视”,只有9.76%人认为“可以当其不存在”。

宗族势力在广大农村中的普遍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本次调查来看,有69位共占84.15%的民警表示其所辖的区域内存在宗族势力情况,而在这当中认为其辖区内宗族势力的影响力达到严重程度的占 13.41%,认为影响不大的占到了多数,为69.51%,认为没有影响的占12.2%。当被问及工作以来,是否处置、接触与宗族有关的警务事件时,23.17%选择了“经常有”,超过了半数的人选择“比较少”,20.73%为没有处置或接触过。

(三)浙南山区村民与民警双方面对宗族间或宗族内部矛盾纠纷的立场和宗族势力所起的作用。在农村,宗族势力不仅依靠血缘关系,更凭借着共同的生活利益将其内部成员凝聚起来,形成一个实际上的利益集团。当各大小集团间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失去平衡,利益的冲突不断升级和激化时,便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会发生暴力违法或者群体性上访等事件。通过本次调查,笔者了解到基层公安机关认为最易引发宗族间矛盾纠纷的是:有关土地、产权等经济利益的纠纷,占42.68%;其次是换届选举等政治利益纠纷,占28.05%;再次是风俗习惯的冲突,占15.85%;最后是双方有“世仇”,占13.42%。而当被问及“公安机关发现宗族间或宗族内部纠纷如何处理”时,53.66%的被调查者表示要“及时掌握情况,请示有关上级领导和部门,主动工作,调解纠纷”,可见对于因宗族势力之间或其内部利益冲突引发的纠纷,已经引起了基层公安机关较大的关注。

农村发生的利益纠纷往往带有一定的复杂性并且难以调和,有的利益冲突甚至经过了几代人都没能得到解决,这些都成为了农村治安的不稳定因素。本次问卷调查中,当82名受调查的民警被问及“当处理宗族内部或宗族间的冲突时,最棘手的问题是什么”的时候(多选),有超过半数的人选择了“多为家务事,难处理”;有38人选择了“参与人员多情绪化,难控制”;有29人选择“调解纠纷的方法不在职责范围内”;有33人担心处理不好会留下警民矛盾后遗症;另有25人表示没有经验,不知从何入手。

与之相对应,当受调查的村民被问及“若与邻里发生纠纷时,愿意找谁来调解或评公道”时,有58.68%的人选择了“派出所民警”,被问及对民警介入家族内部事务的态度时,持“欢迎”和“允许公安机关合理的有限度介入”态度的,二者相加之和为75.6%。

这一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农村发生的宗族间或宗族内部的利益纠纷,多数村民是希望公安机关合理介入并主持公道的。这既表明了基层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是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可的,同时这也对基层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和开展农村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对于调解农村发生的一些普通的、琐碎的利益纠纷,农村宗族势力有时候还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如南田镇派出所所长告诉笔者,在农村处理很多家里的或者邻里间的小矛盾小纠纷,辖区里一些有经验的老民警往往会靠着平时积累的人脉,去请村里一些“有威望”的人,如宗族内部大房的“当家的”来帮忙调解,往往能够起到很好的效果。本次B类问卷调查中,当被问及“如果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是否会寻求村中宗族势力的帮助”,结果是坚持“要独立解决”的为30.49%,表示会 “积极寻求”的占19.51%,而选择“视情况寻求的”占到了半数。可见,民警们在发挥宗族势力的积极作用时并不是盲目的,而是怀着审慎的态度,寻求最佳的解决途径。

(四)浙南山区村民参与宗族活动情况及公安机关的职责定位。在相对封闭的乡村社会,宗族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对村民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仍发挥着重要的影响。笔者在调查走访中发现,祭祀等宗族活动与传统节日的庆祝往往是交织在一起的,个别地区还有其特有的风俗习惯,如泰顺县个别山区每年都会举办龙凤狮子灯加木偶戏等活动。村里的大姓或者富裕点的族群所举办的宗族活动规模也是比较大的,往往有几百甚至上千人参与。文成县南田村,全村只有一个姓氏——刘姓,据说是明朝开国名相刘伯温的嫡系后代。刘氏宗族每年都会在诚意伯庙举行祭奠刘基的祭祀活动,分春秋二祭。2010年,此活动由于刚好和文成县以刘基的名人效应来开发旅游的思路相契合,得到县委县政府的支持,2600多人参加了巡游祭祀活动。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也表明,宗族活动一般都是村民自愿自发的,当被问及“若村里要修祠堂或者举办祭祀活动,是否愿意各家都摊派点经费”时,有84.15%的人表示“愿意”。

由于在农村地区宗族观念深入人心,宗族活动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这些活动无疑都是需要公安机关的介入来保证治安和秩序。当被问及从公安工作的角度,如何看待农村中的宗族大会或者大型的祭祀等宗族活动时,超过六成的被调查者认为要“有限参与,保证治安秩序”。

宗族活动一方面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保卫任务,一方面也在考验着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当受调查的村民被问及“如果派出所民警派人过来维持村里举行活动的秩序,是否会听从安排”时,有78.33%的人表示会服从安排,而反对的仅占5.12%。可见,对于宗族活动,民警开展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是良好的,形势是有利的,关键在于民警履行职责时能否把握得当,做到“有限干预,保证治安和秩序”。

当受调查的村民被问及“若在一个人多而混乱的现场时,会听从谁的指挥”时,选择“同族亲戚”的仅占12.29%,而选择“派出所民警”的占到了绝大多数,达到了67.74%。这进一步显示,对于大型活动公安机关的介入是正确的而且是必须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宗族活动,公安机关应当与村里的组织者建立一套有效的合作机制并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定,如大型活动要事先申报或登记,安排专人负责出面沟通与协调;由举办方出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培训,共同履行保卫职责,双方分工协作,职责明确,做到既不耗费大量的警力又能切实履行职责维持治安秩序,保护群众利益。

三、基本结论和思考

通过此次调查,笔者初步了解到了浙南山区一带宗族势力对农村社会的影响力概况,同时也了解了宗族势力对农村公安工作的微妙影响,发现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开展工作时与宗族势力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以及公安机关在面对农村宗族势力时的困惑与分歧等。

但是社会总是要进步的,农村的现代化,包括经济、政治、法制等建设必须要突破一切困难和阻力。农村公安工作是农村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层面,公安机关要不断研究和探索农村公安工作中应对宗族势力的方法和措施,维护好农村治安秩序和稳定,为农村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保障。对此,笔者仅结合此次调查的结果,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一)基层公安机关处理宗族势力问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保持清醒的认识。我国现阶段农村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村民们的思想文化程度,决定了宗族势力有着一定的经济和思想基础,所以短时间内不会消亡。宗族势力在农村的影响渗透到了农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宗族活动对当地农村社区的稳定具有不确定的复杂影响。宗族作为农村地区人群之间的一种交往平台,有利于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有利于整合当地的人际关系,增强人们的归属感;宗族内部的伦理规范,也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其对当前农村社会一些因道德问题引起的纠纷和矛盾具有特殊的调和作用。但作为一个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宗族势力与生俱来的排外性,行为出发点的狭隘性,思维习惯的落后性以及运作手法的局限性,都使得它可能会成为制约农村发展的负面因素。基层公安机关要怀着审慎的态度,学会制其恶用其善。

2.坚持统一领导。处理农村宗族势力是一个涉及面广且关系复杂的综合性问题,需要联合基层多个部门与单位协调应对,这就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多部门联合建立宗族势力的引导和防控体系。同时这也有助于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一道共同推进农村社会的法制化建设,保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本调研小组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温州市鞋都派出所所长的认同。他告诉笔者,宗族势力问题不是公安一家能解决的,特别是涉及农村土地、产权等宗族利益纠纷,根本问题没解决,他们会不断出来闹,而产生的治安事件又关系到了公安工作,所以,得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依靠政府出台政策或做出有关决定,从源头上解决治安隐患。

3.主动介入,依法履职。基层公安机关应在提高对农村宗族势力的认知度的基础上,加强对农村宗族势力的引导和控制。虽然宗族势力有别于黑恶势力,也有别于封建迷信,但是具有演变成为二者的可能性。宗族势力一旦发展成为黑恶势力,影响恶劣,危害特别大,而且处理起来也往往异常棘手。当然,若能引导得好,宗族势力同样也存在着向现代民间组织转型的可能性。基层公安机关应随时掌握农村宗族势力变化动态和可能出现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依法履职,既要学会合理合法地利用当地宗族势力处理农村社会的纠纷矛盾,又要对当地宗族势力提高敏感度和警惕性,对危害乡民利益、危害农村治安稳定的行为,必须迅速而果断地依法予以处置,捍卫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层公安机关应对宗族势力问题的具体措施。

1.公正执法,树立权威。在本次调研中,笔者了解到绝大多数村民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是认可的,而这种认可正是建立在执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在处理大小纠纷时要做到执法公正,不偏不倚,让老百姓切身感受到公安执法的权威性,信任公安,爱戴公安,为在农村顺利开展公安工作打下良好而坚实的群众基础,让宗族势力所谓的权威置于民主和法制的权威之下。

2.加快法制建设。基层公安机关要大力配合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在农村地区进行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在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时,注重将村民的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增强实用性,突出宣传教育的效果,切实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同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真正培养和强化村民的治安守法意识,淡化传统的“宗族礼法”观念。本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农村中有高达33.79%的被调查者表示“从来没参加过有关的普法教育活动”,44.88%的被调查者表示“很少参加过”,与之相对应的是,有超过一半的受访民警表示“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是应对宗族势力最迫切的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从长远看,它不仅可以减少公安工作量,改善公安形象,还有利于农村的综合治理。如果条件允许,公安机关甚至可以定期对宗族核心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宗族权威的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并结合宗族内部的有益规范共同推动和促进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

3.广开信息收集渠道,建立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机制。在农村中开展公安工作,就必须首先了解并融入农村的乡土社会。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在农村地区开展公安工作,必须要深入到村民的生活中去,与他们加强交流和联系,建立一个良好的“邻里关系”,多倾听常思考,这样既能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又能及时掌握最新的社会动态,了解宗族势力的发展和活动,特别是一些社会中存在的治安隐患和矛盾纠纷的苗头。

对公安机关而言,如果能够合理地利用宗族组织,善于同宗族尤其是宗族核心成员打交道,不仅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还可以提升在农村社会的执法权威。所以有必要根据所管辖区乡风民俗的特色,结合公序良俗的规则,针对性地建立一个常态的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多方参与的纠纷调解机制和社会活动管理机制,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使之制度化,让农村地区的矛盾纠纷在既合情又合理更合法的前提下得到有效的缓和与解决,也让农村社会的各种活动开展得安全有序、丰富多彩。

4.加强基层公安队伍建设,提高基层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农村地区基层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关系到农村警务化改革的成败以及农村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进度。基层公安民警是维护农村治安和稳定大局的主力军,必须想方设法提高民警的素质,同时提高农村公安机关的硬件条件和执法设施,保障奋战在一线的公安民警的权益。解决宗族势力问题,与基层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关系密切。所以,必须加大对农村基层民警的培训力度,规范执法,切实提高其执法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让包括宗族势力在内的广大村民理解并支持公安工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到那时,宗族势力所产生的各种问题便会迎刃而解。

注释:

①参见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科大卫.皇帝和祖宗——华南的国家与宗族[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3]展万程.农村治安与构建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4]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族关系研究[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5]杨方泉.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6]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7]肖唐镖.宗族政治——村治权力网络的分析[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杨泽万.三农问题与农村警务[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9]王勇哲,王一琼.宗族因素对农村政治和治安稳定的影响[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

D631

A

1674-3040(2012)04-0070-05

2012-04-10

金伟标、陈跃俊、曹隆焕、胡晓宁、杨芝莉,均为浙江警察学院2008本科大队法学专业学生。

*本文曾获2011年全国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二等奖(编号:20110034),指导老师为浙江警察学院社科部李欣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玉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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