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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

2012-11-03□乔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公安实训案件

□乔 建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

□乔 建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 杭州 310053)

“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公安专业核心技能训练无章可循,实训内容和方法缺乏规范性、实战性等弊端。“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一是要注重实训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施展预留足够的空间;二是要抓住理论知识向综合能力迁移的关键环节。具体设想:一是完善校局合作机制,为“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二是畅通信息交流机制,为“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有效开展提供可靠信息保障。

实践教学模式;“案件项目”;实训教学;案件查处

一、“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含义、流程

(一)“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含义。“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是以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作为理论指导建立起来的公安执法实训系统。具体地说是以项目开发的形式,以案件查处任务为中心筛选教学内容,教师依托“案件项目”这一平台,将案件发生的实情实景和过程展现在学生面前,引导学生将教学内容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行动方案,并依法对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实训教学模式。

图一 治安案件查处模块与输出示意图

“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公安专业核心技能训练无章可循,实训内容和方法缺乏规范性、实战性,实战中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技能按学科被割裂开来,导致学生面对各种复杂的案件无法有效进行查处的弊端,有效推动公安实训教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二)“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具体操作流程。在公安执法职业领域范围内,将一项工作划分成若干实训项目,这种划分符合法定的案件查处程序规定,与案件查处法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相吻合。这样划分出来的每一个实训项目即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训教学模块。例如: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范围中的治安案件查处执法工作由六个模块组成。

每个模块从案件查处的法律规范上讲都是可以相对独立的,都必须有一项输出(可以是若干种法律文书、若干件证据或一个处理决定),且包括若干个学习单元。模块按照法定的案件查处程序标准确定,其名称必须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准确表示,各级公安机关都要严格据此执行。实训教学模块具有较强的通用性,然而在具体实施时,如询问时机的把握等则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和特点采用不同的办案方法,可以在非标准的技术规范下确定。

二、“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一)采取以公安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的互动式教学,使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更加清晰可控。一是在“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中,遵循学生认知发展和能力培养的教学规律,逐步形成“实训教育激励学习热情”→“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合作交流培养和强化团队精神”→“综合实训培育创新精神与案件查处的综合能力”的互动式实训教学体系。二是“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将创新能力的培养融入每个具体的实训项目、实训教学等环节,从而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提高案件查处的执法技能。“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每一阶段都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使教学内容更具有针对性,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更加清晰可控。采用“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效达到以案件查处的具体工作任务来培养学生综合执法能力的教学目的。

(二)在实训教学项目环境的设计营造上,注重实训项目的仿真性、层次性和递进性。

1.注重实训项目的仿真性。“案件项目”实践教学要遵循公安专业知识与案件查处技能训练的内在联系与规律,在实训场所为学生设计构造一个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场景与条件。在基础实训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以项目为载体,通过教师的引导,让学生在解决问题、完成任务的过程中体验实训教学成功的喜悦,实现实训教学中的“三基”要求。在综合设计实训项目时,分别安排数个与治安管理、刑事侦查、网络监察等公安专业课程相关的内容,以涵盖公安执法课程内容多个知识点、具有公安执法背景或实际应用价值的实训项目,实现实训教学中“培养学生综合执法能力”的教学目标和要求。

2.注重教学内容的层次性与递进性。“案件项目”实践教学在实训项目配置上,要做到针对不同阶段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分层次递进。从执法办案基本知识的掌握到案件查处具体方法的应用;从综合设计到执法办案方法的研究,都要注重深化实训项目要求的层次性,强调实训项目的公安执法背景。在执法实训项目的设计中,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的目标,设置多个能够涵盖不同基础课程知识、需要多项技能的综合性实训项目,供不同层次的学生选择。

(三)注重实训教学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对完整性、科学性和实践性。

1.注重实训教学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案件项目”实践教学在公安专业实训项目内容的筛选上,尽可能涵盖本门课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对实训项目结果评价的内容筛选和评价方式的设置上,严格按照当前公安机关警务信息化的实际情况和对民警执法基本技能的总体要求,增加学生运用公安机关打防控信息系统、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和研判公安执法信息以及运用相关信息资料提高公安执法工作能力的内容。

2.注重实训教学项目实施结果评价方式的科学性。例如依托浙江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厅)现有的打防控信息平台(练习版),组织学生(2-3人)以案件查处团队的形式,各自按照执法办案的法定流程和团队分工,独立在打防控信息平台(练习版)上完成资料收集、询(讯)问笔录的制作、各类执法办案法律文书的填写等实际操作步骤。这样可以保证公安执法实训项目的具体内容、实施程序与公安执法法律要求相对应,最终使学生提高公安执法办案的知识迁移能力,达到基层民警执法办案岗位职业资格的目标。

3.注重实训教学项目实施过程的实践性。“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把实训项目的实施过程搬到公安执法现场,筛选一些贴近学生日常生活的实际案例作为公安执法办案实训项目的基本素材,实现实训教学项目从“课程专业理论教学为中心”向“案件查处能力为中心”、从“课堂教学为中心”向“公安执法现场为中心”的两个转变。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完成实训教学项目的实践中能够真正体验到它的学习价值。

三、“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的实施

(一)注重实训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施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1.在“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组织实施过程中,教师可以交替使用典型案例剖析、组织课堂讨论、查处预案设计、模拟情景教学等多种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方法组织实训教学。通过实训项目载体,以实训教学的任务和要求为目标,让学生必须经历拓展知识、探索方法、自主创新的过程才能够完成任务,从而在实训项目的实施中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养成科学思维和创新意识。

2.在“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组织实施过程中,学生是中心和主角,教师要为学生智慧和技能的充分发挥与施展预留足够的空间。实训项目教学可以使学生在逼真、虚拟的教学情景中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和行动,通过与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交流来完成;实训项目教学可以克服原有的节点式单项训练模式所导致的形式单一、内容枯燥、系统性不强、学生参与度不高、程序环节缺乏联动等弊端,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使学生在职业情境中培养出从业所需的职业能力;实训项目教学有助于实现培养具备独立查处案件综合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能够适应现阶段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应用型公安执法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要抓住理论知识向综合能力迁移的关键环节。

1.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灵活运用是实训教学项目实现知识向综合能力迁移的关键环节。由于“案件项目”实训教学总是与一些特定的案件相联系,是一些具体知识技能、程序环节的联动,具有一定的工具取向性,同时,实训教学项目还存在空间容纳的局限性,一个实训教学项目难以涵盖本门课程所有的知识点。因此,实训教学应当借助于“案件项目”这一载体,通过设置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实训教学项目,为学生搭建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指导各类案件查处的平台。

2.“案件项目”教学组织实施应不断满足学生系统掌握公安执法知识与技能的学习需求。学生只有系统掌握了公安执法知识与技能,才能有效克服面对新的案件查处而束手无策。实训项目作为一个集聚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教学产品,要以“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的任务和需求为目标,让学生必须在拓展知识、探索方法、自主创新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并通过实训项目的实施,看到自身知识、方法、能力的不足,从而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素养,养成科学思维,强化创新意识。

四、实现“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模式的几点设想

(一)完善校局合作机制,为“案件项目”实践教学提供人才和智力保障。

1.实训项目教学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备双师型要求的教师队伍。整合优化学院现有的教学资源,建立教师实践锻炼制度,建立稳定的挂钩调研基地,加强教师与实战部门的联系互动,提高教师实训教学项目的组织实施水平和自主设计开发能力。

2.建立教官聘任和驻校制度。充分依托校局合作平台,完善教师与基层教官双向交流机制,引进优秀教官参与实训教学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整合优质实训教学资源,有效弥补原有实训教学项目师资队伍建设的短板,优化实训教学项目师资结构,促进理论与实训教学的融合,提高实训教学的成效。

(二)畅通信息交流机制,为“案件项目”实践教学的开展提供可靠信息保障。

1.为实训项目教学的实施提供信息化平台。必须切实加快警察学院公安网扩容建设。在省厅金盾办的指导下,将警察学院的信息化建设纳入省厅“金盾工程”的规划和建设之中,尽快完成省厅至警察学院传输带宽的扩容,满足实训教学信息交流共享的需要,拉近警察学院与实战部门的距离。

2.建立实训教学项目资料搜集机制。收集大量的报警、报案、立案,询问、讯问录音、录像,案件查处案卷等资料,并将其更新充实到实训教学项目库。建议省厅牵头深化业务教学系部与业务总队对口联接机制,建立相关业务资料收集报批制度,完善相关审批手续,由省厅有关业务处室协调相关实战单位、部门提供实训教学的资料,切实为开展实训教学创造必要的条件。

[1]谢海霞.浅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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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隋龙生.从实践中看“以岗位实践为目标的校内实训项目教学模式”[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10(16).

[4]胡建波,谭晓芳.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思考[J].价值工程,2010(34).

D631

A

1674-3040(2012)04-0106-03

2012-04-12

乔建,浙江警察学院教授。

*本文系2011年度浙江省教育技术研究规划课题之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B053。

(责任编辑:荣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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