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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行政价值内在逻辑构序探析*

2012-01-27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价值体系核心价值

吴 琳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 吉林 长春 130012)

学界对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路径主要有以下两种:有的学者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宣传教育功能角度出发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加强政府行政的道德教育建设机制。这种工具理性的空泛思维方式,往往容易将道德教育停留在口号式的宣传教育之上,具有道德虚无化的倾向。有的学者认为,要以社会管理和政治制度建设手段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这种技术化倾向的思维方式缺乏现代意识形态安全的挑战意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建设过程中没有与公众产生回应与互动,弱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说服力和现实感染力。以上的理论研究是基于静态性理论研究思维方式。静态性理论思维方式是由于“人们一般是把社会看成内生性的,有其自身的社会结构,……不仅如此,人们还把社会看作彼此分离的,而规范共识、结构冲突或策略行为的种种作用过程,绝大多数也被理解为内在于各个社会。”[1]因此,缺乏在行政哲学视域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行政价值关系的内在理论逻辑结构的实质性研究。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行政价值关系的内在理论逻辑结构并非存在着经常性的紧张关系。我们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是我国政治发展的主流价值体系,内在地要求社会成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社会心理认同和政治认同。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是社会意志的本质体现。它受着一定社会基本制度的制约,是由一定社会崇尚倡导的思想理论、理想信念、道德原则、精神风尚等因素构成的社会价值认同整体。”[2]这就是说,当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语为获得其理论话语权,进入具体实践场域之中时候,就彰显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行政价值之间内构逻辑关系。当国家政治权力为获得自己的权力空间,首先需要提供给自己的抽象权力空间的理论话语,而抽象权力空间就要进入到实践空间之中获得其具体性。而在抽象的理论话语与具体实践而政府的行政价值的具体性实现。因为政府行政价值是“公共行政在现代社会很大程度上在于促进公民社会所拥有的诸如自由、秩序、正义、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单纯效率主义忽略了公共行政对公民社会基本价值的捍卫,也就使公共行政偏离了基本轨道。”[3]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不仅表现为意识形态的建构,而且体现出的是协调社会秩序与社会失序对立状态的政治诉求。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进入具体实践场域之中,政府行政价值作为一种执行政策的实践活动,要根据行政价值主体的需要,与行政价值主体达成一种肯定或否定的一致性关系。因此,政府行政价值“作为一种官方实践,更离不开理论的运用于创制—而一种新的理论又会推动一种新的实践活动的诞生。”[4]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的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模拟镜像方式召唤社会秩序的本真性出场。政府行政价值则在这种召唤社会秩序的本真性出场的“特定环境下,行政价值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在行政实践过程中的一致性或所相互适应性关系。”[5]当人们投入到社会秩序中去的时候,需要解蔽政府行政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理论诉求与实践场域逻辑对接关系。其具体逻辑内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向度:实现共同理想的政治诉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政府责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一、 实现共同理想的政治诉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就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与个人自由解放,作为党的政治诉求和理想目标,紧密地把社会群体的利益团结在一起,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为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而坚持不解地去努力。实现共同理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诉求。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应以国家所蕴含的政治价值的广延性出发,厘清实现共同理想的政治伦理要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价值构序。当政治诉求要求回到实践场域实现其自身的理论诉求时候,就表现出政治诉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具体体现在实现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是国家的政治伦理诉求,加强政府政治价值建设是实现政治诉求的手段。

(一)实现共同理想是政府政治价值的任务。马克思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破解人类社会政治变革的动力源,追诉人类社会结构变化原因,应当立足于社会发展的历史构境,在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问题的答案。用这种唯物主义的实践思维方式来思考我国的意识形态所面临的问题的实质,我们不难发现,在当今的意识形态领域中,价值多元化与价值分歧,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意识形态之争。“其典型表现就是将不同民族国家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诠释为价值分歧,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之争转化为自由、民主、人权与专制、集权、蔑视人权的斗争,将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合作说成是基于共同价值观的合作。他们给资本主义披上了高尚价值的外衣,自祤为自由、民主、人权的代表,标榜自己占据着道义高地”。[6]因此,在这一特定的历史时期里,为了能有效整合社会精神资源、增加社会凝聚力,培育社会资本,就必须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完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时代发展主题,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共同理想的政治伦理诉求。但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完成党与国家的政治伦理要求,保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中的话语权,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完成这个政治诉求就成为政府政治价值所承担的任务。在此语境之下,政府政治价值之职责就是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主题,即实现共同理想,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二)共同理想是政府政治价值的基础要素。政府政治价值体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关系的制约,属于上层建筑,是政治体系的观念性的深层结构,渗透于政治意识和政治文化之中。“是一个为制度提供根据、使制度有秩序、富于活力,并且使它远远超出一般服务于人类生存的纯粹功能性的目的之主导思想,它帮助我们形成共同体,促成个人的同一性,体验意义的内在联系”。[7]如果把政治组织和制度作为一个政治系统的“硬件组装”系统功能,那么,政治价值体系则构成了该政治系统的“软件运行”系统功能。相对于人的社会而独立的精神文化,现代政府政治价值已经发生价值转向。政治价值不再是人类社会的理论诉求和理想价值目标,而是成为实现国家政治要求的本质要素,政府存在的目的已经不再是保持国家权力正常运转而已的一种制度化机器。政府的行政行为承载着发展公平美德的责任,促进国家政治目标社会正义的实现。 政府“通过对整个社会的控制和支配来实现政治统治的要求。也就是说,政府是以政治管理的名义实现着政治统治的要求。”[8]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个统治者为获得政治权威,获得人们的支持,就需要在意识形态上进行思想认同的话语操作。马克思指出:“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9]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实现共同理想的实现需要脚踏实地的进行,需要给其实现土壤与生存空间。那么这个土壤与空间就表现为发展政府政治价值的基础要素,促进国家政治认同。即政府需要担负起实现国家政治要求的政治权力功能,也就是说,政府的政治权力只有更好地实施管理社会的功能,作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国家才能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通过政府机构的活动和其产生的社会效果才能够体现出国家的公共权力性质,实现国家政治要求。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创立的是一种政治性的行动理论,昭示了重塑社会有机团结的价值诉求,体现出了国家政治诉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二、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精髓。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是各族人民团结一心、共同奋斗的价值取向;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是不同时代的人们所拥有的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体现出国家的国家意志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价值构序,即以实现中华民族根本利益为归宿的国家意志,以凝聚民族精神和提升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重塑人类社会团结的政治价值理念为价值视域,体现出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一)重振民族精神是政府秩序价值的导向。面对社会阶层严重分化与断裂所引起的社会心理失衡状态,人的价值贬值的历史构境,这些结果将蚀毁千百年来积淀下来而形成的中华民族精神。如何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在这个历史逻辑构境下,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价值体系, 实现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国家政治要求,也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十分重大而紧迫理论和实践课题。

民族精神是民族之魂,是一个民族为实现自己的理想的精神支柱与动力。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把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提出,这在我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还是第一次。它不仅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而且是加强我国综合国力,促进中华民族的复兴,全面提高全国人民政治素质的需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弘扬和培养民族精神的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胡锦涛曾经指出:“爱国主义是团结凝聚全民族的精神力量。中华民族之所以长盛不衰,就是因为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把爱国主义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在本上是一致的,是激励我们实现共同理想的强大动力。”[10]

在此语境之下,社会主义与爱国主义是高度统一的。必须把坚持爱国主义与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有机统一起来。事实充分证明,爱国主义能够给社会主义中国带来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振兴的强大支撑。今天,我们需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民族精神是国家的政治诉求。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话语中,重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是国家权力目标,其实现基础就是要发展政府秩序价值。政府在发展与实现政府秩序价值实践场域中,所要面临的“关键的问题是要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划出一条界限,使二者在博弈的过程中达到帕累托最优,为此必须有一个公正的裁断者,这就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行政价值之所在。公共行政以公共权力为后盾,保障个人自由但又要维持公共秩序,从而避免了因个人自由的任意行使而导致公共利益的破坏进而最终无法实现个人自由的两败俱伤之结果。”[11]

(二)民族精神是政府秩序价值的发展要素。政府秩序价值是指政府通过行使公共权力,将社会整合、社会团结与提供政府公共服务有效地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整合机制。政府秩序价值主要表现在,化解社会冲突,恢复社会均衡,促进社会团结,防止社会失序,协调社会有序运作。在今天,各种制度、法规及政策的功能化与工具性设计弱化了人反思功能和创新功能,曾经让人们满意并默认的社会价值观已经不再令人满意。对这种现象,鲍曼指出,政治活动的主要运作手段是使权力日益逃逸于政治领域,而且政治活动和机构被束缚与原地,权力不再是维护人类和平和团结的一种力量。因此,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重振民族精神就成为中国政府发展秩序价值重要内容。

重振民族精神,需要政府秩序价值的承载,两者之间关系逻辑内在关系,实际上既表现为重振民族精神贯穿于社会精神文化的发展过程,又表现为社会结构变迁与社会制度创新过程之中。以重振民族精神为政府秩序价值的发展要素,探索一条符合中国民众心理和要求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制,而不盲从于跟随国外各种管理理论,应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重振民族精神为自己的执政理念,贯彻自己的执政价值。哈贝马斯指出:“政治的基本问题和法律的实施问题是联系在一起的。强制性的调节才真正使得公民有必要达成一种基本的政治共识。”[12]政府秩序价值的意义在于运用公共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目的,缓解社会失序与社会秩序之间的紧张关系,最大限度地调和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张力。“任一民主国家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经济的发展,也取决于它的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合法性涉及该制度产生并保持现存政治机构最符合社会需要的这种信念的能力。”[13]因此,政府只有担负起秩序价值的之职能,才能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重振民族精神是确保政局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政府秩序价值发展的基础要素。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陈述的是一种决策性的理性标准,昭示了重塑社会意识形态的价值诉求,体现出了国家政治伦理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

三、社会道德规范与政府责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社会主义荣辱观内在地重构着合法性的人际关系和合法性的社会制度。它的意义在于“这是一个为制度提供根据、使制度有秩序、富于活力,并且使它远远超出一般服务于人类生存的纯粹功能性的目的之主导思想,它帮助我们形成共同体,促成个人的同一性,体验意义的内在联系。制度通过其理想成为人类生命和共同生活的意义形态”。[14]如何实现这种人类生命和共同生活的意义形态,就是政府政治责任价值之内容和任务所在,构成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政府政治责任价值之间逻辑构境,显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政府责任价值之间内在统一向度。

(一)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政府责任价值基础。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政府责任价值是相互渗透、相互推展的一个有机运行过程。其本质就是把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意向性与制度上的可行性能够做到有机结合,保持政府政治管理系统与社会公民系统之间稳定有机的运行。人类社会实践表明,任何一个价值理念和观念意识,只有内化为人的自觉行动,才能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积极的作用需要有科学的合理性政策作为支持的平台,否则,就很难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政治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制度的人,他们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现代化转变,失败或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善的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15]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必须依靠政府教育的渗透与政府制定的教育文化政策的相互促进,力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只有广泛深入人心,才能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价值准则,成为人们心中牢不可破的信仰,成为社会主体发展的动力。“人格对政治行为的控制是内在的、软性的,具有更强的渗透性和弥散性,因而其作用力更持久,效果也更理想。所以,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影响或控制人们的动机、态度、信仰、价值观、性格等人格特质来控制其政治行为,以收事半功倍之效。”[16]在这种语境之下,就要求政府政治责任价值的出场,建立现代政府政治责任机制。实现政府政治责任价值就是运用自己的影响力,实现政治集团谋求的目标,以使社会成员能够在政治集团所设定的规范内来实施自己的政治行为,从而保证政治目标的实现和政治系统之间呈现良性与有序的发展。而对社会成员的政治行为的规范,其着力点是在社会成员的内在人格形成的规范与引导,完成行政价值主体的目标与理想。

政府责任价值谋求的不仅仅是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发挥政府公共伦理的作用,注重政治制度的作用,发挥制度的维护,而且也要成为协调政府管理机制与社会自身内在运行机制的之间力量,而且通过政府责任价值的国家政治目的和政府机制手段有机结合,运用行政制度创新手段,“力图通过‘政治一社会’间生态关系的确立,在‘政治一社会’关系上构成具有相互推动作用的生态回路。在这一回路中政治的发展推动社会的发展,反过来,社会的发展又作用于政治发展”[17]这样国家的政治利益得到维护,国家政治目的得到发展。

(二)社会主义荣辱观是政府责任价值的内容。首先,政府责任价值是政府担当教育责任。文化观念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发展的最有效的激素,它一旦被激活,就会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释放出巨大的推动力,但它一旦被推向极端,又会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构成极大的破坏。”[18]教育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事件,是一个国家的职责。担当这一任务的柏拉图认为这正是一个政府政治责任价值之所在。“如果说一国国民政治信仰缺失,社会正义感消散,怀疑法制权威,丧失文明追求,那么该国政府的政治生态方面就会荆棘丛生,污水横流,政治黑洞比比皆是。因此,教育是使人社会化的过程,是指导社会成员探索真理,洞察心灵,培养情操,品行高尚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完成了自身的改变,从一个自然的人转变成一个社会的人,进而转变成一个有道德的优秀的人。教育的渗透作用需要通过政府政治管理体系的政治功能,加强荣辱观的建设,只有在社会中形成一个褒荣贬辱的道德新风尚,才能使国家的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得到双向联动的运行与发展,促进社会自身内在运行环境系统的发展变化,从而推动政府管理机制与社会内在运行机制形成双向的和谐发展。

其次,政府责任价值是完善社会管理。这就需要政府完善和建立与建设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各项政策,制定行为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在意识形态建设中的政治规范体现。哈贝马斯指出:“规范表达了在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见一致的状况。对于一定规范有效的社会集团的全体成员而言,他们可以相互要求,在一定的情况下进行或放弃各种所规定的行为。遵守规范的中心概念,意味着满足一种可普遍化的行为要求。行为要求不是具有一种预测时间所要求的认识意义,而是具有规范的意义。就是说,具有成员们有权利去要求进行一种行动的意义。”[19]

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建设仅仅通过教育是不够的。随着社会发展变化和公众的文化需求的变化,在社会管理上,积极配合教育发展,及时调整各项政策,采取具有时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有效措施,用激励和规范的手段,建立褒荣贬辱的管理和奖惩机制,激励人们走向道德的自律,从而将荣辱观体现在人们的生活和实践中。这就需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功能,调节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填补人类思想中的缺陷。以人的发展为目标来协调、修正和疏导人们之间的紧张冲突的关系,建立符合公共利益、激发社会成员的潜能,促进个人发展的社会制度和体系。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所提供的是一种规范性的理论原则,昭示了重建社会交往空间的价值诉求。体现出了社会道德规范与政府责任价值的内在统一。

结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就是要在旧的标准已经崩溃,已经没有任何标准的地方创造出一个当今时代的新标准,来衡量哪些是积极地、进步的,哪些是消极的、反动的,是对社会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政治共识。将中国社会当代意识形态的建设落在了公共理性话语之上,超越了以往沿用现成的标准或早已过时的标准去对现实生活作道德化批评的理论窠臼。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论构建中,政府行政价值主要表现为政府政治价值、政府秩序价值、政府责任价值三者内在统一向度。这三种公共行政价值既有公共行政价值客体属性,即执政阶层的政策与理念,又有公共行政价值的主体属性,即实现人类社会朝向政治性生存方向的发展。在这统一与对立的过程中,始终体现出作为执政阶层的政治理念与公共行政价值发展的内在逻辑构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政府行政价值内在关系体现出政党政治诉求与政府政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国家政治意志与政府秩序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社会道德规范与政府责任价值的内在统一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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