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水行政过程中的正当法律程序
2012-01-27张志彬
张志彬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150001,哈尔滨)
一、相关概念
1.水行政的含义
水行政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相应法律、法规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正当法律程序的含义
法律程序与法律职业并称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法治推动力。法律程序是行政相对人实体上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和实现的保证,它一般存在于执法过程中,包括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执法过程。鉴于水行政是一种行政行为,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律程序仅指行政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
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他们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必须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水政监察部门在行使其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在维护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实现自己的行政目标。
二、水行政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
1.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公民的法律程序权益是公民法律权益的一种。轻视法律程序权益的结果往往是行政主体在追求实体权益的同时剥夺了公民的相关程序性权益。但如果仅追求最终的实体权益而忽视程序权益,实体权益将失去程序权益作保障,法律给予公民再多的实体权益都是无力的,尤其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在水行政过程中,水政监察机关充分遵循正当的执法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依法办事,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充分保障公民的程序权益。
正当的法律程序可以给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正当的约束和引导,特别是成文的程序法不仅具有控制行政行为的职能,还可以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有效克服实体法的缺陷,补充实体法本身的不足,以其特有的功能补充实体法控制权力的不足,达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效率与自由的协调、形式合理性与实体合理性的结合。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如任由其追求执法目标而不对其执法过程加以监督和制约,必定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的指导和约束,可以对水政监察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2.正当法律程序是公民参与水行政执法的渠道
传统的行政模式中,公民在行政主体执法过程中仅仅被作为单纯的客体,无法主动参与其中,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只能依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进行事后救济。正当法律程序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即得以保障。通过程序立法,全面规定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利)与义务,让公民充分行使其程序权利并充分参与到行政主体的执法过程中,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使其体会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同时也使得行政事务由政府单方面的责任变成了政府和人民共同的事业,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通过实现这种程序价值,使得公民在水政监察部门执法过程中充分参与,既提高了公民的积极性,也减轻了水政监察部门的执法负担,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水行政过程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1.水行政过程中的有法可依
水政监察部门和公民在参与水政执法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力(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行使权力(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必须有法可依。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颁布了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了水文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布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等规章和办法,国家层面上水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面积辽阔,水资源分布不均匀,各地存在较大差异,加上国家立法的原则性较强,因此,一部两部法律难以全面兼顾各地实际。其次,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状况的日益变化,现有的法律无法将实际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时加以规范。综合分析,建议在国家统一立法的基础上,允许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促进水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提高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际可操作性,为水政监察部门和公民权力(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提供基础性保障。
2.水行政过程中的依法办事
对于水政监察部门来说,严格遵守水法的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水政监察部门行使某项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要做到权力的行使有依据。以水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处罚为例,水政监察部门在决定是否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前,应首先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如果断定公民确已违法,并决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则应严格按照规定行使处罚权。比如: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给予水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使其享有充分的诉权。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如果是受委托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则不得超越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超越权限和期限进行处罚的,水行政处罚无效。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水行政处罚。在某些特定处罚作出之前,处罚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对于公民来说,有了成文的水法,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也不意味着其应有的权利可以得到保障,权利得到实现和维护的前提是依法办事,必须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以水行政过程中的行政处罚为例,水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符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进行听证时,当事人应遵守《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0条权利义务的规定等等。在处罚机关的行政处罚作出后,当事人对水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结 语
总体来看,水政监察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执法机关滥用手中权力,公民在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忽视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及在自己的权利受损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救济等等。
水行政执法是水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水的重要手段。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是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需要,也是贯彻执行水法律法规的需要。只有执法主体和相对人都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地扼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创造和谐的水行政秩序,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张斌,周广卿.水政监察执法实践中如何灵活处理案件 [J].中国水利,2011(20).
[2]张咸荣.提高水政监察工作水平的认识和思考[J].中国水利,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