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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概(估)算中的问题及思考

2012-10-25邱会旺

中国水利 2012年4期
关键词:细部承包人计价

邱会旺

(江西省水利规划设计院,330029,南昌)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步伐加快,水利工程概(估)算实行定额量价分离,引入了“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理念。21世纪初,相关部门又对定额表现形式进行了改革,将沿用了几十年的人工消耗量工日、机械消耗量台班改为工时、台时,将以价目表表现的安装定额改为以实物量表示。这些改革丰富和发展了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为水利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近10年,水利工程概(估)算改革步伐有些迟缓,一些因素的存在造成水利工程概(估)算脱离了客观实际,达不到工程投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的目标,给水利工程建设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一、人工预算单价

1.人工预算单价标准

按水利部2002年3月颁发的水总〔2002〕116 号文(以下简称“116 号文”)规定计算,六类工资区各等级人工预算单价见表1。

表1的工时单价对应的综合工日单价为:枢纽工程约45元/工日(笔者测算值约40元/工日),河道及引水工程约26元/工日。这些人工单价还包括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建标206号文”)精神,这些费用应作为规费列入间接费。如扣除这些费用,则枢纽工程综合工日单价约为36元/工日(笔者测算值约为32元/工日),河道及引水工程约为21元/工日。

近10年,建筑市场劳务工资猛涨。建设、交通、土地等一些行业相继对人工预算单价进行了调整,目前大多在50元/工日以上。而水利工程仍执行“116号文”标准,严重落后于市场行情,造成承包人人工费入不敷出,尤其是河道、引水工程中的砌石、混凝土等人工消耗量多的工程,已经没有能力承受亏损。因为招标投标价受限于设计概算,一些不明情况的人就错误地认为问题出在设计概算上,有的甚至质疑水利定额的合理性。在这种压力下,造价人员只得通过提高材料价格、增加施工工序、改变施工设计、高套定额等途径提高工程单价。但如果按此概算单价控制招标投标价会造成招标投标单价与实际不符,若遇到主管部门调整人工预算单价,承包人的利润将获得意外增加。

表1 人工预算单价 单位:元/工时

2.人工预算单价分类

“116号文”按枢纽工程和河道、引水工程制定人工预算单价标准的做法值得商榷。人工预算单价应该主要由所从事的工种性质及所达到的技术等级决定,再适度考虑行业特性。工种性质决定了技术含量,如普工、泥工、木工、爆破工、机上工、安装工等,技术等级是掌握该工种的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程度,如工长、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

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以下简称“编规”)可以区分工种或技术等级制定人工预算单价标准,但不应按工程类别制定。不能说电排站混凝土的技术要求比枢纽工程进水闸的低,也不能说堤防工程的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技能比枢纽工程的低。实际支付时承包人也不会因为是枢纽工程多支付工资、堤防工程少支付工资。

一般来说,统一按技术等级制定人工预算单价比较合理,也能满足造价控制与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材料价差

1.材料价差处理方式

近年,材料价格波动较大,为避免由此造成承包人管理费、利润等的“水涨船高”,带动工程造价的“虚涨”,在概(估)算中对主要材料进行限价计费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对由此产生的价差处理方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未作统一规定,造成计价不一。有的省(市)规定列入工程单价税金之前,有的审查部门则要求列入独立费用。

经研究,将价差列入工程单价是合适的,符合“建标206号文”精神,符合工程单价构成原理。因为材料价差仍是材料费,直接构成建安工作量。而列入独立费用是人为的,既不符合工程造价原理,又会产生许多问题:①不利于不同设计方案的直接比选,②不利于前后设计阶段的投资对比分析,③不利于招投标价的控制与确定,④不利于工程分标实施。

同时,既然材料价格上涨了,附属工程或措施项目成本也必然会增加,如供风、供水管路、供电线路、辅助加工厂等,临时办公及生活用房、砂石料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等更是与此直接相关。

2.限价材料种类

“编规”对哪些材料进行限价计费是必须进行研究的,因为它不仅是概(估)算编制的依据,也是招标投标计价的参考。限价材料种类与工程类别、性质密切相关,不同类别、性质的工程,用到的主要材料及权重是不同的。

目前采用“116号文”编制概(估)算时,仅要求对水泥、钢筋、油料进行限价(砂石料价格较高时,按70元/m3限价),而有的省规定的限价材料达17种之多。限价材料数量少了,对某些类别的工程达不到控制投资的目的;限价数量多了,又不利于概(估)算的编制和工程造价的管理。

另一方面,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没有材料价差的规定,许多标书文件所附的工程单价分析表也没有要求体现价差,这给投标人计价提供了“技巧”,可能会采取压低费率、降低定额消耗量,或者压低主要材料价格、提高定额消耗量的办法进行计价,中标后再提出补偿要求。

三、自采砂石料价格

“116号文”规定自采砂石料单价除计算基本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外,还应计算相关费用、利润及税金;而一些省市“编规”仅计算基本直接费,不计算相关费用、利润及税金。

砂石料开采单价应计算相关费用、利润及税金,只适用于单独招标投标时的计价,而这只有在实施阶段才有可能发生,在概(估)算阶段没法明确也无需明确砂石料的开采主体,只能按主体承包人开采即 “自采”考虑。“自采”是不应计算相关费用、利润及税金的,这同混凝土工程中的混凝土拌制、模板安装工程中的模板制作、混凝土构件安装工程中的构件预制等是类似的。若由不同的承包人开采,对主承包人而言就不是“自采”,而是“他采”(相当于“外供”)了。

“自采”的仅计算基本直接费,“他采”的还应计算相关费用、利润及税金。考虑到这两种情况下主承包人的成本支出差异,应同时制定这两种情况下的混凝土工程费率,“自采”的比“他采”的要高些。

四、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

水利定额早已实行量价分离了,本不应再有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这一称谓。但“116号文”继续沿用了这一概念,而且2005年的补充定额似乎还将这一概念引入了建筑工程,其第九章(属建筑工程范畴)规定,长距离输水管道、顶管等按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计算。这就造成了计价困惑,不知道长距离输水管道、顶管是按建筑工程计费(另行增加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还是按安装工程计费。同理,也不明白堤(坝)下的外购涵管(混凝土管、钢管、塑料管、钢管)、倒虹吸管又怎样处理和计费。

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在整个工程单价中所占比例较大,无论是按建筑工程计费还是按安装工程计费,承包人的利润都将非常低。例如安装直径1 m的玻璃钢管输水管道(定额子目GB9040),按其他建筑工程计费时的利润约为4.2元/m,略高于间接费3.9元/m;按安装工程计费则约为5.5元/m,远低于间接费13.2元/m。

本体材料应作为材料费,参与费用及利润的计算。而作为未计价装置性材料,不参与计算费用及利润不大符合建筑成品定价特点,为避免计算的不合理,可以比照主要材料进行限价计费,或单独制定计算方法,安装工程还可修改计算基础及费率。

五、项目划分及费用计算

“116号文”的项目划分及费用计算规定基本上还是可行的,但还不够详细,有些项目未进行说明,有些说明不够确切,有些规定存在交叉,造成市场各方观点不一,计价不一。

1.细部结构

在初步设计阶段,如果设计不能提出细部结构工程清单,可按综合指标估算。“116号文”提供了细部结构指标表,但存在下述问题:

①适用项目不全面。表中所列项目是与枢纽工程相对应的,对于引水及河道工程如堤防、渠道、泵房、水闸、渡槽等没有制定指标,也没有任何说明。对砌石坝、碾压混凝土坝也未作规定或说明。

②指标组成不明确。表中的指标是综合指标,不清楚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及对应指标,易造成理解分歧。如挡水工程、泄洪工程中的排水孔、土(石)坝中的面(趾)板止水等,在项目划分表中是单独列项的,而细部结构指标又综合了 “排水工程”“止水工程”。从逻辑上理解,二者没有重叠。再如,设计上常提供厂房照明设施清单,而细部结构指标中又包括了“照明工程”,不知道厂房是否除外。

另外,对有些中小型项目,往往要求投资相对较大的细部结构工程单独列项计算,如铜片止水或者照明设施等。由于未提供细部结构指标组成,造成其他细部结构要么不再计列造成漏算,要么都算造成重算。当然,也有的专家要求所有细部结构都不单独列项,仍按综合指标计算,造成少算。

③计算基础不清楚。细部结构投资的计算基础是坝体方和混凝土量,但未明确坝体方和混凝土量包括哪些项目范围。比如土坝坝体方是否包括护坡、棱体堆石、坝下涵管等;混凝土量是现浇混凝土还是包括预制混凝土在内的全部混凝土。

2.交通工程

在“116号文”中,永久交通工程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列入主体建筑工程细部结构,如路面工程;二是列入交通工程,如上坝、进厂、对外等场内外交通工程。按前者规定,水库加固工程中的坝顶路面、堤防工程中的堤顶路面应包括在细部结构中,如单独列项计算,也应是列在主体建筑工程中,但在审查时一些部门或专家则要求列入交通工程。

3.观测工程

观测工程涵盖的内容很多,按工程属性分为建筑工程、设备及安装工程。

“116号文”的规定是,内外部观测工程列入第一部分的其他建筑工程,外部观测设备列入第二部分的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由于该规定没有对内外部观测工程和外部观测设备进行解释和界定,有的人士就要求将埋设于结构内部、固定于结构表面的监测设备列入公用设备及安装工程,但查阅水利工程造价有关资料,“116号文”的本意是列入其他建筑工程。

4.施工临时设施

在“116号文”中,施工临时设施有不同的计算方式:一是列入直接费。如风水电支管支线、简易砂石料加工系统、小型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木材加工厂、钢筋加工厂、机械修理厂、混凝土预制构件厂、场内施工排水等。二是在施工临时工程中单独列项。如施工交通工程、施工场外供电工程、施工仓库、办公及生活用房等。三是列入其他施工临时工程。如施工供水系统、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浇筑系统、施工排水、施工通信、施工临时支护设施等。

而在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施工临时设施大多是编入一般项目或施工临时设施、以总价形式列报和支付。为便于招标投标计价,“编规”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新整合,对计算方法或费率进行重新规定。

5.建设单位临时房屋建筑工程

在“116号文”中,建设单位临时房屋建筑划归在第四部分临时工程中,是和承包人的临时办公、生活、文化福利建筑合并在一起计算的。这种规定不甚恰当,一是建设单位不知道自己在临时房屋建筑投资上的利益及责任,无以控制其建设规模、标准和考核投资效果;二是不利于招标投标时各方计价,不利于招标投标价与设计概算的对比分析。

建设单位临时房屋建筑应归入第五部分独立费用的建设管理费中比较恰当。如继续列入第四部分临时工程中,则应单独列项,并规定计算方法。

6.承包人进场、退场费

在“116号文”中,承包人进场、退场费是计入间接费的,并且没有规定单独的计算费率。而在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中,该项费用是列入一般项目中、以总价形式列报和支付的。为利于招标投标计价,“编规”有必要对承包人进场、退场费的计算进行特别规定。

7.价差预备费

自从原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9〕1340号)发布以来,水利工程10多年来基本上不允许计取价差预备费。

而实际上,进入21世纪后,建筑市场劳务工资及建筑材料价格等波动频繁,涨幅较大,造成概(估)算投资不足,给工程招标投标及实施带来较大压力和被动,有的工程不断签订补充协议,有的甚至停工谈判。鉴于这种情况,一些项目业主纷纷要求调概。但调概是工程实施被动和投资突破已成事实的无奈之举,不仅加大了工程建设成本,更对工程建设良性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在概(估)算中应恢复价差预备费,以满足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需要。

六、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编制方法和有关表格可以比设计概算简化些,但不能过于简单,否则依据作用和指导意义不大。特别是可行性研究阶段,有些工程基本上被要求按初步设计精度进行,各专业工程量清单也比较齐全,如果投资估算按“116号文”进行编制,就显得“单薄”,与相关专业不甚配套。因此,有必要制定既简化又相对完整的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以利于各方需要。

七、概(估)算审查

各级部门对工程概(估)算进行审查,既是保证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工程投资、发挥投资效益的需要,又是被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扩大知识视野的有效途径。

水利工程的审查部门较多,地方工程一般有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及省发改委,国家投资的项目先经地方审查,再报流域机构、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审查。在这些审查中,各部门、各专家的意见经常不一致,甚至抵触,造成无以适从。特别是有些地方工程的审查专家,不按现行的“编规”和标准审查,不看报告,不看图纸,少算、漏列的不提,多算、高估的要减,勘测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等国家规定被大打折扣,审查在其看来就是砍投资。

水利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涉及的专业及内容较多,不可能考虑到概(估)算编制过程遇到的所有情况,提出上述问题及思考,目的是希望尽快发布新的“编规”,新“编规”应尽量地覆盖到各类水利工程,尽可能全面、完善、准确、清楚,最大限度地满足概(估)算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达到指导项目决策和投资控制的作用。

[1]邱会旺.谈水利工程概(估)算中的材料价格补差[J].江西水利科技,2009(3).

[2]邱会旺.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常见质量问题及改进措施[J].工程造价管理,2011(5).

[3]中国水利学会水利工程造价管理专业委员会.水利工程造价[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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