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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现阶段工程索赔

2012-01-26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2年21期
关键词:合同条款承包人工期

◎ 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 林 胜

一、工程索赔意义

工程索赔是工程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基本建设制度不断完善,工程索赔就变得尤为突出。索赔在工程项目合同履行中是必不可少的,一些项目管理专家说:一项工程是否有效益,在很大程度上看承包商能否对索赔运用自如。工程索赔在国际建筑市场上是承包商保护自身正当权益、弥补工程损失、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的手段。

二、施工索赔

2.1 施工索赔含义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指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一方因非自身因素、对方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利益损失事实向对方提出的权利主张。

2.2 工程索赔分类

工程索赔按不同因素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索赔的起因,可以划分为因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的索赔、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因承包人战略产生的索赔、因一方违约而引起的索赔等。按照索赔的目的,分为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按索赔的形式,可以分为单项索赔与总索赔。在建设工程中比较有实际意义的索赔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⑴ 工程量的变更索赔与工程范围的变更索赔。

工程量的变更是在建设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是最常见的变化,但它仍然是原合同工程范围的工程内容。一般认为,工程量的变更索赔不属于施工索赔的范围,它在原有合同的范围内仅涉及如何计算的问题。

工程范围的变更索赔则属于施工索赔的范围,因为它超出了原合同的工程范围,不仅涉及计算问题,面且涉及重新确定标准、规范和依据的问题。索赔目的是对额外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重新确定单价和延长相应的工期,或另外签订施工合同,或按合同条款启动正式的施工索赔。

⑵ 合同条款内的索赔与合同条款外的索赔。

合同条款内的索赔,指一方根据合同条款或者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索赔的行为。

合同条款外的索赔是指一方因自己的实际支出而寻求经济补偿的行为,通常要求延长工期、要求补偿费用等。

⑶ 索赔与反索赔。

通常,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称为索赔,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补偿要求则称为反索赔。反索赔较少见,多数因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者承包人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而引起。

2.3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管理

2.3.1 索赔处理原则

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解,工程索赔是合同各方的一次合理分配承担风险行为。确定风险分担,一般依据以下顺序:

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判定风险归属的基本依据。

⑵风险法律规定原则。如果当事人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风险,发生利益冲突后又不能达成协议,可采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划分当事人之间风险分担的依据。

⑶合理推理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对风险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法律、行政法规也无规定的情况下,须依据合同性质和行业内的商业惯例,按公平合理原则确定风险归属。

2.3.2 索赔中的合理补偿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以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的损害赔偿原则可作为工程索赔的参考。

三、中国施工索赔现状

中国工程索赔是从20世纪80年代在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首次采用国际工程管理模式中出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自此进入中国。但工程索赔及其管理还是我国工程建设中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我国工程企业对索赔的现状可归纳如下:

3.1 对索赔概念普遍存在认识不足

目前建设工程管理,甲方不让索赔、施工方不敢索赔或不懂索赔、监理单位不会处理索赔的状况还普遍存在。业界还普遍存在对索赔认知的不足,把索赔与合同违约或项目管理不善联系起来。

3.2 专业索赔人才缺乏

参与索赔管理工作的人员既要熟悉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各种条例,又要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能全面了解施工的工艺,同时还需具备工程造价知识,这样才能使索赔有理有据。而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懂索赔管理的综合型人才甚缺。

3.3 索赔经验及索赔实例资料贫乏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工作,国内对索赔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己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如《国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策略》、《建筑工程索赔》等,大都是对索赔进行一般理论性的叙述,或是具体经验的总结,或是结合工程实例对索赔进行定性的分析和说明,而对索赔的系统理论分析和定量研究却很少。

3.4 行政干预

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使我国的市场经济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不尊重合同、不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现象在建设行业中表现得还很突出。

3.5 建筑市场问题

我国目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过于倾斜买方,业主在合同中经常会提出较为苛刻的合同条件,而承包商被迫接受这样的合同条件。承包商面临十分不利的合同签订和实施环境。

3.6 索赔管理方面的问题

建筑企业内部,普遍存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不能落实,机构不完备,各部门间业务沟通不畅,人员业务能力不高,合同管理混乱等现象。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的控制、监督和管理,为日后索赔埋下了隐患。

四、提高索赔质量的建议

4.1 树立正确的索赔意识

建筑企业应加强对各层次的管理人员进行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认识到索赔是合同实施中的一种正当的权利伸张,它是业主、施工方和监理之间常规频繁发生而且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管理业务。

4.2 建立索赔部门

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是要建立一个知识全面、索赔经验丰富、且成员稳定的索赔部门从事工程索赔工作,索赔部门应由项目经理、造价工程师、合同法律专家、会计师、现场工程师组成,有专门档案人员搜集和整理保存由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索赔成员要懂得索赔的战略和策略,懂得搞好各方的公共关系。

4.3 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的工程,承包商一般都应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争端。这对双方都有利。如果一味采取“以战取胜”、一开始就企图用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是不可取的。

4.4 按合同规定提交索赔意向通知

当发生索赔事件或者发现索赔的机会后,施工单位首先要将正式的索赔意向书当面通知给工程师(发包人),它是一项索赔的开始。

索赔意向通知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⑴ 简单叙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⑵ 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和理由;⑶应提出索赔事件产生工程费用或工期的不利影响情况。

4.5 提交正式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施工单位向工程师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予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的报告。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承包商按规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的编写注意事项:⑴必须说明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⑵详细准确计算损失的费用(和/或延误工期);⑶完整的证据资料。

案例:淮安大桥赶工索赔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的福州市淮安大桥工程,孔径布置为(45+67)m+416m+(67+45)m,主桥全长640m,另外还有6个匝道。桥型为双塔双索钢——混混合斜拉桥,边跨采用混凝土型加劲梁,中跨采用扁平钢箱梁加劲梁,双索塔高113.5m。合同造价约3.5亿元人民币。为配合本市三环路全线通车,本项目工期由原来25个月压缩为16个月。业主下达了赶工指令,施工单位组织了赶工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同时向业主提出

一、索赔费用计算

1、人工费增加。人工增加费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2009年版)及有关配套规定计算。该项索赔总金额为1906万元。

2、材料费增加。

2.1 模板增加费。通过新旧施工组织的对比,测算桥梁各结构部位因赶工增加投入的模板数量及类型。模板增加费=每套模板的价值÷理论周转次数×(理论周转次数-计划周转次数)×实际增加投入的模板套数×合理系数β。

2.2 支架、贝蕾片、钢管桩等设备增加费。因赶工而增加投入的支架、贝蕾片等,如属承包人自有设备,按实际里程计算设备调遣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属租赁设备,按租赁合同测算租赁费,设备租赁费与《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规定的设备摊销费的差价可予以补偿。部分钢管桩或钢护筒因赶工不能全部回收,给予补偿。

以上两部分索赔金额为2991万元。

3、机械费增加。因赶工而增加投入的机械,如属承包人自有机械,按实际里程计算调遣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属租赁机械,按租赁合同测算租赁费,机械租赁费与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列明的机械台班价格的差价可予以补偿;按现场签置的机械的进出场记录,比原投标书上多出的台班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该项索赔费用2037万元。

4、技术服务费。包含两项,一项是因赶工栈桥及支架重新设计的设计费,索赔16万元;一项是赶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专题会的费用,索赔9万元。两项合计25万元。

5、钢箱梁及斜拉索施工增加费。

承包人与制造厂家的协商,签订赶工补偿协议,按实际增加支出补偿,索赔286万元。

因赶工采取索塔同步施工,对斜拉索采取防火措施,索赔11万元。

6、劳动竞赛考核奖励。提高管理人员及工人劳动积极性,开展劳动竞赛奖励,索赔250万元。

7、赶工引起的匝道支座和护栏钢筋报废费用补偿,索赔25万元。

二、索赔评审

业主收到索赔报告后,邀请监理工程师和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索赔报告进行评审。监理工程师汇总专家组意见再与承包商多次协商,向业主提交了审核报告。同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补偿方案,但核减部分工程量,三部分扣减1183万。同意技术服务费、钢箱梁及斜拉索施工增加费、劳动竞赛考核奖励。不同意赶工引起的匝道支座和护栏钢筋报废费用补偿,认定是施工单位失误造成的。

最终监理工程师审核赔付金额为6348万元,占承包商索赔金额84%,占合同总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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