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探析*
2012-01-26葛洪刚兰迎春
陈 勇,葛洪刚,兰迎春
(1 济宁医学院临床学院,山东 济宁 272067,ghg_008@163.com;2 济宁医学院社会科学部,山东 济宁 272067;3 济宁医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山东 济宁 272067)
医患关系是指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产生的特定关系,是医疗实践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人际关系。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诚信缺失问题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随意扩大服务范围而出现的过度检查、乱收费、小病大治、编造病例等引起患者不满的诚信缺失行为;二是由于部分医务人员的诚信缺失行为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得不到尊重,引起患者不满,导致患者对医生的不信任。医患诚信缺失极大地挫伤了医患之间的感情,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显得尤为迫切。
医患诚信的伦理基础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论”。[1]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称作正义即公平的理论。他的正义理论又可分解为两个层次,这就是罗尔斯最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其中第一个原则(平等的自由原则)是每个人都应享有最广泛的、全面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的平等权利。这个原则应用到医患诚信上的伦理要求,首先是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体现公正,以必要的干预对强势一方加以适度约束,对弱势一方给以适度扶持;其次是要求医患双方平等交往。医务人员要平等地对待患者,尊重患者的权利,遇事多与患者沟通;患者也要平等地对待医务人员,尊重他们的劳动。[2]
医患诚信是诚信的道德规范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以医患双方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医患诚信是对医者和患者双方的共同要求。对医者的要求是不欺诈,对患者的治疗不应以纯经济利益为目的,对患者给予应有的关怀和照顾;自觉践行医者的义务,维护患者的权利,确保医疗质量,弘扬医学人道主义精神。对患者的要求是不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积极配合治疗,信任且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自觉遵守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医药费用;理性处理医疗纠纷等。[3]
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是医患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合作,以理性态度处理医患纠纷的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尊重与理解是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条件
医患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医患之间没有做到相互尊重与互相理解,所以,相互尊重与互相理解是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前提条件。
1.1 医患双方相互尊重
1.1.1 医生要尊重患者。
医生尊重患者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即医生必须向患者告知病情、相应的诊疗方法、治疗效果和患者所要承担的医疗风险。通过让患者知道其病情状况和可能产生的治疗效果及风险,让患者及其家属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做出选择;二是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的人格,不分性别、民族、年龄、政治地位与经济地位的高低和是否有生理缺陷,都应平等对待,一视同仁。
1.1.2 患者要尊重医生。
患者尊重医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患者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学科学就是要求患者认识到医学科学的特殊性,它是一门风险性非常高的科学,因为疾病的产生、发展和转归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不可预测性,要按医学科学规律选择自己的行为,理性对待医生的治疗方案;二是要求患者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尊重他们的职业价值,在询问医生有关病情问题时要态度温和,礼貌用语,积极配合并服从医生的安排,以确保治疗效果。特别是当出现医疗事故或意外时,患者及其家属尤其需要冷静,可以要求医院解答疑问,通过医疗鉴定、法律程序等正常途径来解决纠纷。[4]
1.2 医患双方相互理解
医患双方相互理解就是要求医患双方要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绝不能只顾自身的利益,而忽视对方的难处。一方面,要求医生要理解患者对生命的热爱和对健康的渴望,理解患者所遭受的病痛折磨和不幸,理解患者因缺乏医疗知识所产生的不安、恐惧和绝望,理解患者在非健康状态下产生的特殊心理和情绪上的负面影响等;另一方面,要求患者要理解医生职业的高难度性,因为其工作对象是患有疾病的人,人命关天,责任重大;要理解医生职业的自我牺牲性,因为其无法选择服务对象,而无论对何种疾病都必须全力以赴,对任何患者都必须一视同仁,没有任何偏袒。[5]患者只有理解医生职业的特殊性,对医学职业的高难度性和风险性有了深刻认识,医患之间才会相互信任,当出现医疗事故或意外时,才能冷静面对,通过正当的途径来解决,避免医患冲突。
2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是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保证
2.1 自律
自律就是要求医者和患者要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是重建医患诚信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
2.1.1 医者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相关法规,医生应履行的主要义务有: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等。
2.1.2 患者应履行的义务。
主动提供与疾病相关的各种信息,积极配合医务人员诊治,自觉接受检查;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在接受诊疗时应履行支付诊疗所需费用的义务。[6]
2.2 他律
2.2.1 法律约束。
一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和基本要求。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关系属于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要遵循民法中的相关条款,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又要遵守卫生法律的基本规定。为此,要尽快建立、完善有利于实现医患诚信的法律法规。笔者建议,一是制订医事法律,作为特殊法,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医患双方进行约束和调整,有利于解决患者不缴费、不出院等问题以及赔偿标准问题;二是制订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为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供统一的依据,更好地调整医患双方的关系;[7]三是制订医疗卫生服务费用管理的法律,确定费用控制原则,确保检查、用药、治疗的合理性;四是制订一部关于医患关系调整的法律,规范医疗纠纷处理;五是尽快制订一部关于医疗诚信管理法,为诚信行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证。
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种医患失信行为(包括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的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予以处置。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法律处置决定的执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不容许其他方面的干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法院对医疗失信行为一旦做出裁定,在执行遇到阻碍时,国家可以给予干预,充分动用国家的强制力,保证裁决、裁定的执行。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裁定的,国家司法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8]
2.2.2 行业监督。
各医疗机构建立医务人员的诚信档案,对其在医疗活动中的失信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职称评聘、职务升迁、评比先进、奖金发放的重要依据,凡是具有不良医疗信用记录的,除管理部门列入监视名单外,还应限制其执业行为,必要时可以强制终止其执业活动,以此对医务人员起到警示的作用。
2.2.3 社会监督。
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应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医德医风示范医院”的典范形象,接受社会大众及新闻媒体的监督。医疗机构应当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聘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应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监督情况。
3 良好的沟通是构建以诚信为基础的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环节
3.1 医患沟通的必要性
只有加强医患之间的良好沟通,才能更好地解决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患者更多地了解关于疾病的相关信息。医患之间的沟通,医生的答疑解惑与对患者的关心和照顾,可以使患者减轻心理压力,获得心理安慰,进一步加强医患之间的情感交流,促进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从而有助于建立平等、尊重、合作、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为患者更好地配合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病魔,恢复健康奠定良好的基础。
3.2 医患沟通中对医务人员的要求
第一,沟通时医务人员应处处体现对患者的诚心、细心、耐心、爱心和责任心,想患者所想,急患者所急,拉近双方心理距离,融洽双方感情,同时以较高的人文素质和知识修养、优雅的举止和文明的谈吐,最大限度地给患者以亲切感、信任感,使患者感到医务人员可敬可信,从而有助于沟通的开展。第二,医务人员与患者交谈,要充分运用谈话艺术,讲究谈话技巧。交谈时医务人员既要尊重和关心患者,尊重患者的个人隐私,也要同情患者的处境,理解其内心感受。医务人员要在尊重患者意愿和不违背法律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问诊,向患者提出医疗建议、指导辅助检查、讨论治疗效果和并发症等,通过向患者传递医学信息,以获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9]
3.3 医患沟通中对患者的要求
患者在治疗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理解医学科学的特殊性,体谅医务人员劳动的辛苦,平等地与医务人员进行交流,及时告知医务人员自己的治疗反应,尤其是不良反应和不适感觉,以利于医务人员及时调整治疗方案,配合医务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 郑大喜.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底线伦理视角[J].医学与社会,2009,22(9):59 -60,63.
[3] 方燕君.医患诚信问题探讨[J].中国误诊学杂志,2011,11(1):2 -3.
[4] 张广森.和谐医患关系建构中患者的道德责任[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7):29-31.
[5] 武惠庭.医患和谐需要“双向道德规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20(6):39 -41.
[6] 丘祥兴,孙福川.医学伦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75.
[7] 郑雪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靠全社会共同努力[J].中国医院,2005,9(11):17 -19.
[8] 崔世华,孙少萍,刘军,等.医疗诚信体系的构建[J].中国医药导报,2006,3(27):135 -136.
[9] 葛洪刚,兰迎春.论医疗机构诚信缺失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22(1):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