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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低碳交通,促进航道发展

2012-01-26致公党中央

中国建设信息化 2012年5期
关键词:内河水运航道

◎ 致公党中央

水运具有成本低、占地少、能耗小、安全且绿色环保的优势,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我国水运体系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有利于构建现代低碳型综合运输体系,也有利于调整优化沿江沿河地区产业布局、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等。

2011年4月,在《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指导下,致公党中央和交通运输部联合赴浙江、广东、四川、重庆等地,就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和港口航道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深入考察了杭州、广州、泸州及重庆的航道和港口发展情况,并与浙江、江苏、广东、广西、四川、重庆、云南、贵州等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航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基层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

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在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和推动港口航道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水运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地位认识不足;2、水利水电枢纽通航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严重滞后;3、碍航建筑物与非法采砂严重损害航道资源的开发和利用;4、基础设施建设薄弱、航运科技水平相对落后;5、航道法规保障体系不健全,管理机制体制不顺,导致航道管理和水资源保护无法依法进行。

建议:

一、构建综合协调机制,完善综合运输体系

我国水系河流开发建设和管理在国家层面分部门分行业管理,在地方层面分省区按行政区划管理的弊端,导致行业职能交叉、管理重叠。建议根据国发[2011]2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加快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体制改革。按照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和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要求,发挥内河水运的比较优势,构建集公、铁、水、航空、管道、城市交通优势互补的一体化综合运输体系,构建顺畅的综合运输体制,打破行政壁垒,减少职能交叉和行业多头管理,实现公路、铁路与港口的无缝衔接、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和多式联运模式。

二、理顺航道管理与枢纽建设的关系,推动内河航运科技水平

建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委和沿江省市,深入研究建立国家相关部委之间的行政管理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委的事权权限,构建内河航运资源开发与水利、水电、交通、环保、渔业等部门的行业间沟通协调机制;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对内河枢纽的通航能力进行认真排查,并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尽快扭转枢纽通航设施建设滞后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增加航运科技投入,将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纳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加快内河航运信息化进程,加快建立长江、珠江等内河干线数字航道系统和水运智能信息平台的建设,为加快内河航运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三、突出航道公益属性,落实航道建设资金

内河航道属公益性基础设施,以社会效益为主。航道建设必须要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保障。建议规定各级政府对航道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义务,规定航道建设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比重,或者航道建设支出占GDP的比重,从而明确支持航道事业发展的资金政策;建议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港口建设、港口装卸、仓储服务及水路运输行业,引导银行对水运行业的建设和发展予以信贷倾斜,推动银行与水运企业的合作;建议积极创新投融资体制,拓宽投资渠道,确保航道建设管理资金的长期稳定投入。

四、加快航道法治化进程,为低碳交通发展和航道资源保护提供保障

《航道法》的立法,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保障航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促进水资源综合利用,构建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加快水运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战略举措。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中“建立和完善内河水运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出台航道法”的要求,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早日颁布实施,有力保护航道资源,大力促进水运发展,推进我国节能减排与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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