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县藏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探析
2012-01-25魏廷虎
魏廷虎
(青海省玉树州玉树畜牧兽医工作站,玉树 815000)
1 动物防疫体系现状
1.1 动物防疫机构
县乡从事防疫的机构包括县乡两级畜牧兽医站工作站共10所,其中县级1个,乡镇9个,隶属于县农牧局。县畜牧兽医站始建站于1952年7月,发展至今已形成县兽牧兽医工作站、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站等为一体的综合职能机构。全县畜牧兽医从业人员89名(专业技术人员51名),副高级兽医师2名,中级兽医师24名,助理兽医师34名,技术员8名,工人21名。其中含检疫员15名,监督员6名。村、社民间兽医259名,基本形成县、乡、村、社四级畜疫防治网络。
1.2 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对全县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投资达1 000多万元。建设县级冷链体系项目1个、进一步改善了工作条件,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 动物防疫体系存在问题
通过多年的建设,玉树县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虽然有了较大改善,但由于历年来欠账较多,防疫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基层人员素质等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现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还无法适应当前复杂、严峻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需要。
2.1 动物防疫体制面临的问题
2.1.1 认识不到位 部分地方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重生产轻防疫、重免疫轻检疫。动物防疫法制不健全,流通环节监管不力,产地检疫不到位。动物防疫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依赖政府推动,缺乏长效机制。
2.1.2 体制不顺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站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玉树县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县农牧和林业局下属的一个股级单位,虽具有执法职能,但不是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独立法人。由于管辖区域相互交叉,而防疫工作又自成体系,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难度大。
2.1.3 机制不活 动物防疫、监督、检疫职责不分,监督员既开展监督检查又实施防疫、检疫,执法监督与经营性技术服务没有分离,防疫收费困难,影响了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2.1.4 防疫队伍建设不健全 基层防疫队伍人员少、工作量大,非专业人员占用兽医编制达18%,兽医人员流失率达5%,难以适应新时期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牲畜数量的逐年增长与兽医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同时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知识老化,专业技术理论不够扎实,实际操作能力不强,不适应复杂的动物防疫工作形势需要。
2.2 基础设施存在问题
由于地震灾害,造成基础设施的破坏,现有的基础设施比较简陋,所幸玉树的灾难得到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基础设施正趋于完善。
3 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措施
3.1 加强防疫队伍建设
3.1.1 加强现有各级兽医队伍的教育 利用现有的教育网络与基础,加强对国有农牧林场和规模养殖场的兽医工作人员兽医队伍的教育与培训,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方面全方位提高兽医队伍的素质。转变观念,提高工作能力。
3.1.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强化对监督员、检疫员定期和不定期的教育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熟悉执法程序,树立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提高检疫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强对监督员、检疫员的管理,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制定激励措施,稳定执法队伍。
3.2 建立高效的动物防疫机制
3.2.1 建立动物疫病分类管理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危害程度和流行传播范围,动物疫病由县分类管理。自治州统一管理的动物疫病是: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丹毒、鸡新城疫、布氏杆菌病、牛结核、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县确定需要纳入本行政辖区内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种类,并将其名录报州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自治州统一管理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或强制检疫。由自治州统一下达防治计划,统一组织疫苗和诊断试剂的供应,统一免疫程序和检验诊断标准。州财政对防治这类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苗、诊断试剂和病畜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过程中因疫苗应急反应而死亡动物带来的损失实行补助。由各县市确定纳入本行政辖区内统一管理动物疫病的防治办法,由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2.2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 逐步健全和完善州、县市、乡镇三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机制,建立三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建立预警、预报体系,组建应急防疫分队,保证应急物资储备。按照预备、检测、反应、恢复四个阶段来处理突发性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坚决果断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严密封锁,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3.2.3 建立防疫责任追究制 认真落实自治区、自治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责任制,按照“逐级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将疫情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将免疫任务承包到人。发生重大疫情造成疫情扩散和未完成免疫任务要求的,根据造成疫情的严重程度,对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追究其应负的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2.4 建立疫情监控和信息网络运行机制 疫情信息透明、共享,实行疫情信息及时、准确、快速的网络传输。按快报、旬报、月报、年报要求的时限报告疫情和相关信息。利用现有疫情监测平台,实现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市四级动物疫情网络传输。增加增加投入,保障规划实施
3.3 加大资金投入
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是一项社会性、经济性、公益性很强的公共卫生事业,其投入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州、县市各级财政承担本动物防疫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调整现行投入政策,投入重点向基层倾斜,州、县市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乡镇以下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费用,按州、县市1:1的比例配套。县市级以上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配置主要由国家项目承担。要加强宣传,引导民风,鼓励农牧民增加防疫支出,积极缴纳防疫费,保障防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3.4 加强宣传力度
大力给畜牧兽医工作者以及养殖户宣传《动物防疫法》和自治区、自治州出台的动物防疫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3.5 大力推行养殖小区建设
进一步加大养殖小区建设,牧区要大力推行舍饲圈养,推广沼气的使用,城郊要实行规模化养殖,大力变革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从生产源头上提高动物防疫水平。村级动物防疫员一般按自然村设置。同时对牲畜存栏农区每3 000只羊设置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牲畜数量较多的村,可按防疫工作需要增设;牲畜数量较少的村,可按防疫工作需要减设或者跨村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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