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苏州市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2012-01-25高海岗马光焰
高海岗 季 胜 马光焰
(江苏省苏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苏州 215000)
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三聚氰胺”事件、“瘦肉精”风波、“地沟油”问题,使食品安全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国家针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从技术层面,管理体制,信息透明化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提高风险预防意识,正确引导公众防范食品安全问题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1 食品安全工作概况
1.1 食品安全预警
集中专业技术力量,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中毒事件的发生。我国于2007年成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委员会,2011年10月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长期以来缺乏专业技术机构造成的空白。苏州市从市到区均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以市为重点,各区全覆盖,各乡镇百分之百达到快速检测的能力。
1.2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实施分段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各部门监管的职责范围。我国实行的分段管理,具体内容如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农产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等等。安全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检出来的。目前,苏州市存在生产源头监管力量薄弱。省、市部门设置细化,县、区部门设置不配套,导致一个下级单位要服务多个上级指导部门,任务多,职能不清,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1.3 实施可追溯体系,透明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
2006年,农业部颁布实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7号),启动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经过前期技术准备和4省市试点建设阶段,目前追溯体系建设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在动物及动物产品追溯管理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北京2012年内大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原料奶、鲜肉产品即可追溯全程信息。2011年,苏州以开始肉菜追溯系统试运行,2012年底,将实现全市追溯体系互联互通。但在实际运行中,亦有问题出现,食品种类多,数量大,且有分销环节,分销后追溯体系形同虚设,我认为,应根据地方特色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场为单位,建立条件许可,更科学、方便的补充和完善追溯体系。
2 食品安全工作策略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要加强堵与疏的高度结合。从长远看,“堵”死以保证食品流向餐桌路径,“疏”是引导找到一条合适的出路,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2.1 积极引导,畅通渠道,加强管理
关于“地沟油”处理,采用过氧化合物技术从地沟油提炼出的环氧脂肪酸甲酯,该物质是一种无毒、无味、无污染的产品。环氧脂肪酸甲酯是一种增塑剂,可以广泛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医用输血袋、儿童玩具等领域。从源头上,统一监管;在回收中,实行“资质”准入制度,指定有资质的企业专门回收处理,并建立台账,统一运输、入库,使回收公开透明;在生产上,对生产企业给予适当政策优惠。
2.2 监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养殖户利益,避免重复抽样
苏州市对农产品的监管属于分段管理,省、市上下级单位,同一城市的食品安全委员符、农委、工商、质监部门为了强化安全监管,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抽样,导致了农户、经营户面临过多的重复抽检,损害生产积极性。各级政府应积极协调,科学的安排年度采样,信息共享,共同打造安全食品平台。
3 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情况总体良好,但配套法规制度亟须完善。在第3届中国食品安全论坛分论坛上,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徐沪坦言,食品安全案件屡屡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暴利驱使、违法成本过低。
3.1 改变食品安全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滞后局面
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未出台,现阶段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动物源性食品中,病死猪肉的认定至今也没有法定标准去评判。在大法还没有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的情况下,应加快地方标准的建立。
3.2 研究法规的可操作性,及时修订
食品安全法的罚则中,大都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但具体执行中,对“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难以认定。对屠宰、销售、加工病死猪肉的处置,相关罚则操作性不强,难以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对食品添加剂的经营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状。
3.3 明确监管主体,使日常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苏州市的屠宰场及生猪的屠宰户多为企业或个体,屠宰场仅仅负责场地租赁,对屠宰场的场主处罚存在漏洞,很多大型企业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逃避处罚。而个体户流动性大,导致处罚困难,大型的屠宰场主却逍遥法外。
民以食为天,食以好为安。食品安全得不到保障,社会生活的一切都无从谈起。而食品安全方面一旦出了问题、出了大事,将牵涉更多的行业,留下更多的后遗症。因此,针对目前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迫切要求我们的法律提升对食品安全案件惩处的“等级”,将那些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只有不留情面,惩处有力,才能让那些不法分子“长记性”,不敢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越雷池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