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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异地引进种猪技术措施

2012-01-25王新顺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2年5期
关键词:种用监督机构跨省

王新顺

(河南省辉县市畜牧局,辉县市 453600)

2011年,生猪价格不断上涨。特别是夏季生猪价格上升到10元/500 g以上,达到了有史以来的价格顶峰。目前生猪价格持续在8元/500 g左右,养猪利润空间增大、国家对养猪业的扶持政策和项目支持,极大的调动了养猪场积极性,纷纷扩建猪场、改造猪舍,引进种猪、增加后备母猪的数量,以扩大生产规模,争取更大的养殖效益,但是在引种的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和引种经验不足,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引进品种不良情况时有发生,带来处理时间和经济损失。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要求引种

从事养殖前,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避免产生违法行为,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和处罚。近年来,养殖在农业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国家对养殖业十分重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养殖业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涉及到异地引种的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1.2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

1.3 2010年3月1日起农业部颁布实施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第十六条: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费。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货主应当填写《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货主凭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出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十八条: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期内运输。逾期引进的,货主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精液、胚胎、种蛋等,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符合的,予以没收销毁。同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一)货主在5天内提供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来自非封锁区的证明和供体动物符合健康标准的证明;

(二)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并经外观检查无腐败变质;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 掌握必要引种技术,以免引进不良品种

2.1 引种时间的选择

一般场都会确定在气候较适宜的春秋季引种,但精明的人会选择在夏、冬季引种,因为季节对种猪的价格有影响,所以,好多场会选择在冬季12月~次年2月份或夏季6月下旬~8月份引种。因为这时种猪价格最便宜,体重也较大。但冬季、夏季节里,应该正确掌握装车时间及装猪密度,冬季在上午11点~下午2点之间装车,并注意苫好棚布,防寒保温,以防感冒;夏季在早、晚气温稍低时装车,并给上车的猪只喷水降温。从地域来说南方猪引入北方,要在春季引入,夏季以后在气温逐降低的情况下,度过秋冬季节,入冬以后要做好防寒工作,逐步增强它的抗寒能力。北方猪种引入南方则可在冬季进行,让它逐渐适应南方的气候条件,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进种猪并不是体重越大越好,一般在45~80 kg较为理想。

2.2 引入种猪场的选择

引种时可以咨询国家农业部种畜场处,了解农业部挂牌的20家国家级重点种猪场,然后再考察,多走多看,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引种场家。应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质量佳、售后服务完善的大型种猪企业。

2.3 引进品种性状选择

所引品种除符合品种的特征外,还要查系谱,并根据种用要求做出选择。公猪应选择四肢粗壮、结实,睾丸对称饱满,体形健壮、腮肉少,臀部丰满、包皮较小的个体。如果是种猪场,挑选公猪时还应注意公猪的乳头排列,血统要尽量多。经验表明,公猪一定要选择活泼易动的。表明为眼光有神、口有白沫。这样的公猪性欲较旺盛。母猪要选择身材匀称,背腰平直,眼睛明亮有神,腹宽大而不下垂的个体,同时,骨骼要结实,四肢有力,乳头排列整齐,有效乳头数在6对以上,阴门发育正常,不要选择阴门小而下缘上翘者。

3 注意事项

首先,要检查运输种猪汽车的车况;然后,装好猪栏;如果一次引种数量较多,最好使用有分格的猪栏,以免猪多互相挤压,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要带上苫布以备不时之需。

4 引进场的准备

选相对隔离的猪舍,提前1周进行彻底消毒,消毒后用清水冲洗干净,空置1周,等待种猪引进。

5 引种入场后的饲养管理

5.1 饲养管理

种猪引进猪舍后,由于长途运输和饲养环境条件的改变,会对种猪造成机体免疫力下降,因此要让种猪先饮水,后采食。并在饮水中加入多维或黄芪多糖,采食也要有3~5 d的过渡,饲料由少到正常。

5.2 防疫

依据引种场的免疫程序结合本地的疫病流行特点,适时进行免疫。

5.3 净化

为了预防种猪自身携带的隐性传染病的发生,可在添加利巴韦林原粉100g/t饲料和强力霉素原粉100g/t饲料,饲喂1周。

5.4 驱虫

引进的种猪采食正常2周后进行驱虫,可用阿福丁、伊维菌素或其他驱虫药进行全群驱虫,1周后进行第2次驱虫。

5.5 并群

隔离饲养30~45 d后,如观察无异常再与原来猪只混群,转入后备猪舍。

5.6 适时配种

为提高受胎率和产仔率,后备母猪一般在第3个发情期配种,可以采用自然交配或人工授精的方式,在鉴定排卵期进行2次配种,中间隔12 h,以保证有较多的精子和卵子结合,形成较多的受精卵,提高授胎率和产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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