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工机床安全检验要求
2012-01-24张慧玲
张慧玲
(沈阳理工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辽宁抚顺 113122)
1 前言
目前,我国的木工机床出口势头甚猛,主要市场以第三世界,如东南亚、南亚等地区为主,有些甚至出口到美洲,欧洲市场。木工机床安全问题不但为发达国家所重视,发展中国家也渐渐重视其产品的安全问题。因此,在做木工机床出口注册的过程中,产品的安全检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在欧盟机械指令的附录IV中列出了危险机械的范围,其中在机械类中近一半为木工机床,包括圆锯机、刨木机、带锯机等等。因为出现事故危险性大,工伤事故多;存在噪声、振动和粉尘等多种影响人体健康的职业性有害因素,木工机床在机械产品中属于危险系数极大的产品。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木工机床在设备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条件等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资料显示:一些企业工伤事故发生频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粉尘等职业有害因素在许多作业位置严重超标。因此,在出口木工机床的安全检验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严格检验、危险部位重点检查。
2 出口木工机床产品的安全检验依据
在欧盟等国家,对于木工机床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标准体系,我国近几年也在逐步完善,进行标准化建设,等同或等效采用了一系列IEC标准,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目前我国木工机床产品安全标准主要有:
GB 12557-2000木工机床安全通则
JB 5723-1991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结构安全
JB 5726-1991木工磨锯机结构安全
JB6106-1992自动进给木工带锯机结构安全
JB 5721-1991细木工带锯机结构安全
JB 5722-1991跑车工带锯机结构安全
GB 20006-2005木工机床安全镂铣机
GB 20007-2005木工机床安全单轴铣床
JB 5727-1999单面木工压刨床安全
JB 3380-1999木工平刨床安全
JB 6112-1992二、三、四面木工刨床和铣床结构安全
JB 8082-1999护指键式和护罩式木工平刨床安全
除了以上所列出的C类标准,在产品安全检验过程中主要使用的B类标准包括:
GB5226.1-2008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12265.1-1997机械安全 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2-2000机械安全 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3-1997机械安全 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距离
GB23821-2009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8196-2003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 3766-2001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 7932-2003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新到的产品首先要选择适用的安全检验标准,根据标准进行检查和试验。
3 出口木工机床安全检验要点
3.1 机械危险
木工机床上高速旋转的刀具是产生机械危险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出口木工机床检验中的一个要点。
带联接件和紧固件的刀具和刀具主轴必须能承受最高许用转速的应力、切削应力和制动过程的应力,旋转刀具应按产品安全标准进行静平衡和动平衡实验。除钻头外的旋转刀具应标记最高许用工作转速。刀具、刀夹和刀体及其在机床上的固定应确保在起动、运转和制动时不会松脱。手动进给的机床上应限制刀片的伸出量,安装调整刀具时可能引起危险的刀具主轴必须进行防护。若刀具主轴停机后的惯性运动存在人与刀具接触的危险,则机床上应装备一个自动制动器,使刀具主轴在足够短的时间内停止运动,进行制动试验来检验。
刀具部分、机械进给、传动机构等容易产生机械危险的部分,应采用防护装置进行防护。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使用防护装置类型的正确与否,并检验是否防护到位。
机动夹紧装置极易产生挤压危险,检查机床是否有降低危险的措施,可通过:
——带压力降低的二级夹紧装置;
——夹紧件与工件之间的距离减少到6mm或更小;
——夹紧速度极限为10mm/s或更小些;
——对夹紧零件进行防护及采用适当的控制系统。
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工件的加工必须通过工作台、导向板来支撑和把持。工作台和导向板必须有一光滑的表面,缺陷和凹坑尽量少。移动工作台应有防止脱落的措施。
在木工机床中使用了很多带防护功能的工作装置来排除危险或降低危险,如在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上采用的推棒,在木工平刨床上使用的推块,在单轴木工铣床上使用的进给夹具。进给推棒和推块应用硬杂木制造,其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须能承受进给所需的力。推棒的端部不得做成弯形。进给夹具应能可靠的夹紧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与刀具保持有安全距离。夹具上应有固定牢靠、强度足够的手握操作件。
电气危险 电气设备应符合GB/T5226.1的规定,机床的起动应可靠,不产生危险,机床主运动的起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多个起动操纵器的机床,在某一时刻应只有一个起动操纵器起作用。
机床应装有使机床所有传动正常停止的停止操纵装置。机床进给运动的断开应不迟于主运动的断开。机床或它的危险零件被停止后传动的能量供应必须切断。在机床的每一操作位置上应装备有一个使机床相应的危险运动件停止的停止操纵装置。
3.2 噪声危险
木工机床上的噪声通常是由于高速旋转的刀具和机床的振动产生,安装刀具后进行切削加工时的噪声大多超过90dB(A),严重危害了的操作者的身体健康。在噪声源处安装隔声罩是减少噪音的一个有效方法。
在检验噪声时,使用声级计进行测量,机床按制造者提供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安装,若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测量报告中说明测量时的安装情况。机床的工作条件应符合产品安全标准中的规定。室内测量时,保证机床轮廓表面距四周墙面的距离大于2m,并且在这一范围内不应有除地面以外大的反射面和障碍物。机床空运转噪声声压级的测量方法按JB/N9953的规定,机床噪声声功率级的测定按GB/T3768的规定,也可按GB/T3770(工程法)、GB/T6881、GB/T6882 进行测定。
测量结果按照标准要求进行修正,应符合标准中的噪声限值,若超过限值应提供相关说明资料。测量过程应详细填写到噪声测量记录表中。噪声测量记录表中除体现机床本身的参数和运行状态外,还要记录测量依据标准、测量环境、机床位置示意图、测量位置及最大噪声位置示意图。
3.3 木屑、粉尘产生的危险
木料在加工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木屑粉尘,木屑质量轻,极易漂浮于空气中,被操作者吸入肺部,对身体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木料加工车间要设置吸尘系统。而对于木工机床来说,就要设置与吸尘系统连接的排放口。
吸尘系统应与排放源尽量接近,吸尘罩、导风板、输送管和机床吸尘系统中的其他零件应处安全的位置,使粉尘和木屑能输送到吸收连接管中去。
为了将应吸收的粉尘从它的形成位置安全地输送到吸尘系统,吸尘罩、输送管和导风板等的结构应以空气速度为20m/s(对于含水率小于18%的木屑)和28m/s(对含水率大于等于18%的木屑)。
由于吸尘系统通常由机床使用企业配置,所以关于吸尘系统的检验通常是检查相应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机床制造企业把对吸尘系统的所有规定在技术文件中说明出来,必要时配以图纸说明。在机床上检查是否设置了适当的排放口,排放口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中的要求。
木屑等废料的堆积会导致燃烧和爆炸的危险,应采取预防措施阻碍和降低危险的发生。检验机床是否有粉尘和木屑堆积在机床上和机罩内的可能,附近是否有热表面,易燃流体盛放的容器是否正确,电气设备是否规范安装使用等等。
3.4 人类工效学
机械产品的安全检验中,必然要考虑人、机械、环境相互间的关系,因为完成预定任务的是人和机械设备、环境相结合的整体,所以人类工效学是产品安全检验中的检验项目之一。对高度尺寸的测量可采用米尺、游标卡尺和激光测距仪等仪器,对力的测量可使用推拉力计进行。
木工机床中有很多带有工作台,如木工平刨床、单锯片手动进给木工圆锯机、单轴木工铣床、木工多用机床、细木工带锯机等,工作台面离地高度应符合标准中对不同类型木工机床的要求。手推可移动工作台的操纵力应不超过25N。防护装置中的活动部分的操纵力不应超过60N。
手动操纵器应使用方便、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与其他零件干涉,定位机构定位可靠。自动运行时跟随一起旋转的手轮或手柄,若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r/min时,应能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防止出现打人、缠绕等危险发生。手柄和手轮操作时,应保证和人的正常思维动作习惯一致。手轮手柄的离地高度和操纵力应符合它的使用情况。操纵用脚踏板应符合尺寸要求和操纵力的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误操作。读数机构和电气控制板上的按钮应符合高度的要求,且安装按钮的电器控制板,若下排按钮低于0.9m,按钮数超过7个,应倾斜120°安置。
机床运输中需起吊的零部件、质量大于12kg抓举不方便的零部件应设置手柄、吊钩、吊孔、凸耳、吊环、螺钉用孔等起吊设施,布局应考虑零部件的重心位置,确保安全装载、挪位和安置。
如果木工机床体积大、设备高,维修保养需要人进入其中或到达机床顶部,则需按照GB17888.1~17888.4的要求对进入机床的安全设施进行检验。
4 结束语
我国的木工机床的生产和技术都已有长足的进步,但在产品质量尤其安全质量上仍然亟需提高,才能在世界木机之林占有一席之地。木工机床属于危险机械,应高度重视我国出口木工机床产品的安全要求检验,并在出口检验过程中注意:检验标准应选用准确,要根据不同产品选用适用标准;检验内容要全面,不应只注重性能,更应重视安全检验;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不应随意增减标准的相关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木工机床产品出口又好又快的发展。
[1] GB 12557-2000木工机床 安全通则[S].
[2] GB5226.1-2008机械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