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蓝鼎元《鹿洲公案》之文本性质*
2012-01-24龚敏
龚 敏
试论蓝鼎元《鹿洲公案》之文本性质*
龚 敏
《鹿洲公案》,原名《公案偶纪》,是蓝鼎元在狱中回忆记述知潮阳县期间审判的案例,自刊刻以来,颇受各地吏员称许,后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清末,有人将《鹿洲公案》改名为《蓝公奇案》,与《包公案》、《施公案》合并为《三公奇案》印行,民国初年亦有书坊以《蓝公奇案》等名称印行。近二十多年来,学术界或以风俗史料视之,或以古代法学材料视之,或以文学视之,各因所需,论述不一。其中尤有学者因为《鹿洲公案》曾以小说之名印行,于是将错就错,将《鹿洲公案》定为文言公案小说,并据以论述。有见及此,笔者乃溯源求本,考述《鹿洲公案》之成书、刊行及名目变异,如何由史入稗,评论学术界对于此书存在错误的文本认知,并参以各种研究论述资料,详加辨述,以厘清《鹿洲公案》的文本性质是史部著作,不应归属为公案小说类。
蓝鼎元;《鹿洲公案》;传记;文言公案小说
一、前 言
蓝鼎元(1680—1733),字玉霖,别号任庵,又号鹿洲,福建漳浦县苌溪乡(今赤岭乡)人。著述丰硕,凡有《鹿洲初集》二十卷、《女学》六卷、《东征集》六卷、《平台纪略》一卷、《棉阳学准》五卷、《鹿洲公案》二卷、《修史试笔》六卷等①关于蓝鼎元之生平与著述,其子蓝云锦撰有《行述》,最为详备,详见清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27《守令》13,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第769—791页。近人郑焕隆综合蓝鼎元在潮州治绩,撰有《蓝鼎元在潮政绩及著述》一文,其中于蓝鼎元生平论述详尽,详见《汕头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又,郑焕隆:《蓝鼎元论潮文集·前言》,深圳:海天出版社,1993年,第10页。又据王崧兴指出,蓝鼎元家族并非汉人,而是“畬族”人,今是为“赤岭畬族乡”,此说为台湾蓝氏后人否认。引见吴明训:《蓝鼎元家族与屏东平原拓垦的历史渊源》,《闽南文化研究——第二届闽南文化研讨会会议论文》下,2003年,第1120页。。康熙六十年(1721),台湾发生朱一贵之乱,蓝鼎元受族兄蓝廷珍(1663—1729)之邀赴台,协助平定乱事。其长子蓝云锦(字国祥),于鼎元离世后引领族人到台湾屏东阿里港定居,遂开台湾蓝氏一脉②参见吴明训:《蓝鼎元家族与屏东平原拓垦的历史渊源》,第1120页。。清雍正元年(1723),蓝鼎元以拔贡入京,参与《大清一统志》之编修工作。五年(1727),由相国朱轼荐举,蒙雍正帝召见,并授广东普宁县令,同年十月兼潮阳令。六年底(1728),受诬革职入狱,八年(1730)秋获释,十一年(1733)六月,病逝于广州知府任内,终年54岁。
蓝鼎元生于闽南,长赴台湾,终老岭南,又兼著述宏富,后代定居台湾等种种因素,尽管生时“官阶不高,任职时间短,但身后名气却相当大”③参见郑焕隆:《蓝鼎元论潮文集·前言》,第10页。,是故自上世纪初以来,举凡研究涉及台湾史和闽南、岭南历史文化①台湾史和闽南、岭南历史文化方面,举其重要及知见者有:[日]宫崎市定:《雍正时代地方政治の实状——硃批谕旨と鹿洲公案》,《东洋史研究》第18卷第3号[昭和34年﹝1959﹞12月];郑焕隆:《蓝鼎元在潮政绩及著述》(1991)、《蓝鼎元论潮文集》(1993);冷东:《蓝鼎元视野下的清初潮汕社会》,《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9年第4期;张秀蓉:《从〈鹿洲公案〉看清初潮汕地区的社会生活》,《“国家、地方、民众的互动与社会变迁”国际学术研讨会暨第九届中国社会史年会会议论文》,2002年,第487—497页;王强、刘正刚:《从〈鹿洲公案〉考察潮州社会犯罪现象》,《广东史志》2002年第4期;吴明训:《蓝鼎元家族与屏东平原拓垦的历史渊源》,《闽南文化研究——第二届闽南文化研讨会会议论文》下,第1118—1144页;黄新宪:《蓝鼎元对台湾早期防卫与治理的贡献》,《海峡两岸五缘论——海峡两岸五缘关系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2003年,第268—287页;[日]下见隆雄:《蓝鼎元〈女学〉の研究——序文を解読すゐ——》,《广岛国际学院大学研究报告》第38卷(2005年),第57—68页;王日根、王亚民:《从〈鹿洲公案〉看清初知县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王亚民:《知县蓝鼎元与乡村社会的教化──乡村“治世”的历史追溯》,《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8卷(2007年),第349—363页;王亚民:《海疆知县蓝鼎元的乡村治理研究》,厦门大学专门史博士论文,2007年,全书141页。崔永军、李同法:《从〈史学考〉看蓝鼎元的史学思想》,《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乃至于法学②法学方面,如洪丕谟《中国古代法律名著提要·谳狱案例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27—229页即有对蓝鼎元及《鹿洲公案》作文字论述说明。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特辟一节以《蓝鼎元著〈鹿洲公案〉》为名,撰文予以论述。详见氏著:《中国法学史》(修订本)第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02—406页。、公案小说③以公案小说为名研究《鹿洲公案》并撰写论文的有,侯忠义:《蓝鼎元和他的〈鹿洲公案〉》,《明清小说研究》2002年第2期。其他如黄岩柏、苗怀明等人在“公案小说”研究的论著中,也都将蓝鼎元《鹿洲公案》列入研究的范围,详见下文论述。等等,都要对蓝氏及其著述有所关注和研究。在蓝鼎元众多著作和近数十年来的研究论述当中,基于笔者主要的研究范畴是明清小说,因此对于蓝鼎元《鹿洲公案》一书的研究和文本性质等问题,尤为关注。职是之故,乃尝试对《鹿洲公案》从史学著作到“公案小说”的文本性质变易的现象,作一初步的探析和辩证,祈请前辈专家和学者不吝赐正。
二、《鹿洲公案》的成书、印行和名目的变易
《鹿洲公案》,二卷,系蓝鼎元追忆署令潮阳县时之案例纪录,卷上凡十三事,卷下十一事。蓝云锦《行述》谓“《学准》、《公案》成于潮普署中”,不确。据旷敏本雍正己酉(七年,1729)春日《鹿洲公案序》云:
鹿洲先生独坐土室,日夜读书著述……先生追思往事,择其案情稍异者,笔之成书,为《公案偶纪》二卷。夫世所传《龙图公案》,吾不知其真赝何如,觉中间鬼事太多,不足为训,且亦有非孝肃公实迹者。以《鹿洲公案》视之,似更质而加之以文,卓卓乎可传也……潮邑已臻大治,夜户弗扃,民有仁让之俗,读《鹿洲公案》者,当知先生一片苦心,不徒以创见而夸美之也。
从旷敏本雍正七年(1729)撰写的《序》文,可以得知数事:(一)蓝鼎元当时适被诬陷革职在狱,旷敏本言蓝氏“独坐土室,日夜读书著述”,实即在狱中笔耕不辍④旷敏本壬子(1732)夏《鹿洲初集序》亦提及此事,云:“己酉(1729)遭祸,穷愁险难之中而学益大进。予读《棉阳学准》……读《公案偶纪》,谳折疑狱,钩致出奇,骎骎有孝肃遗意焉。”引见蒋炳钊、王钿点校:《鹿洲全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3页。又检《棉阳学准》一书,前有“雍正己酉(1729)秋七月哉生明受业门人陈华国百拜谨书”《序》一篇,知《棉阳学准》一书,殆亦为蓝氏写成于潮阳狱中。详见蓝鼎元:《棉阳学准》,《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28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影印中国科学院图书馆藏清乾隆雍正间刻本﹝敏按:乾隆雍正间,当作雍正乾隆间﹞,第397页。。雍正八年(1730),蓝氏始由广东知府以修志为名,保释出狱;(二)《鹿洲公案》原名《公案偶纪》,而卷次内容相同无异;(三)旷氏又以当时流行的《龙图公案》与《鹿洲公案》作为参照,批评《龙图公案》“鬼事太多,不足为训”,并且掺杂了其他非包公的事迹入书,不似《鹿洲公案》“文质彬彬”。
综合以上,可以确定《棉阳学准》、《鹿洲公案》二书,乃蓝鼎元撰写于雍正六年底至七年(1728—1729)之潮阳狱中,蓝云锦《行述》所写的是为先人讳的文字,不可作实。《鹿洲公案》刊刻前尚有他名——《公案偶纪》,凑巧的是,清人刘衡(1776—1841)所撰《蜀僚问答》一书,于“律例而外尚有应读之书”一条云:
忆嘉庆十三年(1808),予以教习得知县……后承乏广东,见漳浦蓝太守鼎元曾任潮阳县自述讯断疑难案件,汇为一帙,曰《鹿洲公案》,又名《益智新书》,抉奸摘伏,具有妙用。予于书肆中购得蓝公全集,《益智新书》即在全集内,不时披览,颇能触发心灵,想此书通行久,不难购求也。①引见清刘衡:《蜀僚问答》,清同治七年(1868)《牧令书五种》本。
据刘衡记述,则当时书坊或因射利,俾使官员作为断案时的重要参考书籍,又将《鹿洲公案》以《益智新书》之名刊行。今见《鹿洲全集》并无《益智新书》之名,从刘衡的文字来看,蓝公全集或非今见本《鹿洲全集》。
清末民初,书坊好事者又将《鹿洲公案》易名为《蓝公奇案》等印行,以招徕读者。今寻见有两种:
(一)民国十五年(1926)春上海大成书局印行的石印本《大字足本绘图蓝公案全传》,内封印《绘图蓝公奇案》,图像第1页右上方有“蓝公像”,左上方有“审明二十四件重大奇案”,次为目录,又次有图二帧。据目录知书分上下二卷,各十二篇,而次序编排紊乱,与今见《鹿洲全集》本不同。原雍正刻本目录下刊有“潮普邑令蓝鼎元著”,石印本作“潮普邑蓝元鼎”,遗字倒乙,涵义犹若云泥。正文页印有“漳浦蓝鼎元玉霖著”、“衡山旷敏本鲁之评”。此书究竟源自刻本,还是来自清光绪上海正谊书局《三公奇案》本,仍待追查。但是,此书次序紊乱,印制粗糙,却是不争的事实。
(二)民国上海锦章图书局石印本,无年月,内封印《绘图蓝公案奇闻》,又次为锦章书局名称及发行、印刷处。次为图像,上方印“蓝公像”,左方印“审明二十四件重大奇案”,目录页次序、遗字倒乙、图像帧次名称与大成书局本同,正文页无“衡山旷敏本鲁之评”等字。
从文字、图像、目录等数据显示,疑此两种书有原印本、翻印本之渊源。其中大成书局本疑源自清光绪十九年(1892)上海正谊书局《三公奇案》本,而正谊书局本乃“海上鸣松居士新辑”,此书将《包公案》、《施公案》、《鹿洲公案》都为一部,印行射利②参见陈文新主编:《中国文学编年史·晚清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33页。。从大成书局、锦章书局翻印《鹿洲公案》的行径推测,当时草草以《蓝公案》为名印行的书局,肯定不止此两家。
由《鹿洲公案》的成书到名目的演变,可见书坊的行为确实“与时并进”,从清中叶官吏的断案参考书,至晚清时改头换面,与其他通俗小说汇编成册,不断以各种手段图利。然而,书坊此举,除了着眼《鹿洲公案》的谳案性质与所谓的“公案小说”近似外,还可能受到旷敏本在《鹿洲公案序》中将蓝鼎元与包龙图对列以及《鹿洲公案》与《龙图公案》并举等措辞影响。因此,尽管旷敏本在《序》中对《龙图公案》的故事多所贬抑,但是,书坊在蝇利驱使之下,也就顾不上褒贬之辞了。
三、史与稗的错误纠结
从《鹿洲公案》刊行与名目转换的历史背景的整理,可以清晰准确地知道清末“海上鸣松居士新辑”《三公奇案》的重要性和关键性。《三公奇案》是目前知见最早将《鹿洲公案》与通俗“公案小说”汇集出版的书籍,此举不但使得民国初年的书坊仿效印书图利,还对《鹿洲公案》的文本性质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鹿洲公案》原为蓝鼎元“追思往事,择其案情稍异者,笔之成书”,本为个人记述谳案一类文字,作者蓝鼎元与评者旷敏本俱不以说部视之。稍后于蓝、旷二人的翁方纲(1733—1818),在其《四库提要稿》中,已将此书列入“史部·传记类”,并云:“此其知普宁县时所记谳虑诸案,笔之为文,凡二十四篇,衡山旷敏本为之序。”①详见翁方纲纂,吴格整理:《翁方纲纂四库提要稿》,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316页。翁氏此处谓《鹿洲公案》是“其(蓝鼎元)知普宁县时所记谳虑诸案”,审订未详。《四库全书总目》、阮元《广东通志》等均承袭其说,亦云“此其知普宁县时所谳诸案”。详见清永瑢:《四库全书总目》卷64史部20;阮元:《(道光)广东通志》卷194《艺文略六》,清道光二年刻本。据上文考述,蓝鼎元撰述《鹿洲公案》时已受诬入潮阳狱中,而书中所记诸案内容,亦均属潮阳县内事。清晚期广东番禺人张维屏(1780—1859)在《国朝诗人征略》中引述《听松庐文钞》云:
《鹿洲公案》二卷,蓝任庵先生自述其领县时所谳之狱也。许青士(乃济,1777—1839,字叔舟,号青士,钱塘人)观察重为校刻,昨贻余一帙,读之叹其精敏之心,果断之识,诚足为牧令之标准矣!读至《仙村楼》一则,令人叹县令之难也……嗟乎!县令中有心为民除恶者,难得其人,有其心矣,又患无其才,有其才矣,又以文移驳诘累月经年,而卒未能置盗于法。如是,则恶人何所畏哉!恶人畏而善人乃可安也。②详见张维屏辑:《国朝诗人征略》卷23《蓝鼎元》条,周骏富辑:《清代传记丛刊·学林类》第21册,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第765—766页。
从张氏引述文字,可知晚清时人普遍视《鹿洲公案》为蓝鼎元“自述其领县时所谳之狱也”,并且仍有官吏为之重新校刻,评誉《鹿洲公案》一书“诚足为牧令之标准矣”。前引清人刘衡《蜀僚问答》亦评此书“抉奸摘伏,具有妙用”、“不时披览,颇能触发心灵”,益发可见《鹿洲公案》在晚清地方吏员之间受到重视之一斑。
鲁迅在民国初年写成的学术名著《中国小说史略》,其中第27篇特别以《清之侠义小说及公案》为题,分别论述了《儿女英雄传》、《三侠五义》、《小五义》、《刘公案》、《李公案》、《施公案》、《彭公案》等小说,但是并未将《鹿洲公案》归入侠义与公案类③详见鲁迅:《中国小说史略》,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第239—251页。。书中列举的例子都是通俗章回体小说,并没有任何一种所谓的文言体“公案小说”。由此可见,在鲁迅的视域当中,对于“侠义及公案”小说是有一定的筛选标准的,而不是贪多务得,细大不捐地全部收纳书中。
知见最早将《鹿洲公案》视为文言“公案小说”的,是大陆学者黄岩柏1991年在他的《中国公案小说史》第7章第2节明确提出“文言公案小说专集《蓝公奇案》”,并且说道:
我们说它“特别”,有三层意思。其一是文言写的……其二是作者写自己当县令办案的经历。公案小说专集再没有一个这样的。其三,它本不是公案小说,可是被人们算成了公案小说,内容也极象,颇具可读性。我们没有理由“开除”它。
《鹿洲公案》,四库全书将其列入“史部传记类存目之六”,恐怕是因为相距时间太近,看得不清楚,这分法并不大妥当;似应列入子部法家类,作“案例书”看,方妥。当然,案例书大都是多家攒积的,这本书是一家自纪,作传记看自有其理。此书原名《公案偶纪》,(见《序》),作笔记杂著看也未为不可。但我们现在算它小说,是因为书商以坊本公案面目刊行问世,易名《绘图蓝公奇案》,仍照原书作上、下两卷,24篇题目、文字毫无窜改增删,唯将顺序大加挪移,以遮人耳目。这样一来,《蓝公奇案》就成了一部社会通过、读者批准的小说书了……难怪书商看上了这本既现成又不花本钱的书稿……
此书在公案小说史上的价值,就在于它上述的独特性与代表性。独特性指办案后写一整本案例书;代表性,指这一时期颇有断案后写笔记之人。④详参黄岩柏:《中国公案小说史》第7章第2节《一本极特别的文言公案小说专集〈蓝公奇案〉》,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09—212页。
以上大量引录黄氏书中的文字,主要是因为其论述在后来的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从黄岩柏的文字可知他对蓝鼎元《鹿洲公案》的成书、分类和文本性质的演变,具有学术性的了解。但是黄氏将《鹿洲公案》视为小说,主要是因为“书商以坊本公案面目刊行问世,易名《绘图蓝公奇案》”,是一部经过“社会通过、读者批准的小说书”。然而,学界至今对于将这部《鹿洲公案》拼凑进《三公奇案》的始作俑者“海上鸣松居士”是谁都不知道,如果仅仅因为《鹿洲公案》是曾经被改名并以“公案面目刊行问世”的小说书,而轻率贸然地将《鹿洲公案》视为“文言公案小说专集”,写进“小说史”专著当中,理由就不免过于牵强了。
如果说“海上鸣松居士”是将《鹿洲公案》的文本性质从史部传记转移为小说的始作俑者,那么,黄岩柏就是将《鹿洲公案》学术研究性质转移的“创始者”。因为他在1992年的《公案小说史话》一书中,仍然积极推广他的学术“创见”,并认为“这本《蓝公奇案》在写法上文笔细腻而实在,二十四则故事全是作者亲身经历,在公案小说史上独树一帜”①参见黄岩柏:《公案小说史话》,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82—85页,引文见第85页。。
1993年,朱世滋、周传家校译本《白话全译蓝公奇案》后附有侯忠义1992年6月写就的《蓝鼎元和他的〈蓝公奇案〉》一文:
蓝鼎元的《鹿洲公案》,或称《蓝公奇案》,是一部公案笔记,记录他做普宁、潮阳两县令时的办案经历,故纪昀把它收入《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蓝公奇案》记事完整,情节曲折,富有故事性,因此也可以把它视作文言小说中的轶事类小说。在文言小说中,把相同性质的审案故事单独结为一集,以供世人研读,实为蓝氏首创,值得重视。②详见朱世滋、周传家校译:《白话全译蓝公奇案》,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3年,第255—261页,引文见第255页。侯忠义此篇文章后曾略作修订发表在《明清小说研究》2002年第2期。
侯忠义的论述似乎并未受到黄岩柏的左右,但是对于后来其他学者的公案小说研究仍然产生了影响。侯氏在文中将《鹿洲公案》“视作文言小说中的轶事类小说”,而轶事类小说用来审辨分属唐代及以前的古小说较为合适,用来归属清代已经成熟的小说文体,稍嫌不合,何况蓝鼎元并无视《鹿洲公案》为小说写作,二来该书内容纪实,也无小说向壁虚构的特点。
1996年,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云:“《鹿洲公案》则是蓝鼎元个人有意识地把自己所办的案子,真实生动地记录下来(不是流水账,而是一种文学创作——也许是不自觉的),并单独结集出版,以供人阅读,这在公案小说史上可以说又是一个创举。”③详见孟犁野:《中国公案小说艺术发展史》第11章第2节《蓝鼎元的审案实录〈鹿洲公案〉》,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102—103页。孟氏的文字论述,基本仍停留在黄、侯二人的论调基础之上,不作太多评议。
2005年,苗怀明出版了他的博士论文《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于第5章云:
明清两代,还有一些文人将自己或父祖为官时亲自审理或所见所闻的案件记录下来,汇而成集……其中最为有名、成就最高的当属清代蓝鼎元的《鹿洲公案》……《鹿洲公案》原名《公案偶记》,系蓝鼎元自己做官时所办案件的记录,原非小说,属记实之作。但书坊出版时为牟利需要,将其易名为《蓝公奇案》、《蓝公案全传》,显然是将其当作和《包公案》、《海公案》、《施公案》、《彭公案》一样的公案小说来看待的,现代有关公案小说的研究论著及论文也多将其纳入研究范围。该书所记24则案例,虽是实录,但叙述生动,文笔细腻,自是小说笔法……《鹿洲公案》代表了公案小说的一种特殊类型,与《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等鼎足而立,标志着中国古代文言公案小说的创作至清代达到顶峰。④详见苗怀明:《中国古代公案小说史论》,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162页。
苗怀明的论述除了肯定《鹿洲公案》是文言公案小说外,还强调了一个学术实际的现象──“现代有关公案小说的研究论著及论文也多将其纳入研究范围”,并且将《鹿洲公案》与清初《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两大文言小说并举,赋予该书在清代文言小说中的崇高地位。
综合以上几位学者的论著和文字,可以发现他们将《鹿洲公案》视为公案类小说,主要基于几个因素:
(一)蓝鼎元以自身独特经历撰写个人的审案事例;
(二)《鹿洲公案》内容完整,情节曲折,文笔雅洁,具有小说特点;
(三)《鹿洲公案》曾以《蓝公奇案》等小说名称印行出版;
(四)现代有关公案小说的研究论著及论文也多将《鹿洲公案》纳入研究范围。
综合以上四个因素,大致可以视为《鹿洲公案》内缘和外缘两种观点和现象来看待:第一、第二个因素,是关于作者的写作背景和作品内容文字方面的论点,属于内缘因素;第三、第四个因素,是《鹿洲公案》的出版和研究,属于外缘因素。
内缘因素方面,蓝鼎元以潮阳县令的身份,追忆记述了自家任内审议案件的事例,由其身份和记述内容来看,自然不可否认《鹿洲公案》的独特性。然而,却不能因为文本的内容具有小说特点,便以小说视之,而忽略了撰写者蓝鼎元的写作心态和目的。今见传世《鹿洲公案》无蓝氏自序,已不能详知其最初记述成书之目的与心态。蓝氏友人旷敏本在《序》文中一再称道蓝鼎元任内勤于县事,听讼如神,感叹“使天下司刑之官皆如先生之公明详慎,宇内岂有冤民哉”!末又说:“读《鹿洲公案》者,当知先生一片苦心,不徒以创见而夸美之也。”①详见旷敏本:《序》,《鹿洲公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28册,1996年齐鲁书社影印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藏清雍正十年(1732)刻本,第566—570页。所谓“一片苦心,不徒以创见而夸美”云云,正正蕴含了蓝氏记述《鹿洲公案》一书,不仅仅是标举自家听讼清明,判案公允,而是有以记述谳案以明心志的心态与目的。此一说法更直接的例证,见于蓝鼎元《复顾太史书》。其中云:
惠潮观察楼公,买运西谷一万四千余石,积贮潮阳,运官船户,沿途盗卖,复买粃谷搀和,应为赔补三千余石,此亦属僚事上交际芹曝之常,误逞聪明,擿出侵盗赃证。置盗卖船户于狱,请追。不思投鼠忌器,大不是者二也。
楼公相待有礼,已召运官范仕化,当前切责,又和颜劝释监追诸人,止令虚出仓收,流交后来新令,即使新令不受,自有楼公制压。无端援引上谕,声声“朝廷仓谷,不敢以有名无实,自蹈欺诳”……②详见蒋炳钊、王钿点校:《鹿洲全集》,第73页。
《复顾太史书》为蓝氏向友人陈述获罪于上司楼氏而被诬陷下狱种种之由,其中楼氏“买运西谷”一案最是关键。上引文字的详细内容蓝氏完整地记述在《鹿洲公案·偶纪下·西谷船户》一条③详见《鹿洲公案》,《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28册,第609—614页。,可以作为蓝鼎元在狱中记述《鹿洲公案》以陈明心迹的最佳证据。蓝氏记述成书的心态与目的,是使世人知其任内吏治和民风之实况。也正因为蓝氏撰述如实,《四库全书》才会将《鹿洲公案》归入“史部传记类”。因此,不能因为蓝氏记述自身的独特经历和审案事例的内容具有小说的特点,便将之视为小说。
外缘方面,《鹿洲公案》因为内容属于谳案一类,刊行以来,颇著声名,至清末时乃有人因利乘便,将之与《包公案》、《施公案》等并为《三公奇案》印行,后来又陆续有以《蓝公奇案》或《蓝公案奇闻》等名目出版,种种印行出版行为纯属书商巧立名目以谋蝇利的举动,断然不能当真地视之为小说。可是,有学者知其非而仍然将错就错,坚持将该书纳入公案小说类并进行论述,行径殊难理解。此举固然严重忽略了蓝鼎元的写作心态,忽视了旷敏本的评点观念,也无视清人的史部分类,更忽略了小说最重要的元素是“道听途说”与虚构性的本质。有学者说:“此外著录为小说的还有裘陈珮《偶然集》二卷、蓝鼎元《鹿洲公案》二卷,都是文言体公案小说,但作者之意都在于史而非文,只因为无所归属,才被昔人置于小说的边缘。”④参见占骁勇:《清代志怪传奇小说集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39页。此说既承认《鹿洲公案》是“文言体公案小说”,又强谓此二种书“无所归属”、才“置于小说的边缘”云云,言辞模糊,不辨文本性质,也不可取。
综合以上论述,《鹿洲公案》无论在内缘、外缘两方面来看,都断然不能视之为小说。《鹿洲公案》文本性质和归属分类,这样一个学术研究史上史稗纠结的状况和错误,却自1991年开始,至2005年以来,十余年间一直存在并延续下去,学术界并没有人指陈谬误,考述辨识,而论述观点陈陈相因,诚可谓咄咄怪事。
四、结 论
论文主要整理考述了蓝鼎元《鹿洲公案》的成书、刊行与名目变易,从书坊刊行书籍图利和学者不辨虚实,而又陈陈相因论述的角度,辨述《鹿洲公案》原系蓝鼎元追忆潮阳县令任内谳案的记述文字,作者并无意为撰小说而写作,内容也是真实无虚,应该从属《四库全书》的分类,不应再被归入“文言公案小说”类。学者可以视之为公案小说比较研究的对象,却不宜直接地将《鹿洲公案》视为小说来进行研究和论述。
其实,学术界将蓝鼎元的著述文字误判为小说的,还不止《鹿洲公案》一书。诸如《饿乡记》,源自《鹿洲公案》的《兄弟讼田》一篇文字等,都因为曾经为人收入小说选集,而被今人视之为小说①详见石昌渝主编:《中国古代小说总目·文言卷》,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76、539页。。《兄弟讼田》非小说已无容辩解;《饿乡记》乃蓝鼎元写作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当时蓝氏遭遇饥馑,经日不食,乃有此篇宣怀之作,“可算为盛清的一篇奇文”②参见雷海宗:《章学诚与蓝鼎元〈饿乡记〉》,《清华大学学报》1937年第3期。。蓝鼎元作为清初时期的地方名吏,一心留意边疆水域、社会民生、地方儒学教育等方面的治理,至于文章著述,亦以此为要。鲁迅《中国小说史略》云:“小说亦如诗,至唐代而一变……而尤显者乃在是时则始有意为小说。”③参见鲁迅:《中国小说史略》第8篇《唐之传奇文(上)》,第54页。按照鲁迅之说,唐人“始有意为小说”,则至清初小说自然更不能例外了。可是,从蓝鼎元的著述文字和思想来看,他始终心系家国民生,晚年治理普宁、潮阳二县时,处理政务至鸡六鸣方就寝,惶恐有负雍正帝的知遇之恩,并没有丝毫“有意为小说”的念头。因此,若强行以今天的观念,将他的文章著述视为小说,实在说不过去。
I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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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639(2012)06-0043-07
2011—12—07
龚 敏(1975—),男,安徽巢湖人,文学博士,香港大学饶宗颐学术馆副研究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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