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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进路*——兼与赵汀阳先生商榷

2012-01-24杨伟清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12年5期
关键词:霍布斯罗尔斯正义

杨伟清

应当如何研究政治哲学?政治哲学的任务是什么?这些问题颇具争议。罗尔斯的 《正义论》就代表了一种政治哲学的进路,这一进路在英美学界遭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就国内而言,对罗尔斯的批评相对较少,但赵汀阳先生是个例外。在 《合作的条件》①此文收录于入 《每个人的政治》一书。参见赵汀阳:《每个人的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这篇文章中,他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了一系列的批评。这些批评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总体性的,指向的是罗尔斯处理问题的方式,或者说是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方法;另一类是具体的,指向的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某个具体理论设置或具体论证。本文将考察这些批评,追问哪些批评是合理的、哪些是有疑问的,并求教于赵汀阳先生。

在进入考察之前,首先有必要澄清 《合作的条件》一文的问题意识是什么。按照我的理解,该文旨在回答:在冲突的条件下,人们如何能够产生合作?稳定合作的机制是什么?在此问题语境中,赵汀阳先生考察了罗尔斯、爱克斯罗德及哈贝马斯等人的理论,并认为他们都没有对此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解答,这些理论的一个主要缺陷是过于理想化,所设置的条件远离真实的生活,因而无法真正回应现实问题,即无法帮助我们有效地发现合作的真正机制和条件是什么。对此,人们可能会有两种不同的疑问:(1)对罗尔斯的这种批评是否合理?(2)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放在合作的条件这一语境中来考察是否恰当?

暂且抛开第一个疑问,先来看第二个疑问。能否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本原目标是探求解决冲突、实现社会合作的条件和机制?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必须明确区分探究社会合作条件的两种不同进路,即经验实证的进路与规范性的进路。所谓经验实证的进路,旨在考察现实生活中的人们究竟是如何实现合作的,维系彼此间合作的条件和机制有哪些,这些条件和机制的关系如何。这一进路重在探究事实上人们是如何合作的,它不太关注人们应当如何合作这一问题。规范性的进路则与此相反,它不太关心实然意义上的合作条件,着重追问应然意义上的合作机制,它试图发现我们应当用来裁决彼此可能冲突的理想合作条款。无可否认,这两种研究进路都十分重要,缺一不可。如果只有规范性进路而无经验实证进路,那么,我们可能只知道理想的社会合作条款是什么,但却无法让人们遵循它们;而如果只保留经验实证进路,那么,我们或许能维系社会合作,但其正当性却颇让人生疑。

一旦作出这样的区分,我们就可以较好地回答以上提到的第二个疑问。我们的答案是:的确可以说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标是要探究社会合作的条件,但他的探究主要是规范性的,而非经验实证的。对于罗尔斯而言,他所关心的问题是:假定处于有利的社会条件下,假定一个正义的社会是可能的,人们都有充分的正义感去维系正当的社会制度,那么,用来规范这个社会的完美的正义原则是什么?他将其正义理论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为理想理论,其二为非理想理论。理想理论旨在回答以上的问题,也即探究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的内容、理想的社会合作的条款。非理想理论则处理真实世界中的具体情形,比如,如何面对自然条件的不利状况或历史的偶然性?如何处理现实中的不正义状况?他认为理想理论的阐述必须先于非理想理论,因为后者依赖前者。[1](P245-246)他的工作主要围绕理想理论展开。

鉴于罗尔斯研究工作的这种性质,他的政治哲学进路自然就不同于那种考察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如何实现合作的经验实证进路,但他的这种研究的确与社会合作的条件问题密切相关。原因在于,稳定持久且正当的社会合作的必要条件是合作的条款必须是正义的,探究社会正义原则是实现合理社会合作的基本条件。

即便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相关于合作的条件这一问题,我们仍然需要追问的是:赵汀阳先生是否明确意识到了以上提到的两种不同的研究进路?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解读是规范性的还是经验实证的?如果是规范性的解读,自然是正确的,但若是经验实证的解读,就显然是误读了罗尔斯。赵汀阳先生在文中没有明确提到这一问题,自然也没有给出明确回答。然而,似乎有理由认为他采取的是经验实证的解读。理由基于如下三段论式的推理:前提一,有鉴于规范性的进路与经验实证的进路是两种性质不同却缺一不可的研究路径,因此,以其中的一种进路来批评另一种进路似乎是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二,《合作的条件》一文的基调就是经验实证的,十分强调要从真实生活出发,考察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如何形成合作的,它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删改了真实的生活,未能回应生活中的真问题[2](P29);结论,如果要使这种批评变得合理,就只能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作经验实证的解读,而不能作规范性的解读。

正是由于未能明确区分规范性和经验实证这两种不同的进路,并且总是从经验实证的视角考察问题,才使得赵汀阳先生对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的初始状态设置提出了一些总体的批评。他的批评主要有三点:(1)“罗尔斯的初始状态①为了方便讨论,本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一些核心概念的翻译与赵汀阳先生保持一致,如将 “The Original Position”译为“初始状态”、“Primary Goods”译为 “基本必需品”、“Conceptions of the Good”译为 “价值的理解”。背叛了霍布斯思路并且回避了霍布斯问题。荀子/霍布斯问题才是必须克服的困难,而且它把各种可能的困难都考虑在内。罗尔斯问题在规模上要小得多……无知之幕下的选择是对初始博弈这一严重问 题 的 一个有些轻浮 的 解 决”。[3](P24)(2)“无知之幕虽然独具匠心,但无知状态的博弈和有知状态的博弈之间有着无法过渡或无法兑换的鸿沟,因为它们已经是本质不同的世界,由此无法互相兑换或转换,这一点也明显限制了无知之幕模型对真实世界的说明力”[4](P22); “无知之幕是个多余的假设,它改变了真问题的存在条件,因此,对于解决真正的问题没有很大的帮助”。[5](P29)(3) “罗尔斯方案还有一个致命的漏洞:他没有考虑到如何对付当 ‘无知之幕’消失之后的后继博弈的破坏性情况”。[6](P28)

显而易见,这三点批评是密切相关的。先来看第一点批评。在赵汀阳先生看来,任何使用初始状态作为分析工具的理论都必须从 “人人只为自己着想”这一起点出发,也即从私心占主导地位的状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清楚表达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假如人人都高度利他,令人们苦恼的大多数问题可能就不复存在了。必须承认,这的确是一个合理的要求。理论的建构者需要认识到,即便人们不是无可救药的利己主义者,但利他主义精神确实匮乏,如果无视这一点,就必定导致建构出来的理论缺乏有效性而成为纯粹的空想。赵汀阳先生似乎认为,荀子/霍布斯的理论就是从这一合理的起点出发的,但罗尔斯的出发点有所不同。

考之于罗尔斯的具体文本,我们会发现,在人性问题上,罗尔斯的出发点与荀子/霍布斯没有多少不同。有两点为证:第一,在讨论正义的环境问题也即使得正义既可能又必要的条件时,罗尔斯明确承认休谟关于正义环境的阐述,即客观方面资源的匮乏和主观方面人们的自私与有限的慷慨。他以之作为其正义理论构建的前提条件。第二,就初始状态中的立约者而言,罗尔斯有一个相互冷漠 (Mutual Disinterestedness)的假定:立约各方只专注于最大限度地增进自己的利益,为自己赢取尽可能多的基本必需品,不会关注他人, 为 他 人 而 牺 牲 自 己 的 追 求。[7](P143-144)这两点足以证明罗尔斯在建构其正义理论时也是从 “人人只为自己着想”出发的。

即便如此,赵汀阳先生可能仍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建构方法有所不满。他或许认为,荀子/霍布斯的进路与罗尔斯的方案仍存在两点重要差别,且这些差别恰恰可以证明荀子/霍布斯的进路要优于罗尔斯的进路。其一,罗尔斯采纳的是一种比较温和的人性观念,没有把最坏的情况考虑在内,而荀子/霍布斯的出发点则是不仅人人自私而且可以不择手段的极端状态。其二,霍布斯的初始状态中的立约者是在完全有知状态下进行博弈的,而罗尔斯的初始状态中的立约者却被屏蔽了很多信息。这样一来,霍布斯所处理问题的性质就不同于罗尔斯,因为他的问题不易解决,而罗尔斯的问题却较易处理。但真正需要解决的是人们在有知状态下是如何达成合作的,因为有知状态是人们生活的常态,而罗尔斯恰恰回避了这一问题,也即回避了霍布斯问题,这才使得赵汀阳先生认为 “无知之幕下的选择是对初始博弈这一严重问题的一个有些轻浮的解决”。

就第一点而言,赵汀阳先生似乎认为,理论研究一旦涉及人性问题,就必须从人人都是无可救药的利己主义者这一假定出发,否则理论就会缺乏有效性。对此而言,有几个问题值得考虑。首先,假如人们真的是极端的利己主义者的话,我们究竟是否能够发现任何社会合作的条件?或者说,即便发现了这些条件,人们是否能够持续稳定地遵循它们?也就是说,从这一前提出发似乎很难达致任何确定的结果。其次,即便可以发现一些合作的条件,如霍布斯提出的拥有绝对权力的君主,但鉴于这些条件是基于对人性最坏的揣测之上的,不太吻合真实生活中的实际人性状态,那么,我们有理由担心,基于最坏人性揣测的合作条件一旦确立,它是否会扭曲和误导真实的人性,使得人性朝着越来越坏的方向发展?再次,基于最坏人性假定的合作条件似乎的确可以应付所有问题,使得社会合作始终具有稳定性,但问题在于,在具有足够稳定性的同时,它是否也具有正当性呢?对于社会合作而言,稳定性毕竟并非唯一的标准,甚至也不是至高无上的标准。我们似乎有理由认为,以最坏人性为前提的社会合作条件很可能是稳定性有余而正当性不足。最后,如若真实的人性状态既非无比高尚,也非极端自私,而是一种温和的居中状态,那么,基于这种温和的人性认定之上的理论为什么会缺乏有效性呢?除非我们假定在某些条件下人性会发生剧变,否则就不能质疑这种理论的有效性。即便人性有时会有变迁,但我们仍然要问,人性的常态是什么?若其常态仍是两种极端的中间状态,那这种理论的有效性就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再者言之,为什么一个理论一定要把既适用于人性的常态也适用于其非常态作为目标呢?这是否是一个过高的目标呢?

就第二点来说,必须承认,霍布斯的问题的确不同于罗尔斯。霍布斯关注的是初始状态中的人们如何摆脱悲惨处境而过上一种和平安稳的生活,维系稳定生活的条件和机制是什么。而罗尔斯关心的问题是用来规范良序社会的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或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是什么。罗尔斯的研究进路是规范性的。双方问题意识的不同必然会使得在理论建构机制方面也有所不同。比如:对于罗尔斯而言,要想使立约者形成公平的社会合作条款,就必须遮蔽那些从道德的观点来看是任意和偶然的因素,以免立约者受此影响从而危害立约结果之公平,也即要使立约者处于无知之幕之中。既然霍布斯和罗尔斯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进路不同,那么,赵汀阳先生如何能够从霍布斯的立场出发批评罗尔斯,认为霍布斯的进路要优于罗尔斯呢?

要合理地解释这一点,我们似乎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赵汀阳先生从根本上就认同霍布斯的进路,质疑罗尔斯规范性研究进路的价值。如果规范性研究进路意义不大,对于我们理解身处的社会以及自身没有多少价值,那么,对于那些力行此种进路的人自然可以提出批评。但是,事实是这样吗?这时,问题的关键就转变为澄清规范性进路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回应赵汀阳先生的批评。这就要求我们回到他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提出的第二点批评上。

这一批评的要点是:由于罗尔斯的初始状态设定了无知之幕的存在,这显然与真实世界不同,与真实世界中人们真正的博弈状态不同,因而使得从无知之幕设置推演出来的正义原则不能应用于真实世界,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真问题。在赵汀阳先生看来,“初始状态虽是理论虚构,但它对于说明真实生活仍然必须是有效的,不能是文学故事。这里的有效性至少包括两个要求:(1)虚构的初始游戏与真实的生活游戏之间必须是可通达的或可过渡的,大致能够真实反映真实生活的思维方式和策略选择模式;(2)作为思想实验的初始游戏所发现的普遍原理往往表达了比真实情况更正确的博弈选择,这是因为,真实博弈有许多偶然因素,也就可能使人们作出感情冲动的错误选择……作为理论实验的游戏就是试图发现比真实更正确的选择,以便建立对生活的普 遍 理 解。”[8](P19-20)赵 汀 阳 先 生 显 然 认 为 罗 尔斯的正义理论未能满足这两个要求,因而才提出第二点批评。真的是这样吗?

在给出具体回应之前,有必要指出的是,赵汀阳先生对初始状态提出的这两点要求可能是相互矛盾的。我们不可能既要求初始游戏能够大致反映真实生活的思维方式和策略选择模式,同时又要求初始游戏要发现比真实情况更正确的博弈选择。“比真实情况更正确”很可能就意味着摆脱了真实博弈中的偶然因素的影响,也即偏离真实生活的思维方式和策略选择模式。因此,有必要对他的第一点要求作出修正,如改为:虚构的初始游戏与真实的生活游戏之间必须是可通达的或可过渡的,能够有效地说明或引导真实世界。我相信这一改动与赵汀阳先生的真实意思是相近的。

下面我们具体考察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满足这两点要求。先来看第二点要求。熟悉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人都会同意,第二点要求完全符合罗尔斯建构正义理论时的目标和意图。对于罗尔斯来说,他试图阐发一种可用来评判现有社会制度并能指明变革方向的理想的正义理论,这一理论可以清楚地阐明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可以合理地裁决公民之间相互冲突的要求,可以成为公共生活的基础。为了达成这一目标,他在设置初始状态时作了一些额外的限定,如无知之幕的限定,以排除自然和社会中的偶然性因素的干扰,从而确立真正合理的正义原则。假定罗尔斯的初始状态中的各项设置都是合理且令人信服的,那他的确可以宣称,他发现了比 “真实情况 (真实博弈)更正确”的选择。无论如何,不管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否的确发现了比真实情况更正确的选择,但至少就他的理论目标和理论设置而言,他是试图这样做的。因此,可以说罗尔斯满足了赵汀阳先生提出的第二点要求,故而从这一要求出发的批评是不合理的。

罗尔斯是否满足了第一点要求呢?也即罗尔斯所虚构的初始游戏是否完全不能过渡或运用于真实的生活游戏,无法有效地解释或引导真实世界,因而只是一个智力游戏呢?赵汀阳先生认为是这样的,这事实上也是他对罗尔斯的主要批评。显然,这一批评基于一个前提:作为实践哲学的政治哲学所阐发的理论应当可以通达真实世界,可以合理地解释真实生活中的真问题,或合理地引导真实世界中人们的思想和行动。必须承认,政治哲学应当满足这一前提,否则其意义和价值就十分可疑。那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能满足这一点吗?

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对罗尔斯的政治哲学进路作更充分的说明。前面已经提到,罗尔斯的进路是规范性的,他所探究的是应然意义上的理想的社会正义原则是什么。这样一种研究进路很容易让人质疑其对真实世界的适用性,很多人会认为,这种研究进路只会产生乌托邦式的理论,无法产生真正适用的合理的理论。如此一来,要对罗尔斯的研究进路给予辩护,就必须首先将它与乌托邦区分开来。下面我们从乌托邦理论的一个主要特征出发尝试区分它们。

我们知道,乌托邦理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忽视人类生活和人性的一些基本事实与特征,如自然和其他资源的中等程度的匮乏,人们的自私和利他精神的不足等。正是由于忽略了这些基本事实,才使得乌托邦思想家所构想的各种社会制度和理想不具有可行性,至少不具有长久的可行性。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则与此明显不同。他从不试图建构一个先验的可能只适用于虚构的理想状态但完全不适合于人类社会的政治理论。在这点上,他与康德有所不同。正因为如此,有学者称罗尔斯的理论是 “带有休谟面孔的义务论”。[9](P11-12)也 即 是 说, 罗 尔 斯 承 认 人 类 生 活 和人性的某些基本事实,并从这些事实出发来建构他的正义理论,这就使得所建构的理论至少不会明显不适用于真实世界。

罗尔斯的初始状态设置十分有助于说明这一点。这一设置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演绎正义原则的视角,由于无知之幕的存在,这个视角不会因为过度卷入当前的世界,无法与当前社会中流行的价值和取向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而使得由此视角得来的正义原则丧失批判性品格;同时,由于承认人类生活和人性的基本事实,这个视角又没有过于远离当前的世界,没有超脱当前的世界进入先验的领域,这就不会使得由此视角推演出的正义原则不能适用于人类的境况。可以说,初始状态所提供的视角在疏离和关联当前的世界之间保持了一种恰当的平衡。

对于规范性进路而言,理想性与可行性是两个同样重要的标准。接受理想性标准就意味着必定不能承认 “凡是现存的就都是合理的”,而接受可行性标准则要求不能完全不顾人类生活和人性的事实。要想兼顾这两种标准,似乎只能对现存的事物有选择地接受。那么,应该接受什么,又应该拒斥什么呢?一个可能的答案是:接受人类社会和人性中的某些基本或恒常的特征,拒斥那些偶然的、不重要的或应当被修正的事实。问题在于,哪些特征或事实是恒常的?哪些又是偶然的或应当被修正的呢?这个问题的确不易回答,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答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显然也预设了对这些问题的答案,对此我们可以与罗尔斯争辩。但无论如何,罗尔斯明确意识到了这两种标准对他的正义理论施加的约束,因而使得他在关注正义理论的理想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其可行性 (适用性)。

最后,我们简要考察赵汀阳先生提出的第三点批评。在赵先生看来,即便罗尔斯的方案在初始状态中胜出,但当人们走出无知之幕、回归真实的生活时,仍然存在后继博弈问题,而且 “人们的新策略必定导致在第一轮博弈中所建立的‘制度’土崩瓦解,或者在具体实践中被偷偷解构…… ‘无知之幕’下所签订的社会契约在后继博弈中是坚持不住的,游戏终将重新玩过,罗尔斯契约终成画饼”。[10](P28)对此批评,一个最直接的反应是,赵汀阳先生为什么会认定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后继博弈中必然会被抛弃?难道就因为这些原则是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下订立的?比较而言,一个更合理的看法是:当无知的面纱被揭开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否会被信守,要视这些原则是否符合人们的根本利益而定。这样一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的正义原则是否吻合人们的根本利益,是否因而具有高度的稳定性呢?在《正义论》的第三部分,罗尔斯集中处理了这一问题,即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社会中大多数人是否有足够的动机资源遵循根据他的正义原则所构建的社会制度,也即人们是否有充足的正义感去抵御种种破坏性的诱惑和冲动?在他看来,至少与功利原则或完美主义原则相比,他的正义原则是有足够的稳定性的。我们可以质疑罗尔斯对其正义原则的稳定性的论证是否成功,但在对其进行明确考察之前,就认定他的正义原则不具有稳定性、必然会遭到背叛,似乎是一个很不合理的论断。

当然,要想真正证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恰当运用于真实世界,还必须充分阐明该理论的合理性。一旦其合理性得到清楚的说明,那么,考虑到人是服从理由的理性的存在者,考虑到人是有良知的道德的行动者,我们就没有理由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法过渡到真实世界。这里,我们无法对他的理论给予完备的说明,只能通过回应赵汀阳先生的一些具体批评作简要的探讨。

首先,有必要指出的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内部层次丰富。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密切相关的四个层次,即理念层次、直觉性信念层次、理论设置层次以及具体原则层次。他的正义理论是从两个最根本的理念出发的,即社会作为公平合作体系与个体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理念。由这两个理念出发可以引申出第三个理念,即初始状态的理念,其演绎过程如下:如果个体都是自由平等的公民,并且社会合作的条款必须是公平的,那就只能通过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来决定社会正义原则,而这就要求对立约的初始状态有所阐发。这两个根本理念不仅可以引申出初始状态理念,而且限定了初始状态的设置:具体的设置必须能体现和反映这两个理念的精神。比如:在罗尔斯看来,无知之幕的设置就是为了体现个体作为自由平等公民的地位。当然,必须承认,无知之幕的设置也依赖于我们的一些直觉性信念,如个体的自然禀赋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是不应得的,因此,不应出现在初始状态之中,而应被遮蔽掉。可以说,是这两个根本理念以及一些直觉性信念共同决定了初始状态的具体设置,如无知之幕与基本必需品的设置,然后由这些理论设置决定了最后获取的具体正义原则。

这样一来,要质疑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就可以从以下一些维度进行:挑战他的正义理论的出发点,即两个根本理念或他的直觉性信念,批评他的初始状态设置,或者质疑初始状态设置能否得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一般而言,很多人都接受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根本理念以及其他一些直觉性信念,但却不同意初始状态中的某些具体设置,如无知之幕和基本必需品的设置,并且即便同意这些设置的合理性,也不认为由此就可以得出他的两个具体的正义原则。赵汀阳先生提出的具体批评也是如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考察两个批评:一个指向罗尔斯的基本必需品理论;另一个指向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

先来看第一个批评。赵汀阳先生对基本必需品理论的批评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哪些东西算是基本必需品这个问题上人们并没有一致的意见,之所以没有统一的意见,是因为人心各异”。(2)“就罗尔斯强调的基本必需品来看,他想象的大概是个自由主义群体,等于事先强迫所有人都成为自由主义者,这既不公平也不合乎事实。人是多种多样的,事实上非常多的人会首选权力 (尼采会同意),很多人会首选家庭利益(孔子会同意)”。(3)“即使权且局限于罗尔斯所罗列的那些基本必需品,人们也必定有不同意见,哪些权利是基本的?哪些权利更应该优先?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4)“罗尔斯隐去了对价值的理解而又承认关于基本必需品的知识,此间自相矛盾恐怕难以避免,因为后者依赖着前者”。[11](P23)

就这几点批评而言,第三点和第四点较易回答,第一点和第二点最为常见,但不易回答。我们从第四点开始。的确,在初始状态中,罗尔斯遮蔽了立约者的价值观念,但为了能让其有动机和能力选择正义原则,又赋予其基本必需品的知识,可基本必需品的知识似乎依赖于被隐去的价值观念,如此一来,如何证成关于基本必需品的知识呢?这是否有矛盾呢?要回答这一问题,就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立场即初始状态中的立约者立场与建构初始状态的人如罗尔斯的立场。一旦作出这种区分,我们就会明白,对基本必需品的证成无关于立约者,只相关于初始状态的建构者。建构者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对基本必需品给予充分的证明,然后把相关知识赋予立约者,也即是说,立约者自身无需进行证明,只需接受证明的结果,因此,也就无需知晓自己的价值观是什么。这也就解释了这里为什么不存在赵汀阳先生所说的矛盾。

关于第三点,即哪些权利更基本以及权利的冲突如何解决的问题,必须承认,这不是罗尔斯正义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对于罗尔斯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首先证成基本必需品,然后证成基本必需品中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至于自由和权利之中,哪些更基本或优先以及如何调节它们之间可能的冲突问题,罗尔斯没有明确处理,可能也无法充分处理,因为这涉及另外一些重要问题。

现在回到第二点。在给出回应之前,先澄清罗尔斯基本必需品的条目。它们包括如下内容:自由与权利;权力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赵汀阳先生认为,这些条目恐怕只适用于自由主义群体,且不同的人的首选项甚至选项内容可能也不同,比如,尼采会优选权力,而孔子或许会优先选择家庭利益。应该承认,在不同的社会状态下,人们的确可能会有不同的选择。比如:在社会动荡不安的状况下,人们可能会选择安全;在权力支配一切的社会中,人们当然会优选权力;当财富可以决定任何事情的时候,人们自然也会首选财富。要想证明基本必需品理论适用于所有的社会状态必定很困难,这应该也不是罗尔斯的意图。一个比较合理的解释是:他试图证明的是,在相对正常的社会状态下①当然,还需要对正常的社会状态给予充分的说明。所谓的 “正常社会状态”,可能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人们都应该承认的状态,但这还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人们都会偏好基本必需品,尤其是其中的自由与权利。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尼采也会优选自由与权利,因为只有具备这些条件,他才能追逐权力;而孔子也必定会十分珍视个人自由与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追求他的家庭利益。也即是说,在正常的状况下,基本必需品事实上是通用手段,是任何人追求其价值观所不可或缺的东西,因而不可能只是为自由主义者所偏爱。

对第二点的回应已经部分解答了第一点的问题。它说明的是,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不管人心如何差异,还是有一些东西是人们共同偏好的。罗尔斯对基本必需品也给出了系统的证明。在 《正义论》中,他主要是诉诸理性视野中的善理论 (Goodness as Rationality)来进行的。在之后的一系列论文以及 《政治自由主义》中,他主要依据一种有关个体的观念来确证基本必需品。按照这种个体的观念,个体具有两种最基本的能力,即:理解、运用并依从正义原则的能力;形成、修正并理性地追求价值观念的能力。在他看来,为了实现这两种能力以及与之相应的重要利益,人们有理由追求他的基本必需品。

以上笔者简要地回应了赵汀阳先生对罗尔斯基本必需品理论的批评,下面转向他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尤其是差异原则的批评。他的批评可归纳为两点:(1)“无知之幕也并非必然产生罗尔斯式契约,特别是其中最有名的差异原则……罗尔斯契约并不是罗尔斯条件的唯一必然结果,而只是多种并列的可能结果之一,甚至不是最可能的结果”。“罗尔斯以自由主义偏好去猜想人人必然优先考虑个人自由”是十分可疑的,利益均分的平均主义方案与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古典公正策略要优于罗尔斯的差异原则。(2)即使选择了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在具体运用时,这一原则慢慢终将演变为平均主义。[12](P24-28)赵汀阳先生认为,在初始状态造就的不确定状况下,立约者并无充分理由选择罗尔斯的自由的优先性原则与差异原则,倒是更有理由选择其他原则,且差异原则的运用也存在很大问题。

先来看自由的优先性原则。初始状态中的立约者为什么会选择这一原则?罗尔斯当然不可能证明所有人不管其所在的社会状态如何都会优先选择自由,他试图说明的是,当考虑的是正常或有利的社会境况时,立约者会优先考虑个人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这是因为:(1)首先确保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不会影响经济领域的分配,对自由的分配和对经济利益的分配可以分开考虑;(2)在正常的条件下,自由和权利是追求其他基本必需品的前提条件。必须指出,罗尔斯在 《正义论》与 《政治自由主义》中给出了很多论证以支持自由的优先性,我们在此无法给予充分的考察。

再来看差异原则。赵汀阳先生认为,平均分配利益的方案或者按比例分配利益的方案都要优于差异原则,因而更有可能被立约者选择。罗尔斯会认为,在初始状态下,选择差异原则更为理性,理由是:在一种不确定的境况中,平均分配利益可能只是立约者的初始反应,很快他们就会意识到,从长远来看,平均分配利益可能会使那些有天赋、有能力的人缺乏足够的动机发挥其创造性,因而严重影响可分配的利益之数量或质量,从而最终不利于自身的利益,进而他们可能会承认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以激发能者去创造更多的利益,但会要求这种不平等分配要有利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为自己有可能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也即是说,与平均主义相比,差异原则似乎更能有效地促进初始状态中立约者的利益。至于古典公正方案,罗尔斯同样会认为它不是一个维护立约者利益的好方案,因为它相当于承认弱者应该弱而强者应该强,且不会对弱者的利益给予特殊照顾,这恐怕是身处不确定境况中并且力图最大限度地确保自己利益的立约者无法接受的。

最后再来看差异原则的运用问题。在赵汀阳先生看来,既然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分配要有利于最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对最弱势群体利益的增进可能就是无止境的,直到社会上不再有最弱势群体,或者说直到所有的利益被平均分配为止。赵汀阳先生认为差异原则在运用中会演变为平均主义原则。但事实上,对差异原则的一个更合理的批评是它可能会容许太大程度的不平等分配,因为不平等分配的程度事实上不是取决于最弱势群体的要求,而是取决于强势群体的道 德 感。[13](P73-77)如果强势群体自私 自 利,对弱势群体缺乏同情,那么,差异原则很可能必须认可一种高度不平等分配的局面,因为即便这种局面可能也好于平均分配利益带来的结果。故而,即便差异原则运用时会产生问题,问题也不在于它会演变成平均主义原则。

以上我们简要考察了赵汀阳先生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两类批评。考察的目的不在于证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完美无缺的,或者说赵汀阳先生的批评毫无道理,而只想说明,如果明确区分规范性的进路与经验实证的进路,如果仔细考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细节,那么,总体来看,他的正义理论还是有很强的合理性和吸引力的。

[1][7]John Rawls.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

[2][3][4][5][6][8][10][11][12]赵汀阳:《合作的条件》,载 《每个人的政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9]Michael J.Sandel.LiberalismandtheLimitsofJus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

[13]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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