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零容忍”
2012-01-23中国医药导报刘志学
文/《中国医药导报》记者 刘志学
10月19日,卫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本次会议旨在统一思想,交流经验,部署下一阶段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卫生部部长陈竺、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中央纪委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李熙、卫生部副部长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尹力出席会议。
陈竺在会上指出,2010年7月,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联合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各地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和平台建设,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进展。
陈竺强调,当前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还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各地要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维护群众利益放在工作的第一位,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纳入深化医改的全局中统筹考虑,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明确重点,开拓创新,构建适应深化医改新形势的药品集中采购新机制。一是完善药品质量评价体系,探索降低重点品种虚高价格的有效形式,加强对药品配送行为的管理,解决医疗机构回款难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短缺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和采购办法。二是扩大采购范围,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将价格较高、社会反映强烈的高值医用耗材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逐步实现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集中采购。三是做好与药品安全政策、价格政策的衔接,做好与发票专项整治工作的衔接,做好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的衔接,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完善评标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全面开展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提高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水平。
陈竺要求,各地要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做好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配套工作。一是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采购范围、严格采购程序、实施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加强对药品采购过程各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公开采购关键环节和结果。二是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为切入点,要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责任,多措并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三是全面推进医疗服务支付方式改革。加快推进医疗服务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取消按项目付费,推行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方式,使药品从医疗机构的收入转变为成本,增强医疗机构控制成本的意识,提高其降低药品价格的积极性。四是大力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改变长期以来医疗机构依赖药品加成收入维持运行发展的状况,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五是切实巩固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成果。进一步扩大制度实施范围,制定公布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断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推动基本药物制度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有效运行。六是继续推动有关部门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药品价格核定调整机制,促进制药产业转型升级,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改革医保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结算方式等,逐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各项支撑政策。
屈万祥在讲话中指出,三年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始终紧密围绕医改工作大局,在实践中探索,在创新中发展,在改革药品流通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减轻患者看病就医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屈万祥强调,在充分肯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中心,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医药购销行为,以完善制度和科技创新为抓手,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保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完善制度设计,完备配套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注重建设平台向深化机制创新转变;从注重降低药品价格向注重药品质量价格综合效果转变;从注重药品招投标向注重采购合同履行和药品使用转变,不断提高药品集中采购的科学化水平,开创医药供应保障体系的新局面。
屈万祥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局面,共同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不断深入;要切实发挥监督检查优势,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要发挥查办案件职能,坚决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对药品集中采购中的腐败问题“零容忍”,一经发现,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
在本次会议上,江苏、浙江、福建、江西、河南、湖南6省分别就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用药管理、整顿流通秩序等方面好的做法介绍了经验。国务院纠风办、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卫生部有关司局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