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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种子市场管理经验、存在问题与建议

2012-01-22胡百生

种子科技 2012年9期
关键词:种子法备案罚款

胡百生

(元江县种子管理站,云南 元江 653300)

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 《种子法》)的颁布实施、《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的出台和种子市场的放开搞活,种子经销网点急剧增多。为确保元江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种子市场现状,认真组织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安全购种常识的宣传、培训和种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我县种子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

1 种子市场管理经验

1.1 加强宣传

每年春秋两季播种期前,利用乡镇赶集日、结合“3.15”活动深入各乡镇、农场,以发放宣传材料、实物展示、图片展示、现场咨询及广播的形式,针对农民开展种子法律、法规及安全购种、用种常识的宣传,引导农户科学选种、用种,让广大农户懂得如何选购到优质丰产的种子,进一步提升农户的维权意识。

1.2 组织培训

自《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采取集中培训学习的形式,组织召开“种子经营人员法律法规及基本知识培训会”。培训会主要采取自编教材的形式,结合我县种子市场的现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相关的法律条款以及经营者在进种或者种子销售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等进行详细讲解。通过培训,使种子经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1.3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结合我县实际,把种子市场比较混乱的一些乡镇、村委会作为重点检查区域,把有过违法经营行为的种子经营户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对屡教不改的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给予严惩,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县种子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做到检查不留死角,办案不走人情,有效地规范了种子市场。

1.4 完善委托销售登记表内容,并制作成册

通过几年来种子市场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结合同一品种有不同生产商、不同产地、不同包装规格的特点,为了更详细地记录经营品种的基本情况,设计制作和完善了经营品种备案登记表的内容,在原备案登记表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登记)编号、品牌四项栏目基础上,增加了产地、包装规格、备案数量、日期及经营品种数量的追加登记栏等内容,并制作成册,便于经营户的携带和保管。

1.5 严把审核关,最大限度的减少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合格的种子流入种子市场

在办理品种的备案登记时,对经营者提供的种子包装袋双面复印件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其包装、标签内容是否齐全、规范,品种是否已审定以及“两证”是否真实、有效等,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备案,并当场责令经营者将种子限期退回供货方,最大限度地减少未审先推和包装、标签不合格的种子流入我县种子市场。对于审核通过准予经营的品种,把它记录在《农作物种子经营品种备案登记册》上,并加盖 “已备案条章”。

品种、数量的备案登记,一方面有利于种子管理部门随时掌握全县种子的调供情况,有利于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一眼就能看出哪些品种是办理过备案登记的,只需对没有办理备案登记的品种、经营档案的建立健全等内容进行检查;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农户在购买种子时,核实自己所要购买的品种是否通过种子管理部门的审核。

2 种子市场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1 种子经营入市门槛过低,经销网点逐年增加,不利于管理

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款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原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种子的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经济赔偿能力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入市门槛较低,导致目前种子市场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经营人员中以普通农民居多,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较少,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差,绝大多数不能很好地进行种子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二是乡镇基层部分种子经营门店面积较小、经营物资种类繁多,经营环境较差,不利于管理。

2.2 相关法律条款不够完善、具体,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2.2.1 《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经营下列种子:“……(三)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或者包装不合格的;(四)没有标签、标签残缺、标签不清,擅自修改、涂改标签内容,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但在法律责任中没有对 “应当包装而未包装”、“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规定”的处罚依据,而在实际工作中,这几种类型的违法经营行为是最常见的。

2.2.2 《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但法律责任对以上的违法经营行为只是作出了责令改正,处予罚款的规定,而没有没收种子的规定,而(一)、(二)、(三)项类型的种子往往是存在种子质量安全隐患的,只是给予责令改正、罚款,而不没收种子,一旦种子销售出去,会给农业生产用种安全带来隐患。

2.2.3 《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而根据县级种子经营者中普通农民居多的现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很难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试验用种的名义进行未审定品种的销售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经营品种数量较小,没有经营票据,无法界定经营行为。

2.2.4 适用简易程序而没有处罚的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种类只有警告或者是罚款,而且罚款的金额为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但目前,在乡、村级种子市场的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经营种子的农民、个体工商户,且经营种子品种、数量较少(一般在10公斤以下),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这一类型的种子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决定采用简易程序给予警告或较低数额的罚款。但在《种子法》、《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中没有给予警告或者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依据,所有法责处罚的下限都是1000元以上,而在乡、村级种子市场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需要用简易程序来办理的种子案件。

2.3 流动经营、经营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种子的不法商贩依然存在

因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种子价格低,不法商贩利润空间大,在我县种子市场上,由邻县流入的散装种子有一定的市场,但不法商贩流动性大,隐蔽性强,查处存在一定的困难。

2.4 统一、规范的品种查询系统和“两证”查询系统不够完善

目前种子市场经营品种多、乱、杂,套牌经营、套用其它品种审定编号、其它公司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的种子以及一个品种多个名称的种子在市场上经常可见,统一、规范的品种查询及“两证”查询系统不够完善,品种及“两证”的真实性、有效性等难以充分核实,给品种的备案审核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3 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工作建议

(1)提高入市门槛。为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县级种子市场普遍存在种子经营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整体素质差以及固定经营场所面积较小、经营物资种类繁多、经营环境较差不利于管理的现状,建议对经营者的文化水平、固定经营场所的面积等做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入市门槛。

(2)尽早完善相关法律条款,便于基层操作,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中对种子管理的某些条款过于宏观和原则,有的规定没有相应的罚则,有的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条款,相关法律条款不够完善、具体,有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

(3)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包装不合格、标签不合格、未经审定品种的种子流入种子市场。

(4)加强和完善品种查询系统和“两证”查询系统,及时更新信息,便于基层在办理品种备案登记时查询、核实,确保农户用上放心种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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