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基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2-01-22闫鑫
闫鑫
(太原市种子管理站,山西 太原 030002)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科技兴农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基层种子市场作为服务“三农”第一线的直接责任人,对保证供种安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年来“种子执法年活动”的开展,我市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质量不断提高,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但是,面对日趋活跃放开的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营形势,我市种子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同时,种业发展的新形势也对如何加强基层种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 目前基层种子市场存在的问题
1.1 经营主体复杂,市场监管难度大
种子经营人员数量多而杂,整体素质较低。目前,全市共有注册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69家,登记在案持种子准销证的255家,还有一些注册在外省较大型的公司设在本地的分支机构、连锁经营商店及委托代销商。在市场检查中还发现,一些没有及时备案和规模较小、经营其它商品代卖种子的小型商店,严重扰乱了种子市场秩序,也给市场管理带来了困难。从全市种子市场经营状况看,我市种子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一些必需的专业基础知识都不具备,还存在着重销售轻指导、轻服务的现象;流动赶场、摆摊及走村串户也时有发生。一个证照,在临近的周边乡村摆摊设点或在同一乡村设多个摊点的现象较为普遍,一个乡镇销售种子的摊点多达10余家;兼职走村串户售种的现象也比较突出,流动卖种随意性大,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种子出了问题农民找不着人,甚至索赔无门,这给监管来带很大困难。
1.2 未审先推和跨区销售现象依然存在
未审先推表现为:一是以未审定的品种包装成已审定的品种,避开品种审定关,躲过法律制裁,提早上市;二是以低价的大路品种包装成高价的品种出售,以获取最大利润;三是有的经销商为先拿到代理权,乱推品种。跨区销售表现为:有的是国审不含本省同类生态区域的品种,有的是相邻省审定的品种。这些未审定品种和跨区销售品种对于农民增收和农业生产安全都很不利,必将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的隐患。
1.3 包装标签不规范,特别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不规范较严重
近几年来,省、市种子管理部门要求种子企业严格执行《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范种子标签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主要农作物种子基本可以做到标签标注规范,但非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标注不规范问题还是比较多的。在检查中发现,有的种子包装标签上没有栽培要点、适应区域及注意事项;有的未标明种子质量或所标注的种子质量低于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有的没有生产或包装日期;更有甚者销售的是全外文标注包装的种子或只附贴极简单的中文标签。
1.4 农户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
由于部分农户受眼前利益和所谓“订单农业”的影响,随意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和赊销种子。经销商经营形式隐蔽,暗箱操作,手段多样,给执法部门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一旦发生种子质量纠纷,农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依法保护。
1.5 农民购种选择难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种子市场上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达300多个。除玉米等主要农作物外,瓜菜品种多而杂,加上这些作物品种的生育期、抗性、产量、品质等特性各异,良莠不齐,而农民对繁杂的品种知识了解甚少,没有正确的识别能力,种子经营零售商又夸大其辞,言过其实,农民朋友对宣传偏听偏信,对一些包装上的标识又似懂非懂,所以在购种时存在盲目性或误区。
2 搞好基层种子市场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在“种子执法年”活动中,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种子技术知识的宣传和维权宣传,如在农民购买使用种子后,要将包装、信誉卡和发票等依据保存好,在购买种子时要查看经营者的证照,逐步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利用“送放心种子下乡”、“3.15”种子打假活动开展以种子识假、辨假等为重点内容的宣传、培训活动,提高种子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2 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市场日常监管
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建设一支公正廉洁、高效精干的种子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企业(门店)的监督和不定期检查,对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或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要跟踪监督,立案查处,发现一件处理一件;对违法情节严重,给农民造成损失的,不仅要赔偿经济损失,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对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公开通报,切实对不法行为起到积极的震慑作用。
2.3 强化各种综合管理措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对未审先推、流动摊点及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查处。
二是结合农时供种特点,以玉米、蔬菜等种子为重点进行专项市场检查。
三是实施告知约谈制度。结合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和案件查处结果,以 《种子市场执法检查通报》形式对全市种子经营企业进行宣传告知,对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商店予以通报,并约谈通知整改。
四是对重点企业进行回头看,定期、不定期开展种子检打联动,做到早发现、早解决、早控制,防范于未然。
五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实施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选一批诚信经营公司、诚信经营店铺,定期不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对违法企业实行定期通报并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2.4 进一步规范种子标签内容
种子企业要严格执行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规范种子标签内容。在标注标签中,必须遵循真实性、合法性的原则,品种信息要与审定公告一致,不提供虚假信息。标签标注的内容应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在要求规范化制作种子标签的同时,种子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标签标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加检查次数,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切实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2.5 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规范乡村农作物种子经营行为
针对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品种的多、乱、杂状况,要突出加强源头监管作用,把监管关口前移,实现与行政许可工作的有效衔接。建议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准入条件,严把“三关”,即企业登记注册关、年检审查关、持照经营关。对经营主体,实行由过去的市场环节监管向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延伸。建议对种子经营人员采取“先培训后上岗”或“边培训边上岗”的形式,使经营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最终通过市级种子主管部门考试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种子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制,规范种子产品流通渠道。同时,要求种子经营单位(商店)执行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种子质量。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对专营不再分装包装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及设立分支机构经营种子的管理,必须充分发挥县级种子管理机构的市场监管职能,建立县级为基础的种子经营及品种备案登记制度,基本建立一套取证有据、查证有序、应急反应快速的种子经营及品种追溯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