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期刊数字化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规避
2012-01-22张惠
张 惠
学术期刊数字化面临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规避
张 惠
学术期刊数字化根据其数字化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自主版权的专业期刊网站所进行的数字化处理。这种数字化其实就是学术期刊的网络出版,即由大众传播变为分众传播,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订阅自己需要的某一期或某几期甚至某个栏目的文章。二是基于期刊全文数据库或其他集成化综合性网络出版平台所进行的数字化处理。
前者如《科学》杂志(Science)就率先在互联网上开设了在线版(又称网络版),其在线版无论从出版内容还是到出版、发行方式都大大突破了传统科技期刊的模式,产生了令人耳目一新的变革。如其提供的是期刊库而不仅仅是单本的期刊,同时还先以电子版的形式有选择地发表《科学》已录用的一些论文,使得这些文章得以快速面世,抢占“首发权”的先机。后者如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等网络出版平台将期刊集成并做数字化处理。
期刊数字化改变了期刊原有的传播方式,使期刊的传播有了更便捷的方式,同时还使原有的刊物版本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被打破,在这种情况下期刊或原作品版权被侵权的风险明显增大,因此,关注如何规避学术期刊版权被侵权的风险尤为重要。关注这个问题一是为了保护作者的著作权,鼓励作者进行学术创作的积极性;二是为了使最新的信息得到一个合理合法的共享和传播空间。上述两种情形因为数字化方式的不同其所面临的版权受侵风险也有所不同,本文主要讨论期刊数据库数字化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及如何规避。
一、学术期刊数字化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由于作品已经在纸质期刊上进行了首次发表,数据库平台要对整本期刊进行数字化就牵涉到单篇作品作者和期刊社两个权利主体,在对其进行数字化过程中无视这两个主体的著作权,则极有可能产生侵权的风险,具体说来,主要可能产生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和侵犯期刊社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
1.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作品数字化后所体现出的最重要的权利其实就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种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其他人如果使用网络传播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同意。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要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必须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取得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数据库平台也不例外,无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给公众,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才能在网络上转播其著作。今年初闹得沸沸扬扬的贾平凹、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盗版侵权事件,就是典型的网络侵权事件。导致这种网络侵权产生的重要原因主要在于利益分享机制失衡、法律威慑不足、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等因素。
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仅仅属于作者,出版机构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一般而言,已经在纸质刊物等载体发表的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只属于作者,并不属于期刊社。但由于期刊属于汇编作品,所登载作品形成一个整体而组成一期刊物,因而期刊社就享有了这一期刊物作品整体意义上的著作权,这种著作权自然也应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单篇作品的作者和期刊社各自拥有自身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对自己创造的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刊社也对其编辑的期刊作品拥有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如果要对期刊作品进行合法的数字化处理,就必须充分尊重这两个著作权人的这项权利。
期刊数字化面临的中心问题即在于数据库平台是否事先获得整个刊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数据库平台、作者、期刊社都没有充分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没有厘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期刊数字化过程就会出现很大的侵权风险。具体说来,有以下的侵权表现或风险:
(1)期刊社用出版邀约的形式侵占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期刊社都通过征稿启事的方式声明,凡投寄该刊的稿件如无特殊说明,则视为同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给期刊社。这种通过简单声明而取得作者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颇受质疑。
期刊社作为作品传播的平台掌握了传播渠道资源和话语权,作者处于相对被动的位置,为了自己的文章能获得传播只好被迫接受。正是在这种力量对比的基础上,有学者指出,“著作权声明”的作用类似于期刊社单方面的“稿约”,对作者没有法律效力。即使“著作权声明”属于要约,不经作者充分参与制定或者正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也值得怀疑。笔者也赞同这种观点。期刊社出于对自身有限的发表载体的资源认识,单方面规定投寄稿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期刊社所有的声明,显然是一种霸王条款,足以产生侵犯作者著作权的风险。
(2)期刊社侵犯数据库的专有使用权。长期以来,很多期刊社都采取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以便于期刊将其刊载的文章以多种途径进行传播,其实这种做法很容易造成数据库的高重复率,从而不利于数据库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而有些期刊社明明已经在合同里和收录方约定了独家授权收录但却无视这一约定随便允许其他数据库收录,这样不仅提高了数据库的重复率,更侵犯了数据库通过合同方式获得的专有收录权。
(3)数据库没有遵守期刊社和作者的约定将著作权人不愿意公开的部分进行屏蔽。有些作者认为自己的作品不适宜在网上全文公开,因此在和期刊社签订合同时事先声明了这一点,期刊社也将刊物中部分文字不能数字化的情况事先告知数据库,而有些数据库认为其获得了期刊作为一个整体的数字化授权,就无视期刊社和作者的声明,没有将这部分文字进行合理的屏蔽,这种情况显然也侵害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侵犯期刊社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具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期刊是汇编作品,期刊社对其享有当然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数据库将期刊进行数字化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商业化的竞争,数据库建设的重点是对期刊内容的争夺及期刊资源的重新整合,因此,在这种利益驱使下,数据库在数字化整合资源过程中将有可能产生侵犯期刊社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风险,具体表现如下:
(1)刊物的整体性受损。数据库平台虽然获得了将期刊整体上网进行传播的权利,但是实际上数据库是采取将单篇作品重新汇编上网的方式对其进行数字化,期刊的整体性已经不存在了,栏目设计、刊物风格都无从显现。
(2)刊物的某些内容出现错误或丢失。在数字化过程中,由于软件性能、网络平台和系统的差异以及版面的复杂性,有可能使期刊原来的某些内容丢失或改变,如一些特殊符号的丢失,上下角位置和字号的改变,图表、数学公式移位或变得模糊不清。也有些数据库平台缺乏著作权意识,认为是否完全保留期刊或原作品的信息无关紧要,因而在数字化的过程中随意省略了一些原有的重要信息,如有些省去了作者简介、有些省去了作品的参考文献,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作品的学术严谨性,侵害了所引文献作者的署名权。
(3)刊物内容被篡改,数据库没有对此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有人恶意攻击数据库网站,篡改网站信息,破坏期刊的信息完整,甚至擅自将文章进行修改再重新放到网上,而数据库平台对此并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这将严重破坏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侵权风险的规避
要规避期刊数字化过程侵权风险,作者、期刊社和数据库平台都必须树立著作权意识,明确各方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既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要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以防止对其他方的利益造成侵害。具体说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明确并遵循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文章作者的法律原则
如果作者已经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转让给了期刊社,此时数据库平台只需从期刊社获得单篇作品和整个期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作者没有采取任何方式或只是使用所谓版权邀约的形式向期刊社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此时,数据库平台就必须获得期刊社和作者的双重授权,其中期刊社的授权可以通过与期刊社签订合同的方式获得,而从作者那里取得单篇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简单的办法是双方签订权利转让合同,然而这种办法看似简单,实则复杂,因为可操作性不强,海量作者授权都要通过签订合同必然有很大的成本和难度,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是大势所趋。
因为该组织不仅能有效地为著作权人管理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还能在著作权人被侵权的情况下,出面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甚至采取法律手段。此外,即使著作权人不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当其作品被网站等法定许可使用后,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转付过来的使用报酬。
2.期刊社必须在与数据库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是否为专有收录权
期刊社一旦在合同中将期刊的数字化权利作为专有权转让给了某数据库,则不能再允许其他数据库对其进行收录,更不能再与其他数据库签订独家收录的合同。否则,一方面侵犯了首先获得专有收录权的数据库的权利,另一方面造成了数据库的高重复率,数据库的侧重点和品牌特色也无从显现,不利于数据库的建设,同时也使作者查询文献更加费时费力。
3.将期刊文章上网时必须保留期刊的明确标识
保留期刊的明确标识最简单的做法是在每一篇文章首页上都做好版权标记,并使文章发表在什么刊物哪一期等信息一目了然,否则就等于掩盖了文章的出处,最起码是损害了期刊对其汇编作品的署名权。
4.网络服务者可与期刊社通过协议方式将期刊数据库与自己期刊的网站链接
这样可以使期刊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个体有一个数字展示平台,以避免对期刊整体性特色的损伤。还有一个办法就是,用户点击所设链接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该数据库网站的情况下,从期刊网站直接打开或下载每一期完整的刊物,如同看到纸质的刊物一样,每一期的所有文章、栏目设计,甚至版本信息都清晰地展现在读者的面前,这样就完全避免了数字化过程对期刊完整性的破坏。
5.数据库应做好技术防范措施,加强版权技术管理
技术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数字水印技术、信息确认技术、访问控制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代理技术等网络信息安全技术。做好技术防范措施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有人恶意攻击数据库网站,篡改网站信息,破坏网站的信息完整。如果不采取技术措施防范恶意攻击,网站的信息完整就要受到破坏,保护期刊甚至原作品的完整权就无从谈起了。其次是防止非订阅用户访问数据库,保护数据库自身的合法版权利益。需要付费才能阅览其核心内容的期刊,不仅对订户的身份有所选择,而且从技术上也要想方设法确保:只有真正的订户才能进入期刊的“核心地带”。
可见,技术措施是数据库获得版权利益的有力保障。再次,技术防范措施也可保证期刊社和作者的合法权益。如数字水印技术就特别适合科技论文网络共享传播的要求。因为带有数字水印的科技论文不仅能够保证科技论文权利人的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而且通过数字水印内容的标志化还可以表明被使用科技期刊的来源。
(作者单位:《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