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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明“贞节”观新解

2012-01-22孟巧颖

中州大学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妇女

孟巧颖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郑州450001)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礼仪之邦。礼,起源于原始社会,原是祭神的一种习俗。周公制礼奠定了中国礼制的基础,《周礼》、《仪礼》、《礼记》构成了中国古代早期的礼经三书。于是男尊女卑的观念、夫为妻纲的道理也随之产生。但是史书对于女子遵从礼法的记载却很少,尤其是对于妇女重视贞节的记述,但到了明代这种情况却与前代大大不同了,据统计,宋代以前的正史《列女传》所载女子总数还不及《明史》一代多,而且记载内容以重义轻利之女或孝女居多,但到了明代,几乎记载的都是贞烈女子。如《明史》所记:“崇祯中,兴安大水,漂没庐舍。有结筏自救者,邻里多附之。二女子附一朽木,倏沉倏浮,引筏救之,年皆十六七,问其姓氏不答。二女见筏上男子有裸者,叹曰:‘吾姊妹倚木不死,冀有善地可存也,今若此,何用生为?’携手跃入波中死。”[1]到了明朝中后期,经过封建统治者们的大肆宣扬,其“贞节”观已被纳入了天的范畴,出现了以守节感天的情形,“玉亭县君,伊府宗室曲柄女。年二十四,适杨仞。不两月仞卒,号恸不食,或劝以舅姑年老,且有遗孕,乃忍死襄事。及生男,家日落。万历二十一年,河南大饥,宗禄久缺,纺绩三日,不得一飱,母子相持恸哭。夜分梦神语曰:‘汝节行上闻于天,当有以相助。’晨兴,母子述所梦皆符,颇怪之。其子曰:‘取屋后土作坯,易粟。’其日掘土,得钱数百。自是,每掘辄得钱。一日,舍傍地陷,得石炭一窖,取以供爨。延两月余,官俸亦至,人以为苦节所感。”[2]这固然有虚构的成分,却说明统治者用至高无上的天来宣扬守节,而此种记载在《明史》中比比皆是,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贞节”观在明代已渗透到普通百姓阶层,守节已成为人们的下意识。为什么中国的礼法中对于妇女的约束在宋明时期才严格起来,而“贞节”观也在此时达到了极致呢?笔者认为这恰恰从多方面反映出了社会的进步。

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和八十年代以后,研究大多从妇女地位及男尊女卑的传统角度进行研究,内容多围绕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演进、妇女在新旧法律地位上之比较、传统文化上的性别歧视等方面。而宋明时期妇女贞节观的研究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多数学者认为宋明时期由于理学的影响,贞节烈女数量大为增加,这是封建礼教对于妇女的束缚和压榨。其中周致元《论明清徽州节烈风气的综合动因》(《徽州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一文认为,宋明理学的影响、宗法制度和传统习俗的束缚,以及当地社会经济特征和妇女的经济地位等因素,都是造成徽州妇女崇尚节烈的原因。董倩《试论明代贞节观的嬗变》(《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一文则通过对明代早、中、晚女贞节观的演变论述,揭示了在明代三纲五常仍为束缚人们思想的绳索。丁伟忠的《明代妇女教育》(《中国典籍文化》1994年第3期)一文认为统治者通过制定礼法推行教化,以一种无形的文化氛围把妇女赶上了贞节的祭坛。另一方面,一些学者也注意到了宋明时期妇女贞节观强调的积极意义。宋清秀的《试论明清贞节制度的积极意义》(《中国典籍与文化》2004年第8期)一文一方面承认贞节制度的确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女性失去了重新寻找幸福的权利,但她认为人们忽略了贞节制度对保护不愿改嫁女性、提高女性在家族的地位等方面有积极的意义。而刘长江在其论文《明清贞节观嬗变论述》(《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12期)中认为,封建贞节意识深入人心,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反传统礼教新思潮的萌发。

一、被迫扩大的统治基础

孔子开创了办私学之风,学习内容以礼制为基础,但妇女却被排斥在受教育的范围之外,孔子曾说过“惟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而《春官外署》也曾记载有:“天下易私而难化者唯妇人。”这不难看出社会对于妇女的排斥,宗法制度强调的主体是男性,女性被剥夺了尊从礼法的权力。其实《礼记》中就有对于女子义务的规定:“壹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男子亲迎,男先于女,刚柔之义也……男女有别……出乎大门而先,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帅人者也。”[3]《史记》中也曾提出:“忠臣不事二君,贞女不事二夫。”[4]而妇女的“贞节”观问题也早在《易经》中就有提到,书中对于“贞”的解释有三:其一提出“家人利女贞”,能“正位乎内”的,便是贞了,这与肉体的贞洁没有太大的关系;其二提出“恒其德贞,妇人吉”,即夫妻关系能长久的,即为贞;其三,书中提到“遘女壮,勿用取女”,其后又解释道“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盛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此条便包含了女子杂交便是不贞的含义。尽管约束妇女的礼法已经很齐全,但在汉代以前的史书中却多有女子不重视贞节,与人私通的记载。如“公会齐侯于濼,遂及文姜入齐。齐侯通焉”[5]、“齐庆克通于声孟子”[6]等比比皆是。这充分说明在当时,上层妇女尚没有礼的概念,更不用说普通老百姓了。而《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还记载有“楚平王为其子娶于齐而自取之”,桓公十八年“桓公送夫人文姜与齐襄”;秦穆公将其女怀嬴嫁给晋太子圉,后令他改嫁给晋公子重耳;鲁国大夫声伯先将其妹嫁给施孝叔,后来又强行让她改嫁给晋人;侪悼公在鲁国所娶的妻子季姬与其叔父通奸,后来仍然受到他的宠爱等,可以看出当时社会两性关系严重失衡,女子甚至连男子的附属品都称不上,像一件东西一样被随便霸占,或是送来送去。

到了宋明时期,为适应封建统治的需要,统治者大力推行儒家所提倡的“三从四德”、“三纲五常”,使得妇女的“贞节”观比前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明代是奖励贞节最力的时代,书籍方面,有徐皇后的《内训》,解缙等的《古今列女传》,《内训》的传播尤为广;法律方面,明初期,明太祖就下诏曰:“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7]于是贞妇倍出,连清人也感叹说“呜呼,何其盛也!岂非声教所被,廉耻之分明,故名节重而蹈义勇欤!”[1]这无疑是对妇女在思想上的压迫,但是另一方面也表现了社会的进步。因为以前礼制所囊括的范围的只限于男性世界,妇女不是没有礼法可循,而是根本就没被划入礼制的大圈。婚嫁都不是由妇女自己主宰,她们犹如别人手中的玩偶,在婚姻行为中没有任何的自主权,她们被自己的父兄、夫家的宗主或是其他有权势的的男人操纵着,妇女像货物一样被买卖,甚至赠送着。秦国的嬴氏原本为楚太子建所聘,被迎娶到楚国后才发现自己的丈夫竟成了太子之父楚平王。本聘于晋平公的齐君之女,在出嫁时被另配他人。秦汉之后,中国社会的结构以小农个体家庭为基础,小农家庭的稳固是政治统治的基本要求。到了明代,封建制度已走向没落,维系男尊女卑、夫主妇次的纲常关系,不仅在于建立明确的伦理道德秩序,也是社会现实的生活的需要,为了加强统治,封建的卫道士们做着最后一次垂死的挣扎。夫妻关系实际上已成为整个封建人伦道德体系的支点,由于夫妻关系成为人伦之本,以及家庭婚姻与巩固国家政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对妇女的行为要求就被提到了新的高度。他们利用了中国人自古遵从礼法的传统,根据自己的需要改造了儒学对于人际关系的要求,“著为规条,巡方督学岁上其事。大者赐祠祀,次亦树坊表,乌头绰契,照耀井闾”,使得“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其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1],这标志着思想控制的加强和统治基础的扩大,妇女受到礼制的约束明朗化,充分说明了妇女终于走进了礼制的大圈子。有人说,宋明时期对妇女“贞节”观的强调是妇女地位下降的标志和对妇女摧残的加剧,笔者以为这只是探讨问题角度不同的原因,我们不是在为封建统治者歌功颂德,而是要认识到在当时社会儒家学说就是道德规范,就是人们必须遵从的礼法,我们要否定的只能是儒学中不合理的内容。

二、不自觉中提升的精神境界

任何一种社会存在都可以追溯到两性关系上来,所以在两性关系上树立起男尊女卑的等级秩序,无疑就为专制主义的统治找到了现实的理性依据。作为一种社会文化,贞节观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女教,已外为一种社会行为规则,对两性的社会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以两性行为为轴心的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经过历代发展,从宋明理学开始逐渐走向极端的传统贞节观,其主旨集中于贞操,具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婚前不与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即保持“童贞”;二是婚后只与丈夫保持性关系,即保持“妇贞”;三是夫在不改嫁,夫死不再嫁,即保持“从一之贞”[8]。张玉娘,宋末人,与表兄相爱,双方父母约为婚姻。后玉娘父母悔婚,表兄抑郁染病而死,玉娘誓死不嫁,卒年28岁。据《辍耕录》记载,南宋后期的戴复古流寓江右,武宁富翁爱其才,便以女妻之。二三年后,戴欲归乡里,便对妻以实相告,在家乡早已有了妻室。岳丈大怒,妻婉转为夫开释,临别前,尽以妆奁赠予。后戴复古薄情而去,多情女投水自尽。明代贞节观念更甚,《明史》中记载的侯官林贞女等都是因未婚夫死后殉烈的。如上所列,她们原本也不必为夫守节,完全有改嫁的可能,但她们却选择了以死相守。这一方面表明了封建理学贞节观已由理论上的倡导转向现实生活的具体实施阶段,另一方面也恰恰说明了礼教已突破了男性社会的范畴,也被女性认可遵从,而且女性在宋明时期所产生的守节观念是自发的、主动的。

作为一种关于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的道德观念,它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在父权家长制私有经济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婚姻关系和男女关系,也就是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和男尊女卑的两性关系。这种婚姻形态,一方面让男人保持了群婚状态下的多妻习俗,既满足了男人对女人的贪婪性和占有欲,又被用来作为子女是一定的父亲所亲生的保证;另一方面,它对贞节观的产生有直接的影响,在一夫多妻的家庭关系中,女子习惯于只对一个男人暴露自己的身体,只与一个男人发生亲密的肉体关系。一夫多妻的家庭关系和生活积淀,还使妇女形成了一种心理趋势,以一夫为满足,羞于嫁多个男人。贞节观不是父权制私有财产的直接产物,一夫多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男尊女卑的两性关系才是贞节观产生的社会前提,宋明以前贞节观未形成社会主流思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一夫多妻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秩序,这使男性很难对两性关系产生羞耻感,阻碍了男性向文明的男女关系的进步。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妇女被单方面地剥夺了群婚的权利所产生的心理效应是使她们在男女关系上产生了羞耻感,从而加快了她们向文明迈进的步伐。当父权制社会因男子成为生活资料的主要提供者和社会生产的主要力量之后,妇女就面临着随着经济地位的降低而降低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在男尊女卑的观念和家庭社会生活的束缚下,女性萌生了单方面的、不以对男性的同等要求为条件的贞节观。

恩格斯认为:“古代遗留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逾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素朴的原始的性质,就愈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和难堪,妇女也就愈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方法。”[9]因此,贞节作为一种道德,其产生之初是为了满足在父权制社会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之后的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它的出现与加强,表明了个人生活和家庭社会的精神面貌更加文明、高尚,更是女性精神境界提高的标志。

三、加速到来的近代妇女解放

“贞节”观本身就是一个思想压制的枷锁,而明代对于妇女“贞节”观的强调和贞女典型的树立,使这一切变得更非人性。于是物极必反,压抑、禁锢的愈紧,就会导致愈强烈的反抗,而且,由此而引发的对贞节的清算和妇女解放运动也会更加轰轰烈烈。早在南宋时期妇女问题就受到了人们的注意,已有个别有识之士如袁采等指出妇女痛苦的根源在于束缚女性“三从”,但是他们仅仅是关注到女性的疾苦,却没有任何解决的办法。以李贽、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人为代表,提出了“饮食男女之欲,人之大共也”[10]、“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11]等新观点,公开对封建社会晚期的正宗——宋明理学展开挑战。与资本主义萌芽同时孕育而生的还有反映明代中后期社会动向的多棱镜——市井文学,“三言”、“二拍”、《金瓶梅》可谓是它们的代表,这些作品从多方面揭示了明代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给社会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以至习俗礼仪带来的各种微妙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已由昔日的身份高下变为经济力量的强弱,大有一种摆脱程朱理学束缚的思想解放意味。而在此时,西来的传教士又给思想正处于一片混乱的中国加了浓重一笔,尽管为了在中国站住脚跟他们采取了“重儒排佛”的策略,但其主要目的仍是传教,仍然带来被中国的传统人士认为是“异端”的西方思潮。这一切使中国的传统思想在历史上又一次面临严重的挑战,从而也引起了统治者的精神恐慌。于是在明末清初掀起了一股加强程朱理学的格局,“今之学者无他,亦宗朱子而已。宗朱子者,为正学;不宗朱子,即非正学”[12],而程朱学派所鼓吹的“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存天理,灭人欲”[13]则是赤裸裸的僧侣主义、禁欲主义,是用纲常名教压抑人们的物质要求。人们的头脑又一次被加上了沉重的思想桎梏,与前代不同的是,这次被禁锢的不仅有男性,妇女也被包括了在内,于是对于“贞节”观的强调就成为这次思想肃整的一个部分,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是社会进步压力下统治者被迫采取的消极政策。

到了明代这种指责就更加尖锐了,而且矛头直接指向封建礼教。明代的归有光指出:“阴阳配偶,天地之大义也。天下未有生而无偶者,终身不适,是乖阴阳之气,而伤天地之和也。”[14]更为激烈的是李贽,他认为道学家们“种种日用,皆为自己身家计虑,无一厘为人谋者,及乎开口谈学,便说尔为自己,我为他人,尔为自私,我欲利他……”[15]以其犀利的政治哲学来揭穿道学家们虚伪的面纱,又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除却穿衣吃饭,无伦物矣。”[16]而冯梦龙则大胆地描绘出对男女真情的歌颂和赞美:“结识私情弗要慌,捉着子奸奴自去当!拼得到官双膝馒头跪子从实说,咬钉嚼铁我偷郎!”[17]这些呼声都成为近代女子解放运动的先声,推动了我国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

总之,对于明末妇女“贞节”观的强调我们应该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尽管它使妇女所受的苦难大大胜于前代,但它却从多个角度反映出了社会的进步,无论是从政治、经济,还是社会生活方面它都揭示出封建制度的没落,呼唤了近代妇女解放的来临。

[1][清]张廷玉.明史·卷三百一·列传第一百八十九·列女一[M].北京:中华书局,1996:7706-7707.

[2][清]张廷玉.明史·卷三百一·列传第一百八十九·列女二[M].北京:中华书局,1996:7729-7730.

[3]礼记·卷五·郊特牲[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49.

[4][汉]司马迁.史记·卷八十二·田单传[M].北京:中华书局,1959:2457.

[5]春秋左传集解·桓公十八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7:126.

[6]春秋左传集解·成公十七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7:773.

[7][明]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9.

[8]邓伟志,徐蓉.家庭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9]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9.

[10][清]王夫之.诗广传·卷二·陈风四[M].北京:中华书局,1981:61.

[11][清]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学校[M].北京:中华书局,1981:10.

[12]唐鉴.国朝学案小识[C]//苗枫林.孔子文化大全·史志类.济南:山东友谊出版社,1990.

[13][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十二·持守[M].北京:中华书局,1986:207.

[14][明]归有光.贞女论[C]//震川先生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59.

[15][明]李贽.焚书·答耿司寇[C]//李贽文集·第一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8.

[16][明]李贽.焚书·答邓石阳[C]//李贽文集·第一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

[17][明]冯梦龙.山歌·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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