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研究——基于对超控制权收益的理论认识
2012-01-03梁柱平
梁 伟,梁柱平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研究
——基于对超控制权收益的理论认识
梁 伟1,梁柱平2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的推进,特别是在当前“反赌”风暴告一段落、中国男足项目竞技水平急需提升的现状下,中超联赛管办分离的改革力度正在逐渐加大,联赛公司化、市场化运作机制的发展速度正在加快,其利益相关者中的控制性股东(大股东)与非控制性股东(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博弈将会随着中超联赛市场化的深入而进一步增强。因此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进行侵害的机率也会提高。本文基于对超控制权收益的理论认识,解构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的收益结构,明晰与界定控制权收益,为防范控制性股东获取超控制权收益而影响我国男足项目职业化进程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以促使中超联赛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与合理化。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竞技体育职业化;超控制权收益;控制权收益
职业竞技体育是以职业俱乐部为实体,职业联赛为载体,以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能力和竞赛为基本商品,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经营体系,并以追求良好的经济收益,使资本在运作过程中不断增值作为运作目标[1]。步入职业化以来,我国男子足球联赛运营管理体制依次经历了“足协主管”、“中超委员会管理”、“中超公司管理运营”等几个阶段。其中,“足协主管”计划经济色彩浓厚,联赛的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中超联赛委员会管理”虽然提升了社会资本的参与度与联赛投资人的权利地位,但还是未能清晰体现“谁投资、谁受益”。而中超公司管理运营虽然是与职业竞技体育要求逐步契合的一个标志,促使“谁投资、谁受益”得到了进一步落实。但是中超联赛的经济收益及分配要素并没有被正确认识与评估而导致了对财务和经营有决定权的
控制性股东与参与财务和经营决策,但不能决定这些政策的非控制性股东之间的收益分配不合理,由此引发了经济收益分配的矛盾。本文基于超控制权收益概念,理论认识概念提出者有关于其内涵与外延以及控制权收益的本质差异所做出的界定与分析,并尝试运用这一概念体系解构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的收益结构,明晰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理论解释“中超联赛大股东是否获取了不合理收益”的争论,为中超联赛经济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提供依据。
1 经济收益分配机制中的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
1.1 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
超控制权收益理论来源于对现有研究中关于控制权收益及其与大股东侵害的关系可能存在不当和误解的认知与分析。控制权收益是大股东最大化自身经济收益的利益载体,应当是一种长期性、可持续性的收益。但控制权收益本身却具有一种“双刃剑”的作用,即大股东通过侵害或掠夺小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获取利益最大化将极易引发公司的破产,控制权收益也将因此不复存在。现有的多项研究结果将控制权收益定义为超额收益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侵害。但这些观点难以解释如下问题:一是控制性股东获取和维持控制权的成本以及这些成文是否需要合理补偿的问题。二是如何解释控制权收益与小股东法律保护的悖论、与可持续性实现的悖论以及与市场均衡的悖论。三是获取控制权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对谋求控制权收益行为的约束问题。因此,刘少波提出超控制权收益这个理论观点:一种基于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动机、依托控制权的行为能力、与控制权成本补偿无关而未大股东强制获取的超过控制权收益以外的收益。这种收益实质是来源于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是一种不利于公司持续性发展的破坏行为[2]。
1.2 当前中超联赛的经济收益分配分析
依据经济学相关理论,可将中超联赛视为经济学意义上的“供应链”。供应链是指围绕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物流、资金的控制,从采购原料开始,制成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结构。当前世界上职业化程度较高的足球联赛的商业竞争方式已经由原有的俱乐部竞争(企业间竞争)转变为联赛联盟之间的竞争(供应链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方式改变带来了巨大收益,如英超联赛通过形成“供应链”已经成为世界上经济收益最多、最有影响力的职业足球联赛。而中国男足联赛由甲A联赛转型为中超联赛其实也体现出了一种整合资源,形成供应链去参与竞争的职业化发展思路。这种方式不仅符合职业竞技体育发展趋势,也是足球市场化、商业化的必然结果。但是,构成供应链的利益相关者都以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之间收益分配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整条供应链的运行效率与稳定。因此,要保持供应链的稳定和持续发展就必须合理对待各方的收益分配问题[3]。美国经济学家David Pyke将供应链关系类型设定为市场交易关系、连续性关系、伙伴关系、战略联盟关系及后向一体化关系,这5种关系是随着信息分享程度、相互信任程度、目标融合程度而递进的,同时相互依赖性、利益相关性、合作风险均也是递增的[4]。在市场交易型供应链关系中,企业间主要依靠公开价格竞争进行合作,基本上不参加供应链收益分配。而连续性关系、伙伴关系以及战略联盟关系类型的企业间的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融合性、共享性,把合作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使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后向一体化供应链关系类型实质上是一企业将其产权作为资本投入另一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收益分配就是企业内部的利润分配,一个企业作为股东参加另一个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5]。依据上述理论,可以看出中超联赛是后向一体化供应链关系类型,俱乐部与足协合股成立了中超联赛有限公司,所以中超联赛的收益分配就应当是属于中超公司这个企业的内部利润分配。由于控股权的差异以及我国男足职业化的特殊性质,中超公司控制性股东一直是利润分配预案的主导者,因此多种观点认为中超联赛收益分配不合理是因为控制性股东在获取不合理收益的同时侵犯了非控制性股东的收益。因此,界定中超联赛大股东合理收益的范围,对其获取不合理收益的行为提出防范措施和解决途径有利于合理化联赛的经济收益分配机制,以促进中超联赛以及中国男足职业化进程的发展。
2 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控制权收益的重新界定与超控制权收益的分析
根据上述的刘少波所提出的有关控制性股东控制权收益的三个悖论。当前适合的方法是重新审视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收益的性质并界定其是否合理。既不能限制控制性股东对控制权收益最大化的追求,也不能忽略对非控制性股东的利益保护。“劫富济贫”与“一家独大”同样不利于中超联赛的发展。
2.1 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的合理收益——作为控制权成本补偿的控制权收益
当前中超联赛的具体股权配置及其现金流权收益为:中超联赛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其中,中国足协出资100万元,占股20%;参与中超联赛的14个俱乐部占股64%,具体320万元出资额由各俱乐部采取“均股均权”的方式平摊,剩下的16%股权由足协预留代持。而中超联赛的收入分配则首先要分清楚“中超公司收入”与“中超联赛收入”两个概念。按照相关规定,收入的5%作为中超公司的代理运营费用。中超公司赢利中缴纳1/3的营业税和相关运营成本之后,由股东代表会决定利润的处理方式并按照此前的入股比例进行分配。在这一小部分分配中,中国足协的比例是36%。而对于中超联赛的收入,首先要上交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然后再扣除联赛运营成本和足协成本等费用,剩下来的收入中再在足协和俱乐部之间进行按比例分配。这一块分配中,足协的提取20%左右。同时,中超公司在当年经营产生的利润(税后)中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和 5%~10%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当中超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对于中超联赛的收入分配,中国足协认为:足协提取的20%不是所谓的分红,而是授权中超公司代理运营的授权费[6]。
由于控制性股东——中国足协获取和维持中超联赛控制权存在着成本与风险。理所当然要求获得承担这些成本、风险的补偿收益。按照经济学原理,控制性股东持股较多,必定会获取比非控制性股东更多的现金收益。但这只是正常的投资收益,现金流权收益并不足以对控制权成本进行补偿,于是非货币收益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并被定性为对控制权收益的合理补偿。这是控制性股东投资控制权所获取的合理、正常的收益,来源于对控制性成本的投资回报而非对其他股东侵害所获取的超额收益。按照上述对控制性股东控制权收益的定义,可以对当前中超联赛收益分配的争论进行理论解释:首先,对联赛控制性股东——中国足协的控制权成本补偿是应当并且合理的,而且控制权的获取对于控制性股东有实际的意义,例如除了货币收益外,还包括可以通过拥有中超联赛的控制权达成进一步提高中国男足项目竞技水平的中国足协战略目标、将中超联赛按照足协所制定的职业化发展目标推进等。同时这也解释了“张海系”、“实德系”等联赛俱乐部投资人与足协的博弈为何如此激烈。双方的目的无疑都是为了争夺中超联赛的控制权,以期望获取控制权收益。其次,将控制权收益视为大股东合理收益也能较好的解释前述的三个悖论:由于中超联赛大股东控制权收益是对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所给予的补偿,因而2004年发布的《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在承认、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否认联赛大股东控制权收益;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合理性,因而对控制权收益的获取并没有导致中超联赛的消亡,反而在“反赌、反黑”风暴后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有了持续性的可能;由于控制权收益并非正常收益外的超额回报,因而中国足协掌握控制权收益并不代表是破坏中超联赛这个市场的均衡性。
因此,中国足协的控制权收益是来源于其作为大股东获取、控制控制权的风险与成本补偿,是一种正常的收益,控制权收益的存在是合理的。但这个理论解释并不是要去证明中超联赛大股东没有获取不合理的收益,而是与下文所将要表述的超控制权收益理论进行结合去解释大股东到底获取了何种不合理的收益以及为什么是不合理收益等问题。
2.2 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的不合理收益——超控制权收益
从经济学角度看,大股东很难满足获得股权现金回报以及控制现金流权收益和其他相关的非货币性质收益,这不是追求收益最大化的上限。中超联赛7年来,足协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控制权和其他方法一直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某些收益已经超出控制权收益的范围,对联赛其他投资人产生了损害,由此导致俱乐部投资人热情消退,联赛环境恶化,社会影响力下降等,中超联赛一度面临停摆的边缘。究其原因,中超联赛大股东通过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而获取自身收益最大化的行为是重要的一点,也就是大股东获取了超控制权收益。
相对于控制权收益表现为对增量现金流权的配置取向,超控制权收益一般表现为对公司存量财富的再分配,即大股东以各种方式“从他人那里重新分配财富”。这种行为被指具有“道德风险”并具有触犯法律的特征[7]。本文基于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的本质区别,结合中超联赛实际,详细阐述中超联赛大股东所获取的不合理收益——超控制权收益。首先,控制权收益是控制权成本、风险的合理补偿,而超控制权收益是控制性股东利用自己控制权获取超出控制权收益的收益。控制权收益来源于绩效提高所产生的增量收益,并非来源于对其他股东的侵害。而超控制权收益表现为对他人财富的转移,必定会对其他投资人收益产生损害。通过对若干个中超联赛俱乐部调研后发现:中超联赛的无形产权中,俱乐部能使用与处置的只有剩余价值索取权、联赛标志使用权、雇员选择权,而对于俱乐部运营最为重要的赛事转播权与赛事主办权则实际上几乎没有使用与处置的权利(见图1),转播权甚至要通过各种途径自费购买,这与职业竞技体育发达国家联赛球队冠名权、广告权、球员和俱乐部肖像权、主场经营权、转播权等都属于俱乐部无形产权的状况大相径庭。如广州恒大足球俱乐部的主场经营权归广州足球协会所属,赛事转播权则通过相关协议由广州电视台出钱向拥有中超联赛转播权的机构购买。被调研的俱乐部一致认为:在这种联赛产权分配机制下,如同国外职业竞技体育一样靠赛事转播、主场经营等无形产权盈利从而获取运营所需要的资金收益,在目前情况下是难以实现的。处于职业化进程中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其俱乐部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应的无形产权,但无形产权所行成的收益却绝大部分都归到了联赛控制性股东——中国足协,这些收益已经远远超出了足协获取维持控制权的成本补偿,大部分收益来源于占有原本不应该归足协所有的无形产权所获取的。
图1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相关产权分配表
注:原文做的是关于CBA联赛产权结构的图,根据本文需要及符合对中超联赛俱乐部调研的实际情况,对该图进行了修改[8]。
其次,在控制权收益是合理正常收益的前提下,获取过程通常不再承担风险,而超控制权收益获取过程则充满了风险。分析中超联赛的股份配置与无形产权分配机制,从过去依照中国足协单方面意愿的收入分配模式到如今的联赛参与各方按照所持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无疑这是一种收益分配模式进步的体现。但模式转型的实际结果却是中国足协仍保有巨大收益的同时,各俱乐部的收益都在明显下降,这种下降的趋势是在本来各俱乐部收益几乎已经为负值的情况下出现的,所以显得更为触目惊心。这种收益分配模式毫无公平性可言,脱离市场经济规律,严重偏离了职业化的目标,加剧了各方的矛盾冲突。2004年中超“改革派”罢赛事件、俱乐部对转播权的长期诉求以及2005年各俱乐部对《中超联赛章程》的质疑并提出抗议等现象都表明中国足协在获取超控制权收益过程中而承担着罢赛、投资人“革命”、联赛停摆、社会舆论等一系列的风险。这种风险以及所带来的损失本来是可以通过放弃超控制权收益避免的。
最后,控制权收益有利于激励大股东努力改进公司绩效,而超控制权收益则会导致中小股东的退出而影响公司的发展。在中超联赛以及前身甲A联赛中,曾参与投资过的企业近百个,但如今真正能做到持续性投资的也只有北京国安、山东鲁能等少数几个俱乐部。其余的俱乐部在10余年的职业化进程中都更换过投资人。投资者的持续更迭让俱乐部无法拥有良好的经济保障,各种问题、矛盾频发。由于可掌控的无形产权过少,为了避免亏损,俱乐部只能为剩余的无形产权开出脱离市场的价格,但是中超联赛品牌价值不高,市场缺乏投资意愿,因此无形产权形成的成本最终只能由各俱乐部的投资人承担。事实上,收益和成本的巨大逆差已经使中超联赛各俱乐部陷入经济困境。以2007年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相关无形产权招商的价格为例,如果能按照所发布的价格销售出去,那么2007年长春亚泰的商务开发收入最少都有1.1亿元(不包括实物赞助,如比赛装备、水等)。这样就算俱乐部投资人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不用投入也足够维持俱乐部的运营(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占有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98%的股份)。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球队的主副冠名、胸前背后的广告都是吉林亚泰集团的下属公司——亚泰地产和亚泰水泥赞助,球裤广告没有,门票广告为亚泰下属饮品公司赞助。这样算下来,有近1亿元的无形财产商务开发来源于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市场上的其他投资者。因此,除去亚泰公司的投资以及没有招到商的项目,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2007年的商务收入最乐观的估计也只有1000万元左右。这个金额是远远不足够运营一家俱乐部。长此以往,俱乐部投资人必定会因为经济压力过重而选择退出中超联赛。
由此可见,中超联赛大股东的收益当中确实存在不合理的部分。但并不能因此就将大股东获取的除股权现金流权收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也视为不合理收益。根据对控制权收益与超控制权收益的分析,大股东的合理收益范围得到明晰,不合理收益得到界定。由此也为前述的“中超联赛大股东是否获取了不合理收益”这个争论提供有理论依据和实证结果的解释。
3 中超联赛控制性股东超控制权收益的防范与限制
由于我国国情、文化以及职业化拥有的资源、规模等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要在借鉴先进理念的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机制。其中如何防范与限制控制性股东超控制权收益是经济收益分配机制改革的重要前提:(1)提高法律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完善程度。法律被认为是抑制超控制权收益的关键机制。对于中超联赛而言,提高法律对中、小股东保护的完善程度不仅需要改革完善《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中超联赛规程》等规章制度,还需要注重提升规章制度的执行力。中超联赛的相关制度基本是参考职业竞技体育发达国家的联赛制度,由于中超联赛理论上属于国有资产,中国足协作为联赛的控制性大股东是由我国“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职业化”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因此所移植的国外相关理念、制度、规则与主要由政府主导为特征的中超联赛之间的适应性问题应当是中超联赛规章制度改革的重点。(2)中国足协的超越性与公正性。作为一个国家足球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一个有着相对独立利益与目标的主体,而这种利益主体与作为市场中的利益主体应该当是完全不同的。以英超足球联赛为例,每个俱乐部有一个执委与一个投票权;英国足总也有一个执委,但足总的这一票非常特殊,对联赛的重大事项,足总都有一票决定权,这种“金票制”使英足总对整个联赛拥有足够的控制权,但又并不依靠英超联赛进行盈利。中国足协可以参照英国足总的参股方式对中超联赛进行管理,不再介入或者成为市场利益主体。这样既避免了其通过拥有控制权的“越位”而获取超控制权收益,也能保证对中超联赛有足够的控制权。同时也能推进中超联赛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社会与市场因素广泛参与过渡。(3)独立董事机制的尝试。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当前“独董机制”已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多家国有企业当中。有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与控股股东超控制权收益比率成负相关关系[9]。随着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中超联赛必然要逐步考虑有关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不仅可以对控制性股东进行监督和制衡,也可以防止经营者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未来的中超联赛经营者既不会背离其所有者——中国足协的目标,也不会让控制性股东“越位”获取不合理收益。
4 结 论
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深入发展,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机制的弊病也逐渐的凸显。虽然中国足协作为中超联赛控制性大股东是由我国“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职业化”这个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但这并不代表中国足协可以任意获取中超联赛的收益。这不利于中超联赛市场化、社会化改革的推进,违背了职业化改革的初衷。对其获取收益的争论与质疑,也应当分清楚是控制权收益还是超控制权收益,而不是将足协所获取的股权现金流权收益以外的其他收益都视为不合理。通过对超控制权收益的界定、分析及其防范机制的提出,并结合本文前期研究中有关重视利益相关者的观点[10],将给中超联赛收益分配机制的改革提供有建设性的理论依据。
[1]黄晓灵,黄菁.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收益[J].体育学刊,2005,12(1):42-46.
[2]刘少波.控制权收益悖论与超控制权收益——对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一个新的理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7,(2):85-95.
[3]马士华,王鹏.基于Shapley值法的供应链合作伙伴间收益分配机制[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6(4):43-49.
[4]David Pyke.Manufacturing and Supply Chain in China:A Survey of State-collective,and Privately-owned Enterprises[J].European Management Journal,2000(6):577-589.
[5]段姝.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供应链组织间收益分配机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2):92-95.
[6]梁伟.影响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的主要影响因素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09:25-26.
[7]曾林阳.大股东超控制权收益与合理控制权收益实现途径[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4):87-90.
[8]窦忠霞.CBA联赛产权的结构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7,33(6):40-42.
[9]游达明,沈屹东.中国上市公司超控制权收益的实证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8(2):133-137.
[10]梁伟.我国男篮项目职业化经济收益分配机制——基于供应链中利益相关者理论[J].体育与科学,2011,32(2):189-191.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Right in China Football Super League:Based on the Excessive Benefits of Control Theory
LIANG Wei1,LIANG Zhuping2
(1.Dept.of PE,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2.School of PE,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Along with the Chinese athletics professionalism development,especially Chinese soccer athletic level is badly in need of promotion,the Super League after the reform strength is increased gradually,the League Company,market-oriented operation mechanism is also accelerating the pace of development.For China Football Super League,its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non-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interest game will be further enhanced,the major shareholder of the interest of small shareholder in,carry out against the odds will improve.Therefore,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the excessive benefits of control theory,decomposition of the superior company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interests construction,clear and defined benefits of control,in order to prevent large shareholders of the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abuse affects our country's project professionalism process development theory.
China football Super League;sports professionalism;excessive benefits of control;benefits of control rights
G 80-05;G843
A
1005-0000(2012)01-0054-04
2011-09-19;修回时间:2011-12-05;录用日期:2011-12-15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708SS121012010);广东高校优秀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WYM10081)
梁 伟(1981-),男,广西桂林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
1.暨南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632;2.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西桂林5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