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看罗素的分析伦理学*

2012-01-02魏燕侠

关键词:谓词罗素伦理学

魏燕侠

(华侨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看罗素的分析伦理学*

魏燕侠

(华侨大学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罗素是一个有着鲜明哲学立场的哲学家,他的分析伦理学植根于其同时期的逻辑原子主义。笔者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诠释了罗素对“善”这一元伦理学中心论题的论述:一方面“善”作为一个谓词是简单符号,所以“善”是不可分析的最简单概念;另一方面理解“善的”也就是理解任何具有“x是善的”形式的命题,所以“善”是直观可把握的。

罗素;分析伦理学;逻辑原子主义;逻辑分析

分析伦理学也称为“元伦理学”,它的开创与发展要归功于G·E·摩尔。作为摩尔的好友,B·罗素一般被伦理学史家们定位为摩尔分析伦理学的追随者。罗素本人对于这一点也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否认,他在1910年的《伦理学要素》一书中便承认该书受到了摩尔的《伦理学原理》的极大影响。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我们也将看到摩尔和罗素的分析伦理学立场是何等的接近!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之间的表面相似性并不能掩盖罗素自身鲜明的哲学立场。

有的伦理学家也认识到了罗素分析伦理学的内在特色。清华大学的万俊人教授在《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中如此评价罗素的分析伦理学:“尽管他在整体上还没有超越摩尔的理论水平,但是他的解释和论证却有着不同于摩尔的独特之处,他是以一种更纯正的逻辑分析和经验证实方法,确证了摩尔所提出的元伦理学理论的基本原则。”[1]万俊人教授的这种评价显然是正确的,但他并没有加以详细论述,而且对罗素分析伦理学的内在特色认识不够全面。在笔者看来,罗素是一个有着鲜明哲学立场的哲学家,他不光有着自己独特的伦理学研究方法,在实在论层面也有着自己的创见,这些都赋予了罗素分析伦理学以鲜明的特点。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将致力于回答这样一个问题:罗素为什么会形成如第一部分中所描述的分析伦理学观点?本文第二部分中笔者将简要介绍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看到罗素的分析伦理学观念是如何从逻辑原子主义中得来的。因此本文可以看作是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对罗素分析伦理学的完善及对其独特性的一种辩护。

一、分析伦理学:摩尔与罗素

(一)共同的问题——什么是善

摩尔认为全部的伦理学问题不外乎这么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原问题;二是研究哪些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2]。其中,第一类问题是最根本的,它研究的是“善”自身,其成果构成了元伦理学。后两者属于伦理学的实践部分,它是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因此,分析伦理学最根本的内容就是对“什么是善”进行研究。

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罗素热衷于逻辑研究,并把逻辑分析方法应用到哲学问题上,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伦理学问题。在罗素看来,人们通常认为伦理学是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是人们应该从事的?”和“什么样的行为是人们应该避免的?”这样的问题。罗素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人们可以追问为什么我们应该从事或避免这样的行为,而且哲学家的责任就是进行这种追问。面对这种追问,通常的回答是我们所应该从事的行为是善的,而我们应该避免的行为是恶的。因此“伦理学的第一步便是弄明白善恶对于我们意味着什么”[3]。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在分析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上,摩尔和罗素的答案是一样的,那就是分析伦理学应该关注的是“善”本身。

(二)类似的答案

摩尔关于“什么是善”最重要的结论是“善”是一个最单纯的概念,它是不能明确定义的,或者说,“善”这一概念的简单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用任何其他的自然或非自然的东西去规定它。摩尔说:“我的论点是:‘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正如‘黄’是一个单纯的概念一样;也正如不可能向一个事先不知道它的人阐明什么是‘黄’一样,你也不能向他阐明什么是‘善’。”[2]这种观点决定了“善”具有两种基本性质:一是“善”是一种性质,是一种最单纯的不可再分解的性质;二是“善”本身是自明的,人们对“善”的认识只能是直观的,而无法借助其他事物或性质来加以说明。

在罗素看来,善恶是最为简单的观念,“是不能分解的,或者来自于其他更为简单的观念”[3]。人们之所以会经常形成对于善恶概念理解的分歧,往往就在于他们把善恶概念理解为一个复杂的观念,从而把它们分解为快乐、正当或愿望对象等等其他观念,或者是认为只有定义了“善”,我们才能理解它。对善恶概念的任何分解或定义都是把善恶建立在了其他概念的基础之上,这些企图都是注定失败的。

如果“善”是最简单的不可分析的概念,即善不可以建立在别的概念的基础之上,那么人们如何认识善呢?在这一点上,罗素的分析伦理学虽然跟摩尔的观点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也可以认为是类似的。

罗素认为“善”的概念和“红的”这样的概念在认识过程上没有什么不同。我们一开始教导孩子认识红色的时候,我们是拿着一本红色的书,然后告诉他们这是“红的”,为了担心他们把“红的”理解为那本书,我们还会指着红色的花朵、红色的衣服,告诉他们这些也是“红的”。因此,孩子是通过感官认识到了“红的”这个概念。由于人们不能通过感官认识的方式认识到 “善”这个概念,因此罗素也承认人们有可能对一个事物是不是善的产生不同的意见,但是这两种情况中必有一种情况是正确的,虽然很难确定何种情况是正确的。这种分歧并不会影响到“善”作为独立于我们观念的事物属性而存在的这一事实。

在“善”的认识论问题上,罗素并没有明确地表述摩尔的直觉主义主张。但是通过分析我们还是可以看到罗素背后的这种类似于直觉主义的观点。“善”跟“红”在认识途径上是相似的,人们都能够通过接触善的事物而直接认识到“善”,并不需要什么思考或理性推理。显然,根据我们对人类认识能力的理解,只有直觉能够承担这个任务。在论文的第三部分的分析中,我们将看到罗素的这种观点是跟他对“善”这个概念的逻辑分析密切相关的。

从表面上看,罗素对善恶概念分析所得出的结论与摩尔并没有什么不同的地方,但罗素是一位有着开创性哲学思想和鲜明哲学方法的哲学家,他为什么会如此赞同摩尔的观点呢?显然这一点要从罗素的哲学观和哲学方法上来考察,罗素的分析伦理学应该说是植根于他的逻辑原子主义。因此罗素和摩尔得出结论的途径却不尽相同,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二、罗素分析伦理学之根——逻辑原子主义

在罗素进行分析伦理学探讨的这段时间内(1900—1910年),罗素也在思考着数学基础问题以及从事反对新黑格尔主义的工作,这两方面的产物就是逻辑原子主义。笔者相信,只有全面了解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和逻辑分析方法,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罗素分析伦理学及其理论特色。

寻求数学基础和反对新黑格尔主义是罗素逻辑原子主义的两大动因。在寻求数学基础的过程中,罗素创立了逻辑主义,发展了一阶逻辑体系,这给罗素的哲学研究提供了强力的工具——数理逻辑。而新黑格尔主义对罗素的影响可谓巨大,众所周知,新黑格尔主义强调着一种一元论——惟一真实的存在是绝对大全,罗素表示:“我要主张的逻辑是原子主义的,它与那些不同程度追随黑格尔的人们的一元论逻辑相对立”[4]。逻辑原子主义的目的是对世界进行某种形而上学探索,“一个世界的目录正是我所致力于寻找的东西”[4]。这种探索的最终目标是逻辑原子,它们是简单的、不可分析的。更重要的是它们是多元的,因此是与一元论哲学对立的。所以罗素正是意图通过逻辑原子主义达到反对新黑格尔主义的目的。

由于罗素“想取得的那种原子不是物理分析的原子,而是逻辑分析的原子”,因此寻求逻辑原子的过程就是对世界进行逻辑分析的过程。罗素眼中的逻辑分析其实展开来讲就是依据数理逻辑学说对目标命题进行分析,在这一过程中最重要的步骤就是把哲学命题或者我们所要分析的命题翻译成逻辑命题,我们从中“可以一眼就看出人们所要肯定或否定的事实的逻辑结构”,从而判断其真假。在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这种观点同样可以一览无遗,它集中地表现在了罗素对“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以下简称“逻辑语言”)的看法。他认为在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命题中的词将逐一对应着对应事实的组成成分,除了‘或者’,‘非’‘如果’,‘那么’这些拥有别的作用的词”[4]。

这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在罗素看来就是一阶逻辑的语法加上日常词汇。他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一文中这样论述道:“数学原理中出现的那种语言就是意图成为那种类型的语言。它是一种只有语法而没有任何词汇的语言。除了词汇的缺乏,我认为它是一种非常好的语言。”[4]直观地看,一个形式语言充满了符号,这样一种语言显然是无法从事哲学研究的。所以罗素认为日常词汇的存在是必要的,用一阶逻辑的语法加上日常词汇就可以构成一种用来进行哲学研究的逻辑上完善的语言。

有了逻辑上完善的语言这个工具,罗素便能够转入对事实的分析——只要这种分析过程符合逻辑语法就行了。罗素认为世界之中存在着由逻辑命题加以表达的事实,这是一个自明之理。在众多种类的事实中,最简单的事实就是某个特殊物拥有某种性质,例如“这是白的”,或者是多个特殊物之间拥有某种关系,例如“这个东西在那个东西的左边”。这种最简单的事实被罗素称为原子事实,相应的命题在一阶逻辑中被称为原子公式,或原子命题。原子命题由主词和谓词组成,在它们中间是没有系词存在的。因为“命题是复合的,而命题所表达的事实也是复合的”,所以我们还应该继续对原子事实进行分析,才能发现逻辑原子。一个原子事实包含着两个要素:关系(性质)和关系项。在一个原子事实中我们可以发现它有着一个关系项和一元关系,或者两个关系项和二元关系,三个关系项和三元关系,等等。罗素把“这些进入原子事实的‘项’定义为‘特殊物’(particular)”。罗素把特殊物和关系这样的东西便称作是“逻辑原子”,“某些这样的原子就是我称为‘特殊物’的东西,还有一些原子是谓词或关系等”。

在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能够代表特殊物的惟一一类词是专名。罗素认为“唯有通过专名,你才有可能谈论某个特定的特殊物”[4]。一方面,特殊物是一些转瞬即逝的感觉材料,如很小的颜色碎片、声音、瞬间的事物等等,另一方面命名过程要求命名者对命名对象有着亲知,即理解一个名字就是亲知该名字所代表的特殊物,专名必须体现这两方面的要求,因此在罗素看来,“人们确实在逻辑意义上用作名称的词仅仅是一些像‘这’或‘那’的词”[4]。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当作是名称的那些词,诸如“苏格拉底”、“孙悟空”等等,都不是真正的专名,它们其实都是一些缩略摹状词。试想今天我们在谈论苏格拉底时,有谁亲知过苏格拉底吗?都没有,我们都只是通过词典、哲学史著作中对苏格拉底的描述来认识苏格拉底的。不仅如此,苏格拉底在罗素看来甚至不是一个特殊物,它只是感觉材料的“类或序列的复杂系统”而已。即使是作为感觉材料,特殊物也是“完全孤立独处的,而且是完全自存的”,因此特殊物是一种实在,并且由于专名是一个简单符号,所以特殊物也是简单的,它就是我们所要寻找的逻辑原子中的一种。

关于原子事实中的第二个要素——关系,罗素同样认为关系是实在的。其实早在19世纪90年代,罗素在反对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学说时就提出了外在关系学说,同样地在逻辑原子主义中罗素坚持了这种学说。罗素认为:“每个原子事实中有一个成分,它自然地通过动词来表达(或者,就性质来说它可以通过一个谓词、一个形容词来表达)。这一成分是一个性质、或者二元、三元、四元……的关系。”[4]受亚里士多德的实体学说影响,人们往往把关系或性质当作是实体的附属物,例如当我们谈到人是有死的这样的事实时,我们总是把有死的这样的一种性质归于人这种实体之上。但是罗素反对这样的看法,因为这种学说将会导致新黑格尔主义的内在关系学说。既然关系是外在的,那么人们如何理解关系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罗素认为“我所说的谓词是指那种用来指谓诸如红的、白的、方的、圆的这种性质的词,而对那类词的理解包含一种心灵活动,这种心灵活动与理解一个名称时所包含那种心灵活动是不同的。”[4]理解一个名字其实就是亲知该名字所代表的特殊物,但是理解谓词我们必须引入“命题的形式”,也就是说要理解“红的”,你就必须理解说一个事物是红的是什么意思,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理解关系,例如要理解“之前”这种关系,你必须理解说A在B之前是什么意思。

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展现了逻辑语言与世界之间的某种一致性,笔者用下表来简要表现其中的一些重要对应关系:

罗素把上表之中特殊物和性质、关系等看作是一种逻辑原子,一种世界之中事物经过逻辑分析后所剩余的原子。基于逻辑原子主义立场,罗素批判了以往哲学中的许多错误,例如迈农所提出的“空专名问题”,认为它们都是由错误的“哲学语法”引发的。通过逻辑分析,我们可以消除这些错误,获得正确的哲学认识。

三、为罗素辩护——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出发

逻辑原子主义之所以是罗素分析伦理学的根源,就在于它为分析伦理学提供了一种逻辑分析方法和哲学立场。我们从逻辑原子主义的角度出发,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罗素为什么能够得出本文第一部分所描述的分析伦理学的基本观点。

(一)“善”的逻辑分析

在伦理学中,“善”(Good)是一个有歧义的概念。罗素对这个概念的分析所采用的方法不同于摩尔的日常语言分析方法。他采用的是一种逻辑分析,根据逻辑分析的方法,我们要考察它在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的作用和性质。从语言学上看,“善”(Good)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作为形容词的“善的”(good),一层是作为抽象名词的“至善”(goodness)。

如果“善”是“good”,那么它就是作为一个形容词而出现。罗素认为“形容词和动词,……能够出现在命题中,但不能被看作是主词”[5]。我们知道在一个原子命题中的组成部分不是主词就是谓词,因此在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形容词是充当谓词的角色的。“善的”在这里显然是一个谓词。人们也可能提出质疑:在“‘善的’是一个谓词”这样的真句子中,“善的”不是一个主词吗?这种质疑并不会动摇在逻辑上完善语言中“善的”是一个谓词这样的一个论断。人们的质疑是基于日常语言提出的,罗素已经表明这种语言并不适用于哲学研究。通过逻辑分析,“‘善的’是一个谓词”这个句子在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其实是“如果某物是‘善的’,那么它是一个谓词”这个新句子。在这个新句子中,“善的”回到了它本来的位置——谓词。

同样地,如果“善”是“goodness”,那么作为一个抽象名词似乎也可以出现在专名所占据的主词位置上。例如,我们可以有意义地说出“至善是一种美德”,在这种情况下,“至善”的逻辑作用是什么呢?罗素在《数学原则》中指出,“如同我们将看到的,事实是人的(human)和人性(humanity)精确地指称同一个概念”[5],因此“善的”(good)和“善”(goodness)指称的肯定是同一个概念,而一个概念就是一个谓词——“谓词是出现在只拥有一个项或主项的命题中的概念,它不同于动词。”[5]在论述抽象名词时罗素根据的还是他的逻辑分析方法,对于形如“至善是一种美德”这样的句子,我们必须认识到它并不是符合逻辑语言的语法要求。因为“至善”不会是一个专名,但是它又出现在主词的位置上,所以对于这个句子,我们必须将它翻译成逻辑语言上的句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对这个句子反映的事实的真正理解。“善是一种美德”这个句子在逻辑语言中就是“如果某物是善的,那么某物是有美德的”。从这个逻辑命题中我们可以看出“至善”在命题中充当的是谓词的作用,它与一个形容词“善的”的逻辑作用是相同的。因此通过逻辑分析我们发现,无论我们从何种层面来理解“善”,我们的结论都是不变的,即“善”是一个逻辑上完善语言中的谓词。基于这一结论,我们将很容易从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得出罗素对分析伦理学中什么是“善”和如何认识“善”这两个核心问题的解答。

(二)“善”与逻辑原子

从语言层面出发,“善”作为一个谓词,那么它所代表的“善”是什么呢?为什么说“善”是不可分析的呢?从论文的第二部分的表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谓词代表的是一种性质,并且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性质,或者说是一元关系,被看作是一种逻辑原子。这种逻辑原子是不可分的,是世界的终极组成部分,所以“善”是一种实在的性质,是一种逻辑原子。罗素说道:“正如你所知道的,对于一个谓词,我的意思是这个词是被用来标示指示一种性质,诸如红的、白的、方的、圆的,并且理解那样的词涉及着一种心灵活动。”[4]又由于“善”只是一个单一的语词,显然不是由其他符号构成的,所以“善”作为一个简单符号代表着一个简单对象。罗素认为,“在一种逻辑上完善的语言中,一个词将只代表一个简单对象,并且代表每一个非简单的对象会是词的组合,或者是由当然出现于其中的代表简单事物的词所得到的组合,在组合中每一个词代表着每一个简单的成分。”[4]这就是分析伦理学的最重要成果:善是一种简单性质。既然“善”是一种简单性质,那么善自然是不可分析的,因为只有复杂的东西我们才可以说是可分析的。

既然“善”是一种简单性质,那么人们又为什么只能类似直观地认识它呢?这种观点同罗素对于谓词的理解方式的论述是分不开的。罗素认为理解一个符号其实就是理解它所代表的事物。理解一个谓词我们必须涉及命题形式。理解“红”,我们其实就是理解说一个东西是红的是什么意思。因此理解一个谓词就是理解谓词出现在其中的命题形式,比如“当你理解‘红的’时,这意味着你理解具有‘x是红的’这种形式的命题”。而理解一个命题其实就是认识命题所代表的事实,并且能够根据事实来判定命题的真假。由于“善”不同于“红”,后者是一种可感性质,所以理解“善”所涉及的心灵活动肯定不会是感觉活动。遍寻人类的认识能力,大概只有直觉能够承担此任务。虽然罗素没有明确表明理解“善”所依赖的认识能力就是直觉,但是他的这种观点肯定也是一种类似直觉主义的观点。

从以上对于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和分析伦理学的研究之中,我们可以看到当罗素从逻辑原子主义立场来看待善恶等伦理学主题时,他将得出直觉主义分析伦理学的基本认识。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罗素当作是摩尔的追随者。事实上,罗素是一个有着鲜明立场的伦理学家。

[1]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2]G.E.Moore.Principia Ethica[M].Oxfor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

[3]RUSSELL B.SLATER J.G.FROHMANN B.,Logical and philosophical papers,1909-13[C].New York:Routledge,1992.

[4]RUSSELL B.SLATER J.G.,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 and other essays 1914-19[M].Boston:Allen& Unwin,1986.

[5]Russell B.The Principles of Mathematics[M].Boston:Allen & Unwin,1903.

Russell’s Analytical Ethic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ogical Atomism

WEI Yan-xia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Development,Huaqiao University,Xiamen 361021,Fujian,China)

Russell is a philosopher with a distinctively philosophical methodology.His analytical ethics roots in his contemporary logical atomism.The author interprets Russell’s statements about Goodness,which is the key issue of meta-ethics,from the viewpoint of logical atomism.On one hand,Goodness,as apredicate,is a simple symbol,so Goodness is an unanalysable simplest concept.On the other hand,to understand“good”is to understand any proposition of a form “x is good”,so Goodness is intuitionally sustainable.

Russell;analytical ethics;logical atomism;logical analysis

B82-066

A

1671-0304(2012)01-0022-05

CNKI:65-1210/C.20110928.1018.001

2011-09-19 < class="emphasis_bold">[网络出版时间]

时间]2011-09-28 10:18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2009年度一般项目(2009B2051);华侨大学科研项目(08BS501)。

魏燕侠(1978-),女,河北抚宁人,华侨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模态逻辑、逻辑哲学方面的研究。

http://www.cnki.net/kcms/detail/65.1210.C.20110928.1018.001.html.

宋子秋)

猜你喜欢

谓词罗素伦理学
罗素悖论
开拓·前沿·创新与学科建设——简评《中医生命伦理学》
“纪念中国伦理学会成立40周年暨2020中国伦理学大会”在无锡召开
被遮蔽的逻辑谓词
——论胡好对逻辑谓词的误读
党项语谓词前缀的分裂式
罗素悖论的成因
伦理批评与文学伦理学
罗素的亲知理论解析
也谈“语言是存在的家”——从语言的主词与谓词看存在的殊相与共相
“蚁族现象”的伦理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