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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探讨

2012-01-01余文华

职业时空 2012年3期

  摘要: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法律基础》课的吸引力、感染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鉴于此,文章有针对性地分析了影响《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差的“三条主义”——“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和“虚无主义”,提出了在教学过程中应从基本点、着力点和成长点三方面提高《法律基础》课堂教学的实效。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律基础》;问题;路径
  
  课堂教学的实效性是指通过课堂教学活动,学生在学业上有收获,有提高,有进步。具体表现在:学生在认知上,从不懂到懂,从少知到多知,从不会到会;在情感上,从不喜欢到喜欢,从不热爱到热爱,从不感兴趣到感兴趣。但是,通过笔者对三所高职校学生的一项“《法律基础》课程及内容是否能引起你的学习兴趣”的问卷调查,发现有51.4%的学生对这门课程有点兴趣,18.6%的学生对此非常有兴趣,而22.6%的学生对该课程毫无兴趣。可见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渴求程度不高,学习兴趣并不浓厚。因此,分析和探讨高职院校《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重视教材内容而浮于表面的“教条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没有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目标、高职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高职生的特点,整合教学内容,唯教材是从。在教学内容上,教师片面追求知识的完整性、体系性和逻辑性,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对法律实践性、应用性教育。限于教学时数的限制,勉强做到蜻蜓点水,无法深入。教学内容缺乏梯度性,教学重点难点缺乏科学考量。导致当课程结束时,学生记忆中只存在一些零散的法律名词而已,无法真正领悟并养成法律信仰,更无从谈起如何帮助解决学生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注重教学方式而忽视内涵的“形式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只注重教学方式的设计,而较少考虑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内在联系。如在情景教学中,一味单纯地迎合学生,把情景教学设计的重点放在如何设置丰富多彩的情景去吸引学生,而不是设置有探究价值的情景去吸引学生,激发学生探究的欲望,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缺乏时代性、新颖性、针对性、示范性。也就说教师没有紧跟立法的进展增添新的内容,习惯于随机虚构案例或只关注案例与教学内容有关,而忽视案例当事人的社会角色与年龄以及整个社会关注度。
  3.赞成课堂生成而应对乏力的“虚无主义”
  主要表现在教师按照事先的预设展开教学,只关注自己的教学环节进展情况,对于学生的回答及出现顾及不暇,尤其是学生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教师解释错误或不予理睬。现在大部分老师在理论上开始重视课堂生成,不再排斥另类回答。但实际操作中,课堂生成资源往往不受老师重视。因为课堂生成的内容往往稍纵即逝,很难把握,生成的内容五花八门,让人措手不及,生成的内容打断了原有教学思路,干扰课堂进程。
  二、提高高职《法律基础》课堂教学实效的路径
  1.提高教学实效的基本点——整合教材内容
  教材是教师教,学生学的依据。由于教材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使得教师不能唯教材是从,完全照搬照讲教材。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学生的学情以及学生未来的职业需求,即在把握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的前提下,整合教学内容,确定教学内容的主次,避免面面俱到,满足够学够用。具体来讲,一目标一中心一立足点是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目标,以学生的兴趣、需要、认知能力为中心,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思想为立足点,合理整合教学内容。以此为依据,在教学中,笔者根据学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将《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确定为全书的重点,每章有每章的取舍。如《民法》部分突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刑法》突出“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经济法》围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劳动法展开,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好法律储备。同时,又根据不同专业学生关注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进行专题讲座。如商务管理系的学生更关注经济领域的法律知识,而建筑工程系学生则更关注建筑施工、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样结合大学生实际,结合生活,有所取舍,有所侧重,既满足学生的不同知识需求,取得良好教学效果,又能在有限的课时内完成。
  2.提高教学实效的着力点——优化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直接关系到《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实效性,前苏联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指出,只有能够激发学生去进行自我教育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根据《法律基础》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学情,教师应将情景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专题式教学、互动参与式等教学方式落到实处。譬如在情景式教学中,要学会引入生活情景,激发学生的兴趣,设计问题情景,启发兴趣,善用感情元素,增强情景的感染力。如:在学习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维护时,单纯的理论讲解并不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设置了生活中“法院执行机关处置“老赖”的情境,让学生在自我分析体会中,了解到“老赖们”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相应行为人或对象的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践踏。在案例教学中,教师选取案例时尽量满足“三贴近”,即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也就是说案例的选取应是大学生接受的视野范围以内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典型人物要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或阅历有一定共通之处的,能跟上立法和立法实践的发展,及时更新以使教学跟上立法和法治实践的步伐。
  3.提高教学实效的成长点——捕捉、催成课堂生成资源
  课堂教学是一个动态生成的过程,教师所面对的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主体,他们有着不同的知识、经验、思想,从而使课堂呈现出多变性、丰富性和复杂性,也使得教师对教学过程难以预料,常常会出现一些麻烦。为此,教师要善于发现“麻烦”,变“麻烦”为资源,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在课堂教学中,学生的发言出乎预设的思路,但又合乎整个教学的流程时,教师可以打破原有的常规,用学生的所想重新组织教学,这样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更易于实现教学目标。如果遇到学生的发言打乱了教师的设想,打乱教学程序时,教师可借机调整转向,重新设计和组织学生进行教学活动。教师还要善于制造“麻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课堂教学的实效。例如,教师设置典型对话,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捕捉课堂生成资源,或通过各种活动的组合,如开展辩论赛、模拟法庭、成果汇报会等活动搭建平台,给学生展现自己的“闪光点”。
  三、结 论
  综上所述,为了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实效,教师应突破传统教学理念和模式,紧密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以高职理念,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目标整合教学内容,使其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优化教学方式,激发学生的兴趣,发挥学生自主探究的能力。通过催生、捕捉课堂生成资源,建造和谐的师生关系,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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