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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密切联系的司法原则化

2012-01-01刘想树

现代法学 2012年3期

  摘要:最密切联系精神是现代化的冲突法立法之特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规则仅定位为兜底救济规则,其内因包括我国强调立法、控制司法的大陆法系传统,冲突规范的硬性约束,涉外司法的划一要求,法律适用的稳健考虑,以及司法任务的简化。但由此也导致无法优化选法结果、无法缓解制度缺陷、无法矫正不当管辖,以及无法调整涉外识别等功能残缺。应尝试通过司法能动的原则化方案,参鉴欧盟最新立法,把最密切联系规则激活成为理性实施我国国际私法的灵魂力量。
  关键词: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司法
  中图分类号:DF972 文献标识码:A
  冲突法的现代化及其程度可以从其对最密切联系精神的汲取程度得以确证。事实上,法律选择中的最密切联系考虑并非晚自Babcock v. Jacksons案以降[1],其源头甚至可追溯至冲突法诞生之时,只不过在早期阶段先民们通过种种形式化的指引标志来朴素地表达法律选择的最密切联系要求。例如,根据Lewald的观点,早在公元120-118年埃及所颁布的法令中,就已经涉及法律选择的问题,这些法令许可埃及人在埃及法院根据以埃及文字形成的合同对希腊人提起诉讼。语言成为直接选择法院、间接选择法律的连接因素。(参见:Friedrich K. Juenger.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M].Lond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