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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2012-01-01邓敏贞

现代法学 2012年3期

  摘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的行业”[1],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网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为此,我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试验。所谓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文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政部分与私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近几年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为论题逐渐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2011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