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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行为研究

2011-12-31曾南权

老区建设 2011年20期

  
  [提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成为促进中国农民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载体。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政府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要有所作为。通过辨析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分析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政府推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及实现途径,这对促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政策支持;实现途径
  一、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含义
  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些地方也泛称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它是入社缴纳股金,属于经济实体;其性质是劳动者自愿联合的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按交易额向社员返回盈利。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典型形式,可以认为是农民联合自助组织的目标模式。这类经济合作组织一般是经济实体性的,内部制度比较健全、管理比较规范、与农民利益联系紧密。
  二、我国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问题
  1.内涵不清,发展不规范。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可概括为传统的和新型的两大类。人们对传统的合作经济组织类型在认识上相对统一,而对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认识上各不相同,在称谓上也多种多样,如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在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初期,由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内涵、性质不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归属的确定、争取支持政策等方面受到阻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其快速健康发展。
  2.内部松散,利益联结不紧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主要通过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签订合同、实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联结起来。其中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建立利益关系的主要方式。这是因为,当前农产品供求渠道还不顺畅,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只要解决了产品的销路问题也就解决了农民的头等大事,农民也不期望在卖出产品之后还能参与更多的盈余分配。即使一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实行了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其返还比例也较低。
  3.内力不足,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自身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不能形成具有规模效应的产业带。二是目前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服务内容单一、水平较低,仅局限于提供一些资本较低的技术服务和市场信息。三是存在着流于形式、合作关系不紧密的现象。由于许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存在“拉郎配”的现象,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没有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伙伴关系,许多合作经济组织硬件设施不全,有的甚至连起码的活动场所都没有。
  4.带头人素质不高,信息手段落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中的农民带头人大多数综合素质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较弱,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就更为缺乏了。这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另外,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信息来源和传递绝大多数依靠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提供,缺乏先进的手段传递信息,信息反馈迟,影响了交易,造成农民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
  5.资金匮乏,稳定性差。我国农户规模狭小,在满足自身家庭经营支出后,很难拿出多余的资金进行合作,资金匮乏成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同时,由于农民组织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无法得到更多的信贷支持,大多数农民经济组织融资渠道单一,主要靠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许多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由于受资金的限制难以有效地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面临解体和散伙。
  (二)影响我国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综合各学者观点,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经济组织发展主要受政府支持程度、农业产业化进程和农民自身因素三方面影响。
  1.政府支持程度。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市场经济中弱者的联合,为兼顾公平与效率,发挥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需要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提供教育、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目前由于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市场经济的经验及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知识的缺乏,政府行为并不规范,如出现虚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有些地方政府对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过度推动,出现揠苗助长的现象;有些地区无视当地的条件和市场需求,盲目追求高指标,急于求成,这些都制约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2.农业产业化进程。农业产业化程度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在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较快的地区,区域专业化生产、商品化程度也较高,签订、跟踪及履行合约的机会也增加了,与此同时交易风险的增加诱致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出现。农业产业化对农产品也提出了标准化生产的要求,农业产业化基地的生产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其昂贵的监督管理成本促成龙头企业不得不通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来代替直接管理农民,从而促进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呈现东部发达地区发展较快,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发展较慢的特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有组织经营,可以为推广农业产业化奠定基础,推动产业化进程。
  3.农民自身因素。由于受农村传统体制的影响和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农村和农民一直缺乏合作的传统,虽然近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各地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广泛兴起,农民的个体和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但现阶段农民仍夹杂着浓厚的个人主义倾向,在追求个人利益时缺乏必要的契约和合作意识。同时,由于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制约了他们对合作制度的理解和创新,很多地方的农民还受五十年代集体化、合作化失误的影响,“恐合”心理降低了农民参与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热情度。
  三、促进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对策
  (一)政府推动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
  1.完善相关立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关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概念和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法人地位,提供了组建运行的原则。它的实施可促进我国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但是,一种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众多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导和规范。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不是结束而是开始,要继续在组织运行、组织监督、民主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强政策的制定与完善,使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产业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要加快提高农业生产的市场化、专业化和规模经营水平。可以着力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是培植主导农业产业,搞好农业产业定向。培育一批独具特色的主导农业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首要前提。把生产要素聚集到优势项目上,因地制宜地培植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支柱产业。
  二是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综合功能,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与成效。抓紧组建和壮大一批不同层次的具有较大规模、较高起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围绕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突破行政区域界限,尽快形成覆盖农副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龙头群体。
  三是开发农产品基地,扩张经营规模。根据我国的地理气候条件、种植养殖布局、区域特色及现有基础优势,初步规划重点商品生产基地,着力扩大基地的规模,提高专业化程度,努力实现布局区域化、经营集约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科学化。
  四是拓展销售市场,促进区域流通。可以依托农产品基地兴办专业批发市场,依托县城和物流中心集镇兴办农贸市场,依托沿海和区域性中心城市兴办“窗口”市场,依托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企业等开辟国际市场,加快建立和完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和分布合理的经营网点相互配套的统一、开放、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
  3.资金政策支持。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扶持政策可侧重两个方面:一是信贷资金扶持,政府应出面协调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农村其他金融组织,在农业信贷方面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扶持合作经济且织的经营和发展;二是财政资金扶持,可以建立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基金,用于支持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生产发展、技术进步、贷款贴息、教育培训等,扶持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开发新产品、更新加工设备、改善服务设施。扶持应采用项目化管理,无偿、有偿结合的方式进行,无偿体现政府的关心、支持,有偿能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压力,积极进取。
  4.税收政策支持。财税部门应积极调整税收政策,逐步取消农产品流通、加工等领域的一切税费,同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是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畅通宣传渠道,通过新闻媒体、电子网络等形式及时向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宣传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做好咨询服务。二是加大税收政策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生产经营的扶持力度。制定对农业资源合理开发的优惠政策,同时对研究开发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一步加大优惠力度,对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集约化经营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三是对农产品经纪人、从事农产品加工业纳税人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四是加强部门间协作与沟通。应加强与农业、工商等部门信息的交互和工作沟通,密切协作,确保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企业税收优惠及时执行到位。
  (二)政府支持引导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实现途径
  1.加强领导,广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一是发挥市、县和乡镇中农村干部的作用,通过举办合作经济知识的短训班,使他们成为新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领路人,通过他们的宣传、引导、协调、推动,加强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二是制定发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奖励机制,对发展成效快、示范效应好、带动范围广、农民增收显著的实行“以奖代补”,鼓励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做大做强。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利用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发动,宣传开展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好处和基本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
  2.建全制度,完善机制,提高发展能力。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监督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经营及社会活动。农林部门从业务的角度对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指导他们强化内部监督,实行社务公开、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二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必须制定并切实按照组织章程进行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探索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和民主管理机制。三是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要建立合理的经营服务收入支出和利益分配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既要增加社员收入,又要保证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始终保持发展的活力。
  3.理顺体制,引导促进,加大扶持力度。首先,各级政府应对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必要的扶持。应当在建章立制、规范内部运作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增强内部凝聚力、向心力等方面起到有效的帮助、指导和服务作用。其次,政府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与合作经济组织在相关领域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应过多具体干预其内部事务。政府应主要以间接的方式、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进行行业管理,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制度和政策环境。最后,政府与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应形成两个有效机制:一是合作机制,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活动要在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进行,同时又要成为政府对农业实行行业管理的依靠力量。二是谈判机制,合作经济组织的决定与政府意志发生矛盾或者分歧时,也应有一个解决的途径和方式,搭建起两者沟通的平台。
  4.培养带头人,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政府可通过正规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及参与民主决策的能力,提高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头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可与高校联合办学,组织有潜质的经营能手,以培训班的方式进行系统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与科研单位或高等院校签订人才联合培养的协议,选送素质较好的人员接受正规的、以培养专业技能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作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储备人才。此外,政府也应出台吸引专业人才的的激励政策,鼓励高素质人才特别是农业院校毕业的专业研究人员积极投身到农村去,经过系统专业学习的人员介入,势必对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大有裨益。
  [责任编辑:上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