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开展科技名词工作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2011-12-31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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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开展科技名词工作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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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沫若同志曾说过,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乃是一个独立自主国家在学术工作上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实现学术中国化的最起码的条件”。
当前,对于科技名词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提高国民科学素养、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等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和影响,社会各界已经有了广泛的共识。但是,社会认识的提高并不意味着科技名词工作与目前的社会发展现状完全相适应。实际上,由于在科技名词的使用环节缺乏必要的法理基础和监管措施,导致当前科技名词工作的发展现状,已经远远落后于社会对规范应用科技名词的需求。
因此,现在谈开展科技名词工作的法规建设,本质上就是要解决社会对规范应用科技名词的广泛需求与相对落后的监督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
一、当前科技名词误用滥用现象带来的社会问题
科技名词是科技概念的载体和科技知识的结晶,掌握不了科技名词,就意味着没有掌握科技知识。
由于缺乏必要的手段针对科技名词的规范应用加以约束和管理,科技名词的滥用误用导致众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以下仅举数例予以说明:
1.科技名词误用滥用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混淆硝酸盐、亚硝酸盐和食盐的区别,将硝酸盐或亚硝酸盐误当食盐食用,北京曾经在一个月以内就发生两起误食亚硝酸盐中毒的事件,共有47人中毒,2人死亡。1989—1994年间,仅河南省一地就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174起,中毒3037人,死亡44人。
同样,由于对“食品添加剂”的不当理解和违规使用,2010年中国发生了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和“大头娃娃”事件,2011年又发生了“瘦肉精”事件。
此外,由于对医学术语的滥用,大大增加了老百姓的就医成本。当一些无良药企只把一种药品的名称替换成另一药品,就将销售价格提升数倍甚至数十倍,并堂而皇之地在医院销售的时候,有多少人能理解到其中涉及的主要就是一个对科技名词的正确理解问题呢?
2.科技名词的误用滥用影响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陈国正先生2005年提出,当前教育领域中存在的误用科技名词现象,主要表现为教材中对科技名词的应用不规范,以及各类教学活动中教师对科技名词的应用不规范。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青少年对科学知识的正确把握和科技素质的提高,影响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当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正在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有专家呼吁,应该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纳入到教材质量评估和师资培训计划当中,以更好地发挥科技名词规范工作对提高教育质量应有的作用。
3.科技名词的误用滥用引起合同纠纷问题造成重大的经济贸易损失
商业贸易领域,科技名词的误用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某部门出口产品的技术文件中,因为没有分清“发纹”和“裂纹”这两个术语,导致有两个厂生产的出口机车车轴40%有发纹,被国外厂商视为不合格产品。但是,当以“发纹”即“裂纹”的概念检验进口产品时,国外厂商却提出异议,指出有发纹并不影响车轴的质量,有裂纹才属不合格产品,最后依据国外有关标准,我国被迫接受了这批进口产品,而上述两个厂40%的产品则早已报废,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某公司向日本三菱集团订购一批船用设备和物资,本来要订购“防寒救生衣”,但是由于对“immersion suit”这一术语认识的不明确,被日方误认为“普通救生衣”,结果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某些企业在产品说明书、广告或者实际商业活动中故意不规范使用科技名词,达到欺骗消费者,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比如在房地产行业,开发商常常按“建筑面积”而不是按“套内建筑面积”卖房,并利用建筑面积中的公摊面积不好测量的特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科技名词误用滥用引发的行文效力问题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部
[1998]125号《关于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时,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很显然,用户与电信部门建立的是一种合同关系,用户迟延支付电信资费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支付的是违约金,而并非滞纳金,因为电信部门与用户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电信部门不存在行政征收职能。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31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中提出,“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邮电部门错误地使用了“滞纳金”这一名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错误地进行了引用。这种错误已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得以纠正。该条例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没有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科技名词的应用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这里谈到的仅仅是其中的一些个例。由于科技名词涉及面宽,影响深远,由科技名词误用滥用而导致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频繁。如果不及时加以科学合理的规范,后果有可能会愈加严重。
二、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
现代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依法行政是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科技名词工作也不例外。开展相应的法规建设,将是当前促进科技名词工作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
当前,国家科技名词工作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在国函[1987]142号文中明确说明: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原称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权威性机构。经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名词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全国各科研、教学、生产、经营以及新闻出版等单位应遵照使用。为落实国务院这一批示,1990年,当时的国家科委、中科院、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又联合发文,要求全国各单位遵照使用全国科技名词委公布的科技术语。两份文件对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上述文件虽然重点阐述了科技名词的审定公布内容,简要提及了应用领域的问题,却并没有具体阐明科技名词规范应用的监督工作,对监督和管理的主体、采用的手段等均没有涉及。
此外,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单纯依靠政策性文件开展工作,已经表现出相当多的问题,比如权威性小、规范性差、监督力量薄弱、法律依据不足。这些问题,看来只有通过法律法规建设才能得以有效解决。
三、我国科技名词工作法律法规建设的重点任务
当前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主要包括审定公布、推广使用、监督管理、科学研究等几项内容。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在国务院1987年和1990年的两份政策性文件指导下,开展了系统的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二十五年来,这一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截至目前,全国科技名词委共审定公布了近30万条科技名词。到2015年,全国科技名词委将建立基本完整的科技名词体系,预计总规模将超过100个学科,大约50万左右词目。
但是,如何推广这些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如何监督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等问题,目前还没有任何一份文件加以明确描述。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科技名词的推广应用工作和管理监督工作单靠文件的效力远远不够。考虑到科技名词发展的实际状况,我们认为,解决好当前科技名词立法的重点内容,除了要继续强化科技名词审定公布工作以外,更重要的是解决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问题。具体来说,至少包括如下四项任务:
1.明确科技名词工作的具体内容;
2.确立科技名词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
3.规定规范科技名词的应用范围及其监管措施;
4.确立相关责任主体,明确相关责任。
开展科技名词法规建设,中心任务就是要通过规范科技名词使用,达到服务国家科技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目的。我们认为,上述问题解决好了,审定公布科技名词才更有意义,科技名词工作促进科技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价值也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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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8578(2011)03-0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