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符原则下申请人面临的欺诈风险防范
2011-12-29潘茹
对外经贸实务 2011年7期
相符一致原则永远是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关注的重点。对该原则怎样理解和运用(即采用严格相符或实质相符),取决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对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来讲,相符一致原则一方面能帮助他规范受益人的责任,指示他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给开证行;另一方面却也能使他在该原则下遭受到各式各样的欺诈。因而,在相符一致原则上,申请人的态度则更为微妙。
一、申请人对相符一致原则的看法和理解
在对于是采用字面严格相符或实质相符来作为审单的最后依据时,申请人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偏向于要求字面严格相符。因为实质相符会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对比两种相符原则,在实质相符情况下,如果开证行未能完全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审单,最终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因为按照实质相符的原则,开证行在审单时,只要求单据与信用证能表面一致即可,但是这种情况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风险,有可能因为他拒绝付款给开证行,而使申请人无法拿到货物。相反,在字面相符的原则下,申请人会有更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出现了一点无关紧要的小瑕疵,如印刷方面的失误,申请人也可以此为由要求开证行拒付。特别是在市场价格暴跌的时候,申请人更是可以以单证不符为由要求受益人降价。鉴于此,可以说申请人更愿意接受字面相符的相符原则。因为根据UCP600,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换言之,只要能够做到相符原则,申请人就必须付款给开证行。
二、相符一致原则下申请人面临的欺诈困惑
(一)受益人利用假单据行骗
所谓虚假单据是指受益人为了骗取货款,伪造与信用证条款表面要求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却没有装运任何货物或者装运的货物与单据中所描述的相差十万八千里。
案例1:1992年12月,广西钦州一家进出口公司与香港一中间商达成一笔进口贸易,以每吨315美元CFR北海价格进口8500吨钢铁,信用证付款,以该香港公司为受益人。在开立信用证时,经过了三次修改,最终确定CFR价并接受第三方签发的单据。
该香港公司声称此8500吨钢材由“XXX”轮装运从波兰港起运。但是,12月8日,该香港公司传真提单副本,告知轮船改为“Anangee Gl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