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下一个命题是什么?

2011-12-29张宇燕

读书 2011年2期

  早就听同事说起,中央电视台在热播一部电视片《公司的力量》。由于看电视花费时间过多,我最后还是决定找来同名的图书阅读。虽说不看电视片会错过许多精彩的画面,但阅读也有好处,那就是可以对某些文字反复把玩,并在咀嚼中品味思想的精华;更重要的或许是,阅读会引发思考,进而条理化自己对公司不那么系统的认识。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公司的力量主要体现在促进经济增长上。按照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说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无非是两个:财富的性质和财富增长的原因。财富增长在此指的是人均财富增长,而人均财富增长只能来自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导致生产率提高的是劳动分工或专业化水平的深化,而分工水平深化的程度则取决于市场或交易规模的扩大。在斯密这一逻辑框架中,公司之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环节中。其一,公司本身既是使分工和专业化得以实现的途径,又是分工和专业化的产物。其二,公司本身就是一种被长期契约相对“固化”了的“市场”,或者说,公司的产生和拓展,无异于被“固化”的市场规模的扩大。其三,公司还是创造增长之“良性循环积累”的组织。这里所说的“良性循环积累”指的是,公司实现的分工和固化的市场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反过来又扩大和强化了公司内部的分工和市场。换言之,经济学家谈论的所谓“杨格定理”,在公司层面也是完全适用的。被扩大了的“固化”分工和市场还有一个后果,那便是规模收益,即随着生产总量增加而来的平均单位成本的降低。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力量的基本源泉之一,在于它是财富创造过程的直接参与者或组织者。
  解释经济增长的另一个思路,是约瑟夫·熊彼特在一九一二年发表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提出的。按照熊彼特的说法,增长的源泉来自于创新,而从事创新活动的人便是企业家。具体说,创新表现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市场、新组织方式。任何一项创新的结果,都是新的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重新组合。在整个过程中,企业家扮演着关键的角色,因为企业家的职责或定义就是实现创新的人。其实仔细想想,熊彼特的创新之结果,无非是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加深,以及市场规模的扩大。可见,这种被后人称之为“熊彼特增长”的理论完全可以融入“斯密增长”。尽管如此,强调创新和企业家的作用至少具有一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即解释经济增长和周期问题的出发点在企业层面,在于组合生产要素的企业家。凸显人的价值、尤其是少数社会精英的价值,贯穿于熊彼特的整个思想体系,亦是其理论的一大特点。当看到阿尔弗雷德·斯隆在一九二三年成为通用汽车公司第八任总裁后带来的“管理革命”,即设计出一种多部门且各自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的组织结构,我们恐怕会自然地成为熊彼特的拥趸。“有力量的不是公司,而是人。”经济学家罗伯特·蒙代尔在接受《公司的力量》纪录片摄制组采访时说的一番话,可以说是对这一思路的最简洁的诠释。
  一九三七年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发表了一篇题为《企业的性质》的论文,集中讨论了企业的起源与边界问题。他在回答上述问题时提出一个颇具开创性的概念:交易成本,亦即实现“贸易收益”而付出的成本。所谓“贸易收益”,指的是基于分工和自然禀赋以及由此产生的比较优势、通过自愿交换而产生的收益。科斯的逻辑出发点是,交易可以为交易双方或多方带来好处,但交易的实现是有成本的,比如说在市场上寻找潜在交易伙伴的成本。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人们通过签订长期契约来锁定交易对象进而组织起来进行集中生产,由此,企业便产生了。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管理或让企业运转起来的交易成本便会上升,而当节约的市场交易成本在边际上等于组织规模变化所增加的边际交易成本时,企业的边界或规模就被决定了。与以往关注生产成本的经济学家不同,科斯揭示了企业利润或财富创造来源的另一个来源,即交易成本的节约。换言之,以创造更多利润为目标的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之一,在于降低了交易成本进而提高了产出效率。这或许可以称之为“科斯增长”。科斯理论中另一个暗含的命题是,使交易或贸易成为现实的关键条件,乃交易成本低下的、财产与契约权利保护度甚高的制度之存在。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或公司就是这种制度或规则的集合。
  孤立地谈论企业或公司的力量容易产生片面的结论,比如说公司可以自发地、独立地成长壮大。公司之所以拥有力量是有条件的,而其中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包括行政、立法、司法在内的广义政府所提供的法律环境或更一般的制度环境。二○○○年,经济学家曼瑟·奥尔森的遗著《权力与繁荣》出版。正如其书名所说,该论著的核心观点是:经济繁荣取决于政治权力(或力量)的有效使用。政府对企业的影响首先表现在财产权利的界定,其次表现在公司内部治理上,最后表现在企业间契约的签订和执行上。对自然人和法人财产权利的明确界定和保护,构成了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而能够提供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的产权保护之机构,又非政府莫属。政府颁布的各种公司法或管制条例,对企业的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和规模大小等都在施加着形形色色的限制或鼓励。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本质量提出新要求的《巴塞尔协议Ⅲ》,可被视为全球治理影响公司行为的最新案例。法院对商业契约纠纷的中立判决和对判决的严厉执行,不仅关系到市场的有序性和有效性,而且还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内外部交易成本。概言之,来自于企业活力的经济繁荣,其基础在于政府提供制度类公共产品的数量与质量;政府与公司是共生现象,没有政府,公司的力量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中国人讲究中庸之道。要守住中庸,就必须知道两端。如果说企业的积极力量是一端,那么它的消极影响就是另一端。说到这里我又不自觉地想到奥尔森在《国家的兴衰》一书中给出的论述。在他看来,国家兴衰或经济盛败的关键所在,是看一国内部既得利益集团是否足够强大、以至于为了自身狭隘利益而损害整个国家利益。任何组织创立、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理由在于它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置环境破坏和劳工福利保障于不顾,追求市场垄断地位、努力成为寡头企业以攫取非生产性租金,甚至不择手段假借政府之手实现上述目标,都是常见的企业行为。显然,企业、尤其是大企业的这类行为无疑会与社会利益相抵触。谈论此问题时常常被提到的经典例子是美国前总统艾森豪威尔的告别演说。他语重心长地提醒他的国民警惕两个集团对美国国家利益的损害:军工综合体和科技综合体夸大苏联威胁、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最大限度地获取资金投入并提升自身的影响力。刚刚过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其主要爆发原因之一,便是美国巨型商业银行的败德行为,即凭借“大而不倒”来从事高风险投资。由此可见,在颂扬公司的正向力量的同时,我们还必须对其力量的负面或邪恶影响保持高度警觉,并坚决遏止或约束。这里,政府的作用又一次凸现出来。
  在英文中约有四个词和“公司”相关,分别为com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