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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变化

2011-12-29张亚锋

新课程·上旬 2011年5期

  赋役是“赋税”和“徭役”的合称。赋税是中国历代政府的强制征课;徭役则指古代国家强迫平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秦汉以后,赋指按户口征收的税,徭役则另行征发。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政府强迫农民把收获物的交给政府作赋税,兵役和徭役更加繁重,人民不堪重负。
  在秦末农民战争的作用下,西汉统治者吸取前代灭亡的教训,调整统治政策,如西汉初年针对秦的暴政,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又经过文景之治,将田租先后降为十五税一和二十税一。但农民仍须服徭役和兵役,并要上交人头税,即算赋和口赋。
  南北朝时期,北魏统一黄河流域后,出现大量无主荒地,不利于经济的恢复与发展,更不利于北魏政权的巩固。北魏政府遂将此种土地收为国有,并于485年颁布均田令,将政府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农民受田分为露田(后称“口分田”,农民丧失劳动能力后须归还国家)和桑田(后称“永业田”,可世代相传)两种。与均田制配套的赋税制度为租调制,受田农民须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租粟、调帛或麻,并服徭役和兵役。
  可见,均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得以实行的必要前提为国家手中必须掌握大量的土地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劳动人口。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较为安定,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北魏政府将土地授予少数民族,也推动了当时北方各少数民族向农耕经济的转化和封建化的进程,是推动民族融合的根本性措施。
  隋唐政权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均田制被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780年唐政府实行两税法。它改变了过去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是我国赋税制度的重大变革。但它并没有限制土地兼并,因此唐朝后期阶级矛盾不断尖锐,导致农民战争发生。
  明朝后期,商品经济发展,白银已成为普遍流通的货币。另一方面土地兼并加剧,自由农民大量佃农化,国家户籍混乱,赋税征收发生困难。为增加政府收入,1581年,大学士张居正实行一条鞭法,将田赋、徭役和杂税折合成银两,分摊于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来收税。从此农民的主要负担即为地银和丁银。这种制度沿用了唐朝两税法的以田亩为主的收税标准,规定田多多收,田少少收,无田不收,使农民负担有所减轻。税种的合并,简化了征税手续,限制了官僚地主对农民的盘剥,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增加政府收入。特别是统一征收白银的收税方式,使中国的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使大量农产品流入市场,刺激了商品生产和货币流通,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
  清朝雍正帝时,又实行“摊丁入亩”,即将丁税也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并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为标准,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这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进一步简化了税收手续,按土地单一标准收税,并从此取消了人头税,这减轻了农民负担,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有利于工商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 宝丰一高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