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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图书扫描版权纠纷及其对出版业的影响

2011-12-29沈璐尤建忠

出版参考 2011年10期

  3月23日,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驳回了谷歌图书扫描和解协议。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法官表示,虽然数字化图书馆的建立会使很多人受益,但是修改后的协议“实在太离谱了”。他认为和解协议将使谷歌可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批量复制有版权的作品而不受版权法的约束,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这违反了反垄断法。法官在意见书中建议双方继续修改和解协议,将谷歌图书和解协议中默认的“版权持有者如果不想参与,需要主动申请退出”(opt-out)的条款改为“版权持有者必须主动参与,其作品才能被收入谷歌图书搜索”(opt-in)的机制。
  针对此判决,美国《出版商周刊》刊发了出版商、作者团体等多方面的反应,但更多的是他们对此判决后续发展的担忧。
  为什么谷歌的图书扫描计划遭到法院的屡次否决?为什么出版业依旧感到忧虑?就此,本文将谷歌图书扫描计划及其和解协议的来龙去脉作一次完整的回顾,并分析这一事件可能对出版业产生的影响。
  
  一、谷歌图书扫描的背景
  
  早在2004年,谷歌公司就启动了图书馆工程,宣布和美国的纽约公共图书馆、哈佛大学图书馆、斯坦福大学图书馆、密歇根大学图书馆,以及英国的牛津大学图书馆等知名图书馆合作,扫描这些大图书馆的馆藏图书使其数字化,然后放到互联网上供用户免费检索和阅读。随后,全世界越来越多的知名图书馆和出版商加入到这项计划中。在无限扩充馆藏量这一点上,谷歌雄心勃勃,欲打造全世界最大的虚拟图书馆。据悉,目前谷歌图书馆收录图书已超过1500万册。当然,这个过程的细节高度保密。谷歌说,其最终的目标是创建人类最大的在线知识库,人们可自由使用,谷歌把这些伟大的图书馆搬到所有网络用户面前,而不再是只有那些知名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才能享用。
  谷歌的这个计划无疑是一项震惊世界的对传统出版业的革命,引起了巨大争议,也引发了人们对出版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数字图书馆的运营模式、知识产权如何来保护等问题的讨论。有人为此叫好,他们认为这种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资源共享让所有人能接触到目前只有小部分人能享用到的图书,就文化传播和知识传授而言,这极大提高了读者阅读的公平性。然而,谷歌这项伟大的数字化工程受到的阻力从未间断,从图书扫描计划开始那天起,谷歌就一直饱受图书的版权持有者和其他行业竞争对手关于侵犯版权和涉嫌垄断问题的抗议和批评。
  
  二、谷歌图书扫描的版权纠纷
  
  2005年9月20日,谷歌图书搜索遭到了美国作家协会(Authors Guild)的集体控诉。在这起诉讼中,作家协会指出,谷歌把经版权保护的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互联网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作为对外界强烈指责和声讨的回应,谷歌暂停了扫描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进程。如果作者或者出版商不想让自己的作品或图书出现在谷歌图书搜索中,那么他们必须自己提交申请,要求谷歌将他们的书从谷歌图书馆里移除,谷歌才会删除他们的作品。
  不久,美国出版商协会(Association of American Publishers)也对谷歌公司提出集体诉讼,称谷歌未经其同意对图书进行扫描数字化,侵犯了他们的版权。对此,谷歌公司反驳说,对于受版权保护的图书,他们只提供片段查看(snippet view)而并非全文阅读,根据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的相关条款这是允许的,所以谷歌此举并不能构成侵权。当然作者和出版商不希望他们的作品或图书的任何部分让读者免费地在线获得,他们希望读者为阅读内容支付费用。
  
  三、谷歌在庭外和解中的让步
  
  在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的起诉下,谷歌接受法庭的建议,进行庭外和解。经过两年的谈判,多方在2008年达成了首个图书和解协议(Google Book Settlement)。谷歌同意支付总共1.25亿美元,这笔钱除了用来补偿作者和出版商,以及支付所有诉讼费,还将用于创立图书版权登记处(Book Rights Registry)。图书版权登记处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图书版权登记机构,代表作者、出版商和其他版权持有者。实际上,登记处会帮忙找出图书的版权持有者,搜集和维护准确的版权持有者信息,确保他们可以根据该协议获得报酬,并为他们提供一种加入或退出该项目的方式。谷歌在这个协议达成后形成了现在的谷歌图书(Google Books),该项目让谷歌获得了追溯性授权,谷歌可以对2009年以前在美国注册版权的图书,以及在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出版的全部图书进行数字化。也就是说,在数亿美元的支持下,谷歌公司有权对2009年出版的大多数英语使用国家的图书进行数字化。
  
  四、谷歌的图书和解协议修订版
  
  谷歌的和解协议并未完全解决各方争端,于是在2009年11月,谷歌又推出了修订后的和解协议(Amended Settlement Agreement)。该协议主要修订的方面包括:国际适用范围、无人认领版权著作、将和解协议涉及图书转售给第三方等。
  这个修订版和解协议中的条款称,谷歌将缩小集体诉讼范围,和解协议仅包括在美国登记版权的图书,以及在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出版的图书,并在图书版权登记处委员会中增加来自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成员。
  如果可以确认图书的版权持有者,那么著作权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同意谷歌图书销售或提供预览他们的图书,以及决定图书使用到何种程度。著作权人还可以自己制定售价,若不满意,他们可以随时更改自己先前的选择,撤回销售或者预览的授权。
  根据这个修订协议,谷歌将一次性支付每部作品的版权持有者60美元的赔偿金,以及每部作品每次订阅、销售和广告63%的收入,剩余37%的收入则由谷歌所得。但这需要作者或者出版商自己在图书版权登记处登记以提出申请。除非版权持有者决定退出,否则其相关图书都将被包含在这一项目中。
  如果图书已经不在版权保护期内,那就意味着图书已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谷歌可以随意使用这些图书。
  另外,对于那些仍在版权期内但无人认领的图书(orphan books),修订版和解协议要求图书版权登记处搜寻它们的版权持有者,并为这些版权持有者保管收入。在图书数字化上,谷歌默认“部分阅读”的模式,即每种图书内容的20%为免费,读者要想看全部内容,就需付费,除非版权持有者另有要求。因为无人认领图书的作者暂时找不到,所以谷歌就采用这个“默认”模式。无人认领图书的部分收入可以用于查找版权持有者,但不能被用于图书版权登记处的日常运营或分配给其他图书的版权持有者。图书版权登记处还将包括法院确认的著作受托人,他们将代表无人声明版权著作的版权持有者,保护他们的权益,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他们的作品授权给第三方。
  这一系列的修改表明了谷歌、美国作家协会和美国出版商协会等多方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然而,这个修订后的和解协议仍遭到了谷歌的竞争对手、消费者保护团体、教育专家以及外国政府的抗议,反对之声不绝于耳。
  
  五、谷歌图书扫描对出版业的影响
  
  虽然谷歌图书扫描的图书和解协议修订版又一次被否决,但传统出版业仍感受到巨大威胁。其理由在于:
  首先,从2005年诉讼案开始,谷歌与美国作家协会、美国出版商协会等各方均表现出足够的积极性,几年来他们一直在努力协商以实现协议的可行性,并达到各自的利益需求。经过协商,两份和解协议都已达成,虽然法官否决了协议,但如果诉讼双方最后达到了双赢的结局,法官的意见还是改变不了双方的合作意愿。而且,即使遭到集体诉讼,谷歌的图书扫描计划也没有被搁置,而是一直在不停地完善和改进,图书扫描也从未间断。另一方面,控方也并没有将眼光止于传统出版利益,因为他们知道传统出版已经日渐式微,数字出版和在线阅读才是大势所趋。
  其次,虽然谷歌图书扫描计划仍遭到关于版权侵犯和行业垄断的质疑,但随着数字版权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谷歌自身在协议修订中的不断妥协和讨价还价,版权侵犯大致说来不是那么站得住脚,因为根据最新的和解协议,对于在版的、仍在版权期限内的图书,“谷歌不会未经版权持有人明确的认可而展示任何一本版权图书中的任何一页”。因此,对于在版图书,谷歌方面已经满足了版权持有者“先授权,后使用”的要求。而传统出版业真正需要担心的是,谷歌日后会对数字化图书甚至纸质图书的出版造成垄断,这个问题将会长久地存在下去。
  再次,谷歌建立数字图书馆一举可以算作是对全球广大读者的巨大福利,这使他们能够轻易以低价获得在物理图书馆和书店中不易找到的书籍,甚至绝版书。当每一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学习知识的机会,不得不说这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了社会公平。不可否认的是,在文化传播和延续方面,谷歌此举确实将对整个人类社会和历史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当 “知识共享”的理念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谷歌图书扫描项目当然能得到最广大读者的强烈拥护。物理图书馆可以提供免费阅读,而数字图书馆的免费阅读计划却备受阻拦,这是反对方无法持久的被动局面。何况,谷歌并不完全提供免费阅读。因此,或许对反对方来说,找个比较好的台阶解决才是上策。
  2010年曾有报道称,当时就有超过2.5万家美国出版社已经同意通过谷歌销售两百万种版权保护过期的图书。如果出版社真的向谷歌提供了两百万种图书,加上落入公共领域的书籍以及无人认领的图书,那么谷歌图书馆的图书品种数将达到五百万种甚至更多。这样一来,谷歌就成了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图书书店,无人能敌。这足够引起出版业的恐慌。
  还有一点不可忽视,那就是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大量书籍大都从英美各大图书馆获得,那些书中的史料解读、文化资讯就不可避免地带有英美国家的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谷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在无形中强化了英语在全世界的垄断地位。这一点又不由得触碰到传统出版业的一个隐痛:即英语在全球语言中的垄断地位导致全球出版业出现垄断现象、地域发展不平衡,影响全球出版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系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