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的另一条路径:基于发展认同的非营利组织
2011-12-29韩俊魁
人文杂志 2011年2期
内容提要 作为权利、义务平衡结合的公民教育应当体现普遍公平与积极的多元差异两项原则。而在中国公民身份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巨大转型期,如何落实这两项原则成为社会难题。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兴起的教育类非营利组织从教育的普遍公平原则以及积极的多元差异原则入手,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教育资源服务、探索多元素质教育以消解行政化、应试化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此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发挥了为政府拾遗补阙、为弱势群体教育以及多元化需求者提供服务以及公众参与、社会资本培育等三种作用。这无疑为我们破解上述难题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公民教育 普遍公平原则 多元差异原则
[中图分类号]G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2-0172-05
一、问题的提出
公民教育的内涵,是公民权利、义务不断规制、界定、完善的过程。在中国,就公民意识而言,已经出现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巨大转变。然而,实践中国家权利本位的制度惯性依然强势。因此。当前权利和义务呈现出纷繁复杂的局面。这在广义的教育领域表现尤为明显。一方面,就弱势群体而言,受教育权利的缺失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而对于政府以及拥有丰富资源禀赋的其他群体人群来说,在强调权利充分实现的同时,也被社会赋予更多的义务期待。这些新问题和新理念,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出现的。在过去的三十余年间,转型社会的基本矛盾发生了转变,即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公共物品的多元需求与如何有效、公平配置的问题。在少部分人占有大部分教育资源的情况下,大量的留守儿童、流浪儿童、农民工子女却无法享有基本的教育权。此外,当前教育格局中,如何破解行政化、应试化取向以获得“因材施教”式的多元化效果也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之一。在政府积累了大量财富的今天,资源匮乏不能再成为教育公平以及多元素质教育实现的托辞。
教育原则可以分为普遍公平原则和多元差异原则。普遍公平是指全体公民在机会均等、资源均等的前提下无差别地享有国民教育资源,普遍公平的教育对每个公民来说是权利,对国家而言是义务。多元差异原则可以分为两类:积极的多元差异原则与消极的多元差异原则。前者是鼓励人性化教育、地方性知识教育以尽可能实现因材施教、培育不同人才的目标;后者则是在人为构建不平等的壁垒或边界。例如农民工子女教育、城乡教育差别等。积极的多元差异教育对每个公民来说构成权利,对国家而言是义务;①但消极多元差异教育的存在,不仅对公民权利的实现而且对政府公信力的构建也造成严重损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普遍公平原则是弱势群体相对于较好享受国家教育资源的人群而言的,若没有实现这一原则也意味着是消极的多元差异原则;积极的多元差异教育原则是相对于行政化、应试化的教育取向而言的。因此,在教育领域,如何在国民教育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教育的普遍公平原则、多元差异原则,如何在资源提供者及受益者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成为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关注的重要议题。
当前,政府并未尽到均等化提供教育服务的义务,积极的多元差异原则也因教育过渡行政化而无法实现。对于大量的弱势群体来说,不仅没有充分享受到权利,反而成为巨大的改革成本承担者,从而因相对剥夺而被日益边缘化。教育的普遍公平原则和多元差异原则的全面落实受到严峻挑战。在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的背景中,在赋权理念下从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的理念下,大量行动者以非营利组织为依托或者以个人名义,强有力地介入并影响到新公民教育制度建构进程中来。
二、基于发展认同的非营利组织
在追忆涂尔干公民教育设想的时候,我们不能不简要梳理社会发展的转变轨迹,因为,我们今天所面临的问题和一个世纪之前已大所不同。经过冷战之后的政治脱魅,发展因涵括经济发展、民众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等诸多丰富内容而成为主流话语。从国际的视角看,发展,始于二战后国对国之间、国际组织对某些国家的官方援助,例如,早期的马歇尔计划以及随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发达国家国际发展署等。就国对国来说,前一个国是指发达国家,后一个国是指处于一个意识形态阵营的二战后西欧国家以及发达国家的前殖民地。该过程持续至20世纪70、80年代。但人们发现这种模式并不能帮助受援国摆脱西方发达国家的依附窘境,现代化只不过是西方列强单线进化思路支配下的陷阱。尤其受到两次石油危机的重创之后,由于财政拮据,西方发达国家的高福利制度受到空前挑战,因此新公共管理思潮呼之即出。在此影响下,人们除了积极发展经济、维持或者提升国民社会福利水平之外,将发展寄希望于超脱于政治之外、强调民众政治参与的非营利组织。其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具备三个官方援助所不具有的品质:一、非营利组织不受地缘政治、国家利益的限制,在追求自身的宗旨和理念时保有更高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二、非营利组织能够使发达国家中的普通民众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贫困、社会正义等事务中;三、非营利组织能够更有效动员发展中国家的平民,尤其是妇女和政治经济方面的边缘群体的参与。在全球结社浪潮影响之下,发展类非营利组织发展速度很快。从下表可以看出,此类组织仅次于环保类非营利组织的增长。
在西方,作为对高福利社会中问题的回应,结社浪潮兴起,非营利组织勃兴。而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却是在全面低福利甚至政府公共服务严重缺位的情形下兴起的。例如,中国人耳熟能详的希望工程就是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这家非营利组织发起的。从发展动力学机制来看,西方属于内生型,在中国则更多属于国际非营利组织所推动的外生型。但不论如何,在中国社会基本矛盾转变的情况下,基于社会发展认同的非营利组织的作用日益凸现。正如哈佛大学历史学家人江昭(Akira Inyc)所指出的:忽略非营利组织就是“错读了二十世纪的世界历史”。
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增长明显,包括:一、确凿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数量;二、估计的草根组织以及在中国开展活动的国际NGO的数量。据估计,仅中国的草根社团数量就将近是民政系统登记注册组织的两倍,如果再加上未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准政府社团,这一数字相当庞大。④至于国际NGO在中国的数量变化,尽管总数我们很难详尽知道,⑤但增长速度很快。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已颇有影响的教育类公益组织近300家,活动领域涉及“捐资助学”、“教育政策倡导”、“教育研究”、“课堂教学和多元课程开发”、“支教的组织与实施”、“教师培训与教师专业成长”、“教育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等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这些组织不断地根据教育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对工作对象、内容、方法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教育行为的思考和尝试也将呈现多元的态势。为中国教育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极其丰富的实践、思考和方案。例如,民间教育智库机构21世纪教育研究院的“以民间视角研究教育问题、以社会力量推动教育进步”,开展相关教育政策倡导工作;香港乐施会提出“关注弱势群体、倡导教育公平、推动政策改善”的行动方向;贵州文化薪火乡村发展基金会“乡村教师培训实践”;北京百年农民工子弟学校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提供免费职业教育;北京市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开展“长期志愿者支教项目”;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提供“乡土教材”;新教育研究院则在全国几百所中小学中开展基于阅读、教育专业发展的“新教育实验”等等。⑥可以说,在中国,非营利组织介入教育领域提供关涉社会福利的公共服务已成为发展的共识。
三、教育领域非营利组织的角色及其实践
既然基于发展认同的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供给局面业已形成,那么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如何提供服务?根据弗鲁姆金的观点⑦以及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教育的实践,笔者将教育领域的非营利组织的角色界定为:一、普遍公平服务的倡导者与直接供给者;二、积极的多元差异服务的供给者;下面以其实践分述之。
(一)普遍公平教育原则的倡导者与服务的直接供给者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弗鲁姆金认为,当其过于强调某一功能时就将面临相对应的问题,这些危险将导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难以为继。教育领域的非营利组织一方面在表达性维度上倡导教育权与教育资源的平等,一方面在工具性维度上通过筹集资金、建校助学积极行动。例如,2006年成立的北京市西部阳光基金会的愿景之一是推动“每个孩子都有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反映了所倡导的教育公平理念,行动领域则定位于“目前主要开展西部农村教育论坛、农村学校教育质量综合提升、大学生志愿者假期支教、长期志愿者支教、农村幼儿教育探索、农村教师针对性培训与支持、乡上教育的开发与探索、各类图书馆建设与读书推动、贫困学生和教师资助、小型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①著名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希望工程也属于此类,不仅筹集数十亿资金用于助学,还借着巨大的品牌效应,使公众的慈善意识聚焦于贫困农村地区的孩子们。南都基金会的关注点则投向了城市的农民工子女教育,该组织认为:“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农民工子女(包括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道德养成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对农民工子女个人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也将带来严重的后果。为改善农民工子女的成长环境,南都基金会决定实施新公民计划,以项目招标的方式,资助非营利组织开展农民工子女教育、心灵关怀的志愿服务和公益创新项目,捐建民办非营利的新公民学校。南都基金会愿与社会各界一起,共襄义举,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和谐社会建设尽绵薄之力。”②除了一些大的非营利组织,一些草根组织也活跃在助学领域。例如,由个人发起、网友响应成立的拉祜助学网等。逸
上述案例说明非营利组织不仅倡导公平教育。而且积极投身农村教育、弱势群体教育的公益事业中去。此外,还有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关心流浪儿童、残障儿童、少数民族女童的教育,在政府失灵的地方投资教育相关的硬件建设,例如教学楼、图书室、多媒体设备等等。这成为非营利组织在教育领域的主要活动方式和内容。可以说,普遍公平教育原则的倡导者与服务的直接供给者,非营利组织发挥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较大程度上消解了消极的多元差异教育的负面影响。
(二)积极的多元差异服务的提供者
“政府对基本义务教育负有责任,但对服务的种类、数量、细致领域、多样性等方面,难以兼顾。非营利组织恰恰提供了多元的选择。例如,政府对基本义务教育负有责任,仅指能使每个适龄儿童有学上,但教学质量、课程思路、创新能力、孩子个陸的发育等诸多方面,靠统一性的模式和服务提供方式将受到严重制约;构成教育领域更广的非义务教育更不能依靠政府统一提供”,“在国外,公立学校、营利性学校、非营利学校并存,其中非营利学校远不仅拾遗补缺的功能,而且提供不同于公立学校的教育理念、教育方式,并构成多元化教育模式的重要主体”。
因此,中国非营利组织积极参与普遍公平教育公益活动的同时,也通过一种私人、合伙、社团法人甚至未注册草根的方式极力主张积极的多元差异化教育,主要的实践活动分为五个方面:1 通过在教学中融人传统民族/民间乡土知识,使学生在整齐划一的国民教育体系中保持多元化认同,尤其是对本民族、本土知识、生活环境的尊重。例如,北京天下溪教育咨询中心为此编写了《美丽的湘西我的家》、《湿地保护区乡土环境教材总序》、《草海的故事》、《白鹤小云》、《扎龙》、《与鹤共舞》、《天津乡土环境教材:生物教师手册》、《我爱拉什海》。⑤这些乡土教材充分融人了乡土知识、环保理念,是一种积极的差异化教育实践。2 将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纳入到有差别的教育格局中。例如,一耽学堂的发展目标定位于:有最大容受空间的文化公益组织平台;统一风格、定位的连锁私塾;中国文化传习中心;海外汉语文化传播中心。3 积极参与对特殊群体的教育。除了前面提到的对农民工子女、对留守儿童、对残障儿童的教育,有的非营利组织还利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对特殊群体进行教育,典型的案例如阳光工程中一些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政府委托方,对农民工进行再就业的职业培训。4 社会化学习类组织。“社会化学习是新兴的教育发展趋势,也是未来教育变革的亮点。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育技术的进步,这方面的公益组织会出现,也会活跃起来。虽然数量很少,但是已经出现。例如科学松鼠会、达尔文求知社、学会做家长、品书社等等很多”。5 以公益图书馆的形式展开公民教育。例如,以国学为主题的公益图书馆——北京华藏图书馆等。
由上可见,非营利组织通过积极的多元差异化教育的主张及实践,为公民教育提供了多元化选择。这不仅对当前行政化、应试化教育未来的创新提供了宝贵的试点经验,还对地方性知识给与尊重、强调、继承乃至发扬。
四、结语
通过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本文检视了公民教育的另一种替代途径,即在中国贫富差距日益扩大、M型社会危险倾向的今天,无论从工具性维度和表达性维度上,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再分配、社会公平及正义实现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非营利组织,富者的捐赠与贫者的受益成为基于社会发展认同的公民教育的有效方式。非营利组织不仅筹集财物,而且调动有一定资源禀赋的公众以切实行动参与普遍公平教育与积极的多元差异教育实践,从而对教育部门的工作构成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在倡导、培育、行动的同时,非营利组织在培育社会资本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例如,通过志愿捐赠、志愿者支教等活动促进了不同人群的权利与义务的对接。在本文引述的非营利组织网站中都出现了大量的志愿者招募、管理以及相关实践的内容。
在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型过程中,我们如何不再迷失?如何将二者有机结合以成为一个新公民?这是摆在决策者、行动者面前的问题。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把教育的一部分放到非营利组织所努力的公民社会进程中去,否则依然面临着两个困境:即一方面,面临着国家教育体系教导的“社会是美好的、公平的、正向的”,与很多家长反复教育孩子社会是丑恶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以及对弱势群体歧视、排斥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面临着整齐划一的行政化、应试化国民教育与多元文化不断被边缘化、多元素质教育不断被扼杀之间的困境。
参考文献
1 安东尼·哈尔、詹姆斯,梅志里著:《发展型社会政策》,罗敏、范酉庆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
2 韩俊魁:《境外公益民间组织在中国发展现状及其困局的思考》,陈金罗、刘培峰主编:《中国非营利组织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
3 孙立平等:《动员与参与——第三部门募捐机制个案研究》,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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