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有法可依
2011-12-29延伸阅读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2期
2006年1月8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总体预案)正式向社会公布实施。对于构建我国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中央进行了一系列详细部署。总体预案要求: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进行信息发布,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且须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相关消息。完善组织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国务院是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应急管理工作;同时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必要时可成立专家组。建立健全完善、高效的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突发公共事件有一个发生和发展的过程,应急管理也需要有相应的一套运行机制,进行全程管理。首先是预测和预警,其次是应急处置,最后是恢复与重建。对应急管理给予资源支持和保障。总体预案规定,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民众进行危机教育和应急训练。总体预案明确规定,有关部门要积极进行预案的演练,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来源:《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