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劳动就业的社会与制度环境分析

2011-12-29黄梅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2期

  
  【摘要】全面建设公平、合理、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得到全社会的深刻理解和认识。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对劳动就业存在阻碍,工会制度发展不健全、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就业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必须认识到,和谐的就业环境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劳动就业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体面劳动
  
  就业环境是指在时间和空间上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就业起激励、约束、导向作用的主客观和社会发展因素的总和。包括与社会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就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状况影响有关的社会就业环境和受家庭经济条件、家庭成员职业观和职业类型及其社会关系影响有关的个人成长环境。其中影响就业环境的主要因素有就业政策的变化、经济总量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公平就业程度以及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等。
  2007年,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撰文指出:“中国正在由劳动力过剩向劳动力短缺的时代转变,这个转变的拐点将在‘十一五’期间出现。”①言犹在耳,2009年中国“用工荒”如期而至。然而,不难看到的是,“用工荒”荒在低教育程度的农民工,而大学生就业难却依然一年比一年难。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我国劳动力市场到底怎么了?这种状况是否会阻碍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的发展?本文拟结合这些问题对我国就业的社会与制度环境进行初步分析。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对劳动就业的阻碍
  户籍制度对就业及劳动力流动影响较大,尤其对高校毕业生的影响巨大。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包括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广义的户籍制度在不同城市有所不同,这实际上形成了本地户口与外地户口在工作、生活方面的诸多不同待遇。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要想融入主流社会,取得当地户口是非常重要的条件之一。若不能取得所在地户口,首先在劳动者心理上形成了一种被歧视的感觉,不会对当地社会产生认同感;其次在实际用工市场、工作待遇、养老退休待遇及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也存在种种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同时限制了公民选择工作及生活环境的自由。
  对农民工而言,户籍制度使他们成为二等公民。自农民工进城以来,他们在付出艰辛劳动后,只能获取低廉的薪水,基本上得不到任何社会福利保障。如何解决农民工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的最大问题,并且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忽视这一点,建设公平合理的和谐社会必将成为空谈。如何改变目前的户籍制度,我国各地正在摸索经验。目前我国已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同时,公安部重申,下一步户籍制度改革“要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落户”。这让我们看到了户籍制度改革的美好前景。
  工会制度发展不健全,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工会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是维权的对象,工会是维权的主体。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不断涌现,劳资关系呈现复杂多样的态势,利益矛盾表面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工会未能随之发展,维权工作不到位。从维权主体的客观环境看,传统的工会组织体制决定了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行政性和依附性。企业工会的经费多为企业行政拨交,工会主席多为管理人员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多为企业所发,这都必然促使工会这一社团法人对企业产生很强的依附性。当职工与企业的利益产生矛盾时,工会很难做到为职工依法维权。从维权主体的主观方面看,工会改革严重滞后,工会维权代表的思想观念、政治觉悟、政策水平、沟通、协调和维权能力都无法达到切实维权的要求。
  工会维护职工的就业权意识有待加强。工会应当密切关注劳动就业局势,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并在劳动就业方面提出合理可行的相关主张。农民工作为劳动群体中的弱势群体,面对日益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他们往往没有能力保护自己,迫切需要工会组织维护他们的利益。但目前农民工大多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他们大多以临时工的身份工作在缺乏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因此,要加强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建设,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来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不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的国家立法层面有待完善。1992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中,《劳动法》作为劳动、工资、保险三项制度改革成果的结晶得以颁布。但随着时间推移,其缺点逐渐暴露。当年制定《劳动法》时,立法者们就力图将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纳入其适用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