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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帮习性”的法律困境与解脱思路

2011-12-29田洪声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1年2期

  
  【摘要】“行帮习性”是以“血缘”、“亲缘”、“地缘”等为基础的、左右国家正式组织中潜规则运行的群体行为习惯,主要体现为“非理性支持”。面对“行帮习性”,我们的法制还有很多不如人意的地方。摆脱“行帮习性”必须厉行法治,推行宪政,真正落实公民的宪法权利。这将是中国社会转型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
  
  “行帮习性”是以“血缘”、“亲缘”、“地缘”等为基础的、左右国家正式组织中潜规则运行的群体行为习惯。国家正式组织中“行帮习性”的存在,往往给正常的组织运行带来了诸多困扰。解脱“行帮习性”困扰的方法可以有多种,但都离不开宪政、法治。
  由于“行帮习性”存在于社会组织当中,它就必然是以特定的组织制度为生存基础。刘祖云先生在《从传统到现代——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曾就现代“科层制”和传统“家长制”二元并存局面作了深入地分析:一、科层制是一种现代社会组织制度,其特点是“非人格化工作关系”和“情感中立”;二、传统的组织制度是“家长制”的,是“情感涉入”的,是依赖血缘、亲缘、地缘关系来维系的;三、作为共和制度的现代国家,显然科层制是有它进步意义的。而“家长制”是传统的、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因此,由于“显规则”的不健全,才造成“潜规则”的盛行,而且是“实际发挥作用的”规则。我们所探讨的“行帮习性”就是以家长制的组织制度为生存基础、以情感涉入为媒介的。
  面对“行帮习性”的法律困境
  面对着一种历史积淀深厚、又实际发挥作用的潜规则,法治的无奈令人扼腕,这种无奈表现在三个方面。
  宪法性规定的窘迫。有很多学者对此进行过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最少有这样两处,形成了适宜“行帮习性”生存的环境:一是《宪法》坚持了“绝对国家”的价值取向,即现行宪法中,过多地体现了国家的“积极义务”缺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张力与平衡。当公民的安全感无法从国家权力中获得保障,又没有对抗行政权力的手段时,他们只能从生存法则出发,转而献媚政府权力、腐蚀政府权力或结成同盟,从而为自己争得更优越的生存机会和特权。这种缺乏安全感的状况就为“行帮习性”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二是《宪法》的文本化和宣言性地位使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宪法历经数次修订,产生过四部宪法,这在世界宪法史上是罕见的。之所以可以如此频繁的修订,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宪法中强烈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化。另一方面,中国的宪法既没有司法化的程序性规定,也没有专门的宪法诉讼受理机构。
  宪法尚不具备直接保护公民权的功能,因此宪法司法化是司法最终解决或者最终救济原则的必然要求。宪法救济可以使得公民的某些处于“悬空”状态的基本权利具有法律保障,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宪法司法化是公民权利的终极关怀。因此,由于宪法的文本化状态,便会形成宪法中已列举的公民权利有一部分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对于宪法中没列举的权利,当事人无法通过宪法解释或宪法诉讼予以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寻求“潜规则”的解决方式,似乎也在情理之中。而“潜规则”的运行自然离不开“行帮习性”。
  一般法的困惑。一是部门法的无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简称《公务员法》)应该是规范国家正式组织的最直接的法律之一。但其中有关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规定,都不能对“行帮习性”有所限制。首先,《公务员法》只限制亲属关系,对“行帮习性”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社会关系包括地缘、业缘等,没有任何制约作用;其次,《公务员法》只限定“同一机关”内的亲属回避,对《红楼梦》中“护身符”式的关系网是无可奈何的。二是执法、司法的无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其执法、司法都是以制定法为依据。一方面大部分法律规定细密,执法、司法若怠于行使职权只要照搬条文即可,内里的可回旋余地,自有人了然于胸;另一方面,中国的职级制度虽等级森严,却规制疏松。既缺少严格的回避制度、机制,又没有周密的任、离职财产审核,以及擢用、解职立法和公平的竞聘、竞选等程序性规定。更重要的是,缺乏透明的舆论监督体系。大多数情况下,由“行帮习性”带来的不平等、黑幕、潜规则,都演变成了浩浩荡荡却又渺无希望的信访。
  法律意识的缺失。由于中国封建意识数千年的影响,加之中国历史上教育的贵族化、法律制度的工具化,正义理念、法律意识普遍缺乏,而现行制度本身又有强化国家权利、忽视公民权利的自为反应。所以,政府虽多次实施普法教育,除经济权利方面稍有起色外,公民真正的法治理念、意识尚未形成。
  “行帮习性”之所以至今还有其生存的空间,当然与我们现行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也确实存在着“路径依赖”的“自我强化”效应和“锁定”状态。但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应该是目前这种状况存在的最直接原因之一。当我们的国民踏上外国领土时,当我们的学者反思中国文化时,我们早已意识到了“丑陋的中国人”的缺憾。从鲁迅到柏杨再到孙隆基,实际都是在“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矛盾中挣扎着。但究其根源,还是法治、法律意识、宪政等耳熟能详的问题无法得到应有的解决。
  “行帮习性”的解脱思路
  道德基础的重建不可小觑。从古至今,中国人的“榜样”、“楷模”都是个人品德高尚、超凡脱俗的,都是被美化过的;既让一般人望尘莫及,也很少提供人文价值。最后这些“榜样”只能成为人们膜拜的对象或统治者供奉的“钟馗”。很难起到推动社会道德进步的作用。当然,中国小生产者的大量存在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大家都在关注着自己的事,以及个人利益最大化。这恐怕是中国道德建设最应该关注的。“行帮习性”是个私的、小团体的和急功近利的,是以他人为“假想敌”的思维模式,是拒绝公平的行为习惯,是不惜以他人为牺牲品的“博弈”。所以,重建中国人的道德基础,剔除封建小生产者的极端自利观,清理“文革”阶级斗争“你死我活”的非宽容性人际模式,都是题中应有之意。
  宪政的推进势在必行。面对“行帮习性”,从宪政建设的角度,还是应该有更深层次的改革,或可有所变化。
  第一,用人制度的改革——“任人唯亲”的合法化。中国现行用人制度大多采用上级考察的办法,基层组织班子成员往往互不相识、互不了解;无论磨合,还是配合,都会耗费时日,且后果未卜。这可能就是“行帮习性”产生的原因。我国宪法规定了“首长负责制”,我们是否可以结合首长负责制建立一套“用自己人”的制度呢?让“培植亲信”、“任人唯亲”变成光明正大地“用自己人制度”。当然这需要有严密的用人条件的法律规定,要有严格的监督干部的考察制度,要有严厉的责任归因的奖惩措施等。这应该是避免“行帮习性”愈演愈烈的有力措施。
  第二,结社制度的松动——“拉帮结派”的合法化。“结社自由”本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明文规定。但我国采取的是审批制,不经批准则结社违法。但随着中国愈来愈多地加入各类国际人权组织、融入国际社会以及参与全球经济的发展,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将势不可挡,而市民社会形成后的话语权,只能通过各种结社予以行使。因此,如何理性的引导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如何完善中国的结社制度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笔者认为,应该放宽结社的限制,把中国人喜欢的“拉帮结派”合法化。让各利益群体都有他们的代言。这样,既可以疏通言路反映出各阶层的诉求,又可参照各阶层不同的利益需求为国家科学地制定政策找到依据,还可避免公民与政府的直接对抗。有了利益代言,“结伙”公开化,在法律的规制下,让潜在的透明,“行帮习性”便没有了存在理由。
  第三,新闻制度的宽容——“自由化”的合法化。“疏通言路反映出各阶层的诉求”,当然直接关系到新闻制度问题。从理论上说,“疏通言路”没有什么障碍。“祸从口出”的顾忌,自上而下的用人体制,事前审批的新闻制度等,都形成了对言路的阻塞。其好处是易于统一思想,在舆论引导上有更明确的方向性,便于中央精神的贯彻执行等。其弊端是政府与公民信息严重不对称,公民不了解政府的工作机理和工作程序;各阶层的实际状况、利益诉求也无法有效地反映到职能部门或最高领导层;政府官员、行政机关的暗箱操作、潜规则、幕后交易无法被及时发现、揭露。
  在一个利益诉求无法公正上达的体制里,拉帮结派,结党营私,便成了一部分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自我保护的必要手段。只要求这些人“斗私批修”是无济于事的,思想改造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是要在体制创新上做文章,包括新闻制度的改革。新闻制度的进一步宽容,不会像打开潘多拉魔盒似的带来洪水猛兽,反而会让“行帮习性”“见光死”。
  结束语
  “行帮习性”是中国社会特有的产物,它存在于“同学会”、“同乡会”等各种类似组织中。“行帮习性”是中国“家天下”传统文化的产物。其本质是封建主义小生产者的狭隘,其特征主要体现为“非理性支持”。它是靠亲缘、地缘、业缘等维系的。“行帮习性”的存在最本质的原因还是体制。“行帮习性”的存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不良影响将是长远的,无法估量的。所以,从现在开始重视这一问题,集中精力解决这一问题,将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作者为徐州工程学院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