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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环节提审犯罪嫌疑人的策略与技巧

2011-12-29吴友海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公诉工作中,提审犯罪嫌疑人是一个重要环节,在整个审查起诉阶段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公诉人在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往往需要进一步提审犯罪嫌疑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进一步明确巩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也需要从犯罪嫌疑人那里寻找突破口,从而进一步指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查明事实真相。做好提审工作,同时也能使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性格特征能够及时了解,对其犯罪态度。潜在的辩解、翻供可能都能了然于胸,为公诉人做好出庭公诉工作、达到更好的出庭效果奠定良好的基础,下面,笔者拟就如何做好公诉提审工作谈一点个人体会。
  
  一、细心做好提审前准备工作,力求讯问时有的放矢
  
  在提审前切忌心中无数,仓促上阵。在审查完案件材料后,审讯人员必须对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有个初步判断,并且针对审查中发现的疑点、犯罪嫌疑人供述存在的矛盾、漏洞拟定审讯提纲。通过制定提纲,明确讯问的目的、要求和重点及讯问的步骤和方法、拟讯问的问题及顺序、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及其对策等等问题,避免盲目、无效提审。因此审查案件时应重点注意:
  
  (一)对单独犯罪案件,审查其认罪或否罪供述,对于否罪供述,主要注意其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是认罪后翻供还是从头到尾都拒不认罪。实践中经常出现犯罪嫌疑人一开始认罪,但一关到看守所后就推翻以往的供述。这里面有许多客观原因,导致其内心出现波动,比如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受他人诱导、唆使。甚至是以前确实受过刑讯逼供、非法诱供等等。因此为防止审讯犯罪嫌疑人时由于其翻供而使审讯人员内心出现动摇、疑惑,务必在提审前将全案审查清楚,了然于胸,才能从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运用客观事实和证据、其供述之间的矛盾、漏洞予以反击,打消其侥幸心,理。如果确实存在逼供、诱供嫌疑,也应该及时审查核实,必要时移交反渎职部门调查。
  
  (二)对共同犯罪案件,要认真审查针对同一犯罪事实在不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同供述与不同供述,对于相同供述,还要针对其是供认还是否认犯罪事实进行区别审查。在供认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要审查其供述是否系自愿情境下所作,排除非法证据来源,与案件其他合法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最终结论。在否认犯罪事实情况下,审查其是否存在串供情形。注意其供述的时间先后,是从头到尾就否认,还是从某次笔录开始翻供?是在同一时间翻供,还是在不同时间翻供?另还要将其否认犯罪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比较,判断其是否客观、可信?
  
  (三)认真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性格特征等。要仔细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基本情况,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学历、爱好、个人经历、收入来源、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掌握,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讯问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变化情况。了解其性格,有助承办人更加清楚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从而更加客观地判断其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决定如何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从中获取所需口供。举一个例子,笔者在办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起诉,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自始至终都拒不认罪。笔者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简历时,发现该嫌疑人系退伍军人,以前也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在提审时,通过初步接触,判断该嫌疑人是一个自尊心比较强的人,因此,当时笔者首先与其谈及其参军经历,确认其退伍军人身份后。又谈及军人的荣誉、责任感,并指出其犯罪行为完全玷污了一名中国军人的荣誉,而其在事实和证据面前居然还拒不供罪,更是丝毫没有曾经作为一个军人的担当和气概。笔者步步紧逼,先柔后刚,在此情景下,该嫌疑人为表示自己仍然重视和维护作为一名退伍军人的荣誉,便不得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之前之所以不认罪,是因为其认为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时没有丝毫尊重,因此其产生了抵触心理,拒不供认。笔者当时的激将手段其实并不高明,可是当用对了情境看似简单的方法其实也可以很有效。
  
  二、审讯时应注重技巧,突出重点
  
  (一)充分利用肢体语言,灵活运用语言技巧
  1.震慑对方,建立起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基础。审讯人员适当地运用好肢体语言这个武器所形成的威慑力,是营造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对话基础的前提。由于处境特殊,犯罪嫌疑人在被提审时,面对司法人员,都会或多或少感觉到恐惧、紧张、迷惑等心理压力,因此审讯人员面对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底气充足,力求在与犯罪嫌疑人见面的第一时间便给对方以震慑,只有气势上镇得住对方,才能真正在讯问时收发自如,予柔予刚,全凭需要而定。
  2.感化犯罪嫌疑人,应以攻心为上。兵法有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攻城为下,心战为上,兵战为下。”此道用在审讯中也是名言良策。谋略之策首在“攻其心、动其情”。而适当的肢体语言运用对拉近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距离,用简单而实效的语言,营造浓烈的情感氛围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审讯人员一旦捕捉到犯罪嫌疑人在犹豫不决、矛盾斗争的信号时,就应该主动与其保持接触,做出期待、鼓励与希望的肢体语言,视情况配合温和的言语,稳定其情绪,让其有准备说、愿意说、想说、不说不行的心理。
  3.利用虚假的方法迷惑对手,使之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从而作出错误行动,露出破绽而为我所用。“惑”也是隐藏自己的最好方法,深藏自己的审讯方向、目的,厚积薄发,是一举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适当的肢体、语言的运用,对迷惑犯罪嫌疑人起着非常的作用。而在此时。必须准确把握好迷惑的度,兵法有云“兵不厌诈”,适当用“谎话”去套取嫌疑人的“真话”,这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审讯人员必须具备的技巧。但是“谎话”的应用必须有一个度。必须不能触及“违法违纪”这个底线,必须不能让对方抓住把柄以后作为翻供的理由,必须建立在对全案事实证据的充分把握、对犯罪嫌疑人情况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方可灵活应用。
  4.在审讯中,审讯人员必须时刻清醒认识,自己才是整个审讯过程的导演,整个审讯过程,必须始终掌控在自己手里。审讯人员如果能够时刻牵着犯罪嫌疑人的思维,搭脉犯罪嫌疑人的脉搏,听诊犯罪嫌疑人的心跳,审时度势,指挥若定,让其按照我们的思路回答问题。这绝对是审讯的最高境界。而恰当的肢体动作、语言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牵引犯罪嫌疑人思维的作用。
  
  (二)确定强攻方向、部位
  要确定对全案有重要意义的关键案犯或主要案情作为强攻的对象,然后,从中选出较为容易突破的薄弱环节、情节作为强攻部位,集中火力加强刺激和压力催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具体问话的方式有:直问式、质问式、反问式、揭露式、批驳式等。直问、质问是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据、事实之间的矛盾令其作出解释;反问、揭露、批驳是运用已查实的证据和事实,揭穿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虚假。要利用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环境下,精力只集中于主要问题而忽视次要问题的心理特点,将核心问题有计划地穿插在一般提问当中,采用忽前忽后、忽左忽右的方式提出,使犯罪嫌疑人精力分散,不能集中精力思考对策。表面看所提问题杂乱无章,但实质是有序的,极大扰乱了犯罪嫌疑人正常思维,其思维空间、思维的方向被牵制,心理处在高度紧张忙乱中,一旦疏忽可能暴露出矛盾或供述出事实真相。但是实施中应注意:一是选准薄弱环节做突破口,且针对突破口的证据要确实、充分:二是使用语言要巧妙,要使犯罪嫌疑人欲辩无辞、想避不能,务求一击成功:三是提问要突然。使犯罪嫌疑人毫无思想准备,无法编造新的谎言:四是审讯人员态度要严肃凛然,语言坚定有力,掷地有声,气势威严、节奏紧迫,形成一种排山倒海的态势,迫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
  
  (三)恰当运用“五听”技巧
  审讯时必须始终全神贯注,仔细观察审讯对象,适当运用“五听”技巧,以判断其供述、辩解的真伪。运用“五听”来进行审讯,古已有之。《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五听,实际上是通过观察被讯问者的感官反应而确定其供述、辩解之真伪。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必须有入木三分的观察能力,以捕捉被讯问人的每一个细微表现,并科学地进行言辞、情理、事理和逻辑判断,以得出有利信息。言辞判断是通过甄别被讯问人的供词或辩词,发现其中的真伪;情理判断,是从一般人情、常理人手。通过探究其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事理判断,是通过对一般事理即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进行分析,揭示案件的疑点;逻辑判断,即根据被讯问人供述、辩解综合判断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与事实、证据是否存在相悖。要灵活运用五听技巧,除了需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审讯能力外,还要有相当的生活经验、较高的情商、清晰的逻辑推理能力、敏锐的观察力等等。这些都必须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注意总结和提高。
  
  (四)突出重点,不纠缠无谓细枝末节
  审讯人员必须要有很强的时间观念,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突出重点,抓住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时产生的畏惧心理,巧妙根据现有证据,突出薄弱环节,通过运用心理战,摧垮其精神防线,务必做到每一次讯问都“问有所得”,以便为下一步起诉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就要求审讯人员、记录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抓住讯问的重点,不在细枝末节上和犯罪嫌疑人过多纠缠。如果遇到一时无法解决但又不能回避的问题,可以让犯罪嫌疑人适当提出辩解并作模糊处理,但对于事关定罪量刑的问题,则必须力求讯问时清楚明了。在提审结束后,一定要针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疑点或合理辩解,立即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以便尽快核实查清。
  
  三、审讯时应力求避免因讯问不当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
  
  实践中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时,有时由于讯问方式不当,无意中暴露了在某一问题上尚未掌握到确凿证据,使犯罪嫌疑人察觉并产生抵赖狡辩念头,试图翻供以求逃出法网。讯问方式的不当,主要包括讯问内容、讯问顺序、讯问语言、审讯人员的神情、语气、动作等的不当。
  
  (一)讯问内容不当,主要是讯问问题混乱,该问的不问,不该问的乱问,导致犯罪嫌疑人从中找到漏洞或引起反感而翻供。比如,在同案人员未抓获、重要证人未找获、不同证据之间出现矛盾、审讯人员仅掌握部分证据等情况下,一旦审讯人员在不适当的时机流露出来,或把其他同案人交待的口供或证人证言与该犯罪嫌疑人交待不一致之处端出,犯罪嫌疑人心里对审讯人员所掌握的事实、证据就有数了。便可能在答话上抵赖、狡辩、顺杆爬乃至翻供。即使审讯人员在证据上有较大把握,也不可将证据全部抛出,试图一举制服犯罪嫌疑人,不然子弹一下全打光了。接下去将可能处于被动防守的地位。
  
  (二)讯问顺序不当,主要是在讯问时未分清主次轻重,在唐突下直奔主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立刻产生提防,从而使得口供难以轻易攻下。因此在讯问顺序上,要注意按部就班,循序渐进,一项一项问下来,使犯罪嫌疑人摸不清讯问意图,不要急于把想在讯问中解决的问题提前抛出,否则打草惊蛇,会使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的放矢”地组织反讯问对策。
  
  (三)讯问语言不当,主要是体现在语言表达能力上,相同的话,如果不注意表达方式,可能效果就完全相反。因此在讯问语言上,要注意语言的表述方式,做到含蓄,避免直接点到。如问“你当时在做什么?”、“你以前怎么交代的?”就比问“你当时是否如何如何?”、“你以前为什么要如何如何交代”为好。目的就在于避免犯罪嫌疑人由于“提示”而萌发翻供心理,更避免有诱供嫌疑,使得证据瑕疵,从而给犯罪嫌疑人或辩护人攻击、纠缠的机会。
  
  (四)讯问神情等不当,主要是审讯人员个人的一些不经意的肢体动作、脸部表情、说话语气轻重出现不应有的、足以使犯罪嫌疑人出现反感、抵触心理的现象。提审时,要注意神情语气,避免在敏感问题上情绪突变、语气冲动,特别是遇到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态度顽固,或交代到重要情节时突然改变态度的情况下,审讯人员更需沉着冷静。否则犯罪嫌疑人可据此判断这一点正是审讯人员的弱点所在,又或者因为对审讯人员的反感抵触而拒不供述。因此,保持稳定的心理状态,表现出沉着的神情、语气,是保证讯问达到既定意图的必备条件。
  
  四、提高笔录制作能力,认真记录每一份审讯笔录
  
  顺利拿下口供后,如何将它准确无误的记录保存下来,也是一个及其重要的环节。制作笔录时主要注意:(1)笔录应体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认罪态度的转变过程;(2)笔录应客观公正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和阶段特征;(3)笔录应重视细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辩解;(4)笔录的制作应注意符合法定形式。一份合格的笔录,能有效地固定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对防止和制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串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重视提高审讯笔录制作能力,认真做好每份审讯笔录,也是对一名合格公诉人的基本要求。
  总之,审讯工作是一项极具智慧和艺术的工作,在讯问中,审讯人员所能、所需运用的技能是各种各样的,加之由于犯罪嫌疑人各自的社会阅历、文化层次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都不尽相同,所以其对审讯人员讯问时外在的表现也应该是千变万化的。良好的讯问技巧及细致的准备工作,是取得一个圆满讯问结果的前提。作为公诉人,必须始终重视和努力提高审讯工作能力,必须时刻认真对待提审工作,每次提审后善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将提审工作流于形式。
  
  责任编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