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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对接与资源整合

2011-12-29王峰高建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多年来,检委会作为检察机关集体决策机构,在重大案件、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中,担当了指挥部、智囊团、减压阀的角色,发挥了重要职能作用。但因其行政性色彩过于浓厚,走形式、走过场现象的普遍存在,检委会在组成、运行的各个环节颇受诟病。自从199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检察改革内容后,检委会工作改革在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展开。
  
  一、检委会改革尝试的两条路径
  
  各地、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改革,概括归纳,不外乎“翻新改造”式与“另起炉灶”式两种。
  所谓“翻新改造”式,乃是立足于现行制度,在现行制度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挖掘其潜力。“翻新改造”式,可再细分为“外部翻新”式与“内部改造”式。只在议事程序、方式上改革,可称为“外部翻新”式,这种改革的优点是基本不触动制度(触动也是表面、局部),更不触动人员,阻力小、成本低;缺点是程序、形式、方式上改革,可能有量的改观,实难有质的提高,极容易流于形式,其效果不会很明显。不仅仅在程序、方式上改革,而且在资格准入、人员组成上改革,可称为“内部改造”式。这种改革的优点是形式上有改观、实质上有改善,从形式到内容都有革新、进步;缺点是,要触动制度,更要触动人员,而一旦涉及到人的问题。就容易和现行党政体制、人事制度、组织原则冲突,就有阻力、有难度。
  所谓“另起炉灶”式,是指保持现有的制度、人员不动,另行设立一个专业方面的议事机构,由单位内部的业务尖子选拔组成。这些业务尖子发挥其专业特长,对讨论事项进行专业分析、论证,拿出专业意见。为检委会提供决策参考。这种改革的优点是不触动现行制度、不变动现有人员,制度成本低、人员阻力小,几乎为零:缺点是议事与决事分离,虽然提高了议事质量,未必提高决事质量。容易导致议事、决事“两张皮”现象,使得改革的意图落空。
  
  二、资源整合与制度对接——检委会改革的新思路
  
  之所以进行检委会改革,是因为检委会行政化色彩太过浓厚、专业性严重不足,从而改革的初衷就是“去行政化”。
  检察机关在组织上实行检察一体原则,行政化几乎是天然的底色。“行政化”既然是给定的前提,“去行政化”就定然很难。笔者的主张是:检委会制度应与专家咨询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链接,进行内外制度对接与内外资源整合,为检委会制度从外部注入能量,激活、拓展检委会的制度生命。
  之所以与专家咨询制度对接,是因为内部潜力的十分有限。检察机关内部的人才资源储备、培养、使用,仍是远远跟不上执法形势与任务不断加高的要求,素质短时间内突飞猛进基本不可能,短时间内实现人员的“升级换代”、“大换血”更不可能。从现实情况与可以预见的未来看,内部可挖掘潜力有限。从而眼光必须向外。
  另外,与专家咨询制度对接,也是司法作为一种职业、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内在要求与本质反映。长期以来,学界与实务部缺乏有效的沟通与互动,形成“理论实践两张皮”现象,导致实务部门专业层次提升不上去,学界研究成果的实践应用性不强的“对称型职业病”。这样的状况形成与存在,对于司法实践水平与理论研究高度是一种双重的妨碍,理论界与实务界须达成共识,共同解决。专家咨询委员会与检委会的制度对接,无疑是一种很好的设想。
  之所以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接。是为提高司法的民主性。从广义上讲,司法民主可分为内部民主与外部民主。检委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就是内部民主的表现;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陪审团发表意见、投票表决,则是外部民主的体现。司法吸纳民意,是司法社会化趋势的反映与要求,在这方面,法院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已经积累了多年经验,陪审团制度的探索在一些地方初见成效,作为司法另一翼的检察机关,应作出积极回应。尤其是中国的检察机关,一直以来被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对民意的吸纳,对司法民主的响应,就更为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