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侦监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2011-12-29王静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当前,中央确立了政法机关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及公正廉洁执法的三项重点工作,并将社会矛盾化解列为三项重点工作的基础和根本。作为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的侦查监督处,如何在工作中落实好社会矛盾化解任务,成为每一名侦查监督人员经常思考的命题。
一、工作职能决定了侦查监督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侦查监督身处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承担着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刑事立案监督三项职能,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权、规范执法、保障诉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侦查监督每项职能的行使都与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决定的作出都会对当事人乃至其家庭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只有依法履行好审查逮捕职责,办好审查逮捕案件,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才能化解因犯罪造成的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才能促进侦查机关(部门)公正廉洁执法,减少因执法不公不廉引发的社会矛盾。因此,侦查监督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修复社会关系,发现社会管理漏洞,防止社会矛盾积累,减少不和谐因素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侦查监督工作落实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应重点把握几个问题
社会矛盾化解不能只停留在抽象的层面,或者作为口号出现,必须通过实实在在的工作加以体现。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能,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进行规范有效的监督,保证逮捕案件质量,就是落实社会矛盾化解任务。具体来讲,侦查监督化解社会矛盾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一)要克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思想
刑法规定具有高度的原则性、概括性,不可能将各种犯罪形态都囊括其中,而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情况多样,表现形式纷繁复杂,各种利益关系纵横交织,作出司法裁断时必须全面考虑,不仅要依据法律,还要参考政策,不仅要考虑行为性质,还要考察案件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能否挽回损失、认罪态度、是否初犯、累犯等等因素,综合权衡,作出准确的判断。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在案件中综合考虑,根据案件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既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也有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且会使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例如,在罗某等6人涉嫌非法拘禁案中,我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了恰当的处理决定。取得良好效果。该案中,被害人孙某以介绍演出为名从罗某处拿走240万元,之后既不履行合同也不还钱且长期躲避罗某,罗某无奈,托人将孙某约出吃饭商谈还钱事宜,孙某酒醉,罗某等人将孙某带至宾馆,待孙某酒醒后让孙还钱,后又将孙某转移至另一宾馆,让孙打电话筹钱,期间,罗某等人未对孙某采取言语威胁或暴力措施,后因孙某家人报警,罗某等人被抓获。在该起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案件背景,不考察每名嫌疑人的个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则6名嫌疑人均应涉嫌非法拘禁罪,且6人均在京无固定居所,有逮捕必要,应批准逮捕。而我们在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并听取了各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后,认为案发背景是适逢国际金融危机,罗某等人的公司面临资金困难,急于要回孙某所拿走的240万,但因孙某长期躲避,无奈将孙某拘禁要钱。触犯了刑律。如果此案机械执法,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批捕,虽于法有据,却于情于理不合适,且效果不好,貌似解决了一个矛盾,却又会埋下更多的隐患。综合考虑案件背景、嫌疑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羁押后果等因素,为避免罗某公司限于停顿、避免嫌疑人在羁押场所受“染缸效应”,从有利于嫌疑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的角度,我们在向嫌疑人释法说理、要求其保证诉讼的同时,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嫌疑人不但保证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还说服一在逃的嫌疑人自动投案。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与我们的决定一致,各嫌疑人均获得轻缓处理。
(二)要深入领会并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指出要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并列明了从宽或从严的条件。该项刑事政策对准确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保证案件质量、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中,如果能够深入领会并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会使我们在面对各类复杂案件时都游刃有余,从容处理,准确判断,且能切实达到既依法办案、化解纷争又不产生新矛盾的效果。
例如,犯罪嫌疑人施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一案中,施某出于哥们义气,帮助杀人的张某包裹尸体,准备运走掩埋。后因张某家人报警被抓获。在该案中,施某帮助毁灭的是被害人尸体,属于帮助毁灭证据行为中性质较严重的行为,应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但我们通过审查案件并提讯施某,认为施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容易改造,本案中只因碍于朋友情面帮助张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有碍侦查的严重后果,且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有认罪、悔罪表现,从宽处罚有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有利于避免造成新的家庭矛盾。有利于其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们对施某作出了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施某既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增强了法制观念,也在配合诉讼的同时照顾了生病的家人。
(三)要注重通过释法说理工作化解社会矛盾
释法说理是保证公众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可能会引起有关人员异议的每一项决定,都应主动释法说理,对于不捕的案件。要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被害方来访的要及时会见并释法说理,不监督的要向投诉方说明理由,确保所办案件不会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
侦监工作实践中,释法说理在促进侦查机关对不捕决定的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在处理当事人来访,化解怨气、矛盾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例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彭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经审查。认定彭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以不构成犯罪对彭某作出不捕决定,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了认定正当防卫的理由。在被害人家属来访后,我们既向其表达了同情,也详细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我们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最终,被害人家属表示理解,没有闹访缠诉,公安机关也未提出复议复核。
(四)要充分利用讯问之机,向嫌疑人释法说理
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发现犯罪嫌疑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他们只知道“法律”这个概念,而对于法律怎样规定、遇到问题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并不清楚。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讯问之机,向嫌疑人讲解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讲明其行为对被害人及家人造成的伤害、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让其真正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及违法犯罪的原因,减少对立情绪,消除道听途说的猜疑、恐惧心理,避免在关押期间受到交叉感染,产生学法、懂法、守法的愿望,不致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实践中。我们发现,对嫌疑人释法说理会产生很好的效果,在讯问并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教育、心理疏导后,嫌疑人多数会对办案人员表示感谢,有的希望今后继续由办案人员来审理自己的案子,有的则痛哭流涕地说“谢谢你们不把我当做社会渣子来看待”。几句关涉法、理、情的言语,让他们感受到的不是犯罪后的被歧视和坠入深渊的冰冷,而是我们的办案人员用真诚、责任传播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关爱。
三、侦查监督人员化解社会矛盾须具备相应的能力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望也越来越高,侦查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关口。责任越来越重,每一名在侦查监督岗位工作的办案人员都有强烈的感受,就是工作越来越多,工作难度也不断增加。一个案件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进行大量的工作,包括阅卷审查事实证据、制作结案报告、证据分析、定性分析、讯问嫌疑人、引导侦查取证、不捕说理、风险舆情评估、提前介入、侦查监督、附条件逮捕定期审查,等等,而案件的周转又非常快,短时间内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已非容易之举。而岗位职责和形势的要求决定。我们既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又要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以相应的能力素质作为保证。就侦查监督工作而言,办案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能力,才能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
(一)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扎实的法学基础,是法律人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作为每天都同案件打交道的侦查监督人员,只有具备了深厚的法律功底,才能准确地认定事实、分析证据、适用法律,才能论法明晰、论理透彻,作出的批(不)捕决定才具有说服力,进行侦查活动监督也才能准确有力。如果法律功底浅薄,使作出的决定经不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那么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就困难重重。
(二)要具备较强的刑事政策水平
司法实践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是指导办案的重要指针,使我们能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全面把握,区别对待,宽严有度,恰当处理。准确地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让我们及时判明打击重点,把握从宽处理对象,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从而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侦查监督人员只有熟练掌握并有效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增强社会矛盾化解能力,履行好各项职能。
(三)要具备丰富的社会科学知识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类型也呈现出丰富多样的趋势,新类型、新手段、新领域的各类犯罪层出不穷,如果缺乏相关犯罪的专业知识,会给我们审查案件、准确作出判断带来很大困难。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学习,迅速补充与案件相关的各门类社会知识。只有比犯罪嫌疑人更专业、更技高一筹,才能掌握主动权,有力地打击犯罪,也才能对无辜的人进行有效的保护。只有掌握了丰富的社会知识,才能敏锐地找准案件所体现的矛盾根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从而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方法,
(四)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职业对我们的要求是会写、能说。写,是文字水平的高低,能直观反映出一个人思维是否严谨、逻辑是否缜密。只有具备了较高的文字水准,我们才能准确运用法言法语表达我们对案件的认知,形成法律文件时才能全面、精炼、清晰。通过文字,我们能记载办案中的思考,能够将好的经验总结提炼,向同道传播,与大家分享。说,是我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写同等重要。工作中,汇报案件、与同行的沟通交流、讯问嫌疑人、向当事人释法说理,都要通过说来表达,说的好坏、能否说到点上,影响到我们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案件汇报时,说能反映我们对案件的整体把握和处理态度,接待来访时,说能决定我们处理社会矛盾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注重培养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此为我们化解社会矛盾必备的素质。
(五)要具备风险舆情的洞察能力
我们办理的很多案件都处在媒体舆情的风口浪尖上,处理不当,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增加工作量和应对难度。特别是我们的不捕、撤捕、不监督决定,往往有可能引发涉检信访的风险,这要求我们必须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对案件捕与不捕可能引发的风险舆情进行研判,并制作有针对性的预案,当风险真正来临时,能够从容有效应对,不致因仓促应对处理不当引发新的问题。
(六)要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我们审查批捕案件,除了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外,也要经常接待当事人来访,对其有意见、不理解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服工作,这就是考验我们群众工作能力的时候。如何将当事人心中的疑惑化解、增加对我们工作的信任,这其实是一门艺术,需要我们不断地在实践中去体验、琢磨。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陈晋在《永远坚持群众路线,切实践行执政为民》中写道:要想做好群众工作,就要“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做好了群众工作,也就切断了矛盾纠纷的来源。所以,侦查监督阶段化解社会矛盾,必须重视做群众工作能力的培养。
具备了以上能力素质,在侦查监督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将大有可为,应对各项工作也都将游刃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