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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与检察机关

2011-12-29张剑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一、网络社会及检察机关的角色
  
  很多人想当然地在“网络社会”中加入“虚拟”二字,殊不知网络之所谓“虚拟”,只是就其“空间”这个物理度量而言。在“虚拟”空间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则从来都是现实的。虚拟的仅仅是网络空间,现实的则是网络社会。
  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网络从一开始就有其自身的秩序,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形成层级分明的网络社会管理结构。
  处于这个管理体系最顶端的是技术本身,即通过若干网络技术协议,使得网络建构在通用的技术标准之上,任何设备的接入任何内容的发布均需遵循,否则便无法进入其中。随之而来的便是监控,包括技术安全和内容两个方面,旨在保证网络的安全运行及良性发展。与监控对应的是网络用户的自律规范,用户在网络应用中通过相互博弈产生秩序规则,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序的自律社区。在网络用户不超过一定规模的情形下,自律规范即完全可以胜任网络社区的管理。而当社区连接成更广泛的社会关系,则需要借助社会固有的道德伦理等规范来构建秩序,最终上升至寻求政策、法律的指导。
  检察机关在网络社会中的角色必须在上述管理体系中定位。管理体系之顶端“技术”由网络设备及服务提供商掌管。“监控”则是网络服务商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任务,用户自律及道德规范的加入是无需借助公权力的,政策法律则当然由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担当。较为理想的网络社会管理模式,是自律、法治、道德规范加技术手段的综合监管,其中,政府的责任是充当良好环境的创造者、解决负面作用的行动者和新技术的第一用户。
  而检察机关在网络社会管理中的角色,相应地,应当是良好环境的维护者、制裁不法行为的行动者和新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评估者。这一角色并不要求检察官必须是网络专家,因为技术中立是互联网规范的一个基本原则,亦即法律不应对具体技术加以规定和选择,法律只关注网络技术应达到的标准,因而检察官不需要成为每项网络技术的专家,但必须理解网络运行的基本准则。
  作为网络环境维护者,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并纠正行政机关的滥用职权行为,通过对话、客观资料提供等影响网络舆论,参与网络伦理建设:作为制裁网络不法行为的行动者,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网络侦查行为实施监督,打击网络犯罪,制裁网络不法行为;作为新技术应用风险的重要评估者,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了解新技术并从网络安全的高度提供意见。
  
  二、网络舆情形成机制
  
  网络舆情并非直接与检察机关相关联。但在现阶段,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却必须关注网络舆情,并在必要时作出应对。
  
  (一)“网络舆情”ABC
  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通过新闻评论、BBS、博客、聚合新闻(RSS)等实现其媒体角色。与报纸、广播、电视三大传统媒体相较,网络媒体有如下特点:(1)表达快捷、直接;(2)信息多元、容量大;(3)多中心,交互传播。再叠加上舆情本身的特点:(1)围绕社会事件发生、发展、变化;(2)是公众态度的表达;(3)通常指向社会管理者。网络舆情成为最迅捷反映社会现实的镜子。并且由于我国的新闻政策,报纸、广播、电视具有明确的导向性,传媒色彩远远弱于宣传色彩。网络于是成为最接近媒体的载体,网络舆情因其承载各种视角、观念、出发点的海量信息而成为最小变形的镜子。
  虽然有关于网络舆情具有突发性、偏差性、容易成为宣泄情绪的场所、情绪化的看法,极端言论也的确不鲜见于网络,但从总体而言,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其反映的民意倾向性却是较为客观的。如今,有影响力的传统媒体均已进入“多媒体”运营模式,并越来越重视网络媒体的作用:网络成为传统媒体发现新闻线索的重要途径,而非相反;网络成为时事评论的重要载体,甚至最主要载体。
  下面以上海11.15火灾为例做一比较。
  《文汇报》11月16日头版大幅报道火灾情形但重点是如何施救,11月17日报道8名嫌疑人16日被刑拘,11月20日报道18日又有4名嫌疑人被刑拘(为与工程发包有关的负责人)。网络最早的信息约在火灾发生后1小时内就出现,11月16日凌晨韩寒博客发布所目击火灾过程文字及照片,11月16日左志坚博客“上海大火真相”发布几个微博上与失火建筑工程承包的有关信息。两相对照可以发现,网络信息总是先于报纸电视,网络上公布的案件线索均被报纸上后续消息印证。
  从若干事例中均可得出相同的结论:网络作为媒体至少不逊于任何其他媒体,因而网络舆情是当下最值得关注的社会信息。
  
  (二)网络舆情形成机制
  一个网络信息是如何从信息海洋中脱颖而出的?大体有如下影响因素:(1)事件本身的价值;(2)传播方式的影响;(3)人为推动作用;(4)公众心理的影响;(5)官方态度的影响。对于不同性质的信息,这五个因素的权重不同。娱乐事件和商业信息要形成舆情,传播方式、人为推动、公众心理是最为重要的因素;而涉及社会热点话题和社会矛盾冲突,则事件本身的价值、公众心理、官方态度是关键因素,传播方式、人为推动退居次要地位。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娱乐事件、商业信息由于通常不涉及法律问题,自不在关注视线之内。一般时事新闻反映社会常情需略加关注,社会热点和社会矛盾聚集之处则是关心的重点。在社会热点及社会矛盾冲突发生之处,行政权力必然在场,司法机关也有时介入,当然也就落人检察机关可能行使职权的范围,与之相关的网络舆情无疑是了解信息、掌握线索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呈现出风起于青萍之末的表象,人们易于忽略事件——信息——公共事件——网络舆情的发生回路。实际上,网络舆情的发生并不总是起始于所谓公共事件,任何事件、信息,只要与当前公众关注点相关,就可能发酵成为公共事件,引发网络舆情。例如浙江省乐清市一个村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件,由于该村涉及拆迁这一公众极度关注的问题,迅速爆发网络舆情。交通事故本身并非公共事件,但死者的身份及所处环境与当前公众关注点相关,于是引发网络舆情。
  
  三、网络舆情应对及其对检察机关的意义
  
  从较为权威的网络舆情监测及评估机构发布的报告,可归纳出网络舆情应对的要素包括:响应速度、响应方向、信息透明度、公信力、动态反应、问责、网络技巧。其中信息透明度及公信力最为关键,响应速度与方向也很重要,问责及网络技巧则居次要地位。与之相应,应对者应具备如下能力:捕捉信息敏锐度、掌握信息全面度、正确的态度、分析能力、沟通能力、对法律规则的遵守、网络传播规律的了解程度。
  将上述要素及能力做一分解。可得如下网络舆情应对的步骤:
  
  (一)全面关注媒体信息
  唯有全面关注,方能客观了解信息,唯有客观了解信息,方能有不偏不倚的应对态度。全面关注媒体信息意味着要多渠道信息获取,因为任何媒介都不是面面俱到的;同时要各渠道信息对照,因为任何媒介都不是绝对客观的。
  
  (二)发现社会热点
  值得关注的舆情会出现在社会热点之中,因而在全面关注媒体信息的基础上,需发现社会热点。需注意者,务必将“策划的热点”如亚运会、世博会等,以及“伪热点”如“小月月”事件等,剔除在外。唯有不经刻意宣传、无端炒作,自发形成的热点才是真正的热点。
  
  (三)敏锐捕捉有价值信息
  从社会热点中,敏锐捕捉有价值的信息予以特别关注,是迅速掌握网络舆情的关键。所谓有价值的信息,包括与自身职权相关的信息,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信息,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自身形象的信息。
  
  (四)判断是否需要“应对”
  当有价值信息中出现网络舆情,则需要判断是否需要作出反应。通常来说,如果该舆情与职权有关,有公众关注,公众希望得到某种证实,或公众希望了解某种信息,以及公众对事件可能有错误看法,且该错误看法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则需要应对。
  
  (五)“应对”的姿态
  在需要应对网络舆情时,需注意应对的姿态。姿态的错误可能导致新的不利舆情。正确的姿态应当是:客观,即避免无依据的推断;谨慎,即使用恰当的措辞;中立,即不轻易涉及价值判断;及时,即勿做马后炮;立场,合乎自己的身份。
  
  (六)避免踩到“雷区”
  网络中有许多“雷区”,在应对网络舆情时一旦误入,则效果可想而知。明显的“雷区”包括:易招致反感的用语,例如“不明真相的群众”;无关痛痒的表态,例如“领导很关心”;专家式傲慢;对立,烦躁情绪;空头许诺;藐视常识。
  
  (七)发声/行动之前的准备
  在正式发声或行动以应对网络舆情之前,还需要了解公众信息需求,分析公众心理。要了解公众是想要知悉正在发生的事实,还是了解有责机关的动态,或者想要探询事件背景。要分析当前公众最关注/痛恨什么,公众关注某一事件的动因是什么,以及公众的期望是什么。
  
  (八)当负面消息出现之时
  而无论如何准备,负面消息仍可能出现。此时应知道:(1)公众的批判和抱怨是正常的;(2)不涉及职业操守、违法、犯罪的,置之不理即可;(3)涉及上述的,应谨慎应对,切勿有对立情绪;(4)应时时自我反省,而不是痛恨网络太无情;(5)疏导总是比围堵高明。
  
  (九)信息透明和公信力是决定因素
  虽然网络舆情的应对很容易被当成某种技巧,但任何所谓技巧都无法改变舆情应对的铁律,即信息透明和公信力永远是决定因素。因而控制、导向的惯性思维,习惯于听好消息的心理模式必须改正。坏消息是客观存在,并非刻意制造的;舆情并非“敌情”。其产生总是有现实根基的。唯有信息透明,才可以消除无端猜疑,公信力是胜过恶意的唯一力量。稳定的表象比翻涌的舆情更加危险。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了解整个社会的信息,更应时时自我审视。网络舆情,是当下中国大陆最少变形的一面镜子。倘若从中我们看到一些现象,不应怀疑公众怀有恶意,而应自问:为什么网络言论“逢官必反”?为什么官方结论总是被质疑,即便该结论也许是符合事实的?为什么官方表态不被信任?为什么公众都变成法官、刑警?
  了解或应对网络舆情,并非为了表面形象。网络社会的一大特征是缺少被指定的权威,而权威只能来自多数人的认同。在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中。如果需要检察机关提供意见,而检察机关总是能够发表合乎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中肯意见,则能够逐渐成为权威话语的来源。已经引起网络舆论关注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处理。并将信息反馈至网络,也是检察机关获得权威地位的途径。而由于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大,任何不当言论、不当行为,再加上不当回应,则可以轻而易举地摧毁网络上的公信力。基于在网络社会中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就可以在网络管理规则制定、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网络文化方向引导等方面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而通过网络受理申诉、对网络犯罪的侦查进行监督。以及通过网络实施其他法律监督职能,亦将获得良好的环境,——这才是检察机关关注及应对网络舆情的意义所在。
  
  责任编辑: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