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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检察要强化法律监督作用

2011-12-29刘晓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作用恰恰体现在法律监督上。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下称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但是由于认识上存在偏差,长期以来,控申诉部门被认为是单纯的信访接待部门。随之而来的是无论是工作部署、人员配备都受此因素的影响。久而久之,人们逐渐淡忘了控申部门的法律监督作用。控申部门法律监督职能的弱化,必然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定,社会矛盾堆积。笔者长期从事控申工作,通过多年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重在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而控申部门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其法律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坚守“两条底线”、创建“一个窗口”三个方面。
  
  一、司法公正的底线
  
  刑事司法的目的在于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并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遵循人的认识规律和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设定了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诉讼随着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的层层递进,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不断发展、深化,达到或趋近案件真实。但是当今世界上的任何一种刑事诉讼制度都有其自身的局限,绝对公正是不存在的。刑事诉讼的结论不仅可能会有偏差,甚至可能出现错误。诚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罗·庞德所言:“法令承认提供的事实并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但是事实并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的。确定事实是一个充满着可能出现许许多多错误的过程。错误认定曾导致过许多错判。”
  为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世界各国在建立严格的审级制度以减少错判发生几率的同时,也纷纷设置再审程序。以实现对错误裁判的事后纠正和补救。法国和日本将原裁判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分别规定为再审程序和监督程序。在美国,在联邦和州层面上。成立常设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和临时错案纠正机构,对错案进行预防、纠正与和控制。英国的错案控制机制与美国有相同之处。我国刑事诉讼法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出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规定了法院决定再审和检察院抗诉两条审查纠错渠道。在检察机关内部,这项职权由控申部门行使。2004年11月25日。陈威因盗窃机动车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陈威多次辩解自己无罪。但均未引起重视。一审被二审维持,陈威提出申诉也被法院驳回。2007年8月6日,陈威向我院申诉。受理申诉后,控申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认定该案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遂将二台涉案车辆提交进行车架号鉴定。鉴定发现,这是一起“张冠李戴”的错案:其中一台车根本不是被盗车辆:另一台车的架号也与原判决认定不符。
  对于无罪的公民进行立案追究,对于无罪的公民拘留、逮捕,对于无罪的公民错误提起诉讼,对于无罪的公民判决有罪,对于罪轻的公民判决重罪罪名,或者不应当处以重罚而处以重罚,一审作出错误的判决后,二审又作出维持或基本维持错误判决的错误裁判,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前面的司法错误被后面的司法错误所重复、所确认。由于其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因此更加难以纠正。然而“鱼过千层网、网网还有鱼”,刑事审判监督的价值在于——案件在经过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等程序而作出生效裁判后,我国法律仍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保留了通过申诉以获得司法公正的最后机会。虽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行使审判监督职权并不能直接改变案件结论,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所提起的再审程序使案件当事人重新获得公开听审的机会,予陷于冤狱之中的案件当事人以重获天日的希望。依照上述程序被纠正的判决虽然为数不多。但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作用却不能忽视。
  
  二、检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的底线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在刑事诉讼中行使多项职权。为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处分权。我国的检察处分权主要包括: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权、(不)批准逮捕权、撤销案件权、不起诉权、刑事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权等。检察处分权是检察机关作出的强制性法律处分,不仅对案件进程,而且对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实体权利产生直接影响。但是检察机关行使处分权也可能出现错误或偏差。
  为了确保正确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和诉讼职能,检察机关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还不断加强内部制约机制建设。1998年6月3日,高检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该《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具体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的申诉等)均由控申部门管辖。2001年5月17日,韩胜凯因涉嫌盗窃(手机1部)被盘锦市公安局新生分局立案侦查。由于物价鉴定部门对手机的估价为998元,未达到立案标准。新生分局局长刘孟祥、副局长吕学周、刑警大队队长康宇商量后,做出交2万元钱放人的决定,由于韩胜凯的母亲张桂芬没有及时筹足2万元钱,新生分局以“证据不足需调查取证”为由,决定延长羁押期限4天。其间韩胜凯上吊自杀(未遂)。在此情况下,新生分局没有立即将韩胜凯送医院救治。局长刘孟祥坚持让韩胜凯的母亲张桂芬缴纳1万元保证金后才放人,延误抢救时间4个小时,导致韩胜凯脑部严重缺氧,发展到植物人状态。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鉴定韩胜凯的伤残程度为一级。由于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检察院在立案后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张桂芬不服提出申诉。控申部门审查后,认为刘孟祥、吕学周、康宇三人涉嫌滥用职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原撤销案件的决定,对三人重新立案侦查。2005年9月,检察院对刘孟祥、吕学周、康字三人提起公诉,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控申部门对内制约的作用还体现在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上。按照有关规定,被害人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向作出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当事人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该复查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2006年2日-2008年8间,张凯利用李福田做生意资金不足和对银行业务不熟的弱点,谎称自己是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可以帮其贷款,以索要好处费、交纳贴息保证金为由先后6次从李福田处骗取人民币66.6万元。由于张凯拿钱时给李福田出据了“借条”,基层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李福田申诉至市检察院后,控申部门审查认为虽然张凯拒不认罪,但其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连续大额举债,并且隐藏借款去向,拒绝做出还款努力,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基层院不逮捕决定。
  
  三、创建社会公众参与法律监督工作的“窗口”
  
  检察工作要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依靠社会公众,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社会公众服务。但是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活动,具有封闭性。社会公众由于不了解产生质疑导致不信任。为了破除检察工作中的神秘主义和封闭现象,高检院先后作出《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等一系列关于“检察公开”的规定。然而检察机关要实现专门工作与社会公众相结合,就必须建立一个“窗口”或“平台”。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和检察机关的“窗口”单位,在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建立案件线索筛查机制。畅通诉讼渠道
  社会公众举报、控告、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为线索所困。另一方面“告状难”仍控告、申诉人较为普遍的感受。由于没有受过法律专业培训,信访群众反映问题难免表述不清、性质不明或管辖交叉。一些机关因迫于上访的压力,将其拒之门外。2002年7月。辽宁省化建公司职工到检察院反映该单位经理金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资产。经初查。检察院认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发生在企业改制之后,应由公安局管辖,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初查后,认为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性质仍为国有企业,应由检察院管辖,又把案件线索送还检察机关。由于公安局和检察院存在不同认识,案件线索移来移去,举报人反映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为了彻底解决这类问题。我们建立的案件线索筛查机制。检察长授权控申部门对以下案件线索先调查核实,后分流处理:一是管辖不明或管辖交叉的案件线索:二是线索不明。但可能有重大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三是可能有其他重大刑事犯罪,但有权机关不予受理的案件线索:四是控告无门的案件线索。经控申部门筛查,对于属于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检察院自侦部门初查:对于构成其他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会同侦查监督部门进行监督:对于其他非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对于可能构成刑事案件,但性质不明、管辖不清的案件线索,经检察长批准,控申部门也可以初查。
  这不仅扩大了检察机关的案件来源,而且较好地解决了“告状难”问题,使社会矛盾在源头得到了疏导和化解,检察机关的上访压力也减小了。2008年12月,我院控申部门在查清辽宁省化建公司经理金某某挪用股份制企业资金141万元的基础上,将案件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2009年8月,我市双台子区常家村因村委会擅自处置集体财产、截留土地补偿费、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村民集体上访。村民在多处反映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向检察机关举报。控申部门启动案件线索筛查工作机制。在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走访证人的同时。对村民举报的问题进行逐一梳理,从中发现贪污案件线索1件、滥用职权案件线索1件、挪用特定款物案件线索1件,按照职能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自侦部门和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建立申诉人指定律师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制度,发挥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的主导作用
  刑事申诉案件息诉难。关键在于案件审查过程不公开透明,不能使申诉人信服。自2000年5月24日《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发布施行以来。我院按照规定对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公开昕证、公开答复,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控申部门承办刑事申诉案件并主持公开听证,一些申诉人对听证会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提出质疑。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我院对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进行了深化和改进。一是申诉人提出申诉后,持检察院出具的函件,通过本地律师协会自主指定三名律师对案件进行审查:二是在律师审查案件期间,检察院控申部门只协助调卷,但不对案件发表意见:三是律师审查申诉案件属公益性质,不向申诉人收取任何费用;四是经律师审查认为,原案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的,检察院控申部门依其意见启动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程序:五是律师的审查意见与申诉人意见不一致的,由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审查案件的律师陈述审查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学者和群众代表任听证员进行评议;六是实行听证说理制度,通过律师审查、公开听证,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释法析理,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七是对诉求有合理因素,生活困难的申诉人,通过调解、救助、帮扶等其他方式给予解决。2004年11月28日11时,王立博入住盘山县吉顺饭店。第二天早晨5点,王下楼准备离开饭店。饭店老板李元阁听见大厅有响动,拿着手电筒出来查看,双方均误以为遇到坏人,遂互相撕打。经鉴定王立博受轻伤。2005年11月7日,盘山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李元阁属于假想防卫不构成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王立博不服逐级申诉到我院。王立博指定的律师审查后认为,盘山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为此。我院控申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律师陈述审查意见,听证员进行评议。由于充分尊重申诉人的主体地位,给予其获得公正听审的机会,王立博接受律师的审查意见。但提出本人生活困难,且住院花费、误工损失较大。经通过我院控申部门调解,李元阁赔偿王立博2万元。考虑到王立博的生活确有困难,我院又给王立博救助1万元。王立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非常满意。李元阁向王立博真诚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