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研究
2011-12-29严奴国刘恒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3期
任何目标的实现,除了需要正确的指导思想,还必须具有正确的途径与方法,还必须了解社会。所以,化解社会矛盾就必须了解并掌握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民行检察人员必须知道,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和社会矛盾凸显期,新的社会关系、价值取向、利益分配发生碰撞,使得矛盾纠纷呈现多层次、多样化、多领域等特征;同时应该明白“一个和谐的现代社会并不在于没有社会冲突,而在于能善用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去协调、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
一、民行检察监督理念的指导作用
民行检察人员在践行检察职能时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民行检察监督的理念,用其指导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以监督者这一中立地位来保障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同时在民行检察监督理念的指导下,要“敢于监督且善于监督,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刚正不阿,又善于监督,慎重行事,讲究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只有坚持民行检察监督的理念,执法办案才能更加顺畅,才能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也才能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学者从如何更好做到检察监督这个方面进行论述,认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必须牢固树立注重效果、优质高效、统筹兼顾、创新的执法理念。总之,民行检察要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目标,也应该坚持以民行检察监督的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如此才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充分发挥民行检察职能
1.加强监督力度,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民行检察部门肩负着监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因此应该对诉讼各环节实施全面监督。一起案件从立案、庭审到执行,各环节都融入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种利益矛盾交织存在,由此对民行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当前司法腐败存在的背景下。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司法不公等现象,这样对民行检察部门的监督能力与力度考验加重,所以新时期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加强法律监督力度,要敢于监督并善于监督,有效化解矛盾并预防新的矛盾滋生。
民行检察部门应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高群众信任度。要重点监督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3RJ+dNsTDkArc4rFgR/+gPWF7InXfF7Mv9thbGDXpbk=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同时要对恶意、虚假调解等不合法调解加强监督;也要对案件的立案、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等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多方面、多渠道、多层次加强监督力度,做到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
执法办案本身就是解决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的工作,是民行检察部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首要工作和基本途径。在执法办案中,坚持民行检察监督的理念,做到不仅要确保依法正确处理案件。而且要主动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兼顾情理法,最大限度考虑各方利益,从而积极引导化解积怨,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要坚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讲究办案方式,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工作。真正解决群众诉求,克服就案办案的简单工作方法。努力确保在化解矛盾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和谐因素。提升执法水平。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有力保障。
2.充分发挥各种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方法。(1)抗诉。抗诉是民行检察的重要职责之一,民事抗诉权最能直接体现检察权法律监督的性质,充分运用抗诉的方法纠正法院已经生效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效地监督审判活动。消除矛盾,化解纠纷。实现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目的。民行检察部门要加大抗诉力度,“把抗诉力度大不大、质量高不高、效率快不快、效果好不好作为评判抗诉工作的客观标准。”不仅要加大抗诉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态势,而且要遵循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提高抗诉案件质量,准确理解和适用抗诉事由,正确把握抗诉条件,进一步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性,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另外民行检察部门应该拓宽检察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畅通申诉途径,重视当事人申诉、公众举报、人大代表反映和新闻媒体的报道等,这样才能加大抗诉力度,形成监督规模。民行检察部门通过履行抗诉职责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检察建议。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也是民行检察的一大创造。运用检察建议使人民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所以,检察建议是民事检察监督实践中采取的有效的且经济的监督方式。民行检察立足于监督效果最大化,加强法律监督力度,就应该充分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对生效的错误裁判、对审判中的违法行为,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并防止因不当司法行为而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3)息诉。民行检察对于法院正确的判决、裁定要给予支持,在申诉人申诉时,应该将涉及的法律与案件事实详细说明,讲清不抗诉的理由及涉及的法律关系,疏导当事人情绪促使其接受裁判;对于错误的判决、裁定,如果符合抗诉条件的,要通过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化解矛盾,对于判决、裁定虽有错误,但不宜抗诉的案件,努力做好息诉工作,做到抗诉与息诉并重。整个办案过程一从接待、受理、立案审查到处理的全过程,要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对其进行劝导。理清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在公开透明原则指导下,努力使当事人信服,从而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与维护司法公正,这里要说的是息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力手段。有学者这样指出:“息诉工作并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实务部门将息诉工作理解为民行检察工作的自然延伸,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附随义务,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所产生的附随效果。”这一判断有道理,我们知道,息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申诉就意味着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没有解决,至少在当事人的思想上纠纷还没有解决,而做到了息诉就意味着在当事人的思想上纠纷解决了。可见,息诉工作意义重大。
(4)和解。在法律框架内做好民事纠纷的息诉工作,除了阐明正确的裁判当事人必须遵守外,纠纷解决的手段还有民事检察和解。对于这一概念,有人称之为民事申诉和解,有人称之为民事申诉调解。我们认为,民事检察和解能够比较准确体现出当事人申诉后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特征。民事检察和解既非来源于固定的法学理论,也非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而是民事检察改革中探索出来的一种新方法。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对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生效的裁判在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等方面虽然存在问题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在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情况下,通过说服工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彻底解决其纠纷的制度。”民事检察和解必须坚持自愿、合法原则。它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或没有抗诉必要的一种妥善解决纠纷的手段。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救济,不能放弃抗诉而追求和解的达成,否则有喧宾夺主之嫌。民事检察和解是一种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是当事人对私权的再处分,是在裁判生效后对当事人权益实现的保障手段,是检察机关主持下但并未运用公权力进行强制的具有很高公信力的协议。民事检察和解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和利用司法资源,在大部分情况下,民事检察和解所发挥的定纷止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效是其他检察监督手段无可比拟的,它发挥的作用不可低估,它是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民事检察和解是新制度,其适用的案件范围和程序设计有待进一发研究完善和法定化。从适用案件范围方面来看,生效的判决、裁定虽然存在问题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属于可以和解的范围,如生效裁判存在瑕疵但对结果影响不大的案件,或是生效裁判不明显不当,但利益有所失衡,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的案件,或是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原因影响案件裁判的情形。从程序设计来看,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和解过程中要坚持自愿、合法、透明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学者认为“和解的必经程序是公开听证制度,在主办检察人员主持下实行公开听证,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消除当事人疑虑,减少对立情绪,引导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寻求减轻诉累,妥善解决纠纷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民事检察和解的效力,应该与民事执行和解所产生的效力相似。即在检察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民事检察和解后,当事人应自觉按期履行。若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的,原判文书继续生效,执行原裁判;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原判文书不再执行。
在实践探索中,民行检察部门应把握好民事检察和解的尺度,既不能无度扩大范围,强迫当事人接受和解,又要积极运用,对于符合和解条件的努力说服当事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平息纠纷,化解矛盾。民事检察和解是民行检察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的有益尝试,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涉检信访与检调对接相结合
因执行不当引发的涉检信访也是当前社会矛盾之一,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民行检察部门应该依法保护人民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对于群众的无序上访,要采取教育、疏导和劝导等有效的措施来处理。有效解决涉检信访,可以采取与检调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即对可以对接的涉检案件,要尊重当事人意见,秉着高度的负责态度,热情地进行说理讲法,理顺情绪,促成调解。民行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取得当事人信任,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提供尽可能好的法律监督与服务,使得检调对接发挥其应有效用,能够针对性地有效化解积案。处理涉检信访案件。应该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实现息诉罢访:同时加强信访接待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主动解决,保护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热情,灵活使用调解手段促使事态向好的方向发展,及时答复。妥善有效地把涉检的矛盾纠纷圆满解决。
三、健全预防化解机制
面对社会矛盾的多元化、复杂性的局面,做好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预防潜在的矛盾也很重要。“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遏制社会矛盾,必须把化解社会矛盾与预防社会矛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化解矛盾与预防矛盾两手抓、两促进。”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在这方面能够发挥着重大作用,实践中应该以民行检察联络点为依托,主动联系群众、在掌握民意反映后及时应对,最终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初始阶段。同时要认真对待检查中的矛盾线索,并协同有关部门和个人就地解决。民行检察部门要“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工作,定期对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排查,及时发现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地推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优化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
化解社会矛盾是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自然这一艰巨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完美配合。首先,整合检察系统内部资源,建立民行、控申、反贪等部门的联作机制,互通信访制度,分析矛盾焦点与难题,共商对策。其次,应完善检察机关与政府、法院、信访、纪委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建立起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因为当前检察机关面对另一现实难题,即大量非管辖范围的司法诉求涌入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面临巨大压力。此外,完善外部配合机制,能够更快准确地寻找出矛盾根源,在多方努力下,及时便捷解决纠纷矛盾,达到群众满意放心的效果。优化内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内外合力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有效途径。
结语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治本之策,这是一项长期存在的基础性工作,又是当前的紧迫任务。民行检察部门应强化监督意识,加强工作能力,多途径全新视角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的目标。
责任编辑: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