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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对策

2011-12-29李彦恒洪立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近年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大对农业、农村、农民的优惠和扶持力度,尤其是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以来,国家出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投入,然而国家的支农惠农强农资金成了一些不法官员和不法企业眼中的“唐僧肉”。涉农职务犯罪频发,这不仅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妨碍农村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中央各项支农惠农强农政策贯彻落实,甚至使党和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大打折扣。笔者结合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对当前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了一些调查与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和减少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强化教育引导。提升综合素质
   首先对涉农管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进一步增强其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其次对涉农管理人员进行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进而增强其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免疫力。再次对涉农管理人员进行生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其牢固树立清廉、为民思想。通过以上坚持不懈的教育,提高涉农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促其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使不发分子不能犯罪
   国家支农惠农政策涉及领域广、部门多,环节多,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开不及时、透明度不高的现象,这也是造成涉农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审计制度。强化民主监督,建立农民群众评议干部制度,使党和政府的支农惠农的各项方针、政策请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知情;请群众监督,让群众检验:请群众评价,让群众满意;
   三、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农工作多管齐下。形成合力
   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在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为使政策与制度落到实处,财政、审计、各县、乡镇涉农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实地检查和不定期实地抽查,不要只停留在对报表和数字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察机关要与涉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不定期相互通报涉农工作开展情况和涉农案件查处情况,重大事项随时通报。检察机关和相关涉农部门要形成合力,监管涉农工作。
   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向发案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完善、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等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意见和建议。检察建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剖析罪犯的心理和犯罪生成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的防腐措施,既能亡羊补牢、又可未雨绸缪,不失为预防腐败的有效之举。因此,在办理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该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就能做到有的放矢。同时。发案单位必须真正落实检察建议中提出的建议,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而不能对检察建议柬之高阁。
   五、完善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确保准确、及时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检察机关目前基本上沿用传统的“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办案模式,科技强检虽然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一些变化,诸如,有了“办案电脑”、有了“同步录音录像”、有了“便携式拍照”等设备,但这些只是从形式上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根本就没法适应职务犯罪日新月异的变化,根本就不能适应查办职务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要想适应当前反腐形式和要求。就必须争取宪法和法律赋予技术侦查权,明确具体侦查措施和审批程序,以完善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同时,正确运用技术侦查权,达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打击和震慑职务犯罪的效果。“两院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之规定: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采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调查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为检察机关享有技术侦查权提供了依据,这无疑给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打了一针“强心针”,但是,检察机关办案一线人员热切希望尽快出台相关配套规定,以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有法可依,确保准确,及时、更有效地打击涉农职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