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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错必纠”走向“有限纠错”

2011-12-29李奋飞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1年11期

  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云南李昌奎案已经正式进入了再审程序。如果不出什么意外的话。李昌奎恐怕难逃被执行死刑的命运。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程序启动的前提就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具体到此案而言,显然意味着云南省高院已经承认对李昌奎适用死缓有误。
  然而,在此之前,云南高院在舆论的压力下几乎成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云南高院给出的不杀理由主要是:李昌奎存在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地履行了赔偿义务;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适用死缓符合“少杀慎杀”理念:杀李将导致两家将世代为仇,不杀可让他给被害人的家人赎罪)。云南高院的相关负责人也极力呼吁社会。“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甚至,他还“顶风”断言,“这个案子十年后会是一个标杆”。
  无疑,现在的云南高院真可谓是“左右为难”。不改判李死刑立即执行吧。怕社会公众不答应(毕竟尚未淡出人们视野的药家鑫都被执行了死刑,而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其主观恶性,还是其犯罪手段。抑或是其犯罪后果,药案都要比李案要轻),要是改判呢,又担心被人指责为“屈从民意”、“翻云覆雨”,“将严肃的法律当成了橡皮泥”,“想怎么揉捏就怎么揉捏”。
  改,还是不改,这不仅是个问题,而且还是个很让人纠结的问题。因为,对于这个问题,就是法律人内部也存在“分歧”。贺卫方教授在微博上说:“据所知案情,我也认为此判不妥……但有个问题须注意,此为终审判决……审理程序合法,故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这个说法遭到了何兵教授的批评:“对于云南李昌奎案。贺卫方教授虽然认为判决有误,但出于维护司法独立,防止司法反复无常,建议不再改判。我觉得他不是维护司法独立,是维护司法独裁。”
  孰是孰非,叫人好生难断。法律的适用问题,很多情况下本身就是个价值判断问题,很难说谁对谁错,更何况这个案子在“被迫”进入再审程序之后,已经成了所谓的“难办案件”(hard case)。所以,这里,我既不想对两位教授的说法进行评判,也不想就此案该不该适用死刑发表意见(不过,不发表意见,并不意味着。我就同意云南高院的二审改判)。而只想借助这个“轰动案件”,来反思中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有错必纠”理念。以阐释为什么有些司法错误没有必要也不应当再去纠正?
  显然,“有错必纠”是目前中国设计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再审程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受这个理念所支配,中国刑事再审不仅没有区分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时常还更容易启动),而且还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的限制。这样的制度设计当然有其正面的作用。无论是与英美法的制度设计相比,还是与大陆法的制度设计相比,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都更有利于防止“放纵犯罪”。想一想,如果辛普森是在中国接受审判。不要说其不太可能获得无罪判决,即使其真的能侥幸被判无罪。也有理由担心。“程序”随时可能会再次“启动”起来。至少。其不至于“大胆”到要出版《如果我干了》之类的书,尤其是不至于“疯狂”到在书中描述自己如何在“假设”情况下,杀了前妻及其男友。如果其真的这样“大胆”和“疯狂”,“程序”恐怕真的就要“启动”了。而在美国,由于“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限制,辛普森永远也不会有这样的担忧。哪怕在被判无罪的当天,他就对外宣称,其就是杀人凶手,美国的司法机器也对其无可奈何。
  在不少人看来,美国人简直是愚不可及,竟然会设计出这样僵化的制度。不少中国人在了解其做法后的最初反应就是,这难道不是在纵容罪犯逃脱法网吗?!但是,我要说的是,恐怕只有这样,才可以切实地维护“无罪推定”,并有效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也只有这样,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才可以享有基本的法律安全。而在中国,公民一旦和刑事司法打上交道,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将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以刘涌案为例。在案子进入程序之后,刘涌的人生如同坐过山车一样,一审死,二审生,再审又死。现在,在舆论(更有可能是权力)的巨大压力下,李昌奎案可能也将重蹈刘涌案的覆辙。
  果真如此的话,虽然能够满足被害人的合理诉求,也可以暂时平息民众的愤怒情绪,但却是对司法权威的极大贬损。而且,裁判生效后,如果可以随意更改,也会破坏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而当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出了问题,社会治理必然会乱象丛生。信访危机之所以在中国愈演愈烈,显然是与我们的制度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再审制度)紧密联系的。辛普森在被宣告无罪后,两位被害人的亲属之所以没有上访,不是因为他们选择了宽恕,而是因为他们知道。即使上访也无济于事,针对辛普森的追诉程序永远也无法“启动”了。所以,要想破解信访难题,必须重新设计我们的制度,包括但绝不限于再审制度。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需要突破“有错必纠”这个司法理念的禁锢。也就是说,司法错误,是否需要予以纠正,不能一概而论。我们知道,最极端的司法错误莫过于“冤枉无辜”和“放纵真凶”。在这两个极端之间,还有大量的司法错误实际上是处于所谓的“模糊地带”,并不那么显而易见。而且,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上,可能还会对其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冤枉无辜”,是对人类文明底线的践踏,也是最大的非正义,因此,无论其什么时候被发现,都必须对其予以纠正。而“放纵真凶”,尽管也是一种非正义。尽管也是善良的人们不愿意看到的,但是,相对于“冤枉无辜”而言,它却是理性的人们更能容忍的。毕竟,有些犯罪没有受到惩罚,对国家和社会的破坏并没有那么大,至少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大。因此,是否必须对其予以纠正,就需要进行审慎地权衡。如果说,“放纵真凶”都是可以被容忍的,那么,有些案件(包括李昌奎案)的量刑在有些人看来较轻,就更是可以被容忍的(或许,这也是贺卫方教授之所以建议“维护终审判决之终局性”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文借助这个已经引发了“公愤”的“轰动案件”来反思“有错必纠”。不是为罪大恶极的李昌奎开脱责任。也不是说对死者的家属缺乏同情,更不是丧失了“为人为师的道德底线”,而是为了让人们认识到,那种追求绝对正义的努力所存在的明显误区,警惕那种企图通向绝对正义的司法权力(这样的权力固然可以实现正义,但也同样可以制造悲剧。只不过,悲剧时常被正义的光环所遮蔽罢了),避免因为纠正某个错误而犯下更多的错误,并重构被其所支配的刑事再审制度。
  别的不说,至少就“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而言,我们还可以在“完全禁止”与“完全开放”之间,选择“第三条道路”。那就是,既要考虑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引入“禁止双重危险”(或者“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又要考虑对其确立适当的例外。另外,还要考虑对其作出更为严格的程序限制。
  总之,对于已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我们不应再抱守着“有错必纠”的理念不放,而应当考虑树立起“有限纠错”的观念(中国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也明确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科刑。”)。有了这样的观念,我们才能成为理性的公民。理性的公民多了,非理性的司法也就少了。
  当然,面对李昌奎案曝光后铺天盖地的喊杀声浪,我有足够的理由担心,要让中国民众现在就接受这样的观念还存在很大的困难。甚至,在决定发表之际我都做好了被网友拍砖的准备。不过,这里我分享苏力教授的提醒,那就是,作为法律学人,我们既要感受、尊重和理解普通民众的情感、理智和判断,又要反思、超越和引导他们的情感、理智和判断,尽管这种反思、超越和引导在很多情况下是可谓是“出力不讨好”。好在,我们本来也就没有想去讨好谁。不然,在李昌奎案悬而未决之际写这个注定会让自己很受伤的东西,那岂不是吃饱了撑的